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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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

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

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

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

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

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

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

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

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

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

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

(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

《纽伦堡大审判》电影观后感

《纽伦堡大审判》电影观后感
然而在审判中面对控方检察官所列出的一系列书面证据,姜宁的身份从正义的化身瞬间变成了魔鬼 的帮凶 尽管他们是司法工作者,而并非直接的施暴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行为仍然造成了不可挽 回的、比自然灾害更为恐怖的实害结果 就像影片结尾海伍德法官所说,姜宁是个悲剧人物,我们相信他憎恨邪恶,但对他灵魂的怜悯,一 定不能忘掉、不能同他参与的罪行混淆
1、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 2、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 3、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4、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
2、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
同时明确了组织犯罪个人负责,国家罪行个人不能免除责任
换言之,只要行为结果造成罪行,任何人包括军人、执法人员都不得以身份特殊、不得不 服从命令、并不违反国内法律为由而免除责任,都必须因其所犯罪行受到惩罚
2、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纽伦堡审判美国总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开始审理前的声明):“让我 们先处理这样一个观点:对这些人进行审判是因为他们有罪,如果说他们是第一批被以法律的 名义起诉的战败国的战争领导人,那么他们也是第一批以法律的名义被给予申辩机会的人。 ”
“纽伦堡审判是在此之前的法制历程中从未有过的尝试,但世界需要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尽管可能代 价高昂,但这个需要必须得到满足 应该说此次审判不是完美的,也必须承认此次审判可能未经过充分的调查,很可能在以后的国际诉 讼中也不会成为任何国家所接受的法制先例 但是对于审判来说,这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诉讼,至于将来如何评价,我们不得不留给历史学家来完 成。 ”
2、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
纽伦堡审判 观点展示
对于纽伦堡审判是否正义,如果仅以判决结果为依据,纽伦堡审判必定是正义的。《伦敦 宪章》就是有力的证据。然而判决并非是对纽伦堡审判最后的评价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王雅嫱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摘要:影片《纽伦堡审判》控诉了纳粹司法借法律之名行恐怖之实的罪行,同时引起对人性的反思。

本文通过分析对案件的审判,了解纳粹时期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对人性进行反思。

反思在所有观念都被扭曲,所有原则都被破坏时人性该如何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纳粹恶行;人性;反思美国联艺公司1961年拍摄的电影《纽伦堡审判》第34届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及最佳改编剧本奖。

影片中的主要人物姜宁是纳粹时期司法部部长,公道正派,但在纳粹的淫威下妥协,他依据纳粹制定的毫无公正道义的法律处罚了很多无辜的人。

为了恭行希特勒的意旨,在当时他掌控的司法体系接受了政府领导作出的肮脏任务,雇佣司法部来消灭犹太人和波兰人。

姜宁一直是善良的,既然他知道纳粹会给整个德国带来灾难,为什么仍然充当纳粹的打手?一、影片的背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进行了对第三帝国罪大恶极的核心人物的审判,在之后由美国文职法官主持了长达十二轮的审判,主要对象是医生,商人(为德国战争提供资源),法官(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还有工业家,军事人员,集中营看守和一些不著名的战犯。

诚如影片中检方劳森上校所说,坐在法庭上的这些被告身着法袍,声称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殿堂,却扭曲法律,毁坏了德国法律的正义。

审判的焦点是法官们是否该为执行纳粹时期不正义的法律致使上百万人遭到屠杀的结果负责。

实际上,在主要战犯审判之后,美国人组织的系列审判中的第三个案件,就是针对第三帝国法官的。

审判德国法官时已是纽伦堡审判的第三轮,电影《纽伦堡审判》也正是以此为原形,讲述了这场“法官对法官”的特殊审判。

二、审判过程被告是四位纳粹司法高官。

姜宁是该影片的核心人物,影片主要围绕姜宁是否有罪展开。

另外三个受审的法官一个是希特勒的疯狂追随者,被洗脑的纳粹激进分子;一个是木讷的没有思想,平庸愚蠢的废物;另一个是尽忠职守的古板保守分子,他从始至终都认为自己为国家服务没有错。

纽伦堡大审判影评

纽伦堡大审判影评

情理与法律看《纽伦堡大审判》,一部启发人思维、让人深思的电影。

这部电影把审判引向了纳粹德国的法律制订者,是一个法官审判法官的故事,一部由误导的政策引发的,从法律制订的层面反思法律、伦理与人性孰为优先问题的电影。

法律与伦理,哪个才是最根本的?法律出自伦理,伦理有善恶,而善恶标准亦不是恒久不变的,所以法律亦有善恶且常有变。

法律,应是有底线的,从我的常识上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的权利,保证个人生命不受国家及他人侵犯,法律的特征应是公平公正,法律代表了国家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一种大众的胜利,但当国家意志不尊重个体生命意志时,即使以国家的名义,以大众利益为借口侵犯小众的基本生命权利,也是反人性的,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更何况法律被少数人操纵以实现操纵者的利益。

看看中国法律状况,回顾49年后三十年的那些冤死几千万人,其实当时的执政者都该受到审判。

影片中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简介: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东京审判从1946年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纽伦堡审判观后感在电影《纽伦堡审判》的开始,一个代表希特勒政权的“卐”十字标志轰然倒下,但是否是一个法西斯的时代就此结束呢?这是导演开篇给我们所提的问题。

