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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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宁政规字〔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监察机关依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裁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其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或者设定不合理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清理。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一、执法过程仪容及行为举止规范1.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

2.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妆发整洁,并规范着装,佩戴统一的证章、标志。

涉及暗访暗查等不适宜规范着装、佩戴证章、标志的情况或无统一证章、标志的除外。

3.执法人员不得相互搭肩、挽臂、揽腰;不得追逐、打闹、喧哗;不得吸烟、喝酒、吃零食、玩手机等。

4.执法人员纠正、处理违法案件时,要态度端正,言语规范、文明;严禁指鼻、掀桌、拍台、踢打等不文明行为。

5.执法人员在遇到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情况下,要注意运用控制性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切忌出现殴打、对打等野蛮行为。

二、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一)总体要求1.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规范、准确、文明,有的放矢,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吐字清晰。

2.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答复处理结果的方式或途径,礼貌送别。

3.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4.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询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

5.参加听证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陈述事实、证据、处罚建议等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论合法、文明、有理。

6.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禁止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切忌语气急躁、生硬,说粗话、怪话、气话。

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对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7.违反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通报或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严重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公平竞争的实现。

因此,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执法公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工作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首要的职责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他们应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公正: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不徇私,公正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他们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

3.保护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秉持保护企业与消费者利益的宗旨。

他们需要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解决相关问题,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保守商业机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守商业机密,不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他们需要对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5.严守职责边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并严守边界。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越权行使权力,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在法律和规章的界限内。

二、职业道德要求1.诚信正直: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诚信和正直。

他们要言行一致,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尊重和保障人权: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人权,包括平等权利、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等。

他们要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行使执法权力。

3.保守秘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知悉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并遵循相关保密规定,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廉洁自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他们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利益的侵蚀,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

5.服务意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不仅要惩治违法行为,还要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行为规范类

行为规范类

行为规范类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一节举止优雅仪容端庄第一条工作人员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间提倡男士穿西服、女士着职业装或穿工作服,不能穿奇装异服。

第二条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

第三条男士不准留胡须和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

第四条在办公室坐姿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得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五条在办公场所或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二节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第六条接待来人用语要文明礼貌,如用“请”、“请进”、“您好”、“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七条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卑不亢,落落大方,尊老敬贤,平易近人;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适当发表个人看法,不能讥笑讽刺对方。

第八条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礼貌用语;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通话内容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第九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坚持“马上就办”,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服务要周到。

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首问负责制。

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第一个接待来访、来办事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一)认真、热情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

属首问责任人或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答复要明确,解释要清楚,办事要快捷;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二)对一般性咨询,首问责任人要尽可能给予解答。

(三)不属本局业务范围的,要耐心说明,并向来客讲清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尽可能地提供帮助。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四)执法程序合法;(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手册一、绪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对市场经济领域内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工作。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制定了本手册,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操作流程。

二、工作目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执法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执法职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检查: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处理投诉:接受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投诉申诉,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 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执法指导:向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指导,帮助他们合法经营。

5. 执法督导:对下级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四、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在依法取得调查许可后,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查阅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

2. 立案审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审查,确认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依法给予处罚。

3. 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许可证等。

4. 申诉与复议:当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和复议程序,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执行和强制措施: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

五、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禁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力。

2. 公正公平:在执法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坚决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干预。

3. 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目标、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机构中的重要成员,他们具有特殊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下面是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共计1000字。

一、廉洁自律1.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要保持清白、廉洁之身,拒绝贪赃枉法,明确权力的边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不得收受或索取贿赂、礼品、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论贿赂的金额大小,都严格禁止收受和索取。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利益关系,要及时报告,杜绝利益冲突。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介入经济利益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维护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严格公正地履行执法职责。

4. 严禁泄露执法活动的保密信息,不得擅自将执法过程中获得的案情、证据等信息向外界泄露,确保执法的严密性和保密性。

二、公正执法1.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在执法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因个人偏见或利益关系对案件处理偏袒或歧视。

