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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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税收政策措施

的通知

【标 签】高层次人才,免征,视同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8﹞104号

【发文日期】2008-07-14

【实施时间】2008-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战略的实施,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投资、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1、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2、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3、个人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发放工资薪金不均衡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采取平均到月办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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