“希特勒这些纳粹高-官都自杀了,接下来我们来审判医生、商人和法官,还有一些认为不需要受审的人,这对我来说是个挑战。

”影片里海伍德法官如是说。

连法《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正文开始>>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东京审判从1946年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

认为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

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日本侵华的种种罪行。

1948年11月4日~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数十万字的判决书。

12日下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绞刑;判处荒木贞夫等16人无期徒刑。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

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

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

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

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

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

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通过《纽伦堡审判》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通过《纽伦堡审判》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通过《纽伦堡审判》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2001年,美国推出了一部史诗般的巨片《纽伦堡审判》正如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一样,影片为我们提供了了解二战的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纽伦堡审判与其说是法律的胜利,不如说是人性的胜利。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为了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改革和充实国际法,借以建立世界新秩序,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因此,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为了惩治德国和日本法西斯而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清算他们在战争中的暴行。

德日法西斯在战争中进行了惨无人寰的杀戮,犹太民族和作为中国人的我们是深有感触的,尽管我们没有经历过那惨烈的场面,但是历史的记录使得我们深深感到震撼和痛楚。

然而对于这些“战争犯”如何进行惩处,在当时一直难以下定结论。

这个惨烈的结果,究竟由谁来承担?当整个社会实施暴行时,个人负有什么责任?二战,这是一次国家对国家的罪行。

在希特勒执掌德国政权后,形成了个人专制独裁的政体,而该政体是通过合乎当时法定程序产生的合法政体,则希特勒个人意志通过政体上升为国家主权的意志,德国公民不可能有权当然也没有责任去检验国家意志的合法性,当希特勒戴着“正义”的面孔,发布命令对犹太人实施大屠杀,整个德国军队中充斥的征讨、杀戮不法民族的热情,可能在这之中有对这种做法正义性的怀疑,军人所能做的就是服从上级命令,既然命令已经下达,无论它的正确与否,只能去执行,不管这种行为自己是愿意还是违心的,拒接执行,那么他将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

国家是不能脱离人而存在,国家的行为是人体行为的集合,换句话而言就是,国家的国家的犯罪就是人的犯罪。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具有处理对内对外事务至高无上的自由和权力,包括进行战争的权力。

《纽伦堡审判》影评

《纽伦堡审判》影评

《纽伦堡审判》的法律思考这是一部1961年的黑白电影,是根据其中二战后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审理纳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历史——虚构而成,其特殊和独到之处便是首开了“法官对法官”的审判先河。

片中的审判围绕实施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过程中的一个智障绝育案和一个绯闻死刑案展开。

主审法官海伍德面临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直接施暴者,以简宁为首的被告们都是熟谙条规的法律界精英,还有简宁那擅长逻辑学的辩护律师劳尔夫,他们始终以国家利益、服从命令为理由展开激烈辩护,最终海伍德法官在政治压力下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并赢得了简宁的尊重。

接下来我将讨论这部影片对我们的一些启发。

一、审判的权威性当主审法官海伍德询问简宁是否接受指控时,他表示了轻蔑,一言不发,最终由他的律师劳尔夫表达了他对这次审判的权威性的质疑。

就像中国的古话“胜者为王败者寇”,很多人都认为,纽伦堡的审判只是胜利者对第三帝国的报复,是胜利者的剥削。

那事实情况呢?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借以建立世界新秩序,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长期以来,战争是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合理的一种方法,虽对战争的残酷性有过相关协议的限制,但它们不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更没有公认的制裁措施对规则违反者施以惩罚, 没有成立国际法庭审判被控罪行。

而且伦敦协定、国际军事法庭及其宪章都是在二战之后创立的,如果要对二战期间的行为进行审判,就触及了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显然,在纽伦堡受审的被告, 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在他们实施被控的几项罪行时, 尚不存在禁止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定。

因此,纽伦堡审判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但介于二战消极影响,为了维护时间的和平,国际军事法庭还是开始了对二战战犯的审判。

二、法律与人性、道德、伦理拉德布鲁赫曾说:“法律只是道德的可能性,因此也是不道德的可能性。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一·纽伦堡审判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

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

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

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

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

【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被悬置的审判_评电影_纽伦堡审判_

被悬置的审判_评电影_纽伦堡审判_

1961年,美国联艺公司拍摄了一部名叫《纽伦堡审判》的影片,在二战影片史中具有相当的考察意义,其所揭示的法律问题,暴露了更深层次的、甚至更具普遍性的内涵:审判被人类本身的局限所悬置和架空;以及审判被悬置之后,人类所面临的困境与希望的问题。

事实上,这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来源于这次审判的悖论之处:它不是由法官审判一般的战犯(包括戈林等纳粹高官),而是审判四名纳粹时期的法官。

这真是一场“法官对法官”的独特审判!对于被审判的德国法官恩斯特・简宁来说,他首先是一名博学的法学教授、30多本法律专著的作者、担任过德国司法部长以及高级法官,甚至是魏玛共和国民主宪法的起草者之一。

他并非对法律之善恶一无所知,相反,他憎恨希特勒,并且不屑于与其他三位在他看来平庸猥琐的被告、“埃希曼式的”铁杆纳粹分子被悬置的审判———评电影《纽伦堡审判》□谌洪果民主与法治电影看完了,我们发现中国乡间司法这头“牛”的毛病还真不少,但无论如何,总要想辄吧。

毕竟我们有八九亿人活在这头“牛”身边啊!对于当今及未来中国的司法,民事调解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但现在制度中存在诸多弊病也必须予以祛除。

