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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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1
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2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作者:李腾飞钱奕欣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26期摘要:在监管主动压降通道类、融资类信托的背景下,2021年全国信托贷款减少2万亿元,是社会融资中降幅规模最大的项目。

目前信托整改压力主要來自产品嵌套层次超标、非标债权资产占比高、非标产品难以实施净值化管理等方面。

在房地产贷款受限和信托规模压降的政策环境下,要防止其他资管产品成为承接房地产融资的新通道。

部分投向非标债权的信托产品虽具备份额净值,但本质上仍是预期收益类产品。

因此,未来须加强监管协调,制定统一估值规范,从而推动信托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关键词:信托业转型;资管新规;产品净值化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6-0090-03信托资管产品是我国资管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央行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信托资管产品占全部存续资管产品的18%,仅次于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

资管新规实施前,信托资管产品通过产品间相互嵌套、资金池运作以及刚性兑付,实际上形成了“影子银行”,严重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当前信托业的转型效果如何、面临哪些发展瓶颈,当前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情况,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信托业步入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非常重要,也有利于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概况截至2021年3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规模为20.44万亿元,同比下降2%,较2017年末峰值已回落22.11%。

①为加快信托转型发展,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连续两年对信托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压降金额,压降重点是被动管理的同业通道类业务和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在此背景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以来快速回落。

截至2021年3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信托余额分别为8.55万亿元和3.86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7.38%和35.13%;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信托占比分别为41.83%和18.88%,同比分别上升2.43个和下降9.64个百分点。

资管新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响研究

资管新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响研究

资管新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响研究作者:刘蕊来源:《财讯》2019年第13期摘要:2018年资管新规的发布打破了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对资金池、多层嵌套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

新规虽有过渡,威慑却已形成。

面对严格的新规,商业银行应尽快在过渡期内对理财产品资金募集端和资产运作端进行规范转型。

本文分析了资管新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并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存在的困境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资管新规;金融风险一、资管新政概况资管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险,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新规主要包括资管产品分类、杠杆规定、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等方面,尤其是强调控制杠杆和打破刚性兑付。

同时,资管新规也包含一些超市场预期的规定,如对合法个人投资者的资产和收入要求有所提高,规定了法人投资者的净资产门槛;突出了金融机构职责和投资者保护。

全文对资管产品的理念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转变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突出了资管发行人勤勉尽责的职责等等。

二、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1)对资金募集端的约束1.降低公募理财产品起点,有助于增强理财产品的吸引力新规指出,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销售起点的下调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公平竞争,增强产品的吸引力,提高资金募集能力。

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确有必要,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这也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具体体现。

2.打破刚性兑付,存在资金募集压力资管新规指出,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未来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量无法预估,如客户接受度仍不高,将极大影响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募集能力,极易出现客户流失和流动性风险。

(2)对投资运作端的约束1.规范资金池,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资管新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做到对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资金池业务。

服务信托 资管新规

服务信托 资管新规

服务信托资管新规
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财富管理服务,包括资产托管、投资咨询、财产保全、财产继承等。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产品分类和风险等级:对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为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普通产品、专业投资者产品和合格投资者产品,并设立相应的风险等级。

2. 杠杆比例限制:规定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杠杆比例,限制其通过借债或融资增加资金投入。

3. 投资范围限制:明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衍生产品等。

要求严禁违规投资、处置债券违约、非标准化债权等。

4. 资产净值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资产净值管理,确保资产净值计算准确,并对净值波动进行控制。

5. 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6. 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进行评估,确保产品与客户的匹配性。

服务信托行业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改革和整顿,以提高行业的规范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 (2)1.2 “资管新规”发布的背景 (3)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4)2.1 规范非标融资 (5)2.2 确立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7)2.3 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 (8)2.4 加强投资者保护 (10)三、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12)3.1 资管产品规模的调整 (13)3.2 收益模式的转变 (14)3.3 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 (15)3.4 客户需求的多样化 (16)四、银行应对资管新规的策略 (17)4.1 产品创新与优化 (19)4.2 资产配置的调整 (20)4.3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21)4.4 客户服务的升级 (22)五、结论 (23)5.1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长期影响 (24)5.2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25)一、内容概括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产品端、投资端和监管端。

我们将介绍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其次,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如产品结构、收益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然后,探讨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端的影响,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讨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监管端的影响,如监管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在金融行业,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的财富增值、风险管理等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银行带来了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私募资产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监察。

最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添加了八条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这八条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资本实力、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合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根据规定,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以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主,同时要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杠杆比例和套利交易的限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三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适当性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确保投资产品的选择和投资风险的匹配。

