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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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等。

这些主体在医药购销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达成交易,通过给予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各个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治理难度。

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风气。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众意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该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作为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然而,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成因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出发,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市场竞争:医药购销领域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份额和市场份额,往往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

同时,医疗机构在选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时,也往往会优先考虑能够提供“回扣”的企业。

利益驱动: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一己私利,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金钱、礼品等方式向医疗机构或医生行贿,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利润。

监管不力:政府部门对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惩处商业贿赂行为,也助长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轻易尝试商业贿赂。

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作用,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我国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2007-11-15 14:41:57 作者: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张云秋来源:中国卫生法制网浏览次数:58 网友评论 0 条2006年,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被频频曝光,医疗领域的反商业贿赂行为更是倍受舆论媒体关注。

其实,在长期的反商业贿赂进程中,我国已在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这些医疗领域商业行为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治理商业贿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构成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范围加以明确界定并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尽管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个地区、各行各业,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中,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3月28日,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发表了措辞严厉的讲话,痛批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

通过高强部长的讲话,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商业贿赂在医疗领域具体表现为: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的特点医药领域是商业贿赂盛行的重灾区。

我们国家相同或者雷同产品多,生产过剩质量接近,但是市场和资源有限,因此,市场竞争愈演愈烈。

用“潜规则”来赢得市场、推销产品已经成为社会的不成文的规规矩,导致现在医院管理阶层、医务人员拿好处费成为常态。

1.隐秘性。

商业贿赂一般是秘密进行的。

采取直接给付、账外账等形式进行财务伪造等手段,很多费用都是计入法定账目内,打入医药成本,转嫁给患者。

过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有些是暗中秘密进行有些则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销售代表在各科室转来转去,直接和医生以及分管采购的负责人联系,有的销售代表直接到医生诊室甚至是家中、车中进行推销和发放“红包”,大家习以为常。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暗度陈仓”,都转入隐秘单线操作、单独“勾兑。

医务人员反调查能力增强,企业营销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一对一”单线联系,进行联络会等形式,把涉及案件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

其触犯法律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监管难、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

2.普遍性。

销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试剂、设备、医用耗材、提供各类服务的公司,都普遍存在着通过给予商业贿赂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优惠的交易机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然就进不了医院。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医疗机构及医生利用优势地位向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借助院庆等各类名目索要赞助费等贿赂。

自上而下的群体性受贿现象普遍存在,窝案、串案特点突出。

3.表现形式多样性。

主要是采取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予财物,还有就是假借科研费、临床观察费、赞助费、返利款、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培训会、学术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境外旅游,作假账、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商业贿赂。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在医药购销领域中,通过支付贿赂、送礼、请客等手段向医生、药店、医疗机构等相关方行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与法律,还对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同的法规与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降低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以下是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影响:1.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商业贿赂使得医生丧失了客观公正地选择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能力,导致了药品的合理使用受到损害,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2.增加了医药费用:商业贿赂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药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3.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得医药企业通过行贿来获得区域市场份额,导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4.减少了新药研发和创新:商业贿赂使得医药企业为了收回贿赂费用,减少了对新药研发和创新的投入,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面对商业贿赂对医药购销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约束力,提高了诚信意识。

同时,公开记录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减少了潜在行贿者的动力。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良记录制度可以限制商业贿赂行为,减少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份额的情况,促进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避免与商业贿赂涉及较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降低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受到商业贿赂侵害的风险。

4.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可以给处于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者设置一个良好的规范与标杆,鼓励他们面向合规、合法、良好的方向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2.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提高医药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职业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三、整治范围1.医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2.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采购、配送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3.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

4.医疗卫生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1.组织开展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2.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二)完善监管制度1.建立健全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举报制度,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强化医药卫生领域招标采购监管,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确保公平竞争。

3.加强医药卫生机构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察制度,防止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对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3.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规范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秩序1.加强医药生产、销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2.严格规范医药卫生机构采购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现象。