民事调解制度作为调和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的制度性渠道,还需要很多技术、手段的支持,民间和学界表达司法改革的声音多集中于制度“存”与“废”的争论,即使是制度的支持者也都停留在西方话语的叙述层面,这样的表达显然对实践无法提供理论支持。

来自司法权力机关内部的表达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严格规定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无疑会阉割调解制度的真正价值,“老张的困境和泪水”生动地展现了基层法官在国家法、民间法及良心、道德情感之间的痛苦挣扎。

电影文本的叙述不仅仅是个“有意思”的故事,每个(电影中的)角色都是典型的社会角色。

在具体的司法运作中(尤其是乡村的基层司法运作),决定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多元的,行动者在情境中的角色行为与这些规范直接关联。

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国家法具有正式的权威和地位,它是弥散在管辖地域的任何角落的(也许存在法律不入的边缘地带),但如果当事人不计代价、甘冒风险冲出民间法的“牢笼”而向国家法伸出援助之手,民事调解则成了“马其顿防线”,在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从纽伦堡大审判中看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

从纽伦堡大审判中看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

从纽伦堡大审判中看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从《纽伦堡大审判》中看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黑白的影像更加渲染出一种庄严肃穆的气氛,影片的开头令人震撼。

纽伦堡审判,作为历史第一次国际大审判,讲述了二次大战后,美国法官奉命前往德国的纽伦堡开庭侦办一群德国法官在战时依照当时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下达不当的迫害命令,需不需要承担杀人的罪状的案件。

而这次审判也是要为后世的战争审判开创先河,要以法律的名义惩罚发动战争的战犯,通过法庭的直接审理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而不是仅仅有战胜国直在非法庭认定下直接处置。

这次审判时一个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审判地点定在战时审判犹太人的纽伦堡,也是为了从思想和文化根源上铲除战争的策源地。

美国法官在就一直强调并坚持要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而法庭建立的目的就是让人服罪,也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审判公开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

有人说,纽伦堡审判代销了一种进步,即在判刑之前要求出示确凿的犯罪证据,从某一方面来讲,这也让战败国在某一程度上得到了公平。

当然,纽伦堡的审判,也不是绝对公平的,毕竟法官是战胜国指定的,我们可以要求他公正,却无法保证他,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场一样。

罗伯特曾说过: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促使,更能减少不公正。

……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善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以武力解决纠纷。

“但纽伦堡审判仍然最大限度地坚持了诉讼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在那个改造的教堂里,在双方律师激辩过程中,我们从法官的眼中看到了对人性的省思,对法律的尊崇,以及对被告的尊重。

在此次审判中,法庭总共彻底审查了近10万份文件(其中包括3000多份原始材料)、10万英尺胶片以及2.5万张图片。

控辩双方提交了3万份复印资料,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千万。

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相关的磁带也有4千盘。

刍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较量——关于影片《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刍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较量——关于影片《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了 太 大 压 力? 富勒在其 法 律的道德性 中将道德 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 务的道德 。它们分 别 占据道德标尺 的两端 ,以一 个看 不见 的指
针为界 。在富勒看 来 ,愿望的道德是善 的生活道德、卓越 的道 德 以及充分实现人 之力量 的道德 。它 以人 类所能达到 的最高境 界为 出发点 。而义 务的道德则 以人类所能达 至的最低点为 出发 点 的。它确 立了使 有序社会成为可能 或者使 有序社会得 以达至 其特定 目标 的那些基本原则 。如果有人在 追求愿望的道德上取 得成就 ,人们 就会 称赞他 ;如果失 败了 ,人们不会谴责他 ,而 只是感 到惋惜。但是如果有人违反 了义 务的道德 ,就必定会受 到谴责与 惩罚。 因此我们不能 随便移 动道德标尺上 的指针 ,而 应为 两者 确定合适的位置 。因此在 德国法官 当时 的处境下 我们 是否应 强加给他们一种愿望 的道德 而要求他们不应去执行 国家 的法律 呢?是否 因为他们是法 官就应该使他们 的义务增加 到这 种程度 呢?笔者认为不应该对法官提出这么高的标 准。
【 摘
要 】《 纽伦堡审判 》 以审理二 战战犯 为题材 的一部 电影 ,它集中讨论 了二战后 国际社会对战犯的态度及处理 问题 。本 是 期待- ̄性 -k T 实质正义
相结合 ,对于解决法律问题大有裨益 !
文首先分析 了影 片中所反映 的法律 问题 ,对 自然法 学派与 实证法 学派进行 简要 对比 阐述 ,进 而引发 了笔者对其他 法律 问题的思考。
【 关键词 1自 然法学派 实证法 学派
一、Biblioteka 影片所反映的问题 从控辩双方 的辩论 中可 以看 出他们 的争议焦点主要集 中在 以下的 问题 :一是对 法官执行 自己国家 的不正义 的法律 时判决 其有罪是否符合公平 与正义?二是 国际法庭 是否对个人有管辖 权?三是法律是 否应 该溯及既往? 因为 在大多数 的国家刑 法是 不溯及 既往 的,如果 要对战犯进行审判 ,在 其实行行为之 前应 该有法律认 定其为犯罪 。而在 1 4 年8 ,在 新成立 的联 9 5 月8E 1 合 国的影 响下 ,美苏英法 四国签署 了 “ 伦敦 四国协定 ”,一致 决定建立 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主要 战争 罪犯 。但审判德 国纳粹 领 导人仍然难 以找 到国际法上 的依据 ,因为依据伦敦协 定审判战 争罪犯 可能 引起这样 的说法 ,即认 为本法律是一个新 的法律 , 而被告进行 为本法律所谴责为犯罪 的各项活动 时,这一 法律 尚 未 生效 。上述问题之所 以存在 则是 由于不 同的哲 学理 念共存所 造成 的。 在 法哲学思想 的发展 中主 要有两大学派 的对 立 :自然法学 派与实证法学派 。虽然 自然法 学派经历 了古代 自然法学派、古 典 自然 法学派、近代 自然法 学派和现代 自然法 学派 ,其 内容也 经 历了一些变化 ,但其基本主张还是相 同的。 自然法学派基 本主 张是 :自然法 的本质 就是正确 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 的基础 ,凡是正义 的才是 善的和理性 的,正确 的 理性指明了善与恶 ,规 定了正当的行为与非正当行为的界 限,因 而为正义奠定了基础 ,作为人类行为规则的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即 正确的理性。因而非正义 的法律 是无效的 ,不符合 自然法 的人定 法是无效的。 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 的法律 ,它高于人定法 ,人 定法不得违背自然法 ,否则将不是法律 ,即 “ 恶法非法”。 实证法 学派 则认为只有实证法 才是法律 ,所谓实证法 ,就 是 国家确立 的法律规范 。基于 这个观点 ,被统 治者 认可 的现行 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 的法律 ,而一般的或普遍的法律原 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上的东西 ,则毫无实际的法律效力 。 纳粹分子正是运用了这种理论创造了 “ 恶法亦法”的论断。 因此 ,对于上述 问题 的答 案如果根据不 同的法 学派 则会得 出不同的答案 。从 自然法观念 来看 ,当纳粹德 国制 定的实定法 违 反了 自然法上 的正义 、公 正等价 值和原则 时,作 为一个理性 的人 ,应坚决拒绝这些恶法 的执行 ,否则就是 不义 。因此对这 些法官进行判决有罪便是 符合公平正义 的。既然 自然法是永恒 存在的 ,就不存在所谓法 律不溯及既往 以及管 辖权 的问题 了。 相 反 ,按 照法律 实证 主义 的观 点 ,除 了实定法 本 身外 ,并 不

