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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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wsbs/bgxz/qt/);
(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
(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wsbs/bgxz/qt/)
(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
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
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
(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
方可进入后续办理流程。
设置标志牌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口标志牌设置后,支队业务大队现场核实排污口标志牌是否符合《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口及其标志牌拍照存档(近、远景照各一张)。
审批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后,支队业务大队在《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业务大队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大队负责人复核后,连同排污口照片及其它申报材料呈支队分管领导审批。
出具回执
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队一大队于2个工作日内统一打印出具《广州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登记回执》交排污单位。
管理本工作程序所称排污口,是指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和管理档案。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排污口位置发生变化,或需闲置,拆除的;
(三)标志牌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