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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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条
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 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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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6 契税的减免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
第八章 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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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本章内容概览 8.1 房产税 8.2 契税 8.3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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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1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 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 10月1日在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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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坐落农 村的房产暂不征税。 8.1.3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 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 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 的场所。
格差额。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5.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
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如果房屋附属设施单独计价,应按照当地确定 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统一计价,则与房屋适用 相同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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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5 契税的税率 1. 契税实行3 %— 5 %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 %—5 %的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
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 %税率征收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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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8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 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8.1.9 房产税改革 1. 房产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窄、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 产税费混乱、房产税收入偏低、缺少针对存量房的税种等弊端展开,主要 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2. 我国新兴房地产税试点自2011年1月28日起在上海、重庆两市展开,开 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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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7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8.2.8 契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 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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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3 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8.2.4 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
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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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1 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 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8.2.2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承受国有土地 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或抵债, 和以获奖方式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1.5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指以房产余值
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减除 10%-30%后的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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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5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2.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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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4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是指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 和个人是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 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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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 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3.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 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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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6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房产税的减免项目主要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财 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房产;经财政部 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1.7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1 — 扣除率)× 1.2 % 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 = 房产租金收入× 1.2%(或4%)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条
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 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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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6 契税的减免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
第八章 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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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本章内容概览 8.1 房产税 8.2 契税 8.3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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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1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 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 10月1日在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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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坐落农 村的房产暂不征税。 8.1.3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 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 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 的场所。
格差额。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5.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
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如果房屋附属设施单独计价,应按照当地确定 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统一计价,则与房屋适用 相同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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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5 契税的税率 1. 契税实行3 %— 5 %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 %—5 %的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
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 %税率征收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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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8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 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8.1.9 房产税改革 1. 房产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窄、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 产税费混乱、房产税收入偏低、缺少针对存量房的税种等弊端展开,主要 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2. 我国新兴房地产税试点自2011年1月28日起在上海、重庆两市展开,开 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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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7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8.2.8 契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 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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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3 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8.2.4 契税的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
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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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契税
8.2.1 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 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8.2.2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承受国有土地 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或抵债, 和以获奖方式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1.5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指以房产余值
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减除 10%-30%后的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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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5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2.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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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4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是指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 和个人是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 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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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 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3.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 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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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房产税
8.1.6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房产税的减免项目主要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财 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房产;经财政部 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1.7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1 — 扣除率)× 1.2 % 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 = 房产租金收入× 1.2%(或4%)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