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孕期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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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休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保护孕期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三、孕期休假管理
3.1如员工确定怀孕,应立即告知部门领导并将医院证明交由人事部备案,以便部门掌握信息随时做好员工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二条款福利。
3.2员工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两天假期;怀孕第9个月,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两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四、产期休假管理
4.1已婚女员工合法生育时,产假(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4.1.1单胎顺产,享受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
4.1.2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1.3符合政策法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已婚超计划怀孕后流产的,其休假一律按病假处理;非婚怀孕采取人流或引产术终止妊娠的,其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4.2正产产假(98天)结束即时返岗,自返岗当天起婴儿满一周岁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假;超过正常产假返岗的则扣减超过正常产假的天数,余下时间可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假。
4.3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4.4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人事部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4.5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
4.6孕期女员工如决定辞职或休长产假的,均应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交申请,按公司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在应到岗位时间3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书面、信息或邮件),仍未任何回应的,一律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4.7孕期因特殊情况提前休假均按事假处理,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按事假规定处理。
4.8孕期家人因身体、家庭原因离职的,重新返回公司就职,公司根据其之前的在职表现综合考虑,可免试用期录用。
五、护理假
5.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已婚初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是晚育的,予以3日护理假(含休息日)。但已有子女的及再婚的男性员工,不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5.2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六、附则
6.1若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涉及相关内容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6.2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人事部,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