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指导制度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1. 引言1.1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和解决的具体案例。

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着引领和规范的作用,对于权衡医患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注重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指导案例,可以为基层法官提供依据和借鉴,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对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法院应该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字数:228】2. 正文2.1 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是医疗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法律规定在实际中的应用和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医疗纠纷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例如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严重伤残的案例、医疗技术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恶化的案例、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等等。

在这些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会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例如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在医疗领域的适用和限制,有助于医务人员和患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不仅了解案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还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规律和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旨在为医疗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医患双方的合作与理解,最终实现医疗服务的更加平等和有序发展。

2.2 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在医疗纠纷案例中,法律法规扮演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

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

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关于对于涉及到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相关证据的认定、鉴定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案例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背景该案例的出台源于当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了这份司法解释。

案例内容1. 证据收集该指导案例首先规定了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适度原则,并且必须确保被取证人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保护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2. 鉴定标准其次,该指导案例还明确了鉴定标准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鉴定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在鉴定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专业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

3. 证据审查最后,该指导案例还规定了证据审查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对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和证据充分性等因素,并且还应当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影响该指导案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此之后,我国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该指导案例也为我国未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结语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审判研究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审判研究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审判研究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为了保证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的研究工作。

通过指导与参考案例的运用,可以规范和统一民事审判的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的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

指导性意见的出台,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判决差异,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判决合理性的信心。

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规范,最高院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公正。

2. 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

法律的适用是司法工作中最核心的一环,而最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可以为法官提供权威的解释和指导,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通过学习和应用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实质,做出更为准确和合理的判决。

二、最高院参考案例在审判中的应用1. 丰富法律解释和适用最高院参考案例的审判研究,为法官提供了大量具体案例,丰富了对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理解。

案例可以反映实际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判决结果和依据,法官可以通过研究案例,了解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和处理方法,进而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

2.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参考案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案例作为典型的判决实践,可以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形成统一的判决标准。

通过研究案例,法官可以了解最高院的判决理念和观点,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运用,确保类似案件得到一致的判决结果。

三、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的调整和改进1. 不断完善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要加大指导性意见的发布力度,涵盖更多的法律问题,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合同问题【法律相关】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合同问题【法律相关】

一、最高院指导案例合同风险的最终战场是诉讼环节,诉讼中的合同问题,反向指导着法律人如何起草和审查合同,以期更好地提前规避合同中的风险。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

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二、与合同有关的案例截至2018年6月27日,最高院已经发布18批指导性案例,合计96个案例。

在96个案例中,哪些与合同相关?涉及哪些合同问题?法天使为方便大家快速整体了解,对上述问题简要梳理如下:1.96个案例中,与合同有关的案例为17个,占比:17.7%。

前述“与合同有关”,除买卖合同等之外,还包括1例劳动合同、1例股权转让合同(因分别属于劳动争议和公司范畴,同时也是合同问题,因此特别指出)。

具体涉及的合同类型如下图所列。

>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2.将上述17个与合同有关的案例简要分类,大致涉及10类合同,其中涉及最多为买卖合同,其次为借款/借贷合同。

具体如下图所列,其中括号内为指导案例的编号。

>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三、全部与合同有关案例裁判要点摘录指导案例1号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与现状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与现状


难免有些牵强 。 ( )以 《 高人 民法 院公报》形式 定期公布案例 2 最 最高人民法院在 18 9 5年正式开 始出版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公报》上开始 定期 向社会 公布典型案例 。典型 案例 是 《 最高
人民法院公报 》的精华 ,它 坚持对 内有指导性 ,对 外有宣传 社会主义法治 的作用 。从一 开始至今 ,在 《 公报 》上发布 的 典型案例的作用越 来越大 ,甚 至有许多观 点认 为它 是 “ 国 中 的判例 ” 不是判 例的判 例 ” 、“ 。梁慧星教授认为,最高人 民法 院以 《 公报》 的形 式公布 的案例 ,已经不是就事论 事,他创 设 了法 官判案的一些 规则,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 在 《 公报 》上发布的案例 ,以 19 年为一个分类的时间 97 点。从 1 8 9 5年至 1 9 9 7年 ,选择案例 的程序 :先 由最高人 民 法 院各庭 、室和下 级人 民法 院推 荐,或 由 《 公报 》编辑 部派 人 到下级法院调查 发现 ,再经 《 公报 》编辑部研究提 出初步 意 见,并报主管 院长 ( 《 即 公报 》主编 ,历来 由最高人 民法 院常务 副院长担 任 ) ;主 管院长 审查同意后 ,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 ;经审判委员会集 体讨论确认后 发布 。同时规定 ,凡发 布 的案 例必须经审判委 员会确认 这 一程序说 明,最高 院对 案例的选择采取 了十 分慎 重的态度 。从 1 9 年起 ,选择 案例 98 的程序 改为:先 由 《 公报》编辑 部提 出初 步意见;然后送 有 关 审判庭征求意见 :有关审判庭同意后,再送主管院长审查 , 21 来自 2年 法 商论 坛
第一 卷
中 国案例 指导制度 的形成 与现状
周 晗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 4 ) 华 0 0 2

