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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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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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限制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进科技治超,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第十二条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货运车辆或者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货运车辆违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四阻挠、拒绝检查的.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治超检测卸载点等单位或者个人.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超限超载是指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过法定限制负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严重的损坏,还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公平,建立超限超载检测总站是非常必要的。

2. 总站职责超限超载检测总站是负责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2.1 车辆入站管理超限超载检测总站需要建立严格的车辆入站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登记、车辆分类和验票等工作。

只有符合要求的车辆才能进入检测区域进行检测。

2.2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要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进站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通过设立称重检测设备、尺寸检测设备和图像检测设备等,有效监测车辆的负载和尺寸情况,并记录检测结果。

2.3 数据管理总站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存储车辆的检测数据。

对于超限超载的车辆,要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4 日常维护和保养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设备需要经常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修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预防设备故障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3. 检测标准和管理流程为了保证超限超载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超限超载检测总站需要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管理流程。

3.1 检测标准总站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

根据不同的车型和负载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测指标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2 管理流程总站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包括车辆入站、检测流程、结果记录和数据报送等。

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人员培训和考核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工作人员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关键。

为了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总站需要制定相关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4.1 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对总站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超限超载检测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法规知识、设备操作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0.14•【文号】交办公路﹝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运输四超管理制度

运输四超管理制度

运输四超管理制度一、超载管理超载是指车辆超过允许的最大载重标准,造成车辆承载能力过载。

超载会导致车辆行驶不稳定,制动距离加长,加剧道路损坏,同时也对车辆零配件和悬挂系统造成损坏,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对超载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1.建立超载监测系统。

运输企业应建立超载监测系统,对装载的货物进行称重检查,确保符合运输标准。

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的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承载能力达标。

2.加强执法监督。

交通管理部门应增加超载查处力度,对违法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超载运输行为。

3.规范处罚措施。

对于超载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

对超载行为严重的,可以暂扣车辆、吊销驾驶证等措施,从根源上遏制超载问题。

二、超速管理超速是指车辆行驶速度高于规定限速,超速行驶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对公路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加强超速管理至关重要。

1.建立速度监测系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车辆超速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增加固定测速和移动测速等手段,提高超速查处效率。

2.强化驾驶员培训。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对于超速行为,建立记分制度,对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3.加强执法力度。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超速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速驾驶员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章记录管理制度,对多次超速行为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重点监管。

三、超时管理超时是指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达目的地,或者超出驾驶时间限制,给运输过程带来不必要的延误和损失。

因此,加强超时管理对于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1.配置优质运输资源。

运输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运输资源,确保车辆数量和运力满足运输任务。

同时,建立合理的运输计划和路线规划,提高运输效率。

2.科学管理调度。

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不必要的等待和延误。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

在货物运输中,超限超载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会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还会对车辆和道路造成磨损和损坏,对于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国家出台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下面就对条例做一些解释。

1. 超限超载的定义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的超限是指:“车辆载货超过规定的物件尺寸和限制质量的情况;超载是指:车辆载货超过规定的最大载重量的情况。


2. 超限超载的责任
条例指出,货物运输车辆的货主、运输公司、承运人、驾驶员、车辆管理单位,以及涉及到货物的装卸操作人员都应当对超限超载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

3. 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了各级公安机关,在货物运输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查、处罚和违法记录的管理等。

对于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没收车辆、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4. 超限超载的处罚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分为三个等级,超出限重量或尺寸的比例越大,处罚力度就越大。

最轻的处罚是罚款,最重的处罚是驾驶证和营业执照吊销。

5. 长期严惩超限超载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条例规定了一些制度,如监控装置、随车记录仪等,要求货物运输行业内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运营,在执法监督下长期狠抓超限超载治理。

总的来说,《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于超限超载问题进行了细致而规范的管理,为货物运输行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同时也使得货物运输行业更加规范和有条不紊。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5号《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章通行治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价制度,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7月8日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

[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 专项行动部署及工作方案要求,细化“二工程”“四举措”,从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全力解决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乱罚款、乱扣车,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组长:孟勇站长副组长:谢世军带班班长周康平带班班长成员:张广学吕志刚叶尔布力·加力肯周强腊东方木巴热克张立忠艾尔扎提二、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二工程” (党组织建设全面覆盖工程、规范执法形象重塑工程)“四措施”(干部下沉、通报处理、建章立制、监督检查)一)党支部建设全覆盖工程问题清单:1.党支部全覆盖建设。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整改时限:20XX年8 月21 日前整改措施:于8 月2 日向昌吉路政海事局党总支递交成立党支部书面请示,8 月16 日批复,设书记1 名,拟于8 月下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实现党支部全覆盖。

