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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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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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合政办秘[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外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

(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九)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do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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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少于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个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第九条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名。

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合肥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合肥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合肥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市现有物业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综合化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经营、合理乐业、文明服务”的原则,推行诚信经营、阳光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仅列举部分):(一)维修维护: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修复故障;(二)环境卫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干净整洁;(三)安全保卫:组织并落实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四)绿化景观: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修剪、补植;(五)停车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加强停车位管理,防止乱停乱放现象;(六)物业费收缴:依法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并将物业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落实。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益:(一)知情权:及时了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信息;(二)参与权:在物业管理事务中享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三)批评和建议权: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有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四)合法权益保护权:对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申请维权。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剥夺、限制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应当合理,收费标准明确,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1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2月24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并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四)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共同决策信息系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承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条件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是经法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企业法人,并具有继续从事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能够保证履约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能够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竞争规则,不得串通投标,垄断市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能力保证履约能力,并按时按质完成招标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程序,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信息,并依法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招标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签署合同,确保相关条款合法合规,保障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履行合同,监督中标候选人完成招标项目,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2-2-1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2-2-1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庆军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根据建设单位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一)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宅物业;(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约的物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时间:2012-7-5 13:57:19 阅读次数:1356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庆军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合政办〔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0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00号2004年8月1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职责(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社区管理主要负责户籍、治安、计划生育、征兵、民政优抚、爱国卫生等管理工作以及退休、就业保障等社会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四)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由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五)对建设单位已经撤走或建设单位牵头有困难的老、旧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新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居住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适用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统一管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实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招管办负责业务统一受理、审核招标条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选定评标专家,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处理招投标投诉等,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整个招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前期备案,后期履约、投诉受理和日常监管,定期向市招管办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三、工作程序(一)前期备案。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前,应将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立项批复、总平面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介绍、招标方案等)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业务受理。

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备案资料到市招管办登记受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目分配。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登记受理后,市招管办应及时将项目分配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安排专人组织招标。

(四)招标文件编制。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经招标人确认后,由招标人分别报送市招管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合肥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合肥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合肥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本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合同履行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管理的要求,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划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物业管理要求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公共事务,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管理;(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三)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四)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和物业服务业务收支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催天下针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第三方综合评价工作

催天下针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第三方综合评价工作

2019年9月5日上午,由中国建设报社和汇法集团催天下共同发起的“中国物业诚信万里行”催天下活动小组第十六站来到了合肥市。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研员司明、副调研员马万里,物业处处长孙全意,物业处工作人员谢宝章、朱为涛;合肥市庐阳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科科长蒋孝礼;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张莉;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物业办主任程泉以及当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基础工作打基础完善制度体系,保障行业发展合肥市先后出台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物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针对现实管理中存在的很多矛盾问题,在原有政策规定和文件框架内难以解决的情况,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时,根据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积极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沟通,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提取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合肥市物业管理工作管理制度。

健全管理体系,下移管理重心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以合肥市市政府印发《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为标志,逐步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形成市局综合协调、各区政府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社居委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合肥市及7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物业管理处(科)或办公室,配备了专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同时,7个区的60个街道设立了管理机构;322个社居委设立了兼职管理机构,配备了1-2人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同时,各县市也相应设立物业管理部门。

二、加大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力度合肥市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于今年5月30日揭牌。

同时,合肥市构建了以合肥市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县(市)区物业管理联合调处中心、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社区党建联席会议为主体的多层次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物业矛盾纠纷调处程序、建立完善物业矛盾纠纷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合肥市物业重大矛盾纠纷处理标准流程。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物业管理假设干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开展,享受舒适平安的居住环境、热情周到的物业效劳成为人们对居所普遍的要求。

以下是的合肥市物业假设干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视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规划、建立、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以下事项:(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三)物业效劳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四)物业管理与效劳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立,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助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审理工作机制。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步提⾼物业服务⽔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制定了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步提⾼物业服务⽔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收取的费⽤。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章收费范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酬⾦制的住宅⼩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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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新开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居住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适用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统一管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实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招管办负责业务统一受理、审核招标条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选定评标专家,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处理招投标投诉等,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整个招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前期备案,后期履约、投诉受理和日常监管,定期向市招管办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备案。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前,应将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立项批复、总平面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介绍、招标方案等)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业务受理。

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备案资料到市招管办登记受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目分配。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登记受理后,市招管办应及时将项目分配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安排专人组织招标。

(四)招标文件编制。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经招标人确认后,由招标人分别报送市招管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应在投标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投标时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五)信息发布。

招标公告备案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www.hfztb.cn)、合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ffd.gov.cn)、合肥晚报及其它指定媒体同时发布。

(六)专家选定。

开标前一天,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家选定申请,由市招管办组织选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七)开标、评标。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物业管理项目开标、评标,并实行有效最低价确定中标人。

(八)合同备案。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招管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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