环境正义_政府弘扬正义美德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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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第3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0N o.3 2009年6月J OURNA L O F BE I H UA UN I V ERS I TY(So cia l Sciences)Jun.2009

环境正义:政府弘扬正义美德的新领域

密佳音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正义作为古往今来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孜孜以求的真谛及坚定不移捍卫的崇高理想,不仅为思想家所推崇,而且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环境领域亦然如此。对

环境利益的 分配 失衡和环境责任的 分摊 不公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贫困和环境危

机,深刻地触及到环境伦理价值的核心 环境正义。当环境问题危机四伏,公众的环境

权受到不公正对待,而市场却对环境问题束手无策之时,作为正义代言人的政府应以其绝

对优势来捍卫环境正义,践行其永恒的政治理想。

关键词:环境;环境正义;政府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09)03-0033-04

一、对环境问题的正义追问

何为正义?事情得以公正处理,即为正义。正义的最佳脚注应为 应当应分 。当人们得到其所应然之待遇,即被视为实现了正义。因此,从分配意义上解读正义方为最精准的理解方式。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 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 。[1]正义作为古往今来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孜孜以求探索的真谛及坚定不移捍卫的崇高理想,不仅为思想家所推崇,而且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环境领域亦然如此。正义之所以为环境领域所必需,是因为人们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缺乏足够的仁爱精神。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集体的行动,而正义是集体行动的前提,同时,环境资源又是有限的,任何人都无法改变,人类有必要对人口和经济的发展进行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则关系到正义问题,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显了正义的分量。

价值共同体由生命个体、物种、生态系统和社会共同体这些不同层级的成员所构成,人类是价值共同体诸多成员之一,人类对其他价值共同体成员承担着多层次的环境义务。因此,作为惟一道德主体的人类,就存在着如何公平行使自己对待所有成员(包含人类自己)的环境义务问题。然而,人类活动在深化与拓展的过程中,平等的界限往往被遗忘,经济发展成为最重要的目的。环境破坏者通常为掌握经济和政治资源的 精英阶级 ,从中获利却无须承担破坏的后果,而将环境破坏导致的危害转嫁给自然界和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公众,社会正义的要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之间存在着的张力清晰可见。

对环境利益的 分配 失衡和环境责任的 分摊 不公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贫困和环境危机,深刻地触及到环境伦理价值的核心 环境正义。诚如温茨所言, 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时受到关注,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样变得充满

收稿日期:2009-05-11

作者简介:密佳音(1980-),女,浙江慈溪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

敌意。 [2]简言之,环境保护需要的不仅仅是限制措施,还需要立足于伦理价值取向,而正义无疑最具魅力的向度。环境,与正义相伴相生。

二、环境正义的实质阐释

(一)环境正义的基本内涵

环境正义 亦称 环境公正 (env ironm en tal j u stice),在广义上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的可能性问题,即种际正义;狭义上包含两层含义[3]:一是指所有主体都应拥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享用环境权利与承担环境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环境正义的概念最重要的理论价值在于指出了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的症结之所在。

环境正义揭示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强势群体的利益;环境正义关注和强调同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不正义现象及矫正;环境正义关心不同文化、经济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磨难及其解决之道;环境正义运用平等原则解决环境权利和义务;环境正义旨在平衡、协调多元利益主体关系,解决各层次的环境不公,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追求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

(二)环境正义的实质:实现环境分配正义

环境正义主张少数民族及弱势团体有免于遭受环境迫害的自由,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资源的永续利用以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的权利 。[4]然而,只要社会中仍然存在分配领域的非正义,那么,这种非正义就很可能隐性或显性地渗透到环境领域的各个方面。 无论是有毒物的倾倒,还是可耕地的减少,抑或是全球的气候变化,往往是世界上那些贫穷的和被边缘化的人在污染和资源退化面前首当其冲,这仅仅是因为他们更为脆弱和更少选择性。而特权阶层却可以通过购买防护品的消费行为和砍伐他国森林进行贸易行为等机制将其与环境问题隔离。 [5]

环境正义的实质是从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称的角度,考察不同国家、地区和公众的环境利益和负担的社会合理分配问题,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分配正义。 环境问题很特殊,为全球所关注。所以,可将分配正义论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一体考虑他们的包容能力。 [6]环境正义的实现要通过以分配正义为价值基础的制度安排,尊重资源的公平分配,遵循机会平等原则,保障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拥有平等享受基本资源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普遍的发展机会,使分配尺度与人的发展尺度相统一,使效率与公平相统一,避免公众在环境资源利用时产生冲突,不应因少数人的过度享受去毁坏大部分人的生存根基,也不应为了当代人的富裕而把后代人推向生态的赤贫,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对政府的诉求成为环境正义的应有之义

(一)理性 经济人 非环境道德行为对公民环境权的侵犯

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是 人是有理性的 。所谓 理性 ,指的是行为主体在交换中面对现实选择时,将挑选 较多 ,而不是 较少 。就环境问题而言,理性 经济人 的非道德环境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人类对环境资源有限性的认知的过程。在人类文明的早期, 环境资源被认为是上帝的恩赐,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任意使用、改造甚至毁灭的自由财产 。[7]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升级,人口的日益俱增,工业的快速发展,人类不顾一切的向自然摄取,终于引发了环境污染的泛滥和环境破坏的加剧。人类对环境的认识没有达到科学的认知以前,不能充分意识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有限理性的人类的非环境道德行为就很难避免;第二,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受传统发展思想的影响和经济发展的约束,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人们大都以高投入、高消耗为手段,以牺牲环境代价求得经济的快速发展,仅把治理污染作为单纯的技术问题,侧重于消极、被动的治理,很少从政治、社会、伦理、文化等角度考量其产生的深刻根源以及对人类产生的重大的、不可逆的影响,从而较少地限制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缺乏积极、主动的治理;第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选择的困顿。环境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如果每个人都想尽多的享有而不支付相应的成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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