3.加强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强化行业协会、学会自律1.加强行业协会、学会的商业贿赂自律教育,引导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建立行业协会、学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些官 方 的研究 机构 或 中介机 构每 年转 让 品种 多 达
几 十个 , 从 中获取 丰厚 回报 , 一 些 中介 机 构或药 厂甚
至 有药 监局 官员 私下 参股 。国家药 监局 多名 高官 先
后 落马 就是 例证 。此 外 , 生 活 中还包 括药 品 、 医疗器 械 生产 经营 企业 通过 不正 当手 段使其 产 品进入 医保 目录 , 虚 报成 本抬 高 药 价 获取 商业 机 会 和 经 济利 益
来, 治 理 商业 贿 赂 行 为 已 被 纳 入 我 国的 反 腐 败 体 系 。 医 疗 领 域 是 商 业 贿 赂 的 重 灾 区 , 也 一 直 是 医 疗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重 点 。本 文 以商 业贿 赂 行 为 为 切 入 点 , 进 而探析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 关键词 : 医药 ; 销售 ; 商业贿赂 ; 规 制
以销 售或 者 购买商 品 。在账 外 暗 中给予 对方单 位 或 者个 人 回扣 的 , 以行贿 论处 ; 对 方单位 或 者个 人在 账 外 暗 中收 受 回扣 的 , 以受 贿 论 处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买 商 品 , 可 以 以明示 方式 给对 方折 扣 , 可 以给 中间 人 佣 金 。这些 必须 如 实人账 ; 接 受折 扣 、 佣 金 的经 营 者也 必须 如 实入账 。 ( 二) 医疗 领域 商业 贿赂 行为 的表 现
屡 屡发 生 , 并 且 屡 禁不 止 。医疗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的 表
医疗 领 域 的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一) 商 业 贿 赂 之 法 律 规 定

现 方式 多种 多样 。前 卫生 部部 长高 强 曾经在 全 国卫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近年来,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问题广受关注。

其中,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成为一大焦点。

本文将就医疗器械销售商涉及贿赂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医疗器械销售商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织之一,其使命是将医疗器械推广给医疗机构,并促成医疗器械的购买和使用。

然而,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卷入贿赂风波,使得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问题更加严重。

二、贿赂的问题1. 贿赂医生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订单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采取非法手段贿赂医生,以换取合作机会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利益。

2. 贿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为了推动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医疗器械销售商不惜向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医疗机构的采购决策失去客观性,也使得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被破坏。

三、问题的根源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的问题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医疗器械销售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取订单和销售额。

这种利益驱动使得他们陷入了贿赂风波,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2. 缺乏监管医疗器械销售商贿赂的行为离不开监管的缺失。

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销售商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造成他们的滥用。

同时,一些监管人员也可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放任不管。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增强对医疗器械销售商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销售商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从而降低贿赂行为的发生。

2. 建立行业道德规范医疗器械销售商应该制定和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明确禁止贿赂行为,并对违反规范的销售商进行处罚。

