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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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带图解)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带图解)

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坡地建筑hillside building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the slop top、the slop bottom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0.4 天桥、平台overpass、platform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标)DB50-201-200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标)DB50-201-2004

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Assessment Criteria For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Fire Accptance 2004-12-30 发布2005-05-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 ……1 范围…… ……1 2 术语…… ……1 3 总则…… ……1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空间布置……1 ……4.1 消防车道……1 ……4.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2 ……4.3 防火间距...... (2)4.4 平面布置...... (2)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3 ……5.1 防火,防烟分区...... (3)5.2 防火分隔...... (3)5.3 防火门……4 ……5.4 防火卷帘门……5 ……5.5 管道井……5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 6.1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 6.2 安全出口…… ……6 6.3 避难层……7 ……6.4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7 ……6.5 消防电梯...... (7)7 防烟,排烟系统和空气调节……8 ……7.1 自然排烟系统设置...... (8)7.2 机械防,排烟系统设置...... (9)7.3 机械防,排烟系统安装...... (9)7.4 机械防,排烟系统功能...... (10)8 消防电源及配电...... (1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 ……9.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1 …… DB50/XXX-2004 9.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1 ……9.2 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12 ……9.3 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12 ……9.4 消防通讯...... (13)10 消防水灭火系统...... (13)10.1 消防水源...... (13)10.2 室外消火栓系统……14 ……10.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4 ……1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17 ……10.6 水幕系统...... (17)10.7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8)11 泡沫灭火系统……19 ……12 气体灭火系统……19 ……13 建筑内部装修……20 ……14 建筑灭火器配置...... (21)15 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21)前言本标准中的4.1.1, 4.2.1, 4.3.1, 4.4.1, 5.1.1, 5.2.1, 5.3.1, 5.4.1, 5.5.1,6.1.1,6.2.1,6.3.1,6.4.1,6.5.1,7.1.1,7.2.1,7.3.1,7.4.1,8.1,9.1.1,9.2.1,9.3.1,9.4.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1.1.1,12.1, 13.1,14.1,15.1,15.2,15.4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王德智邹鹤李玉强罗启才付晋蒙明朝廖曙江.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术语,总则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防烟排烟系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电源及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建筑内部装饰,建筑灭火装置的要求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建筑用途变更的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2.1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2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3 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3 总则3.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保证消防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3.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必须在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 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自行检查合格,并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3.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测试的方式进行.抽查测试结果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3.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空间布置要求和验收方法4.1 消防车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主控项目4.1.1.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路面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转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4.1.1.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 a)选择车道路面最窄部位以及车道 4 米空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 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最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 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大小. d)核实架空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4.1.1.3 消防车道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等影响消防车安全通行的地下设施.确有困难的,其上部应能承受消防车荷载.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查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4.1.1.4 兼作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消防车道其坡度不应大于5%.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核实竣工图.4.1.2 一般项目4.1.2.1 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设在消防车道上的临时工棚, 临时围墙以及建筑垃圾等应清除干净. 验收方法:现场全程检查.4.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2.1 主控项目4.2.1.1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建筑扑救面全程检查.4.2.1.