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作者:张俊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法治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法律的平等就是公平的适用法律,但是目前我国在很多案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行使中产生的影响更加深远,需要司法界人员的共同关注。

【关键字】行政案例指导;指定主体;监督一、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行政指导案例缺乏统一的原则制约,虽然行政法是部门法,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原则对其进行规定。

我国行政指导案例的来源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从其他法院中筛选出来,地方无典型案例的创作权,只有进行收集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行政指导案例具有普适性,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指定在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由最高法院指定的行政指导案例在适用上就会存在不完善之处,无法兼顾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形。

典型案例在具体案件的指导性中各地法官在判决时对其的引用也无具体的规定。

法官在参照典型案例的观点后,在其后的判决中也未引用观点的出处。

这样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未发挥其对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在判决上进行指导的作用。

行政指导性案例指定缺乏相关的制定程序也存在不规范现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监督,适用比较随意,脱离了最初制定指导性案例的初衷。

二、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路径1.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按照我国目前运行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效果来看,可以对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

一方面,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尝试为这一制度转型奠定了基础。

各地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也为行政案例指导制度转型积累了成功经验。

从另一方面说,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符合行政法治实践和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

行政判例对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解决当前审判活动中面临的问题和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法研[2012]2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2011年12月30日法研〔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印发给你们,供编写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推荐的指导性案例时参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指导性案例制发体例,现就指导性案例体例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

一、关于“标题”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一般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刑事案例则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组成,如张某盗窃案。

二、关于“关键词”关键词空一行放在标题之后、裁判要点之前,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

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关键词之间空1个字。

三、关于“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原则上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是整个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

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裁判要点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提炼和概括。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2011-5-23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最高院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指导案例

最高院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指导案例

最高院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指导案例女职工退休年龄是一个涉及性别平等和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最高院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指导案例,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性别平等和劳动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历史变迁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也经历了多次的变迁。

1978年,中国实行了“一胎化”政策,为了鼓励女职工生育,规定女职工可提前退休。

1997年,国务院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纠纷。

2018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将女职工退休年龄延长到了55岁。

这一指导案例的发布,标志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又迎来了新的变化和调整。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重要性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关系到女性在职场的权益和生活状况。

过早的退休年龄会影响女性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收入,甚至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稳定。

因此,合理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最高院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指导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中,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指导,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1.尊重女性特殊生理和生育特点最高院强调,女性具有生理和生育特点,应当在退休年龄的规定中予以充分考虑。

不得因为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不合理的退休年龄,以免影响女性的职业发展和生活稳定。

2.强调性别平等最高院指出,在退休年龄的规定中应当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不得因为性别而歧视女职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退休年龄标准。

3.确定合理的退休年龄最高院强调,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确定女职工的合理退休年龄。

同时,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女职工的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32-37号),作为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

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

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

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

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作者:王牧阳来源:《卷宗》2018年第09期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司法解释,亦不同于国外判例,只有正确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各自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较为相似的作用,比如两者都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一些不足。

但是不能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得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解释的新形式这一结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不同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此项规定明确了最高院是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主体。

但发布主体不同于创制主体,《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但发现之后需要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是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建议,在一开始进行建议,经历层层筛选以及最后被最高法院审委会确定,这些过程都没有脱离我国的法院系统,并且推荐的案例都是各级法院审判的实际案例。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主体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发布主体仅仅是最高院。

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解释权,即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

虽然在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最高法和最高检需要深入下级机关调研并征求意见,使下级机关的观点有机会被司法解释所吸收,但下级机关的法律观点能否为司法解释所吸收或者上升为司法解释是被动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主体都是最高院,但创制主体除了最高院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但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仅仅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成为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探究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探究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探究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成文法传统中的创新,是有效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创举。