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销售商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Theor . y Pesear ch
学 —— __ 理 __—一 论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张 卉
( 西南政 法大学 研 究生部 , 重庆 403 0 0 1)
摘 要 : 医疗行 业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 民生行业之一 , 几年 不断 出现 的医疗 商业贿 赂的丑 闻给 医疗行 业蒙上 了一 近
层 阴影 , 同时, 政府 也在积极寻找 解决方法 , 不久 前 出台的新 医改方案也在 一定程度上 有助于遏 制医疗商业贿 赂这一现 象, 笔者从 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 、 生的原 因等方面进行分析 , 产 最后提 出一些解决 的对策, 希望 能对遏 制医疗商业贿赂有
所 帮助 。
关 键 词 : 医疗商业贿 赂; 特点; 产生原 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2 .9 D 431 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02 28 (09 0 2 0 1 0- 59 20 )1 - 1 2 7 1-
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 ( ) 一 主体特殊性 医疗 商业 贿赂行为 的主体具 有特殊性 ,从受 贿方来说 , 受 贿人 往往是对购买该 医疗 产品有发言权 或者 决定权的人 , 如医院的院长 、 购买医疗器械小组 的成员等 。行贿人就 是 医疗产 品的销售商 、 代理商等 。 ( ) 二 手段 多样性 医疗用品经营者及 其代理人投 医务人员之所好 。有的 打着 “ 宣传费” “ 、新品推广费” “ 、处方 费”等旗 号直接送 现 金 ; 的赠送各类 纪念物品 ; 的邀请外 出旅 游度假 , 加 有 有 参 学术研讨会 。 还有某些贿赂手段披着合法外衣 , 如赞助学术 活动 、文体活动 、还有 打着帮 医院购买其他办公用具 的旗 号, 虽然实 际上办公用品是购买了 , 但是 , 同时药 品、 器材 经 销商再次找到了行贿 的机会 。这就致使商业贿赂更 加难 以 认定 , 其手段会更加隐蔽 , 呈现非工作时间 、 非公开场合 、 非 物质形式 等特点 , 导致在 以后的办案侦查 中取证难的现象 。 ( ) 三 行贿 目的单纯 与其 他贿赂案件不 同 , 主观方 面来说 行贿人行贿 的 目 的单纯 。医疗商业贿赂 中行贿人 的 目的就是 为了让该 家医 院购买其公司的药 品。即为达到商业 目的通 过贿赂手段 , 获取优 于其他药 品或 医疗器械经 营者 的竞 争地位。 ( 受贿 主体具有较高文化程度 四) 医疗 商业贿赂 的受贿人大 多都 是院长或者 副院长 , 至 少是 大学本科 学历 。这些人 对接受 贿赂 的法律后 果很 清 楚, 但是他 们受 到社会不 良风气 影 响 , 爱慕 虚荣 被金钱所 诱惑 , 最终走上 了犯 罪的道路 。 二、 医疗 商业贿 赂产 生的原因 医疗领域 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 到法律 、 道德 、 医学 、 伦 理等多方 面的问题, 我们必 须超越法律之外 , 深入到 多个 领 域窥视这个 问题 。因为 医疗领域 的商业贿赂犯 罪并不仅 仅 只是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 的问题,而且涉及 到了医生 的职业 道德 以及 医院作为公 益机构 如何在 这个利 益社会 中生存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93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比较,主要作出 以下修改:一是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系统梳理,由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 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类主体;二是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 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是增加了关于员工行 贿的责任认定规定。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 际办案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就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 施后,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试 剂)”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思考。

一、案情简介曰前,笔者依法对我市部分公立医院的 投放设备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某医院(以 下称甲方)2014年6月17日与某医疗器械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有一份《合 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医疗 设备(以下称“标的设备”),供甲方开展 相应医疗业务;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六 年,合作期限自标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曰 起算,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除非双方 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无权处置、抵押、交由 第三方占有、使用或在标的上设置其他第三 方权益。

三、相关试剂项目:1、在合作期限3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执法探讨内,在乙方设备上开展化学发光类项目,使用的全部配套试剂及 耗材必须由乙方供应,不得从第三方采购,试剂采购量每年不低 于2万测试,试剂价格后附,按报价八折供应,且试剂价格不高 于某地区的网络招标价;如果甲方区域重新招标,乙方产品需中 标并取得配送权并按招标价执行,乙方产品未中标或未取得配 送权,双方合作自行终止。

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提要]2006年,某市⼯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购销中涉嫌的商业贿赂⾏为进⾏了⽴案调查。

该医药公司与⼯商局在其商业⾏为是正常赞助还是假借名义、是财务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两个⽅⾯分歧很⼤。

⼯商局经过深⼊细致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医药公司假借赞助名义进⾏商业贿赂并账外暗中给付回扣,构成商业贿赂⾏为。

