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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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甲于1999年3月1日向某信托投资公司贷款1万元,期限1年,即2000年3月1日归还本息。该贷款由乙担保,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由乙偿还。”还款期限届至,甲没有主动归还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直到2002年6月新任经理组织全面清理时才发现,才找甲催收。因甲已去外地打工,没有找着,信托投资公司转而找担保人乙追收,遭到拒绝。信托投资公司即起诉乙。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驳回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已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乙都有权拒绝偿还,法院可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保证人乙应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乙的保证应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此,原告应当先起诉贷款人甲,只有在甲无力偿还时,才能起诉保证人乙。而甲外出务工找不到,并不能说明他无偿还能力。由此,保证人乙有权拒绝偿还,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2000年2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5月3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再生布20mX104m,每米0.81元,价款总额16.2万元。交付方式为乙公司到甲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定后,乙公司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再生布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甲公司的同意。恰好乙公司得知丙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到丙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丙公司,请甲公司直接将货物于同年5月3日运到丙公司的仓库。甲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4月31日,甲公司给丙公司发函,请丙公司前去提货,丙公司于5月3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甲公司予以拒绝。于是,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费用。

问:对于丙公司的主张,法院该如何认定?

从本案看,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后,甲公司事实上(丙提货甲交付)是完全同意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已经发生了债权的转让,那么该乙公司已经退出了与甲公司的合同关系,由丙公司代替了它的地位,那么因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

同的规定,乙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甲公司并没有同意合同关于交付方式条款的变更,甲公司无义务承担运输及保管的费用。那么乙公司应承担运输义务。对于保管费用而言,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货物的占有人即丙公司承担。

三、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

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

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

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

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

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

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

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

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

1

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4..2002年5月12日,甲、乙两厂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供应甲厂洗衣机零配件5万套,每套价格10元;乙厂于同年6月10日,每月交货1万套;甲厂于签约后10天内付乙厂定金5万元;乙厂每月月底交货,甲厂收货后10天内验货付款;违约责任为未履行货物价款的5%。甲厂依约付给乙厂定金。在乙厂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货义务后,适逢一外商紧急求购这种洗衣机零配件,出价远远高于甲厂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于是乙厂就另和外商签订了以这种洗衣机零配件为标的的购销合同。由于生产能力有限,乙厂遂不再履行其与甲厂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解除第三、四、五批的合同。甲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甲付给其的5万元定金根本没有

投入使用,况且合同才签订3个月,也没有给甲厂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因此,乙厂只同意返还甲厂的5万元定金。于是甲、乙两厂发生纷争,甲厂起诉到法院。

现问:

(1)甲厂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3)乙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4)设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解除全部合同,能否得到

支持?为什么?

(5)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则甲方能否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余

下的合同义务?

(6)设甲方举证证明,因乙方违约致其不能如期履行与丙厂

签订的洗衣机供销合同,丧失利润3万元。据查,甲、乙订立合同时乙方知道甲、丙之间的合同。那么甲方能否要求乙方承担这3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7)设甲厂举证证明乙厂供应的零配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

患,致甲厂与之配套的其他洗衣机零配件损坏,总计经济损失5000多元,则甲厂请求乙厂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违约在先,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但乙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故应按比例双倍返还相应的定金。

(2)双方定有违约金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此规定支付

违约金。

(3)甲方应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原数退还另外

定金2万元,但不能要求乙方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

(4)不应支持。因为甲方仅有权就未履行部分解除合同。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6)甲方能够要求乙方承担该损失。因为乙方有责任承担赔

偿非违约方可得利益损失的义务。

(7)甲方可在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中任选一

种,请求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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