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扑救面全程测量.4.2.1.3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前方应有供消防车停靠, 施救的场地. 确有困难的,应保证停靠位置能充分发挥消防车的效能.场地下不应有管道,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确有困难的,其上部应能承受消防车荷载. 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4.2.1.4 设在坡道上的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其坡度不应大于5%. 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测量.4.2.2 一般项目4.2.2.1 消防登高扑救场地靠建筑侧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米, 并不宜大于10 米. 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测量.4.2.2.2 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难以拆除的固定障碍物. 验收方法:实地检查.4.3 防火间距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3.1 主控项目4.3.1.1 建筑与周围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其允许偏差不大于-500mm. 验收方法: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最近处测量,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沿建筑周围全程检查.4.3.1.2 相邻建筑的相邻面当外墙为不燃体,若外墙全部不开设洞口有困难,则允许每一面开设门窗孔洞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5%,且开口不正对开设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验收方法:检查,测量.4.3.2 一般项目4.3.2.1 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之间搭建的工棚,库房等临时性建筑应拆除. 验收方法:沿建筑周围全程检查.4.4 平面及空间布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4.1 主控项目4.4.1.1 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符合设计及审核意见.无擅自加层,增高, 扩大面积等. 验收方法: a)对照通过审核的平面,立面和剖面图及审核意见,清点楼层数,核实建筑高度. b)查阅资料,核实面积.4.4.1.2 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的平面布置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a)现场检查,抽查比例100%. b)属于坡地建筑的,楼层的确定方法按《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4.4.1.3 燃油,燃气设备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房,消防设备房等平面布置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比例100%.4.4.1.4 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其燃料的储存,供给以及使用的房间或部位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比例100%.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防烟分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5.1.1 主控项目5.1.1.1 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防火,防烟分隔设施已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现场查看,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的20%抽查, 抽查应尽量分布在建筑不同部位.5.1.1.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核实,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的10% 抽查.5.1.1.3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偏差不大于1%. 验收方法: a)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的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个分区,不足 5 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 b)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c)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及期前室, 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d)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核实.5.2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5.2.1 主控项目5.2.1.1 防火墙,走道隔墙,重要设备房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及楼梯间隔墙, 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查验相关资料,重要设备房全数检查,其他隔墙按总楼层数的20%抽查,但不得少于 5 层,少于5 层的全数检查.5.2.1.2 防火墙的设置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个,不足 5 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 5.2.1.3 防火墙上无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 验收方法:沿管道敷设沿线现场检查 2 处以上.5.2.1.4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不燃烧体实体裙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a)查验封堵材料的检验报告. b)按设有玻璃幕墙楼层的20%抽查,但不得少于3 层,少于3 层的全数检查.5.2.1.5 防火墙,隔墙墙体与梁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变形缝,伸缩缝以及墙上的施工孔洞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变形缝,伸缩缝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其他封堵按防火分区总数的20%抽查,但不得少于5 个,少于 5 个的全数检查.5.2.2 一般项目5.2.2.1 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沟在通过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现场抽查2-3 处;查验施工记录.5.2.2.2 金属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管道与墙,楼板的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可燃材料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阻火圈. 验收方法:查验封堵材料的检验报告,抽查楼层总数的20%.5.3 防火门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5.3.1 主控项目5.3.1.1 防火门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检查产品型式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5.3.1.2 防火门的类别,安装位置,开启方向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完毕. 