这一规定旨在杜绝非专业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风险提示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定旨在增强投资者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了解和认识,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五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措施。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崭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持利益共享资源、风险共担风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展开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资环节:加强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阐明、信息公布及绿汁江后级投资者的合规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晰杠杆排序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绿汁江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相同而设置相同管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严禁轻易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创建在超越监管部门管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订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作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公募基金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公募基金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
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央行近期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的一系列规定。

该新规旨在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存
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多层嵌套的问题
多层嵌套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将不同层级的理财产品进行组合和套接,以达到追求高收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风险传导和风险外溢的可
能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央行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问题作
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其销售的理财产品用于其他理财
产品的投资,以避免风险的累积和传播。

二、杠杆不清的问题
杠杆不清是指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使用杠杆操作,但往往对外界
不透明,难以清晰地评估和把握杠杆比例和风险水平。

央行资管新规
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中明确标示杠杆比例,并对杠杆操作进行限
制和把控,以避免风险的无限放大。

三、监管套利的问题
监管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规定的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规避和
躲避监管要求,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央行资管新规对监管套利行为进
行了严格规定,强化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以确保监管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央行资管新规的出台是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状的一次
重要监管举措。

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和监管套利等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和强化监管力度,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维护投资
者的权益。

这一举措的出台必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秩
序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要求 分级基金相关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 分级基金相关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相关内容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一、背景为加强资管新规的执行,针对分级基金,监管部门提出下述要求: 1、资管机构要加强对分级基金投资决策的审查和监管,严格遵守《资管规定》、《信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审批、决策、投资、管理的规定。

2、资管机构应严格依据《资管规定》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分级基金特殊性,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审计、查账和绩效评估等,使分级基金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资管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等对投资的要求。

3、资管机构应加强投资活动中分级基金净值管理,按照《信托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具体的净值管理体系,确保分级基金集合净值及投资者单位净值的及时更新、准确性和真实性。

4、资管机构应严格依照资管规定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基金结构性风险控制审查制度。

5、资管机构需定期审查分级基金结构的投资比例,并严格执行该投资比例和最大行业投资比例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分级基金的投资比例应以少于一定限度的方式进行重新结构。

二、投资规则1、投资投资对象: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范围基本上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可按合理时机投资的其他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

2、行业投资比例:分级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某行业投资比例,行业投资比例一般指投资对象行业投资比例,即某基金单一行业或投资对象中投资比例的最大限制。

3、投资金额:资管机构有权根据投资方向、预期收益、风险等因素对投资金额有限定。

4、投资期限:投资期限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本基金所设定的最大投资期限。

5、风险控制:资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审查制度,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

6、组合投资:分级基金应当在综合考虑市场状况、投资收益可能性及其风险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并定期对组合投资进行审查和调整。

资管新规 9.1日

资管新规 9.1日

资管新规 9.1日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风险管理类、市场投资类和其他类三类业务,并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2. 杠杆管理,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杠杆比例限制,以控制风险。

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不同的杠杆比例限制,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合理的杠杆管理。

3. 投资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了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多种资产类别,同时规定了不同类别产品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4. 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可控。

5. 信息披露,强调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有助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它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提出了挑战,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业务调整和转型升级,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总之,资管新规的实施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防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它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新八条底线概述

新八条底线概述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的新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控制杠杆: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

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
持一致。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2. 风险匹配原则: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3. 单只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 合规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5. 信息披露:强化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包括期限匹配、限额和集中度管理以及认定标准等规定。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
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7. 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读新八条底线

解读新八条底线

解读新八条底线1、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较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为“八条底线”)的规定,《暂行规定》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并纳入监管体系。

前述扩大适用范围旨在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但《暂行规定》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基金等纳入监管范围。

2、降低杠杆。

对整个资管市场形成最直接的冲击;诸多正在走流程的产品架构只能停止。

但监管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做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结构且不做超额收益分配,不纳入结构性产品范畴;非常有争议。

中间级别明确纳入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率。

新规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3、证监会禁止劣后为优先级做任何风险补偿或兜底承诺。

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

对补仓行为是一个高度争议性的内容。

但因为补仓是为了防止强制平仓行为发生,平仓是监管需要重点防止的市场不稳定因素;而且补仓不仅仅是有利于优先,从避免平盘角度也有利于整个产品。

但从产品合约订立时点来看,平仓协议就是一个劣后承诺,虽然不满足本条款列举的差额补足和风险保证金(这些资金是直接补贴优先的),但客观上对优先级起到类似的保护作用。

本文后面将做详细分析。

4、禁止预期收益率禁止宣传;即便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监管就是要禁止劣后为有限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