⼀、基本案情2006年4⽉,某市⼯商局(以下简称⼯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在药品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为进⾏了⽴案调查。

医药公司为打开卫⽣院药品销售市场,在与江阴市某些卫⽣院接触联系药品销售业务时,许诺赞助卫⽣院改造费⽤和办公经费、提供办公、医疗设备和外出考察机会,以及答应账外暗中退还⼀定⽐例的药款等作为互惠条件,上述卫⽣院⼤部分药品从该医药公司采购,该医药公司通过上述⼿段获得交易机会,取得交易特权,牟取了不法利润数⼗万元。

⼯商局认定当事⼈的上述⾏为构成商业贿赂⾏为,对该医药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九万元的⾏政处罚。

⼆、争议焦点1.医药公司提供给卫⽣院的赞助款及设备捐赠,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还是假借名义的商业贿赂⼿段;2.医药公司记载退还卫⽣院⼀定⽐例药款的财务⽅式,是医药公司财务⼈员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三、案件评析1.医药公司的⾏为是正常赞助还是假冒名义的商业贿赂⼿段。

医药公司辩称,给卫⽣院提供赞助款和办公、医疗设备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国家对此都加以⿎励,且有卫⽣院开具给医药公司的票据为证。

开票项⽬中注明了赞助、捐款以及捐赠字样,是真正意义上的赞助,应不属于《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所指的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实施的贿赂⾏为。

⼯商局认为,⽬前国家的确允许卫⽣院向“社会募集资⾦”,国家⿎励“企事业单位和个⼈⾃愿捐款”,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件规范了“赞助费”的给付和收取。

但需要说明的⼀点是,国家⽂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为⽀持医疗卫⽣事业发展,出于纯粹的公益⽬的给予卫⽣院赞助。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风险解析及合规建议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风险解析及合规建议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常见手段分析(一)商业贿赂的认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是指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为了获得医药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及相应的优惠待遇,通过非法竞争手段给予交易相对方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应当从违法主体、主观及客观要件综合判断。

1、违法主体:全流程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行贿及受贿主体在整个市场领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的主体为:(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该规定明确商业贿赂应当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端,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受贿的主体不包含交易相对方,主要为了避免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被肆意扩大化,厘清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界限。

具体到医药领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也包括医疗机构,均不得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处罚规定来看,医药企业通过代理人行贿的,也在法律规制范围内,医药企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行贿的,将对医药企业进行处罚。

故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贯穿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无论是医药企业还是医疗机构,实施的不法销售或采购行为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主观要件:谋求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过程中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故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应当从主观上进行判断是否通过公平竞争手段谋求机会优势。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医药企业行贿的目的是“影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方面,应当首先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主观要件的规定,其次还要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影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目的要件,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主观要件为:为谋求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过程中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一、背景与意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医药购销领域中,以赠送财物、提供接待、支付手续费等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医药领域中已成为一种严重的不正之风,严重侵蚀了医院的声誉,破坏了医院的管理秩序,给患者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为加强医院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提高治理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规范医院在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医院的实际情况,本实施方案制定。

四、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从事医药购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术语定义1. 医药购销领域:指医院采购药品、器械、耗材等相关产品的过程。

2. 商业贿赂:指在医药购销领域中以提供财物、支付手续费等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制度建设一、建立医院内控制度医院应制定医药购销内控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责任等,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1. 医院领导责任: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全面负责医院内医药购销工作治理的整体工作。

2. 监察部门责任:医院监察部门要负责制定医院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相关部门责任:医院的采购、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承担医院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进行负责。

三、加强人员培训医院应定期开展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四、建立奖惩机制医院应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奖惩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罚,并对积极参与、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章预防机制一、供应商准入管理医院应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对所有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限制供应商与医院职工的关系,以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