由《纽伦堡审判》引发的法理思考

由《纽伦堡审判》引发的法理思考

由《纽伦堡审判》引发的法理思考作者:覃婷婷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4期作为世纪经典案例的纽伦堡审判,其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精神的法的理性始终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

在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导演展现出来的是较量和争议,原告与被告的较量,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以及个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的争议,如何定义法律中缺失人性的正义等等,由此而来引发一些法理思考。

只要是正义之命令所要求,人就有义务服从俗世统治者。

因为这个理由,如果俗世的统治者没有掌权的正当名分,而只是篡夺来的,或他们命令人们去做不合正义的事,他们的臣属并没有义务去服从他们,除非在某些特殊的事例中,而与避免耻辱或某种特定危险有关。

——引自圣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在一个阴霾的冬日下午,我观看了美国1961年的黑白电影《纽伦堡审判》。

关于二战,我们不曾经历,甚至对它的了解也很肤浅,自然很多东西我们无法体会。

但是当某些字眼譬如正义,平等出现的时候,还是让我们热血沸腾。

毕竟,那些关于善和正义的法的理性在若干年后的今天依旧为我们所推崇。

映入我们眼帘的是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

导演选择的这个角度使得法律与伦理成了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

片中的审判围绕实施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过程中的一个智障绝育案和一个绯闻死刑案展开。

主审法官Haywood面临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直接施暴者,以Janning为首的被告们都是熟谙条规的法律界精英,在第三帝国的体制中他们恪守职责地为国家制定并且维护法律,他们用不屑和沉默来抵制审判,因为和其他战犯的负隅顽抗不同,他们有着维护正义的无罪信念和被迫服从国家机器而减轻自身责任的侥幸心里。

以Janning的辩护律师Hans Rolfe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例,这个Janning的崇拜者和追随者援引赫尔姆斯法官于巴克诉贝尔案指出绝育手术在美国早有先例,以此说明绝育法在德国施行的合法性;通过与证人的对质证明当时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确有智障和不正当性行为,以此说明当年案件的判决具有公正性。

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律原则

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律原则

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律原则体现的原则:1、审判认定主权国家发动侵略战争是违法的;2、审判适用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原则;3、审判否定了依据“上级命令”的辩由。

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如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法治经验:1、据以执行任务的法律必须是良法;2、执行任务时应该进行基本的道德选择。

1950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公布了由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纽伦堡原则》:原则一:任何人实施了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为此而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

原则二:即使国内法不处罚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国际法责任也不能由此而得以免除。

原则三:个人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官方地位不得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原则五:任何因实施了国际法上的罪行而受到起诉的个人,都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国际法上应受处罚的罪行是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原则七:实施上述违反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过程中的共谋行为也是国际法上的罪行。

纽伦堡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第一,作为战胜国的一方,对于战败国一方进行审判,在程序上是否公正。

比如,主持纽伦堡审判系列的法官来自美、英、法、苏四国,而正是这四个国家战后对德国进行了占领。

以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战争中犯下罪行的人,这当然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所以审判本身的正当性毋庸置疑。

但是,遗憾是,如果由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庭来审判,其合法性可能会更有说服力,但很显然,在战后特殊格局下,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存在不可避免的脆弱性,所以这样的主张很难实行。

