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及其规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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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 1、概念:所谓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
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 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 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 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 行政法学理论上所指称的“行政规划”,旨在强调 其是行政主体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实 行综合管理和建设发展的重要手段或者途径之一。
第八讲
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及
其规制(一)
本讲内容:行政规划、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及其规制
导论:依职权行政行为简介(一)
❖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 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 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不 同的种类。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二)行政规划与行政立法及准立法的异同
❖ 1、相同:行政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立法共通 的一面,即作为统一行政上的各项政策并付诸实施 的基本标准而发挥其作用。
❖ 2、不同:行政立法是一般性假设命题(条件大纲) 式的规定,即具备了什么样的要件便采取什么样的 行为;而行政规划是设定具体行政目标(目标大纲) 的活动,即其必须以具体的现实情况为基础,并且 对现状要有正确认识,考虑到可以动员、利用的行 政及财政上的能力,描绘出于一定目标年限经过努 力可以达到的具体目标。
❖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 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导论:依职权行政行为简介(二)
❖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
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 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 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应。特征如下: ❖ 更严格的法定性;更多强制性;积极主动性; 更强效率性;更重视救济性。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三)行政规划的种类 ❖ 1、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国家规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规划、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级规划、 县(县级市、自治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 ❖ 2、根据行政规划对象的范围,可以分为综合规划 (或者称总体规划)和特定规划(或者称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行业规划)。 ❖ 3、根据行政规划的区域范围,可以分为全国规划、 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 ❖ 4、根据行政规划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规划 (或者长远规划、远景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 划(包括年度规划)。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三)行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划的种类 ❖ 综上可见,行政规划的领域非常广泛,其内容和形
式多种多样,例如:《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 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 划上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年度和长期外汇、财政、 基本建设计划;《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 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中的财政、信贷计划, 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以及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城 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规 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再 如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等等。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四)行政规划的作用(功能) ❖ 行政规划不仅引导、规制其他所有行政作用,而且,
在某种特定场合和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规划被 置于法律的前导,具有引导法律的功能。某些总体 性行政规划可能成为有关领域各项立法工作得以展 开的总框架或者准则;各项行政规划都是行政主体 履行其对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管理和服务职 责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行政规划 还具有约束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功能。 ❖ 具体来说: ❖ 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 ❖ 2、调整和综合功能。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 2、研究意义:行政规划以及基于行政规划而展开
的规划行政,被视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于 是,行政规划乃至规划行政便成为现代行政法学研 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领域。
❖ 我国实践中一般把短期的、比较具体的策划安排称 为“计划”,把中长期的、纲要性的方略策划称为 “规划”,但中长期规划的工作成果一般仍然称为 “计划”,如五年计划、十年计划等。
导论:依职权行政行为简介(三)
❖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甚 至某些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中也呈现出较强的依职 权性,至于规制性行政指导、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 等,更具有浓厚的依职权性。
❖ 本课程将只对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本讲探讨 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及其规 制问题,第九讲探讨行政强制及其规制。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四)行政规划的作用(功能) ❖ 计划经济曾被视为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
特征之一。但是,经过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资本主义各 国纷纷认识到计划的重要性。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到 战后,行政的使命急速扩大,增进国民福利、改善国民生活 以及积极地影响和调节社会,成为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行政手段之一,行政规划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富 于现代色彩的现象,行政规划当然地成为行政法上的重要研 究课题之一。 ❖ 在我国,计划经济曾经走向了极端,改变开放后拨乱反正, 学界有一种试图否定任何计划的观点,实不足取。 ❖ 正视现实,研究对策,并不背离学术研究的宗旨。
一、行政规划及其规制
❖ (三)行政规划的种类 ❖ 5、根据行政规划的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规划(如
基本规划、规划纲要)和实施规划(如事业规划、管理规划、 处分规划等)。 ❖ 6、根据行政规划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制上的规 划和事实上的规划。 ❖ 7、根据行政规划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以分为非拘 束性规划(或者指导性规划)和拘束性规划(或者政府组织 落实的规划)。 ❖ 8、根据对象事项,可以分为: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城镇 规划、乡村规划、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 农业发展规划等)、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 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国防工业 规划、生态建设规划、防灾规划、扶贫规划、事业规划、财 政规划、人事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