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我国对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排斥的,通过立法来规制这两者在市场中对经济发展的阻碍。
反垄断政府会利用其职能规制市场行为,发不正当竞争则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知识一种引导性的作用,帮助市场健康运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1、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
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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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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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互通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国制定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最终都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的。
但是多数人其实都并不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1)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作者:张子君来源:《速读·下旬》2018年第05期摘要: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中的两大体系,二者都是属于竞争法的法律范畴,都致力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从根本上来讲二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利于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
本文在阐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基础上,主要论述了二法在法律范畴、法律渊源之间紧密联系,且在立法理念、功能、规范形式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称,也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两大分支,二者都是属于竞争法的法律范畴,都致力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一、竞争法体系概述竞争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是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法律,主要规范市场竞争关系,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是指禁止交易主体在交易时排除、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会有不同的结论。
“从形式意义上讲,反垄断是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则是指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指在调整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维护公平的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的某些方面具有共同性、一致性与交叉性,概况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法律范畴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上所有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经济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更重要的还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以市场上存在的竞争行为为调整对象,规范市场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产生的竞争关系,致力于保护市场竞争,构成了竞争法的两大支柱。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竞争法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反垄断反垄断是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垄断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首先,反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区域分割、限制竞争等。
竞争法禁止企业间的协议限制竞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可以单方面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进入。
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实现市场份额的集中。
竞争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等。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是指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如恶意降价、恶意投放、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对于虚假宣传,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企业宣传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商业贿赂,法律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对于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法律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和恶意降价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后者如韩国。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范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开展的产物。
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而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准确理解。
一、具体法益目标不同法益目标是法律首先追求和实现的利益。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
[1] 作为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局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益目标上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由于它们在标准市场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结构体系,因此在立法目的和宗旨上便不可防止地产生了差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 ) 。
分析在该法中规定的六种纯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恶性竞争,或者说是竞争过度。
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是对市场关系的直接破坏。
如比拟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同一市场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在正常竞争 ( 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本钱、科学管理等手段 ) 不能实现排斥对手的情况下,采用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蒙蔽消费者。
这种行为在表象上并不是抑制了竞争,而是把竞争开展为一种非正当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及消费者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基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市场秩序、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而制定的。
因此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制止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代意义上反垄断法的产生以美国于1890 年公布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考察该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实施过程,可对其所倡导的价值窥见一斑。
在该法的实施中,始终把竞争秩序作为其保护的主要对象。
?谢尔曼法?对后世各国制定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有重大影响,以至于当今各国反垄断法均宣称把竞争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从而导致竞争成为各根本价值的集中表达,是反垄断法判断标准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的特有的法价值。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与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
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性宣传、恶意比价、虚假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针对的对象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1. 针对对象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旨在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真实、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2. 目标定位反垄断法重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3. 规制手段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规定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2)商业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恶意比价和销售低劣产品。
2. 禁止和打击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3)赔偿损失;(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
CHENGSHIZHOUKAN 2019/15城市周刊50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张馨月 延边大学法学院摘要:垄断最开始的含义就是独自占有,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法律法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致力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制止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
简单来讲,垄断行为是指妨碍了市场竞争,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令社会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的行为。
比如限制公平竞争的协议或者经营者之间统一了一种行为致使竞争受到限制等行为。
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使市场中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参与不被限制。
关键词:垄断;反对垄断;保护经营者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体不同。
早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的《民法典》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
其中说明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某些侵犯商业财产权的行为,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引起欺骗或蓄意误解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来讲,它主要包括引起市场上的混乱,通过经济行为进行贿赂,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与道德相悖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反垄断法从出现开始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反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中的竞争,但垄断行为又在行为上行根本制止的竞争行为。