验收方法:同一类别的防火门抽查数不少于10%,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的全数检查.5.3.1.3 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验收方法:选取1-3 樘电动防火门,模拟火灾报警,测试门的关闭功能, 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5.3.2 一般项目5.3.2.1 防火门及其配件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 顺序器, 密封条等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方法: a)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 并不得少于10 樘, 不足10 樘的全数检查. b)将防火门扇开启到最大位置释放,观察双扇门关闭顺序及闭门功能.5.3.2.2 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安装留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门扇与门框留缝允许宽度检验项目留缝宽度mm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 1.5-2.5扇与框间上缝1-1.5门扇与地面间隙4-5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的全数检查;现场测量.5.3.2.3 密封条安装顺直,与门结合牢固,紧密.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的全数检查;观察, 手扳检查.5.3.2.4 防火门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的全数检查;现场观察.5.4 防火卷帘门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5.4.1 主控项目5.4.1.1 防火卷帘门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检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5.4.1.2 防火卷帘门的安装部位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完毕,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检查.5.4.1.3 防火卷帘现场手动,控制中心远程启动,自动控制和机械操作卷帘门运行正常,关闭严密,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反馈信号.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樘,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按下列方式操作,查看卷帘运行情况和反馈信号. a)机械操作卷帘升降. b)现场触发手动控制按钮. c)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控制信号. d)触发相关的火灾探测器.5.4.1.4 需要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当一个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 米处停滞,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其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20%抽查,并不得少于2 樘,少于2 樘的全数检查.5.4.2 一般项目5.4.2.1 门扇各接缝处,导轨,卷筒与墙体,楼板缝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并不得少于 5 樘,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现场检查.5.4.2.2 导轨,传动装置,控制机构安装牢固,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正确.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樘,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现场检查,用手感受. 5.4.2.3 导轨滑动面光滑平直,门帘在导轨内升降运行平稳,顺畅,无卡塞. 验收方法: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樘,少于5 樘的全数检查.现场检查,用手感受.5.5 管道井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5.5.1 主控项目5.5.1.1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道和送风井道等竖向管井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检查.查验相关资料.5.5.1.2 电缆井,管道井在楼板处的封堵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井内管道,槽式封闭托盘与楼板的缝隙以及槽式封闭托盘内非耐火电缆之间的缝隙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不少于3 层.现场检查.5.5.1.3 电缆井,管道井壁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缝隙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查验封堵材料的检验报告和施工记录.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 现场检查.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6.1.1 主控项目6.1.1.1 疏散楼梯的平面布置,楼梯的形式和数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楼梯护栏,扶手按设计施工,安装完毕.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全数检查.6.1.1.2 疏散楼梯梯段的宽度允许偏差不大于-50mm. 验收方法: 选择疏散楼梯扶手与楼梯隔墙之间最窄处测量,扶手外沿到楼梯隔墙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为疏散楼梯的宽度.全数检查.6.1.1.3 疏散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通过公用门厅到达室外. 验收方法:全数检查.6.1.1.4 防烟楼梯间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的面积符合设计及规范, 标准要求,其允许偏差不大于-5%.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核实.标准层抽查1-2 层,非标准层全数检查;6.1.1.5 疏散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无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通过, 局部水平通过的其保护钢套管应密闭,钢套管两端应穿越墙体,套管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沿管道敷设沿线抽查 2 处以上.6.1.1.6 疏散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四周隔墙上施工留下的孔洞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实. 验收方法: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并不得少于 5 层,少于 5 层的全数检查.6.1.2 一般项目6.1.2.1 楼梯间及其前室杂物,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疏散楼梯上下畅通,无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层,少于5 层的全数检查.6.2 安全出口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6.2.1 主控项目6.2.1.1 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数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检查.标准层抽查20%,但不得少于 3 层,不足 3 层的全数检查;非标准层全数检查.6.2.1.2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的宽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其允许偏差不大于-90mm. 验收方法:现场测量,标准层抽查20%,并不得少于 3 层,不足 3 层的全数检查,非标准层全数检查.6.2.1.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畅通,无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上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验收方法: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并不得少于5 层,少于 5 层的全数检查.6.2.1.4 安全疏散距离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其允许偏差不大于2 米.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现场检查.标准层抽查20%,并不得少于 3 层,不足3 层的全数检查;非标准层全数检查.