2. 不得滥用职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

对于涉及重大与个人权益相关的决策,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和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作出合理判断。

3. 不能假借执法之名,进行非法拘禁、打人、殴打等行为。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保证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权益。

4. 依法处理与公职人员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因职务关系或其他原因对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轻描淡写或遮掩真相,保证公正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文明待人1. 要尊重当事人的人身尊严和权利,不得辱骂、侮辱当事人,要保持高雅的仪态和礼貌的言辞,为公众树立良好的形象。

2. 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与当事人的交往规则,不能有不端行为,不得借助职务之便与当事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3. 在与其他执法人员、协助人员的合作交流中,要讲究合作精神和团队协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互相尊重的工作态度。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2016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全文,欢迎阅读。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对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至关重要。

它们不仅体现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性,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和行为规范,并探讨其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一、执法纪律1. 公正廉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应遵循公正廉明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执法对象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在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程序,不以个人恩怨、私利为依据,坚守原则,保持行为规范。

2. 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确保严格执法,不随意放弃执法行为。

他们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操作,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行为,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3. 依法行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合法权益。

二、行为规范1. 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容仪表。

他们要注意言行举止,以文明礼貌的方式与执法对象进行交流,不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行为。

同时,执法行为要规范有序,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暴力手段对待执法对象。

2. 保护隐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法人员要尊重和保护执法对象的个人隐私。

在执行任务时,应尽量减少对他人生活的干扰和侵犯,并妥善保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3. 合作共赢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应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合作。

他们需要与警察、消防员、环境保护人员等其他执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加强联动,提高整体维稳能力。

只有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高效的服务。

结语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是城市管理执法局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

它们不仅保证了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还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确保城市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执法行为规范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2.坚持依法治药,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严格执法程序,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守执法权限。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工作行为规范一、熟悉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办事简捷高效。

(1)精通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准确解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2)熟悉办事程序,严格规范操作,工作准确到位。

(3)掌握操作技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二、工作勤勉,办事认真,作风踏实。

(1)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不敷衍塞责。

(2)团结协作,雷厉风行,不拖拉扯皮。

(3)工作认真,办事务实,不虚报浮夸。

三、对待行政相对人应做到:(1)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生人熟人一样亲切。

(2)积极主动,限时办理,大事小事一样受理。

(3)耐心细致,一丝不苟,忙时闲时一样认真。

(4)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仪表举止规范1.着装整齐,持牌上岗。

2.仪表庄重,男同志不留奇异发型、胡须。

女同志不浓妆艳抹。

3.举止文明、站立挺拔、坐姿端正、精神饱满。

4.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办公。

5.接待客人应迎面正视对方,适时站立服务,态度要热情,听话要专注,不冷淡怠慢,不答非所问。

客人离开时要礼貌道别。

6.在为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中,发生矛盾应耐心解释、积极宣传、慎重处理。

如出现差错或带来不便要主动致歉。

7.尽量谢绝敬烟,不在禁烟区吸烟。

文明语言规范1.服务示范用语:(1)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时:主动招呼“您好!”、“请问要办什么事?”、“请出示××证件”等。

(2)审报资料、查验证书等时说:“请稍候”。

(3)审核发现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备、数据有误时说:“根据××要求,请补上××内容”、“请您复核一下是否缺少××资料”、“请问该项数据是怎样来的?”(4)发现问题或应给予处罚时说:“您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您的这种情况(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罚,请理解”。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指示。

二、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做一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不办私事。

四、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

仪表整齐,男同志不留长发、长须,女同志不戴首饰、不抹浓妆。

五、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队容严谨。

上岗执勤时不袖手、不背手,不边走边吃东西、吸烟,不搭肩挽臂,不嘻笑打闹。

六、秉公执法,依法管理,照章执罚。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舞弊,不贪污受贿。

七、严格办案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上岗执勤坚持二人以上执罚,严禁个人执罚。

罚款要如数撕票,扣物一律交内勤处理。

八、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执法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