本文从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从雏形到确立至今的发展状况入手,着重探究了案例指导制度对我国司法理论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一些发展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望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案例指导自由裁量指导性案例作者简介:赵泽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34-03最高人民法院继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2012年4月14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这极大地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高度重视。

我国学者在案例指导制度已在司法改革中确立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和研究在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尽管最高院已连续出台两批指导性案例,但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为选题,以期阐明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历程和成果。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

因此,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及其沿革(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在我国众家学者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笔者初步认为,这是我国确定的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但又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因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渊源的性质,这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的最大区别。

提起案例指导制度,不得不明确的概念是指导性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先例形成过程探析——兼论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启示

美国最高法院先例形成过程探析——兼论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启示

髓遇程 ,禺槽建 中圆的案 例指尊制度提供经验 上 的参 接利益 嗣保 的其他组 缄囤髓 也可 以法庭之 友 ( mc s ai u
cr e ui )的身 份提 出摘要 害。《 a 最高法院规刖 》第 3 僚 3
封提交 申藕害 、答 辩状 、摘要 害等文 耆的具髓形式作 了非常细缴 的规定 ,例如纸眼的大小 、字髓 、页遗距 、 行距 、字髓颜 色 ( 申请 人 和被 申葫人 的颜 色不 一檬 ) 等等 ,而最重 要的规定 自然是 字敦 限制 ,每份文 害的 字敷不得超 遇九千字 。富申请符 合形式要求後 ,害 摘要簿 ( okt,亚届每一位 大 dce )
C I W2 1 /3 H AL 1 0 N A 0
l罔睾馆
美 圜 向 院先 例 形 成 遇 程 探 析 取 法 曰音
— —
兼 封我圜案例指孽制度之放示
到 哲 璋 ( 荤 大 挈 法 挈 院博 士 後 ) 清
21 0 0年 1 月底 ,最高人 民法 院 骚怖 了 《 1 嗣於案 的首先 是堆稹 了一倜夏 天的/ 窨 申请 。如果最 高法 院 傻 例指尊工作的规定 》 以下筒稻 《 ( 规定 》,后碓定监统 批 准了後謇申精 ,就 畲骚出稠卷令 ( r f etrr) ) wio cro i , t ia
更 重要 的是 ,舆那些 耳熟 能群 的先例 寅髓 内容 相 比 , 我 们封美圆最高法 院的先例形成遇 程卸蓝不熟悉 。因 保法律 的统一逋用 。

套後 謇申莆材料包括 申请耆和答辩状 ,它们 也 摘要 害 ( r f。此外 舆 案件 本 身羝 直 bi ) e
此 ,本 文凝通遇简要介 绍美圆最高法 院形成先例 的具 可 统稻 禺 照 。馘然 ,我们 蓝不需要一味地模仿外圆制度 。但是 , 徒技 衍 的角度 出骚 ,借 鐾外 囡成熟 制度 的有益 部分 , 封我圆制度的完 善也是不 裨益 的。 美圜最高法院先例 的形大法官和若干 名法官 具畲将案件 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民事、
刑事等各领域的典型案例,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可以指导各级法院对法律适用存
在争议或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解决,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判决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可以制定判决标准,明确法院在
不同情况下的判决依据和标准,防止审判工作的随意性。

3.案例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可以为各级法院提供典型案例供
其借鉴,提高其审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最高院指导案例

公司法最高院指导案例

公司法最高院指导案例案例标题: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的指导案例案例摘要: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由于各个股东的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往往会导致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遭受质疑。

本案例将通过具体案例,介绍最高院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指导。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一家中小型企业,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由于公司A业务发展不顺,导致公司经营不稳定,管理层之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有关公司经营扩张的决议引发了争议。

少数股东B对此决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撤销该决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案例分析:1.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针对股东B提出的质疑,最高院指出,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且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足够股东的表决支持。

对于决议是否违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于股东会决议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包括改变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选择或免除董事、经理等,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决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本案中,股东B提出决议违规的质疑。

最高院指出,在决议纠纷的处理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及所有股东的权益平衡。

一方面,需要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正常进行,保护股东权益;也要保障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涉及决议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最终达到维护股东权益和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的目的。