房间门或住宅入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通行距离为安全疏散距离.6.3 避难层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6.3.1 主控项目6.3.1.1 避难层的设置数量及其布置楼层符合设计及规范, 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设计施工图现场核实.6.3.1.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的构造形式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应通过避难层方能上,下. 验收方法:全数检查.6.3.1.3 避难层内的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防烟设施,应急照明,消火栓, 自动喷淋等防火,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按设计要求全数检查.6.3.2 一般项目6.3.2.1 避难层(间)的面积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核实.6.4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6.4.1 主控项目6.4.1.1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的设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应该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走道,前室和楼梯间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重要设备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其它部位,场所抽查2 处以上.6.4.1.2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当采用集中蓄电池组供电时,其配电输出线路的防火性能以及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 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采用集中蓄电池组供电时应查验配电输出线路敷设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6.4.1.3 疏散用应急照明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设备房的应急照明,其地面照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用照度计在疏散通道最不利点测量,以最小值计数;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设备房的应急照明灯在切断主电源后,其照度应与平时工作时无明显差异.走道,前室和楼梯间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重要设备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 处以上.6.4.2 一般项目6.4.2.1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的安装间距, 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周围无易与疏散标志混淆的其他标志. 验收方法:走道,前室和楼梯间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重要设备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 处以上.6.4.2.2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安装牢固, 保护罩完整, 无裂纹.疏散指示标志无遮挡,指示方向正确,清晰.验收方法: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观察;手扳检查;6.5 消防电梯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6.5.1 主控项目6.5.1.1 消防电梯的平面设置位置, 数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 标准要求,并施工, 安装,调试完毕.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核实电梯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查验电梯调试记录.6.5.1.2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专用电话且通话语音清晰. 验收方法: 按每栋建筑的实际安装数量全数抽查,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电话与控制中心进行1~2 次通话试验.6.5.1.3 消防电梯手动按钮迫降,控制中心迫降,消防电梯前室火灾探测器联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建筑)迫降功能及信号反馈功能均应正常;在模拟火灾状态下,控制中心应能控制非消防电梯全部停于首层. 验收方法:按每栋建筑的实际安装消防电梯数量全数抽查. 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1~2 次.消防电梯迫降首层后人员进入电梯轿厢,随机选择1~3 层作为目的楼层,测试消防电梯能否准确到达.客梯迫降首层后应停用.6.5.1.4 电梯迫降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短距离通过公用门厅到达室外. 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6.5.2 一般项目6.5.2.1 消防电梯轿厢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检查装修材料的检测报告.6.5.2.2 消防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将消防电梯迫降首层后,进入电梯选取顶层,用秒表测试到达顶层时间.每栋建筑抽查1 部消防电梯;6.5.2.3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按照电梯检测主管部门发放的电梯铭牌核实电梯载重量.6.5.2.4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挡水设施以及井底的排水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按安装电梯楼层总数的20%现场检查;查验井底排水设施资料.7 防烟,排烟系统和通风,空气调节7.1 自然排烟系统设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7.1.1 主控项目7.1.1.1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施工,安装完毕. 验收方法: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并不得少于3 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 处以上.7.1.1.2 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其允许偏差不大于-1%. 验收方法: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不能少于3 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 处以上;实际测量. a)上悬窗开窗角不小于70 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计算;开窗角小于70 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窗扇面积减去窗扇正投影面积的值与 2 倍侧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面积计算. c)固定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的85%计算.7.1.2 一般项目7.1.2.1 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房间外墙或顶棚上,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上缘距室内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m,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验收方法:现场观察,测量.上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低于2m 的开窗不计入自然开窗面积.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 不能少于3 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 处以上.7.1.2.2 百叶窗格栅应按室内侧低室外侧高的方向安装. 验收方法:现场观察.7.1.2.3 需要排烟的部位距最近的自然排烟口距离不应超过30 米. 验收方法:走道按楼层总数的20%抽查,不能少于3 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其它场所,部位抽查2 处以上;实际测量.。