因此,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的进步意义仍然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对于这些战犯,适用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审判?法律的援引是否正当?被告觉得最主要辩护就是他们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

对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姜宁法官所处困境的思考作者:王雅嫱来源:《北方文学》2018年第21期摘要:影片《纽伦堡审判》控诉了纳粹司法借法律之名行恐怖之实的罪行,同时引起对人性的反思。

本文通过分析对案件的审判,了解纳粹时期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对人性进行反思。

反思在所有观念都被扭曲,所有原则都被破坏时人性该如何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纳粹恶行;人性;反思美国联艺公司1961年拍摄的电影《纽伦堡审判》第34届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及最佳改编剧本奖。

影片中的主要人物姜宁是纳粹时期司法部部长,公道正派,但在纳粹的淫威下妥协,他依据纳粹制定的毫无公正道义的法律处罚了很多无辜的人。

为了恭行希特勒的意旨,在当时他掌控的司法体系接受了政府领导作出的肮脏任务,雇佣司法部来消灭犹太人和波兰人。

姜宁一直是善良的,既然他知道纳粹会给整个德国带来灾难,为什么仍然充当纳粹的打手?一、影片的背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进行了对第三帝国罪大恶极的核心人物的审判,在之后由美国文职法官主持了长达十二轮的审判,主要对象是医生,商人(为德国战争提供资源),法官(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还有工业家,军事人员,集中营看守和一些不著名的战犯。

诚如影片中检方劳森上校所说,坐在法庭上的这些被告身着法袍,声称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殿堂,却扭曲法律,毁坏了德国法律的正义。

审判的焦点是法官们是否该为执行纳粹时期不正义的法律致使上百万人遭到屠杀的结果负责。

实际上,在主要战犯审判之后,美国人组织的系列审判中的第三个案件,就是针对第三帝国法官的。

审判德国法官时已是纽伦堡审判的第三轮,电影《纽伦堡审判》也正是以此为原形,講述了这场“法官对法官”的特殊审判。

二、审判过程被告是四位纳粹司法高官。

姜宁是该影片的核心人物,影片主要围绕姜宁是否有罪展开。

另外三个受审的法官一个是希特勒的疯狂追随者,被洗脑的纳粹激进分子;一个是木讷的没有思想,平庸愚蠢的废物;另一个是尽忠职守的古板保守分子,他从始至终都认为自己为国家服务没有错。

纽伦堡审判评述

纽伦堡审判评述

《纽伦堡审判》观后感——英美法系法官的职业精神法学院09法硕李永MF0904034首次观看这部历史题材的影片,黑白的色彩更加增重了其历史感,影片从不同角度拷问了身处其时代的每个人的心灵。

作为一个法律人,从影片更多的体悟到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写作本文时,凝想人类长久文明素养、良好的法律成果为何无法阻止纳粹分子疯狂的暴政,同时典型的英美法审判方式,也给我深刻的印象,内敛深沉的海伍德法官、伸张正义的检察官、雄辩的劳尔夫律师,激烈的庭审现场让人充分感受到了英美法审判的规则。

本片中海伍德法官可以说之前是一位默默无闻的地方法官,他本人对于主持这次审判并没有什么荣誉感可言,影片中的海伍德法官对于自己可以由三名仆人服侍感到非常惊讶,而有所拒绝的意思,但听到他们生活处境,法官大人还是勉强接受了,从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可以看出他的平易近人、内敛深沉的个人品质。

对于这样的一次的历史性审判,首先个人认为首先要追溯下法律的发展,自从19世纪以后,实证主义法学在奥斯丁、哈特等人的引领狭隘得到极大发展,而法律实证主义所认为的法律视作是立法者(无论是立法机构的立法者还是司法立法)刻意创制的东西,整个法律规则是根据他们严格符合一项逻辑方案制定而成,抛弃“应然”,只重视“实然”,这样一种法学理念实质上成了纳粹在国家主义的口号下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帮凶。

而影片中以简宁为首的法官只是在执行了一个主权国家自己的法律,而海伍德据以何种拥有审判权?存在着法律依据上的矛盾。

当海伍德法官询问简宁博士是否承认指控时,劳尔夫辩护律师代表发言:“否认法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时”。

法官大人依据审判规则认为其否认了指控,这样的推理思维是法官职业素养体现之一。

这样的言语,也让海伍德法官深知这是一场“法官对法官”的审判。

历数纳粹制定一系列法律,纳粹分子以所谓的“国家利益”作为法律制定追求的目标,是实证主义法学的极端发展,而在此审判中,其实是在审判德国的司法体制,整个德意志民族都在处于审判之中,对于具体合法执行本国法律的法官的罪责如果认定则是存在理论上的价值冲突,海伍德法官承认法官们执行德国的法律是合法的,这一合法执行法律所造成的恶果,依据任何文明国家的法律:“任何人多要怂恿、帮助别人犯罪承担责任”,他所依据是自然法,法律是人类道德和良知的体现,是任何文明国家制定法律所应该遵循的原则,海伍德法官所具有的这种职业素养,是英美法系强调法官职业精神的必然的结果。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观《纽伦堡大审判》有感以上是我对这部片子的直观感受,这种感受是矛盾的,比如对以戈林为首的纳粹战犯的看法,和以杰克逊为首的法官检查官的看法,从片中反映的情况来看,无法用对与错来评价他们的所说及所做。