3.追究责任的标准:如果股东B的质疑得到证实,决议确实违法,最高院指出,应当追究违规决议的责任。

对于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决议,责任一般由发起该决议的相关股东、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等承担。

追究责任时,应根据违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判断,并依法予以惩处。

结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运作的重要一环。

最高法 指导案例

最高法 指导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例,用以发布重要的原则和法定解释,为全国法院案件审判提供指导和参考。

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是中国司法系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法指导案例的出台,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可以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中规定的原则和法定解释,更好地应用法律。

同时,最高法指导案例还可以促进法院和法官的行政秩序性,推进执法深化的建设,增强司法实践的专业性。

最高法指导案例不仅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于司法系统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最高法指导案例能更好地维护法治维权,保障企业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法律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最高法指导案例还可以有效地调节司法实践,建立司法实践的统一性,使司法实践更加便捷、科学、公正,以实现司法实践的标准化,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

总之,最高法指导案例对当前司法实践和司法系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作用,各级法院是第一线的司法实践场所,应坚持依据最高法指导案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效力探讨姓名:张文彬学号:20130301070695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存在已久,但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理论基础与其效力的研究,来明析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求总结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效力。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效力远在古罗马时期,在市民法之外尚有长官法;甚至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之所以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作为长官之一的大法官曾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1。

其后,即便是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在制定法之外,判例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即决定自2000年起对典型案例定期予以公布;其后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且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上述规定制定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全国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

此外,《规定》还赋予了“指导性案例”以确定的内涵:“指导性案例”或“指导案例”仅指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规定》遵照特定程序确定并统一发布的案例;各高级法院依然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是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和“指导案例”两个称谓,以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靖。

因此,《规定》虽然只有区区十条,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奠定了文本基础,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行提供了必要保障。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正如前文所述,案例指导制度现象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

那么,为何会有该现象产生并持久存在?即,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唯有厘清案例1 查士丁尼.让著,张企泰译:《法学阶梯》,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我们才可能对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问题有正确的把握。

否则,很有可能偏离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甚至适得其反。

因此,首先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简要的厘清,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不仅必要而且重要。

(一)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在众多原因之中,最显而易见的是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鉴于一般意义上的语言本身由于语调、语气和语境等因素之影响而具有更大的模糊性,故本文仅限于分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即基于法律概念相对而言较为规范的书面语言。

首先,法律语言模糊具有必然性。

作为制定法之基础的法律概念本身即具有模糊性。

无论我们对于制定法的构成要素存在多大分歧,但这一点有目共睹:没有法律概念,制定法就无以为继。

事实上,罗马法的兴盛也与此密不可分:“依靠古希腊哲学提供的概念工具,罗马法建成了煌煌的蜂窝式法律概念体系的大厦,成为分析各种生活现象的便利工具。

”1然而,且不说将法律概念推到极致会闹出怎样的笑话;单就法律概念本身来讲,即有难以弥补的三点不足:一是词与物的不对应二是词穷物丰2;三是法律概念内涵众说纷纭。

再者,语句歧义难以避免,即便是鞋于相对规范的法律概念。

以上两点即使仅仅依掘常识,也不难认知,因篇幅所限,此不赘言。

而运用判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制定法过于抽象、模糊等缺陷,而判例屮所蕴含的规范是存在于一定的语境中,丰富而又形象。

其次,初看之下似乎矛盾然而细想之下又知其不无道理的是,法律语言模糊具有必要性。

法律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万千世界,更有世事变迁;换言之,法律面对的世界不仅在空间维度上是无限的,而且还处于时间维度中的不断变化中;那么,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应当具有适当的开放性以适应这种无限和变迁。

然而,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为人们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行动依据,霍姆斯法官甚至以“坏人”的视角来说明法律的这一功能。

因此,稳定性必须是法律的内在品格之一3。

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除了运用法律原则、一般条款等方法外,法律语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无疑在某种意义上起着积极作用。

哈特就对法律的这一特性持一定的肯定态度,并称之为“开放性结构”(open texture)4。

1 徐国栎:《共和晚期对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5月刊,第74-85页。

2 参见法国米歇尔﹒福柯著,莫伟民译:《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上海三联书社2012年版。

3 富勒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4-96页。

4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最后,必须指出,判例同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既然判例同样是用语言表达,自然具有语言本身即有的模糊性。

