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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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
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201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工资与聘任的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以岗定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责利统一。
2、分类考核,优绩优酬。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
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3、统筹兼顾,注重公平。按照上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规定,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绩效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
4、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结合学校当年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5 年 1 月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一)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根据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按照X政办〔2012〕7 号文件要求,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保留之外(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住房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等),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表中的津补贴(岗位津贴、水电餐补、生活补助等)归并到绩效工资中。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津贴)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70%:30%左右。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根据考核考勤情况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以下项目:(1)业绩津贴: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工勤等分为四类岗位业绩津贴,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体。
(2)超课时津贴:专任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下同)以外的教学工作量而给予的补贴。
(3)超工作量津贴:是指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超额定工作量学校给予的补贴。
(4)附加管理津贴: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
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
(一)分类设置
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岗位)、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分级设置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 12 级(2-13 级),辅助岗位分 11 级(3-13 级)。
2、管理岗位分 8 级(3-10 级)。
3、工勤技能岗位分 6 级(技术工 1-5 级、普通工)。具体标准见《X学院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表》
五、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在岗教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所聘任的岗位级别,按照聘期绩效考核结果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3、基础性绩效工资结合考勤考核情况,由学校随工资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按 8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按 50%发放。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4、经学校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即“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5、经批准脱产学习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学制期间或批准延期内发放,未经批准外出学习或逾期不归的停发基础性绩效
工资。
6、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7、在国家及省规定的婚、丧、产等假期内并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假期,按旷工核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8、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申请调出、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缓办调动手续又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出现三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扣发 2 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者,处分期内分别扣发 3 个月、6 个月和 12 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9、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