这其中有法理的矛盾以及人性的矛盾。

对于这次审判,任何的妄下结论都是不负责任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次审判,这是美、英、法、苏对纳粹的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战犯的审判,在外界看来这确实是“强国胜利的象征”,从某种意义上讲事实也是如此,但人类追求的并不是争出高下,成王败寇。

人们确实希望这次审判是“道德胜利的标志”。

而如果我们着眼于战争结束的的满目疮痍的景象,我们会发现在这次人类的浩劫中没有胜利者,哪怕是受益最大的美国。

这此审判的主题有二,也是人们从战争中汲取教训而尤为重视的两点,一为和平,二为人权。

战争中人类的种种行为,违背了自然法则,说人类是大自然最不听话的孩子再贴切不过了。

纳粹的种族屠杀政策、战争中生物化学武器的使用、核武器的产生等等,使人类笼罩在种族灭绝、世界毁灭的阴影中。

战争就像一头猛兽,一旦出笼便难以控制,没人能知道它会向哪里走,人类包括生存权在内的种种权利遭到践踏,战争的任何一方都要以人民的权利为代价去赢得战争。

因此遏制以侵略为目的的战争,保持人类的尊严尤为牵动人们的心弦。

从自然法的角度讲,支持战争以及种种罪恶行径产生的法律和条令即为“恶法”,不具有合法性,哪怕这些法律由合法国家颁布。

虽然种种恶果是国家的责任,但谁要对国家的责任加以承担呢?答案是人和组织,那么戈林等人以“军人服从命令的职业道德和准则”以及遵循本国法律行事为罪行辩解便以失败告终。

那么一个国家人民的人权不应该由本国来保障吗?对于纳粹对人权践踏的审判似乎对这个观点发起了挑战。

即这次审判突破了主权对人权的保障。

这看起来符合自然法,符合公平正义的准则。

而在那种状况下似乎也别无他法。

而以和平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国际法体系也由此逐渐形成。

这一切似乎都顺理成章,似乎真的淡化了“强国胜利的象征”,“似乎真的是道德胜利的标志”。

经典电影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结课作业、

经典电影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结课作业、

经典电影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结课作业------纽伦堡审判观后感这部影片是2005年根据约瑟夫·E·珀西科所著的《纽伦堡大审判》所改编的同名电影,而且完全秉承了原著忠于史实的特点,带领观众走进63年前纽伦堡法院的第600号审判厅,通过再现了对戈林、赫斯、里宾特洛甫等21名被同盟国认定为“主要战争犯”的审判,罗列了纳粹灭绝人性的罪行,以一个特殊的角度揭示了二战中纳粹所犯下的滔天大罪。

影片中关于法律方面的内容,我唯一的直观感受也是学到的东西便是法庭上的庭审程序,其他诸如自然法的复兴以及交叉旁问的庭审形式等专业知识,老师也给我们讲解了许多。

也是让我这种法律的门外汉了解了许多的专业知识,受用不尽。

这篇小文章主要还是讲讲我自己观看影片的感受以及对于看到的网上的一些言论的看法。

先来说说故事发生地:纳粹的精神所在纽伦堡。

纳粹时期的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却是纳粹的发源地和每年党代会的举行地,在《第三帝国内幕——阿·斯佩尔回忆录》中,这位曾经是希特勒的密友兼建筑师,详细描述了他为之营造气氛的党代会的狂热。

因此美国首席检察官杰克逊才会选择这里作为庭审地点,在这里将纳粹钉上历史的耻辱柱无疑是最恰当的。

对于纳粹,所有人的第一想法就是处死,我也不例外。

对于影片开场中四国的争论,从个人情感来说我也更倾向于苏联的那位将军。

不过,随着影片的展开,我也渐渐地明白这场审判的意义所在。

而且,这场审判从开始的指导思想上就注定了它的成功,它不是胜利者私设公堂,不是“胜者王侯败者寇”,而是以人类文明为原告,用无数的铁证揭示无法令人相信的罪行,同时向法律提出正义的质疑和请求,以求庇护善良民众的安居乐业与来之不易的和平。

庭审过程中最令当庭人员印象深刻也是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在法庭上放映的那一段美军所拍摄的有关集中营的纪录片,没有一句台词,只有黑白画面上那毒气室喷头堆积如山的尸体,以及渐渐清晰的抽泣声,整整四分钟。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
什么性质,
答: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性质~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规定~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的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犯罪。

因而战争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

这一罪行不适用法定实效的规定~任何时候国际社会都可以对这一罪行进行惩罚。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答: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答:关于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就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答: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是善意
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五是集体协助原则六是普遍遵守原则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战争罪的概念:违反战争法规定和惯例的战争行为~如杀害平民、奴役平民~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战俘、海上人员、人质~掠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破坏城镇、农村~除军事需要之外的破坏等行为视为战争罪行。

其意义: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中西法制之纽伦堡审判

中西法制之纽伦堡审判

中西法制之纽伦堡审判审判过程的辩论过程很精彩,被告的辩护律师很强大,他的言语犀利,头脑清晰明确,很会使用误导,并且他说的不无道理。

大概律师就是一个这样的职业吧。

剧情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直说我自己对此电影的感想。

恩斯特。

简宁是否有罪,该判什么样的罪,是这部电影的矛盾最尖锐的所在。

最后的结果为:所有人都被判无期徒刑——这个结论有点错愕,但是我觉得它是非常正确的。

不管纳粹做的事情是不是对的,作为战败者,战败国的国家政府重要成员,尤其是纳粹政府又做了那么多恶劣事情,这样的政府成员是应该上审判台的,不管你是不是其中的好人,也应该判这样的刑。