卖耗材送设备 会计处理案例

卖耗材送设备 会计处理案例

卖耗材送设备会计处理案例当前,我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即: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医用耗材),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为方便大家理解,小资为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1:2011年8月,吉林省白山市中心医院在采购乙肝两对半检测医用耗材时,与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签订了《耗材配送协议》。

协议中规定: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免费提供ANYTEST-NZ全自动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系统一套,用于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业务。

医院收到医疗检测设备后,须从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购买医疗检测设备所用的各种医用耗材,不得从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购买。

5年后,该设备所有权归医院。

案例2:2011年6月7日,北京三义众帮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负责开封地区业务的张某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与开封市尉氏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约定:将市场价168万元的仪器投放于开封市尉氏县人民医院,并负责提供给医院10年干化学所需的所有医用耗材;医院10年后优先考虑使用公司的设备与耗材,需达到平均每天的生化测试量不低于200个测试项目,直至达到要求的测试量为止。

医院在合作期间不得从其他厂家购进生化急诊设备,所有的急诊项目都必须在提供的仪器上检测,如医院违约,需支付仪器的全部款项168万元80%作为违约金。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名义上都是免费赠送、无偿使用,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捐赠。

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获得设备所有权。

今天,小资主要和资粉们探讨的是这种商业模式下的财税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会计处理小资采纳了《计学撮要》有关租赁安排的会计处理观点,上述案例中虽然医药企业不直接收取医疗设备租金,但设备的成本是从销售的医用耗材的毛利中获得补偿,是一种变相的设备出租行为,那么接下来,就是这种租赁安排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的问题。

医药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

医药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

医药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
医药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针对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利用职务、地位或者影响力非法收受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包括医生收受医药公司贿赂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禁止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对医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医药公司通过送礼、旅游、提供福利待遇等方式来获取医生的处方权、指引就诊患者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
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明确禁止利用商业贿赂等手段来获取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注册证书等批准文件。

4.《医药管理法》:该法规对医药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医药市场参与方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

5.《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药品流通环节中
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利用贿赂、胁迫等手段来获取药品销售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除以上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法规会有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打击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以上仅为一般性的
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行业和企业还需遵守具体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并进行合规管理。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还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让患者承受负担。

为此,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回扣现象: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给予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回扣,以换取采购合同或提高采购价格。

2.赞助费用: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以赞助学术会议、培训等名义,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支付费用,实则为其个人收益。

3.虚假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使用其产品。

4.滥用职权:少数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患者使用其指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3.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的信用体系,对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和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4.深化医改:推进医药分开、诊疗分开,减少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利润驱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6.鼓励举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7.强化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等环节,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治理成果及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信用体系的建立等举措的实施,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得到提高,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患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及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医院稳定发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医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全体干部职工3.定义:无4.内容:4.1 严禁在医院基建、药品、设备、器械、物资等招标、采购经济活动中,接受经销商给予个人的现金或物品馈赠、有价证券、回扣、中介费、干股或红利,或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否则,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相关党纪政纪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上缴至国库琼海市支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成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参照第一条执行。

4.3 严禁违反国家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禁不履行中标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及试剂产品等。

否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商业贿赂情况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4.4 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院通报,取消该企业参加我院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5 严禁为药品、耗材经销单位“统方”(指提供使用药品、耗材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追究“统方”人员所在科室主任责任。

4.6 严禁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

否则,用药不适宜处方每张扣罚100元,超常处方每张扣罚500元;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7 严禁在处方用药、收治患者、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使用耗材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方面的任何开单提成行为,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跨科收治病人。

有上述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科年度评优资格,扣科室劳务费1000元,扣科主任1个月劳务费及职务津贴;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停止科室主任职务,并给予纪党政纪处罚。

