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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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员工。部分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实行包干的人员,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公司总部实行五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整,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因工作需要时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员工加班,但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分公司、各项目监理部应根据业主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在总监主持下建立相应的作息制度,并报公司备案。原则上应实行六天工作制,确保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为了保证监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工程需要,总监应安排加班和值班,但应尽量保证每人每周有一天休息,减少和避免无为的加班和长期疲劳作业。
第五条员工不得以非正常的理由拒绝部门负责人和总监的加班安排,否则部门负责人和总监有权处置并上报公司。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各项目部落实专人负责考勤,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考勤。考勤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
第八条月度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员于每月26 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汇总表及原始单据随财务报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将电子档报计划控制部。
第三章休假
第一节法定公休假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条法定节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项目监理部安排员工法定节日(每年11天)加班时应事先报公司批准。经批准的加班给予加班补贴,但公司不再单独列支,而由各项目部在当月月考核奖金中列支。未经批准的不发放加班补贴。
第二节年休假
第十二条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年休假标准: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考虑到公司业务分布的特殊性,项目部在安排员工年休时,应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与春节期间工作安排,尽量将员工的年休假结合春节放假进行安排。员工春节期间休息时间超过9天以上的部分,按超出天数抵减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事假及病假应先使用年休假。在使用完年休假后,仍需请假,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员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最长延长至第二年度的4月30日,逾期不休假作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应适当安排员工年休假日期。
第十七条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劳务)关系解除或终止,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仅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三节事假
第十八条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年休假或探亲假者,须在年休假或探亲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十九条员工如参加注册监理、注册咨询、注册结构、注册建筑、注册造价、注册设备、注册安全师、注册建造和职称考试时,须事先申请并经同意,给予考试时间+路途时间+1天的带薪假期。每人同一项考试最多只能累计申请两次假期;每人每年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考试假期。
第二十条员工事假和参加考试应尽量利用探亲假时间;
第二十一条事假和考试期间交通费用自理,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
第四节婚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
可享受婚假。包含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含国家法定的节日。
第二十三条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条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节丧假
第二十六条丧假标准:
(一)员工的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二)员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2天丧假。
(三)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1天丧假。
第二十七条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六节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常驻现场项目部工作,可享受探亲假及出差补助,探亲补助和探亲
注:地区分类办法见《公司费用报销与财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九条本人确因工作需要不探亲,经总监同意,配偶可到现场探亲,时间不超过15天。公司报销一人次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员工休探亲假,探亲路费报销限武汉到项目所在地费用。少数在外省聘用的员工,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对探亲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员工探亲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时间(见第九条)不计入探亲时间。
第三十二条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增加两天。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省外项目的员工,正常探亲假时间在春节放假的前一个月时(如春节是在2月份,则1月份不安排探亲),取消该次探亲假。
第三十四条探亲假按照年度为期限,不休探亲假不予补助。
第七节病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息的,应以书面形式请病假,并应在2天内提交病假证明。不提交书面请假条或不能提供病假条的视同旷工。
第三十六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七条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员工,每月最多给予两天病假时间,连续病假时间超过14天的自动解除劳务协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医疗期在2个星期以上,6个月以内的,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年武汉市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三十九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0%。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停发工资。
第四十条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第八节生育、女工特殊时期假期
第四十一条生育假期标准:
(一)产前假:产前带薪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确需离岗休息的,可请一个月以内的长假,长假期间的工资按该员工基础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假:
(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包含产前休假15天);(3)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1小时授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