因为毕竟没有这个政府,没有你们这些领导人,很多恶劣事件都不会发生,这是你们这个成员组成的综合体造成的,所以你们这些成员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管你是出于何种目的。

对!法律就应该是公平的,不管他是为了国家还是为了人民,错了就应该受到它应有的惩罚。

不然法律岂不是空有一文,在各种事物面前不是都变得可以更改了?那样公平何来?最后的结尾,那位最高法官去看望恩斯特,他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你知道我为什么还给你判无期徒刑吗?因为你第一次给人判死刑的那个人其实是没有罪的。

这好像为这个纠结的影片划上了一个合理的句号,不过在我看来,没有那件事情我一样会判恩斯特无期:虽然法律可以从轻,但是不得不说,没有你们这些公职人员,纳粹政府不会范那么多错误,既然你在那个时候苟同了,那么你就为你自己范下得错误负责任,恩斯特简宁自己的认识是非常正确的,他们不是瞎子,聋子,哑巴。

所以结果就应该是这样子——给他们都判上无期徒刑。

换一句话说,恩斯特简宁在那个时候反对这些,最后从那个政府部门出来来了,那么他肯定是应该从轻处罚或者无罪的,但是那个时候没有。

所以那一件事情的从头到尾都已经错了,事情结束后在悔悟没有太多意义——对那些死去的人来说。

假如他们不是站在战败台上,他们就不一定会悔悟了,不是吗?东京审判好想是我在高一的暑假看过,已经没什么记忆了。

从电影作品《纽伦堡审判》透析法律价值

从电影作品《纽伦堡审判》透析法律价值

从电影作品《纽伦堡审判》透析法律价值
张莹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1945年至1949年美、苏、英二战盟国在纽伦堡组建国际法庭.对二战战败国的战争责任人进行了十三轮审判,史称纽伦堡审判。

其中第三轮审判,审理了纳粹德国的法官和政府官员,《纽伦堡审判》这部电影便以此为蓝本,讨论了二战后国际社会对战犯的态度及处理问题。

本文通过对该电影的评析,思考法律的正义价值以及法律人应具有的理性和良心。

【总页数】1页(P170-170)
【作者】张莹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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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

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

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

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

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

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

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二、案情介绍在纽伦堡审判中,控方列举了三个案件,一为绝育案,二为犹太人强奸案,三为达豪集中营案,围绕这三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些纳粹法官是如何维护纳粹邪恶机器的运行,指控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个绝育案,是按照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确保种族优越的法律进行的判决,法律规定对被医生认定有害于“种族优越”的低能人口进行强制绝育。

虽然被害人在法庭声泪俱下的作证曾受到迫害,但辩护律师拉尔夫轻易地化解了这种指控的力量。

因为前法官们当时是在“依法”办案,另一个最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反证是他列举出了就是在美国早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在这种情况下,单单以此来指控前纳粹法官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个犹太人强奸案,是根据当时纳粹德国的“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做出的判决,但这个案件相对前一个就有大的争议。

对事实的认定,对审理的程序,就在是前纳粹法官之间意见也不统一。

他们既然在一九三五年就宣誓效忠国家和元首,那在执行法律方面有多大的自主权?他们的倾向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这里就提出了有关法官职业操守的问题,是机械忠实于法律,还是在法律之上做出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这个案件里,被告最后被处死。

按劳森上校的观点,在这种不公正、即使按照纳粹法律执行的判决,也没有立场可言,纳粹法官们干脆是在受害人背后推了一把,这些前法官显然是纳粹国家暴行的共犯。

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个指控,就是在法庭内播放了达豪集中营的电影资料片。

劳森上校以此指控纳粹国家机器的邪恶罪行,在此之下服务于这个机器的人都不可能是清白的。

但这又有一个问题,对希特勒的看法,德国人和其他西方人大相径庭。

在多数外国人眼里,希特勒根本就是一个魔鬼,但在德国人眼里,希特勒在某种程度上是德国的救星。

是他领着德国走出一战战败的阴影,重塑了德国人的尊严,人民当初对他的爱戴是发自至诚的,即使是纳粹执政也是民主选举的结果,是所谓“人民的选择”。

在这种领袖光环照耀之下,失去判断力的不仅是现在被审判的前法官,而且包括那些纳粹德国议会里的议员及他们所代表的民众,是他们在纳粹的意识主导之下通过一项又一项法律,才使得纳粹党成为主宰一切的邪恶怪物。

在这种现实里,法官的道德取向还能发挥多大作用?何况他的道德取向也是纳粹式的,执行法律,乃是其忠于天职的表现。

作为审判的辩方则选取了一个绯闻死刑案,一个智障绝育案,两案都是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实施的结果,当年的主审法官是否对其审判负有个人责任呢?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当年的案件判决公正,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确有不正当性行为和智障;(2)对智障者施行绝育手术在美国亦有先例(赫尔姆斯法官于巴克1927年诉贝尔案);(3)主控检察官在法庭播放集中营残酷屠杀录像与本案无关,而且有碍公正判决应当不予采用;(4)德国法官对大屠杀没有知悉和过错,不应由个人承担国家责任。