2.强化党员教育管理。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措施:1.突出党性培养。

通过“两学一做” “三会一课”强化经常性教育,对在职、退休和聘用党员及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员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基本目标,充分调动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

2.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切实将党性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3.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党性分析会议,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了确保运输车辆严格遵守超限运输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执法以及处罚的设施。

超限检测站通过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的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进行检测,以确定车辆是否超限。

第三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检测站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执行。

同时,对超限检测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工作协同,提高检测站的运作效率。

第二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与设备第七条超限检测站应根据需要建设合适的场地,确保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道路指示标志,保障检测站的运营顺利进行。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应具备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检测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校准和定期维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时记录并留存超限检测现场的情况,作为执法的依据。

第十条超限检测站应配备通讯设备,方便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车辆进站接待、检测、结果记录和报告生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进站接待环节,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实运输车辆的相关手续和证件,并登记入站记录。

第十三条检测环节,工作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的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检测结果记录环节,工作人员需将检测结果录入系统,并制作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结果报告生成环节,工作人员需将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用于追究超限车辆的责任。

第四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监督第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定期进行自查和互查,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4【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公路桥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和处罚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检测站的工作任务是:(一)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强制卸载并处罚;(三)开展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检测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

站长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员、执法员、管理员等。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执法规范第八条检测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测工作计划,明确检测时间、地点、对象等。

第九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程序:(一)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二)对检测结果超出规定标准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向车主出具检测报告;(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款;(四)对不接受检测、不配合执法的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检测、卸载;(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等。

第十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粗暴执法;(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三)公正执法,不得泄露执法过程和检测数据;(四)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公开执法身份;(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预或限制车辆正常通行。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行为。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以及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工业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价格、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货运牵涉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尤其是现代物流与家电、化工、食品等关注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的紧密结合,货物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也随之愈发严重。

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严重扰乱着公路交通秩序,已成为消耗公路建设投资和影响出行安全和运输质量的主要突出瓶颈。

超限超载问题,不仅是道路运输业的客观现实,也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手段导致。

为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对超限超载的打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制定以下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增强超限超载执法力度。

2. 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

3. 减少货物运输车辆造成的损害和事故。

三、工作措施1. 货物运输车辆审查在超限检测站进行货物运输车辆审查时,应认真完成技术检查、准假和超限检测工作。

在接到车辆运输业者的通知后,及时安排针对每一个过大型车辆的宽、高、长、重,以及货箱底部悬挂的物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2. 超限检测超限检测是应对超限超载问题的关键之一,超限检测时要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尺寸和质量要求,精确测量车辆的宽、高、长、重,以及货箱底部悬挂的物品,确保计算结果准确,避免误差。

超限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正确,发现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3. 双重备案超限检测站和道路运输企业之间,应该建立“双重备案”制度,即超限检测站要在颁发超限通行证时对货物进行全面审查并向承运方发出超限超载通行许可证,承运方在办理运输机动车登记证,在完成业务手续前,向超限检测站提交装货物品、途经路线等情况表,超限检测站在受理通行许可证后,审核储藏、装填、安全性、4. 违法处罚对于不执行强制性进口技术性规定,从中国境外进口一定的车辆被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该根据协议书,请进口人取得注册证书、补办各种批准事宜等,同时要进行台账核查和审计检查。

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

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

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03•【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3日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和公路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完好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科技支撑、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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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及工作方案要求,细化“二工程”“四举措”,从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全力解决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乱罚款、乱扣车,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组长:孟勇站长副组长:谢世军带班班长周康平带班班长成员:张广学吕志刚叶尔布力·加力肯周强腊东方木巴热克张立忠艾尔扎提二、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二工程”(党组织建设全面覆盖工程、规范执法形象重塑工程)“四措施”(干部下沉、通报处理、建章立制、监督检查)(一)党支部建设全覆盖工程问题清单:1.党支部全覆盖建设。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整改时限:20XX年8月21日前整改措施:于8月2日向昌吉路政海事局党总支递交成立党支部书面请示,8月16日批复,设书记1名,拟于8月下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
生,实现党支部全覆盖。

2.强化党员教育管理。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措施:1.突出党性培养。

通过“两学一做”“三会一课”强化经常性教育,对在职、退休和聘用党员及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员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基本目标,充分调动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

2.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切实将党性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3.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党性分析会议,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4.完善并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理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坚决不得以以政治学习和集体谈话代替一对一的思想政治工作。

3.选树先进标杆。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在全站范围内选树典型,发挥模范示范表率和榜样引领作用,审核形成推荐材料报阜康局党组研究。