因为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所以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上存在关联和交叉[1]。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立法理念和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立法的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在于禁止在市场经济下的一切不正当手段,反对一切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有效的保护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对弱势方的经营者的权益,使已经遭受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或正在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有了坚实可靠的依仗。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理念的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反垄断法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因为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区别还表现在: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3、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4、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实践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通过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的行为,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两个方面的法律。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反垄断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之间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对市场的干扰和扰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两个独立但相互联系的法律领域。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市场的竞争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关注市场的经营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些相互交叉的问题。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垄断行为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两者相互结合,形成一体化的监管框架。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2005-09-01 16:43 商务部条法司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从而拉开了反不当竞争立法的序幕。
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此后,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31年瑞典和希腊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于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本文来自: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1.1 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
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公法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故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利,而不得滥用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
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1.2 伦理性与政策性之差别二法之差别颇多。
从二法之产生历史考察,可以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有根本性的了解。
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惟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
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英美反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是从商标法逐渐脱胎演变而来。
欧陆国家是在营业自由政策确定以后,才渐感需要,第一部单行法出现在德国(1896年)。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作为特别私法在白热化的营业竞争中维护社区伦理。
英美法国家将“不劳而获”,“不授种而收获”作为其认定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基石,大陆法系一般将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将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规定为基本原则。
其维护商业道德、确定竞争伦理规则之精神不言而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理论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的法 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异 甚 至矛盾,但人们普遍认为二法之共性大于个性。二者之间 并 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而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相互 关 联、相辅相成的两项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 起 构成竞争法这个统一的整体秩序,共同承担着维护自由竞 争 和正当竞争正常运作的任务。 首先两法之间的差 异 主要 体观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1) 法律性质之差别。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质,而反不正当 竞 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经 济 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 判。 反 垄断法 专门设 置行政 机 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 遍 将反垄断法归入 公 法范 畴。公法 要求 “ 法无 明 文规 定不 得 为” ,故行政机关必 须严 格 依法 行 使权 利,而 不得 滥 用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 法 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 多 为违法人民事 责任 的承 担便 可得 以验 证。私法 领域 “ 法 无 明文禁止即可为” ,故市场上 的竞争 者只要 法律未 规定不 得 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2 ) 价 值取向 之差 别。在价 值取 向 方面,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公平。 台 湾刘绍博士认为台湾 “ 公平 交易 法” 前 半部 分( 反 垄断 法 部分) 主要是在追求经济的效 益,而非 分配 之公平。 因此, 反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促进法 律 人所谓的“ 动的安 全” ,亦 即“ 交易 之安全 ” ,所 谓“ 经 济 宪法” 意 义应 是 如此;后 半 部分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部 分) 则是在维护 财产权, 亦即“ 静 的安全 ” 。 两者 在概 念上 既 有相当大的相异,在适用上即应有所间隔。详言之,法律 人 通常在讨论安全之时认为要保障善意第三人,如此交易才 会 灵活;其实 这即 是 对经 济 效益 的 追 求。 而 厂商 如 果 违 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就像市场秩序维护的一对好兄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先说说它们的联系吧。
这两部法律呀,目标都是为了让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市场就像一个大花园,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花朵(企业和商家)。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就像是害虫和杂草,会破坏这个花园的生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就是园丁手中的工具,用来除掉害虫和杂草,保护花朵茁壮成长。
而且,它们在某些方面的规范对象是有重合的。
比如说,一些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这时候这两部法律就可能同时发挥作用。
再讲讲它们的区别。
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针对那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像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之类的。
这就好比是在市场中,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欺骗消费者,或者恶意抹黑其他商家,这是非常不道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要管一管这种事儿。
而反垄断法更多地关注市场结构和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如果有企业变得超级强大,强大到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市场价格、排挤其他小的竞争对手,那反垄断法就该出面了。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像是一种兜底性的法律。
它像是市场中的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商业道德的。
而反垄断法呢,更多的是从宏观的市场结构和经济效率出发,确保市场有足够的竞争活力。
从执法机构和处罚力度上看,它们也有所不同。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设置,但一般来说,它们的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重点和方式会有区别。
处罚力度也会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保护神。
它们虽然各有侧重,但都为了同一个目的,那就是让市场这个大舞台更加公平、公正、有序。
企业要遵守这两部法律,就像演员要遵守舞台规则一样,这样才能让整个市场的戏演得精彩,消费者也才能在这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得到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这两部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让市场这个大家庭能够和谐美满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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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有的时候国家其实比较提倡同一类型的公司百花齐放的,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消费者才能够在同一类型当中选择出质量更好的。
但是也因为这样,才导致同一行业之间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也包括同一行业的垄断,这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国家才制定了相关法规来制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那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
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从而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经营者能够开展自由、有效的竞争。
所以,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保障经营者能自由参与市场竞争。
(3)保护的对象不同。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一般表现为特定的经营者;而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
在许多国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作侵权行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性质。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更多的则是体现为对个体利益的保护。
而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首先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反垄断法尽管不排除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的救济,但更主要的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二、从联系角度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密切关联:
(1)终极目标基本相同。
作为竞争法的分支部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其终极目标都在于促进和维护自由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规制对象存有关联。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上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绝对界限,有的还可能出现相互转化。
比如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行为,既可视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反垄断法规制,又可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基于此,有些国家采用合并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规定于一部竞争法之中。
(3)制定实施互为补充。
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就不会有不正当竞争,所以,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同时,如果只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就有可能滥用其自由竞争的权利,随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与补充。
可以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有效竞争的双翅,二者的共同振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实不得不说,某些特定情况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着诸多的联系。
但是其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于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法律属性等各方面都是存在差异的。
比如不正当竞争的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个人身上,但是垄断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大型公司当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上也有较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