关于法律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法国学者G﹒TIMSIT曾称之为“拉昂定理”:“法律是文字和一般性;判决是语言和特殊性”。

此外,判例法的认识与运用,也受到诸多限制。

"鉴于本文重点在于论证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对于制定法的补充功能;因此,一方面对于判例法的模糊性不再展开论述,另一方面认识到判例法的局限性对于避免将指导性案例绝对化或滥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并且必要的,我们只能在力求明确性和确定性的同时,尽量以判例弥补制定法该不足。

但是,由于判例同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应当避免将判例绝对化或滥用,即用之有“度”。

(二)制定法的局限性及其弥补制定法在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换言之,法律从来不足万能的,也有着很大的局限1。

除却前述既是缺点同时也是优点的法律语言之模糊性之外,制定法还具有明显的滞后性2。

“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不断变化不可能不触及现行的法律。

这里存在着一种制度上特有的相互影响:法律调整着所谓的变化过程;同时,这个变化过程也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法律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客观上应当存在变迁。

此外,中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城乡差别,加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法律在转型中国的局限性3。

制定法还难免存在法律漏洞、法律冲突等情形4。

法律虽然不必调整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需对关乎人类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整。

然而,即便是这“局部”也是“无限”的;更何况人类日常交往又难免发生冲突,纠纷的解决又是司法机关所不能回避的。

然而,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

因此,人类所制定的成文法永远只能是立足过去,面向有限的未来,必定是有限的、不完美的。

换言之,当制定法的“有限性”遭遇现实世界的“无限性”时,法律漏洞、法律冲突等情形的出现是自然而又正常的。

1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出版社1984年版,第26页。

2参见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3月刊,第16-29页。

3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4参见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3月刊,第16-29页。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 ) ,如前所述,需要稳定性和明确性,以帮助人们预测法律后果,进而安排自己的行为和生活。

否则,一方面可能造成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会增加人类的社会交往成本。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多佐才说“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公正,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富勒才认为“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之一1,也进而是“法治”(“良法获得普遍服从”2)应有之意。

既具有时间讳度又具有空间炜度的“先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定法之该等不足3。

因此,“先例”可以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涵义等方式,具有“模板”示范效应,为待决案件提供一定的参照依据,相对保证“相似情形,相似处理”,尽量保证公平、正义。

(三)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述“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制定法的局限性及其弥补”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基本的正当理由;因为法院的基本社会功能便是裁判纷争,因此有“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院有义务在对争议的事实情况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待决法律案件作出判决”;4《法国民法典》甚至明文规定了法院的裁判义务5。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尽然因之而生。

这个论题有着太多值得研究的面向,篇幅所限,本文仅分析与本文论题密切相关的“司法规律”。

法官裁判首先需要面对的难题是对事实进行“裁剪”。

由于受到证据和程序等方面限制,法律事实主要由证据所构建,因而未必与客观事实相同,往往不完全相同,甚至可能相反。

例如,指导案例1号中一审与二审认定的事实即由于二审对新证据的采纳而大相径庭。

此外,哪些情节值得纳入考虑,哪些情节与判决结果具有相关性,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意见。

试想美国种族隔离史上著名的“布朗案”,“隔离”本身需要不需要纳入考虑,直接决定了判决结果。

而指导性案例能够为法官提供相对而言更为语境化的参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相似案件,不同处理”的现象。

法官继而面对的难题是对法律进行诠释。

即便抛开前述“法律语言的模糊性”1富勒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96-107页。

2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出版社1981年版,第199页。

3张骐:《再论指导性案例的性质与保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1月刊,第91-105页。

4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兄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5《法国民法典》第4条:法官借口法律无现定、不明确成或不完备而拒绝裁判判者,得以招绝审判罪追诉之。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0页。

不谈,不同法官对于相同法律也可能存在不同解读;这是由于不同法官具有不同的阅历、教育背景和价值偏好等而拥有不同的“前见”,基于不同的“前见1”,不同法官对于相同法律文本甚至相同法律事实会有不同“解释”和“判断”。

正如作品完成后,作者就“死”了;法律公布后,立法者也“死”了;只不过我们为了追求最大限度地“统一”适用法律,而试阁通过“立法目的”条款、“草案说明”等立法背景材料去“认定”立法原旨。

但是,具体到个案中,往往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说明,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屮所分析的那样,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象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象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2;因此,杨仁寿先生认为在“排韩案”的法律适用上,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