具体券商基金在结构性产品优先级销售过程中如何发明新名词?可否只在合同中约定劣后的收益安排,比如产品收益超过5%部分全部作为风险补偿金补偿劣后。

5、同时限定融资杠杆比例为结构性产品40%,非结构化100%;注意这里是融资杠杆,和优先劣后结构化杠杆差异比较大。

资管计划分级的法律规定(3篇)

资管计划分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资管计划分级,是指将资产管理计划按照风险等级、收益预期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供投资者选择。

在我国,资管计划分级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资管计划分级的法律规定、分级标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管计划分级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基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财产投资于约定的投资范围,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设立不同类型的基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性质,设立不同风险等级的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资管计划分级标准1. 风险等级划分我国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划分主要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该标准将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R1:保守型,风险较低;(2)R2:稳健型,风险适中;(3)R3:平衡型,风险较高;(4)R4:进取型,风险较高;(5)R5:激进型,风险最高。

2. 收益预期划分资管计划收益预期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投资标的:不同投资标的的收益预期不同,如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2)投资策略:不同投资策略的收益预期不同,如主动管理型、被动管理型等;(3)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对收益预期有一定影响。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资管计划分级法律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资管计划的风险等级、投资范围、收益预期等信息。

投资者在购买资管计划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推荐适合其投资需求的资管计划。

分级产品杠杆倍数限制、劣后级投资者是什么?

分级产品杠杆倍数限制、劣后级投资者是什么?

定义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多级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视同为优先级份额。

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此时关键是看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保障或收益保障。

只要有其中一种特征,就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

杠杆倍数限制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权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2、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3、非标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非标类产品指的是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

4、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5倍(混合类产品指的是不能归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的产品)。

劣后级投资者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处罚通报,我们在业务活动中应当特别谨慎对待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尤其是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业务。

虽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并未禁止单一投资者认购参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但是如果劣后级投资者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或者资产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则该等情形易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对投资指令、建议的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资产管理人如果对此疏于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八条底线呼之欲出 证券资管产品普降杠杆

新八条底线呼之欲出 证券资管产品普降杠杆

新八条底线呼之欲出证券资管产品普降杠杆【财新网】(记者张榆吴红毓然)财新记者确认,多家商业银行已调低为证券资管产品提供配资的杠杆比例,但尚未明确针对配资杠杆发文。

这一动向背后缘由,是为了配合5月中旬基金业协会下发的新“八条底线”征求意见稿中降低资管产品杠杆的要求。

“目前杠杆比例还没有调整,在额度要求内的两周内可以放款。

一旦上述政策正式出台,我们的要求也会跟着变。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此前,有传言新“八条底线”正式稿将于7月上旬出台。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银监会已经按照证监会的原则约束商业银行的配资业务,但并未发文,因此银行也处于紧密观望中。

此外,针对不同投向的资管产品杠杆比例也有区别,并不会出现“一棒子打死”的情况。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针对股票投向的资管类产品杠杆比例仍为1:2,光大银行为1:1.5。

一家股份制银行明确,债券型杠杆比例不超过1:5(券商自营资金劣后可做到1:7),量化对冲型产品杠杆比例不超过1:5。

若按照新“八条底线”的要求,目前不同投向的产品杠杆比例还需进一步下调。

5月中旬,财新记者曾独家报道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八条底线”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虽然新“八条底线”正式文件未见尚未下发,但已有机构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杠杆比要求执行。

“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实际上已经按照1倍的要求在做了。

”一位基金公司风控副总对财新记者表示。

另有部分券商也在调整业务策略,减少结构化资管产品比例。

一位券商资管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事实上所在团队自今年年初开始已经逐渐减少结构化产品规模,一方面在资产荒下很难找到好的投资标的;另一方面券商资管对投资顾问的聘用要求已更加严格,以前提供劣后资金的多可以同时担任产品的投资顾问,但目前这些劣后资金多只能作为财务投资,因此前期也出现部分劣后资金已转向期货资管的情况。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作者:搏实资本整理事件概述:近期,私募投行圈比较关注的是“新8条”,本质上是证监会将2015年3月由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许多投行人今日都在相互讨论,对于并购基金的杠杆应该何去何从,而且多数在抱怨称“并购重组新规”政策已经让投行人如履薄冰举步维艰,现如今“新8条”又大限杠杆,对于杠杆并购又该如何是好?再加上资本外出限制,海外杠杆并购又该如何开展?事实上,这对中国资本市场当前的整顿以及维护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或许是件好事,但并购志也担忧限制杠杆会反而催生民间资本场外杠杆的成本,这反而会增加杠杆风险的暴露和概率。

