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办理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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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 号发布)
(二)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 (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 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 、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 作上述要求。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1、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 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民政局负责接收。 2、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 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3、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 士兵,由市民政局指定的区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管理部门
适用对象
引进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源自文库员
夫妻分居
留学人员
公安部门
投靠人员
教育部门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 业生
民政部门
非上海市入伍的退役士兵
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相关政策汇总
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 市社会保险 (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 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 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 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 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 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 (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 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 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 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 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 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 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 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 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 技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 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 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 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
见左边《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 意见》[沪府(2009)70号]
具体可参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做好2010年非上海 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 知》沪教委学〔2010〕17号,每年会根据当 年的情况下发新的文件,由用人单位申请办 理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 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 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 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婚后落户规定: 婚后落户规定: 1、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 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 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 结婚满 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满 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 1、从海外留学回来的本科生或以上学历人员 2、国外进修一年或以上人员的留学人员(须获得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 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备注
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
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
1、要有夫妻分居的事实(即拟进沪方须提 供在外地工作一年或以上的社保证明);2 、拟进沪方须具提供职称或干部履历表;3 、拟进沪方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有三年期 的劳动合同;4、拟进沪方距离退休年龄5年 或以上。由在沪方所在单位申请办理
回国后的第一份工作须在上海,由用人单位 申请办理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 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 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 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 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9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 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非法人企 业须满足第三部分第七款的有关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 生,须在2010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 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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