院长利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非法牟利获刑10年

院长利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非法牟利获刑10年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受贿 罪,判处李灼日有期徒刑十年,剥 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九十万元。
利用职权非法获利
据公开简历,李灼日生于1959 年10月,毕业于江西医学院,是肝 胆胰外科专家,曾长期在湖南省人 民医院工作,历任主治医师、副主 任医师、院长助理、副院长等职。
2010年,李灼日作为海南省引 进的专家型人才,担任海南省人民 医院院长。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报道,李灼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任 期的前几年,工作取得了不少成
案发后,李灼日的亲属代李灼 日退缴赃款473.9393万元人民币; 陈某国退缴赃款80万元人民币、王 某娥退缴赃款10万元人民币;关某 洁退缴赃款10万元人民币。
权力失控酿悲剧
“上梁不正下梁歪。”负责调 查本案的海南省纪委监委办案人员 表示,“李灼日身为党委书记, 不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还带 头违纪违法,贪污受贿,以至省 人民医院出现塌方式腐败,一批 科室主任和中层领导涉嫌违纪违 法。李灼日带坏了医院的风气, 毁掉了一批人才,严重破坏了一个 单位的政治生态。”
警钟长鸣
院长利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非法牟利获刑10年
7月25日,海口中院对海南省 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灼 日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李灼日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人民币573.9393万元,为他人谋取 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 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华 在开车送李灼日回家的途中,李灼 日以购房为由向刘某华提出需要50 万元人民币,刘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同意并于次日 将5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灼日。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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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向医院赠送设备并捆绑销售产品构成商业贿赂

案例:向医院赠送设备并捆绑销售产品构成商业贿赂

案例:向医院赠送设备并捆绑销售产品构成商业贿赂案情A公司为A诊断产品全国总经销商,其西南片区经销商为B公司,四川地区经销商为C公司。

按照约定,A公司将诊断试剂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C公司,C公司再销售给医院。

3家公司在常规销售仪器和试剂之外,安排C公司寻找目标医院,在医院承诺5年内购买一定金额试剂的前提下,免费提供5年仪器使用权。

与医院确定销售意向后,C公司通过口头(或邮件)的方式向B公司申请提供仪器使用权,B公司再向A公司提出申请。

A公司在保留仪器所有权的前提下,与B公司签订仪器安置协议,将仪器使用权转移给B公司并允许其再次转移使用权,同时规定仪器安置医院必须购买试剂。

B公司与C 公司,C公司与合作医院分别签订了仪器安置协议。

在仪器使用权转移过程中,A公司将仪器直接送到医院派专人安置,有少部分仪器由B 公司安置,相对应的试剂均由C公司向医院销售。

A公司将涉案仪器以固定资产5年折旧方式入账,涉案折旧金额131万余元,B公司、C 公司和12家涉案医院对此均未入账。

办案机关认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3家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违法所得158.78万元。

案件特点1.定性难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商业贿赂。

涉案当事人安置的仪器与销售的试剂是配套产品,医院如果购买试剂必定购买仪器,购买仪器也必定购买试剂。

当事人没有给予医院财物,只是提供仪器使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均未规定“使用权”属于“财物”范畴。

此外,A公司提出其只与经销商发生联系,没有向医院行贿。

B公司和C公司提出,其没有剥夺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因为参与医院竞标的企业都要免费提供仪器(或使用权),竞标时比的是试剂的价格和提供的服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商业贿赂。

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仪器安置协议层层转移仪器使用权,最终将仪器使用权免费提供给医院,其目的是销售试剂获取利润,客观上造成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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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

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给付对象并不限于交易对方或个人。

向“对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也属于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即获取或者提供现有的或潜在的交易机会。

4.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秩序。

在本质上,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本质属性。

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并在下文针对每一构成要件逐一展开分析。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1.医药企业和医院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涉及医药企业和医院两个交易主体。

作为营利性机构,医药企业当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医院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只要在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商业贿赂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2.医药企业向医院实际交付了财物虽然名为“赠送”,但医药企业向医院交付医疗设备的行为不是真正的捐赠。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真正的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但在“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模式下,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

如果医院没有采购医用耗材,或者采购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医药企业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所以,与“买医用耗材”挂钩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而是假借捐赠的名义,向医院支付财物。