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七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七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在重庆市辖区内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3日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给予指导。

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023年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消防设施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大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消防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参与火灾预防、报警、逃生、灭火等工作的设备和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灭火器材、防烟排烟系统等。

第五条建设、安装、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和安装第六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场所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合理布置和设置消防设施。

第七条新建建筑物、场所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专业设计、施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选型和使用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高度、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新建建筑物、场所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并取得消防设施使用证。

第十条重点场所、特殊行业和大型活动场所应在规定的消防设施基础上,增加必要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由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员负责,并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功能完好、可靠,并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标志和指示标识,指导人员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消防网-> 标准规范-> 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来源:重庆消防总队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Assessment Criteria For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Fire Accptance2004-12-30发布2005-05-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21 范围....................32 术语....................33 总则....................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空间布置.........34.1 消防车道.................34.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44.3 防火间距..................44.4 平面布置..................5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5.1 防火、防烟分区..............55.2 防火分隔..................65.3 防火门...................65.4 防火卷帘门.................75.5 管道井...................8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86.1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86.2 安全出口..................96.3 避难层...................96.4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106.5 消防电梯..................107 防烟、排烟系统和空气调节...........117.1 自然排烟系统设置..............117.2 机械防、排烟系统设置............127.3 机械防、排烟系统安装............127.4 机械防、排烟系统功能............138 消防电源及配电................14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9.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59.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59.2 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159.3 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169.4 消防通讯..................11610 消防水灭火系统................1710.1 消防水源..................1710.2 室外消火栓系统...............1810.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81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2110.6 水幕系统..................2210.7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2211 泡沫灭火系统.................2312 气体灭火系统.................2413 建筑内部装修.................2514 建筑灭火器配置................2515消防验收评定规则................26前言本标准中的4.1.1、4.2.1、4.3.1、4.4.1、5.1.1、5.2.1、5.3.1、5.4.1、5.5.1、6.1.1、6.2.1、6.3.1、6.4.1、6.5.1、7.1.1、7.2.1、7.3.1、7.4.1、8.1、9.1.1、9.2.1、9.3.1、9.4.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1.1.1、12.1、13.1、14.1、15.1、15.2、15.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 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 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 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 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 层以下部分应符合消防电 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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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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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 术语
坡地建筑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
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 接的建筑。
坡顶、坡底
•坡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

上下两个台地,上面
一个台地称为坡顶,
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
底。
•坡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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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 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 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 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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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 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 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 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底层\平顶层\吊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 的楼层称为底层,以 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 面;
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 称为平顶层,以坡顶 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平顶层以下、底层及 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 吊层;
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 为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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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DB50/201-2004)消防验收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土建)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空间布置要求和验收方法4.1 消防车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主控项目4.1.1.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路面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转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4.1.1.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a)选择车道路面最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空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最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大小。

d)核实架空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4.1.1.3 消防车道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等影响消防车安全通行的地下设施。

确有困难的,其上部应能承受消防车荷载。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查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1.1.4 兼作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消防车道其坡度不应大于5%。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核实竣工图。

4.1.2 一般项目4.1.2.1 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设在消防车道上的临时工棚、临时围墙以及建筑垃圾等应清除干净。

验收方法:现场全程检查。

4.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2.1 主控项目4.2.1.1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建筑扑救面全程检查。

4.2.1.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扑救面全程测量。

4.2.1.3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前方应有供消防车停靠、施救的场地。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模板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模板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重庆市地方标准)点击: 142 次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of Design 、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gns -12-30发布-05-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规范第4.2.1、 4.2.2、 4.2.6、 4.3.1条为强制性的, 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保障人身安全, 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

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邹鹤王德智李玉强王玉涵肖志国目次前言 (Ⅰ)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1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1)4.1一般规定 (1)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4.3设置要求 (3)5施工要求 (3)6验收要求 (3)本规范用词说明 (5)条文说明 (6)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管理,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消防设施、消防管理、防火安全以及火灾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整个城市消防工作的权力。

市政府强制实施国家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市消防政府负责主管市消防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本地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和扑灭火灾,维护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所有行使消防安全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尽到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文明,正确处理消防安全问题,如有发现可能引起火灾的状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立即打电话报警。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8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重庆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标准

重庆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标准

重庆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标准重庆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设备评估和组织管理评估三个方面。

以下是重庆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1. 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评估:评估建筑物结构的抗火性能,包括耐火楼板、防火间距、防火墙等。

2. 防火分区的划分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是否划分了合理的防火分区,以及分区之间的通道设置是否合理。

3. 疏散通道的安全性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疏散通道的宽度、疏散门的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4. 消防设施的配置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备评估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及时发现火灾的要求。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布置是否合理,喷水量是否足够。

3. 气体灭火系统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气体灭火系统的配置是否合理,灭火剂是否足够。

4. 消防电源和照明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消防电源和照明设备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保障火灾应急照明和其他设备的使用。