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服务在先、执法在后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九、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尊重领导、诚信礼让、共同努力、积极工作。

十、刻苦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争创一流成绩。

十一、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自我价值观,做文明公民。

文明用语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特制定以下执法用语。

一、路面值勤: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敬礼)您好,我们是南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易程序):经检查,你的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

3、告知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简易程序):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我们将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XX的当场处罚决定,你有权陈述、申辩。

4、警诫当事人改正错误(简易程序):希望您以后提高守法意识,不再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谢谢!5、收缴罚款(简易程序):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当场缴清罚款,谢谢!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03
•【分类】其他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各地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规范》统一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语言与案件查办等基本要求。

明确了执法活动“八严禁”“十不得”禁止性规定,强化刚性约束,树立文明形象,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等问题发生,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规范》区分执法活动,针对不同执法场景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用语、案件办理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务实指引。

《规范》是服务型执法“监管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细化仪容举止、执法用语、案件办理层面执法行为的具体规范,形成重点指引,明确具体要求,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和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规范文明与公平正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三月十六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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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一、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

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宁食药监法[2006]163号)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一)国家、省、市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市局、区、县局(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程序、要求和申诉方式;(五)实施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程序、时间;(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五条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有关处室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六条市局、区县局(分局)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在市局网站、市政府法制网上对社会公布;(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四)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宁食药监法[2006]16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及省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上级组织及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谈话等方式,针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不良行为等方面,向市局进行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或意见等。

市局通过设立局长接待日、局长电子信箱、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机关作风监督电话(电子信箱)、邮政信函、来访接待等形式,接受信访。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接待热情耐心,语言文明;办理认真细致,迅速高效;(二)实事求是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四)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局对信访件(含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下同)实行归口管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分类回复的制度。

第五条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信访工作,负责统计信访件的受理、办理及办结情况,并负责相应的催办、督办工作。

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所属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局长电子信箱、市长电子信箱或市领导批办件、市信访局及省药监局或其他组织转办件,协助受理局长接待日的来访及日常来访,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一)电话或来访属于反映情况或咨询的,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直接答复或引导到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处理;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责范围的,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二)市长电子信箱批办件或市领导及省药监局领导批办件,受理登记后,提请局长阅批;局长电子信箱、信函、市信访局及省药监局或其他组织转办件,受理登记后按局领导分工呈送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通知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

其中一般咨询、建议性的信访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直接批办。

(三)一般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直接批转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四)重要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请办公室主任批转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必要时提请分管局领导批示。

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批转上述所有信访件须填写《信访件批办单》。

第七条监察室负责受理机关作风监督电话(电子信箱)及本处室收到的投诉举报信函、来访等方式的信访及投诉举报,不属于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转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理。

属于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由监察室主任提请局长或纪检组长阅批后进行核查;一般的信访件,由监察室直接核查处理。

第八条信访件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一时难以办结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无法办结的原因和处理进度(同时抄告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妥善答复。

办理信访件,由承办人拟定答复意见,经处室、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分管领导同意,一般信访件视具体情况以本处室、区县局(分局)或市局名义由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直接回复,并报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需要上网公开回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上网公布。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应立即提请局领导阅示,并转交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拟定答复意见并加盖处室、区县局(分局)公章,经批办领导审阅后,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答复或由局领导亲自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结且没有书面答复的,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向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发出《信访件督办单》,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向批办领导报告。

第十条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立卷归档。

办公室应每月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第十一条各区、县局(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信访制度,重要信访件必须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在本局辖区从事下列活动,依法应当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2、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发、变更、重新注册;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审批;4、进口药品备案。

(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2、南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行政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行政受理中心(或所辖区县局受理)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我局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相关执法文书,需要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必须及时送达。

第五条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帮助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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