4.学习榆树沟超限检测站党建工作品牌站点。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学习榆树沟超限检测站党建工作品牌站点,按照《榆树沟超限检测站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学习样板,打造《大黄山超限检测站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示范点建设实施方
案》,深入推进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执法专项行动。

(二)规范执法形象重塑工程问题清单:1.提升执法人员精神面貌。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措
施:严格落实每日上岗前学习教育半小时要求,加强基层一线执
法人员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治超相关文,严格学习纪律、考勤、记录,建立常态
化学习机制,每周上报学习图文信息至阜康局。

近期对执法人员
进行执法考试,以考促学。

2.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立行
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对自治区路政海事局“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以及昌吉路政海事局关于文
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各项办法、文、规章、制度等进行梳理,装
订成册,全覆盖开展学习、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
为,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贯穿于路政巡查和执法行动中,做到
做到着装整齐,行为举止规范,文明执法。

设置便民服务区,配
备饮水机、水杯、桌椅、急救药箱等,做好窗口服务和24小时便民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办事环境,树立执法人员服务新形象。

3.实行执法人员半军事化管理制度。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措施:定期组织执法人
员开展军训活动,提升执法人员的精神面貌,增强路政执法软实
力。

4.开展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工作。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认真排查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审批程序,强化法治思维,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梳理治超领域执法事项,推进执法信息化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提升路政海事处罚案的审核审批质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审批程序。

5.加强和规范卸货场管理。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超限检测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收回自管”的方式,加强卸货场的监管。

对卸货场进行全面清查,完善卸货场管理制度并进行上墙,对卸货场办公环境、人员着装、不随意进出磅房等做出明确要求。

要求卸货场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卸货场车辆进出、卸货、保管、放车记录,特别是对查扣的违法超限车辆按规定严格登记、详细记录。

确定车辆的离场方式和时间。

要求使用经质监部门审核的社会检测设备,及时审验检测地磅,并及时修复检测、监控、照明等设施。

排查梳理卸货场违规收费、执法缺位、监管不力等执法和卸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制定卸货场档案制作、管理、存储规范,各超限检测站督促卸货场严格落实。

按照“一卸货场一档案”的标准,收集卸货场资质、收费文、法人代表、管理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上报路政业务科统一管理。

6.迅速处理长期滞留车辆。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对超限检测站长期滞留的2辆车的处理进行盯办、督办,对存在特殊情况的车辆,及时与律师联系,及时处理。

处理完成后写专题报告报局业务科。

7.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治超领域违规违纪案。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对20XX-20XX年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并建立动态台账,对涉黑涉恶案坚持“一案三查”,深挖细查绝不姑息。

每周及时上报出现的新问题线索,对发现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加强督导检查、通报曝光力度,对违纪违规的典型案例分批次进行通报曝光,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即行即改,形成震慑。

8.开展警示教育。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参加上级议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已处理涉案人员现身说法,每名党员对照党章结合自身实际查找差距,所有党员发声亮剑。

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

9.加强舆论引导。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措施:积极参与行风热线等民生热线活动,积极开展报道,并进行广泛宣传,集中宣传民生领域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重塑形象实施工程。

采取向过往车主发放宣传单,利用固定超限检测站点LED 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及举报方式等形式,引导群众准确把握路政治超执法领域涉黑涉恶犯罪特征,精准提供举报线索。

10.落实昌吉州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工作要求。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
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坚持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充分依靠群众,延伸覆盖治超工作涉及的各领域,深化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工作,全力打造可学习、可对照、可示范的标杆,不断增强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工作的成果。

11.从全员动员,建言献策。

牵头责任人:孟勇整改时限:20XX年8月31日前整改措施: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为本单位发展建言献策,结合党建、纪检监察、业务、财务等工作开展具体实际,提出具体详实、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意见汇总后报阜康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促进工作开展。

设立光荣榜,建立表彰机制,对在学习扎实有效、工作务实高效、执法文明规范、为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进行张榜公示。

(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4措施制定干部下沉、通报处理、建章立制、督导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4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2工程落地见效。

1.干部下沉。

阜康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下沉方案,确保主要领导1名下沉超限检测站工作1个月,局机关干部至少二分之一下沉所辖超限检测站工作1个月,阜康路政海事局干部下沉大黄山超限检测站开展工作。

牵头责任人:孟勇2.通报处理。

纪检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治理一批重点难点、排查一批问题线索、查处一批典型案、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对整治不力、执行不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进行追责问
责,上报阜康局进行处理,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牵头责任人:孟勇3.建章立制。

根据大黄山治超实际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制度修订等相关工作,对修订完成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针对现有超限车辆情况,全面加强货物源头排查力度,建立超限案线索移交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各部门分负起责的模式。

牵头责任人:孟勇大黄山超限检测站20XX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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