三、组织管理评估1. 消防组织机构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消防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责任是否到位。

2. 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管理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及时使用。

3. 灾害应急预案评估:评估建筑物内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通过以上评估内容,可以全面评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状况,并为改善消防安全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这些规范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重庆地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为建筑物业主和管理者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庇护人身、财富安然,维护公共安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元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峙当局统一带领、部分依法监管、单元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安然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当局统一带领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当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当局或者行政主管部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的单元和个人,应当赐与表扬、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打点,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元监督打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局部、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元监督打点。

铁路、民航、航运、丛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打点。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当局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然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开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然责任制,协调整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然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分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反响和措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步队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方案,组织有关部分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布道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当局、街道处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然职责,并指导、撑持和帮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然工作。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xxx-2020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公布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DBJ 50-XXX-2020主编部门∶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年××月××日201×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第**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年××月××日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进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重庆市都市化进程得到了蓬勃的进展,高层民用建筑在都市进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阻碍和改变着都市。

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山地特大都市,都市坡地较多,高层建筑密集,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较一样都市更为复杂、更具有自身的特色。

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都市特点和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特制定《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要紧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剂,电气等。

该规范要紧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它高层民用建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化和补充。

重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对比

重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对比
新规范还对商业建筑的消防验收和日 常维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确保 商业建筑的安全使用。
展望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安全意识的提 高,未来防火规范将会更加注重智能 化和人性化设计,以提高商业建筑的
消防安全性能。
未来防火规范将更加注重商业建筑的 可持续发展,提高商业建筑的耐久性 和适应性,以满足商业建筑长期使用
新规范对建筑材料的要求更加严格,既有建筑可 能需要进行材料更换或加固。
03 空间布局调整
新规范可能对建筑内部空间布局提出新的要求, 既有建筑可能需要进行内部结构调整。
对新建商业建筑的影响
01 设计阶段成本增加
新规范对防火设计的要求更加严格,导致设计阶 段成本增加。
02 施工难度和周期增加
新规范对施工质量和细节的要求更高,可能导致 施工难度增加和周期延长。
的能力。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新的防火规范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 ,包括建筑材料、安全出口、消防设 施等,以适应现代商业建筑的发展和
安全需求。
新规范对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提出了 更高要求,增加了对建筑内部装修材 料、防火隔离带等方面的规定,以降
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新规范更加注重人性化设计,增加了 对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广播等人性化 设施的要求,提高了人员逃生的安全 性和效率。
其他方面的对比
总结词
新规范更加全面
详细描述
新规范在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商业建筑的安全使用。
新版防火规范实施影响及应
05
对措施
对既有商业建筑的影响
01 消防设施升级
新规范要求既有商业建筑进行消防设施的升级和 改造,以满足新的防火安全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点击:142 次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of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gns2004-12-30发布2005-05-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规范第4.2.1、4.2.2、4.2.6、4.3.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

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邹鹤王德智李玉强王玉涵肖志国目次前言 (Ⅰ)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1)4.1一般规定 (1)4.2设置场所及部位 (2)4.3设置要求 (3)5施工要求 (3)6验收要求 (3)本规范用词说明 (5)条文说明 (6)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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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
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
7 条执行。

如图3.0.1 所示。

3.0.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超过9 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
0.1.1-3.0.1.10 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
0.7 条执行。

如图3.0.2 所示。

3.0.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 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
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

如图3.0.3 所示。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
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 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

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 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
0.1.2、3.0.1.8-3.0.1.9 和3.0.3.1-3.0.3.3 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

如图3.0.4 所示。

3.0.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且符合本规范3.0.1.-3.0.1.9、3.0.3.3 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

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
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5 所示。

3.0.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
2、3.0.1.4-3.0.1.9、3.0.3.3 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
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6 所示。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0.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
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0.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 厅(包括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

如图5.0.1 所示。

5.0.1.1
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首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要求。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边界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 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5.0.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平方米。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 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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