关于假借捐赠或赞助名义支付财物的行为,《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的行为,仍然属于向对方给付财物或利益的贿赂行为。

因此,所谓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或赠予,而是向交易对方(即医院)支付财物(即医疗设备)的行为。

3.“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医用耗材的交易机会“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相挂钩更说明,“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耗材交易机会。

一台医疗设备往往可以使用多年,有的可以使用十几年。

为了免费使用医疗设备,医院必须在设备使用期内持续采购特定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

通过“赠医疗设备”,医药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当年的耗材交易机会,更可以长期锁定未来的耗材采购订单,获得稳定、高额的耗材销售利润。

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也是区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

不论是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然带有增加经营者交易机会,降低对手交易机会的目的和特点。

所以,判断某一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不能仅以是否降低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为标准,而是应当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为此,我们认为,要判断“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将这种商业模式放在医疗领域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制度背景下综合判断,才能最终作出评价。

(1)医疗设备的“免费赠送”规避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如前文所述,“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挂钩,所以不是真正的免费赠予。

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变相地购买了医疗设备,获得设备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医院对医疗设备的获取和使用是一种变相的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适用本法。

各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采购医疗设备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医疗设备已被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很多医疗设备的价格已经超过了各地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2]。

所以,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医疗设备采购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再如,凡超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因此,在医疗设备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情况下,公立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而不能由各医院自行分散采购。

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大型、昂贵的医疗设备还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然而在“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模式下,医用耗材的采购掩盖了医疗设备的采购。

医院不需要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即可获得医疗设备。

即使采购大型、昂贵的医疗设备,医院也无需公开招标。

因此,这种商业模式实际上规避了《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严格监管。

规避《政府采购法》的监管必然会侵害公平竞争秩序:首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定(例如,关于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贯彻和具体体现。

规避这些规定就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的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医院如何使用这笔财政性资金必然需通过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等制度予以监督。

如果规避这些监督机制,就会引发贪污腐败问题,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最后,这种规避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商业模式势必会排挤那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医药企业,使其处于竞争劣势,不利于建立合法、良性的竞争秩序。

(2)医院对“免费”医疗设备的依赖极易导致耗材集中采购程序流于形式,进而导致公开竞价机制失灵除医疗设备采购外,公立医院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医用耗材也属于政府采购。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医用耗材采购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目前,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尚不能完全达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集中采购机构公布中标入围的耗材供应商名单后,各医院可以在名单范围内继续挑选供应商,签订具体的耗材采购合同。

医院对“免费”设备形成依赖后,就不得不持续与提供设备的企业签订耗材采购合同,以免设备被收回。

即使有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耗材供应商中标入围,医院可能也没有动力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形成“招而不采”的局面,使得集中采购程序流于形式、公开竞价机制失灵。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

结语尽管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成商业贿赂,但不能否认的是,上述商业模式的存在是现有监管体制的一些不完善因素导致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公立医院(特别是偏远地区或基层地区)的资金预算往往比较有限,不足以采购所需的医疗设备(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

但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很大,有越来越多的患者需要更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预算不足与设备需求之间的矛盾。

它让医院先将医疗设备使用起来,使更多的患者得以治疗,然后再让医院陆续采购治疗所需的相关耗材,以分期支付设备的使用对价。

其次,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但现行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还没有完全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律,如果医院不承诺具体的耗材采购量,各医药企业恐难以降低其耗材销售价格。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价挂钩”的安排。

医药企业愿意让渡一部分经济利益(即“赠医疗设备”),以换取医院对未来耗材采购量的承诺。

综上,尽管我们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成商业贿赂,但其存在也有一些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有效监管和治理上述商业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有赖于相关立法、执法部门统筹协调,不断创新改进现有医疗管理体制,同时也需要医药企业配合,不断改进、完善上述商业模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商业模式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有效地发挥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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