在被告詹宁出于良心和自责当庭认罪并忏悔之后,辩护律师居然不仅没有缴械投降,反而奇迹般地反客为主,指责美国军火商、签订《苏德友好条约》并参与瓜分波兰的苏联、与希特勒签订宗教协定的罗马教廷、曾在绥靖演讲中称道希特勒的丘吉尔首相等都应当承担战争责任……这最后的反诘彻底击溃了主控检察官。

然而,海伍德法官惊人的公正定力赢回了法庭判决。

此时正值苏联兵临柏林,美国军方对海伍德法官施加了政治压力——要求对德国官员从轻发落以争取德国民众的支持一致反共。

而海伍德法官顶住了政治压力,坚决地依据案件本身案情,判决詹宁等人全部有罪入狱。

而被告詹宁当年正是因为顶不住希特勒的政治压力而做出了轻率的判决,海伍德法官公正的司法判决赢得了被告詹宁的尊敬。

在审判的最后,海伍德法官绝然地说:“依据政治信仰而杀死孩子,似乎是那么的理所当然!我们的国家至今还在叫嚣着为了保卫祖国、为了生存!在生死攸关的时候,恰恰能体现出这个国家代表的根本价值——为了苟活而不择手段!请问,活着到底是为了什么?今天,让世界注视这里吧:正义、真理和每个人的价值!这才是我们代表的价值!”唯有如此高屋建瓴的声音才是真正振聋发聩的,也唯有如此深刻的自我反思才能让刑柱上的罪人真心悔过,这才是人类超越情感的理性的光辉。

三、角色介绍1. 首席法官:Haywood2. 被告法官:Dr. Ernst Janning3. 检察官:Col. Tad Lawson4. 首席辩护律师:Hans Rolfe5. 控方证人:Rudolph Petersen6. 书记员:Capt. Harrison Byers四、法理分析1.“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与纽伦堡审判1946年二战刚刚结束,美、苏、英、法四国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将要对德国纳粹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进行审判,与一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以牙还牙的审判不同的是,此次不是胜者宣布败者为寇的审判,而是要告诉世人纳粹法西斯犯下的累累罪行,同时,还要把发动和指挥战争的主要分子绳之以法,以儆戒未来。

从人权保护的范围看,该审判跨越了国界。

当纳粹分子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被告律师认为控诉违背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诉方对此予以否认。

众所周知,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犯罪必须由犯罪当时已为法律规定的条文予以制裁,任何刑罚均无追溯既往的效力。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二战之前不存在禁止战争的规定。

但控方认为,1945年之前就有国际法规定了某些战争为非法,并且,德国是这些公约的签署国之一。

这些公约有:1928年由包括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在内的62个国家签订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该公约规定:“第一条:缔约各国以其本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宣布,彼等谴责利用战争以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在国家相互关系中施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缔约各国一致协议,在各国之间发生的一起争端或冲突,不管其性质与起源如何,永远不得以和平方法以外的方法解决之。

”1899年海牙公约中的缔约国一致同意,各缔约国在诉诸武力之前,凡属情况允许,应吁请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斡旋或调停。

1907年的海牙公约还规定,缔约国承允,彼等事先非经明确无误的警告,或采用附有理由的宣战形式,或采用附有条件的宣战的最后通牒形式,不得开始敌对行动,同时,海牙公约还规定禁止使用有毒武器等方法进行战争。

1923年国际联盟草拟的互助条约草案宣布“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

1924年2月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宣言“深信侵略战争永远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因此它是一种国际罪行”。

出席会议的国家包括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50多个国家。

1928年第六届泛美会议上的21个美洲国家一致通过的决议也确认:“侵略战争是对人类的国际犯罪行为”。

而纳粹政府却于1935年6月颁布法令废止了前《德国刑法典》第2条所规定的“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另外,德国政府还违背了多个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与其周边国家签署了一系列互不侵犯、尊重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条约,这些条约包括凡尔赛和约,与比利时、法国和英国签订的相互保证条约,同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签订的仲裁与和解条约,与丹麦和俄国签订的互不侵犯条约。

但是,上述条约不仅对纳粹德国毫无约束力,同时还为他们发动侵略战争起到缓兵之计的作用。

1938年3月12日纳粹德国入侵吞并了奥地利,3月15日侵占捷克斯洛伐克,9月1日进攻波兰;1940年4月9日入侵丹麦,5月10日入侵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1941年4月6日入侵希腊和前南斯拉夫,6月22日不宣而战侵入前苏联,12月11日向美国宣战。

为此,纽伦堡法庭判决书写到:“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临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

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

”因此,当德国纳粹分子宣布并使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时,控方断然认定被告丧失了利用禁止追溯既往这一原则保护的权利。

2.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在把自然法揉入实在法后,接下来是如何突破遮护肇事者的那道坚实的屏蔽——国家主权。

法庭遇到了自1846年以来形成的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这道篱笆,要突破主权屏蔽,必须重新界定主权管辖的范围——受国内法管辖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国际法责任和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限制和超越国家主权,否则它将无所作为。

这一结论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和现实:对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政府,因为“由于国家宪法可以经过法定的、虽然是比较困难的程序予以变更,所以人权除非以国际社会的有效承认为基础并受其保障,是不足以防止国家的粗暴侵犯的”。

在国家的名义下,一个国家的政府领导人可以侵犯本国公民的权利,也可以侵犯别国公民的权利,二战期间是后一种情况,是一个主权国家——纳粹德国——严重侵犯了别国公民的权利,因此,指控必须超越被告国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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