因此,到底是道家式市场化靠谱还是儒家式的纲常化有用,需要时间的检验。

当然,并购贷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资产对价款项的贷款,并不属于“新8条”中所提及的结构化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概念,但仍然是杠杆并购中极为重要的杠杆,仍然能够解决并购所需的资金问题。

当然,并购贷款也并非易事,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及银行过贷审会的审核标准也逐渐趋严,并购贷款也只属于“白富美”上市公司的专属,但作为投行人面对如此的监管环境,并购贷款仍值得积极尝试!今日并购志为各位投行同仁,概括梳理了并购贷款的定义、优点、交易架构以及税务筹划问题。

以期为实施或参与并购重组的同仁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和帮助。

结尾处附《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引》。

“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一个资本高耗的过程,任何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结构的重组都离不开资本。

而资本逐利是天然属性,实体经济回报当前难以满足资本的风险偏好和配置需求,要让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转型,杠杆需求是刚需,尽管去杠杆符合当前压缩泡沫降低金融资产价格下行风险,但‘一刀切’可能对结构性的资源优化配置造成一定的影响。

解读资管新规的十大要点

解读资管新规的十大要点

解读资管新规的十大要点
1.资管新规的背景和意义:资管新规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资管业务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旨在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监管。

2. 资管新规的适用范围:资管新规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

3.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分类:资管新规将资管产品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产品必须在公开市场销售,私募产品则只能向特定投资者销售。

4.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产品不能投资股权、债权、房地产等非标准化资产。

5.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风险控制: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必须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6.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流动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必须设立退出机制,确保资金流动性和产品的可赎回性。

7.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杠杆率限制: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能超过140%,并对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设定了不同的杠杆率限制。

8.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估值要求: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9. 资管新规对资管公司的监管要求:资管新规要求资管公司必
须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0. 资管新规的实施时间和影响:资管新规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8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从2020年1月1日起。

资管新规的实施将对资管业务的发展和投资者的选择产生深远影响。

资管新规2022年1月1日实施

资管新规2022年1月1日实施

资管新规2022年1月1日实施2022年1月1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

资管新规的实施是金融监管机构加强资管业务监管,推进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资管机构、投资者、金融市场、金融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背景2013年以来,我国资管行业快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大。

但是,在资管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杠杆过高、风险集中、投机炒作等问题,严重威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央行、国务院风险防控小组办公室等监管部门联合推出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二、重点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业务分类、风险分类、产品分类、准入原则和投资限制。

(一)业务分类资管业务按照资金本源、风险预期、受托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等因素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传统资管业务、信托业务、公募基金业务、专项计划业务、私募基金业务等五类。

传统资管业务是指以委托方式托管委托人资产,通过投资收益实现资产管理收益,并承担不可撤销的收益保障义务的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为信托人设立信托,投资于信托财产管理计划,以期获得收益或实现信托目的的业务。

公募基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于证券、债权、房地产等领域,实现资产的集中管理和变现,按份额比例分配收益的业务。

专项计划业务是指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基金等机构发行的,利用委托人委托的出资,专项用于投资一项或若干项资产,执行特定投资策略的业务。

私募基金业务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汇集出资人资金用于特定的投资领域和特定的投资策略。

(二)风险分类资管业务按照风险等级将产品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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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
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1)公募产品;
(2)开放式私募产品;
(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6、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1)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7、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三、“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分析(一)相同点
“新八条”规范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规范业务范围为《资管新规》所涵盖。

相同点建立在两者共同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新八条”规范业务的内容不在此列。

(二)不同点
对于《资管新规》与“新八条”规定的不同之处,作如下重点阐述:
1、《资管新规》规范对象及产品种类较“新八条”宽泛;
2、《资管新规》对于产品分类标准与“新八条”不同,进而导致相同产品的杠杆比率也会存在差异。

譬如非标债权产品,在“新八条”规范中属于其他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2:1;而在《资管新规》中属于固收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3:1。

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在实务之中如何解决,仍有待《资管新规》相关细则的发布。

3、资管新规侧重于分级杠杆限制,规定了不得分级情形及杠杆限制情形;“新八条”还对产品设计、推介募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四、《资管新规》审议通过之后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的最新动态
目前审议通过的《资管新规》尚未颁布,从新闻报道来看,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能涉及如下变动和影响:
1、对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或有放宽。

2、对公募分级产品产生重要影响,分级产品在过渡期后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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