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分工

社团组织分工
社团组织分工

“春雨”文学社团组织机构及分工社长:刘昊淼

职责:负责上传下达,以及文学社重大决策的制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了解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召开文学社的内部会议,管理干部队伍;负责管理文学社网站;其它事项。筹办每学期的征文比赛。

副社长:秦雨晴曹鑫蕊

职责:协助社长,监督好各部门的工作;接受社长的委托,可以代行社长的部分职务。

宣传部长:杨笑辰黄雅萱

职责:积极与外校文学社开展联谊、经验交流活动,借鉴别人,提高自己;负责文学社活动海报的制作;负责下发各种通知;登记社员活动出勤状况。

组织部长:李晨希杨世元

职责:带领编委做好文学创作、征稿、投稿、审稿和出版刊物报纸等工作;负责协助社长搞好征文比赛。

各年级负责人:李欣玲胡美莲

职责:负责传达、执行上级分配的任务。

文学社编委:李悠然张艺琳周子涵张舒婷杨曼孙琪媛

葛净然张茜颖王婧文刘珊彤孙敬怡王佳琦高源王文清

杨宇涵孟欣澳赵怡菲郭瑞杰付馨琪葛航王烨王堃黄欣

职责:协助组织部长进行校刊的审稿和出版工作。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 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 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 第九条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协会与校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单位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场地可由指导单位进行提供,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使用当天社团对教室的卫生、设备负责,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凭申请存根向该社团索要赔偿或拒绝下一次审批。 第十二条社团须服从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说明,经认可后视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社团内部的会议; (二)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 (三)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 (四)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 (五)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 (六)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 (二)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促进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全体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工作人员的准则,对全体成员适用。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在工作开展前,须先认真制定至少一套计划或者方案,然后协商修改为较为合理、详细的计划或者方案,重大活动还须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在工作开展前,须适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责任,细致分工,讲清注意事项。 第五条在工作开展期间,各部门、部长、部员之间须保持沟通,协调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 第六条在工作开展期间,须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能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及时重新调度。 第七条在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活动后勤、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第八条在工作开展结束后,要及时、全面地做好工作总结,组织部须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工作计划制定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确定目标;

(二)集思广益,提出草案; (三)充分斟酌,确定计划。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精简会议时间,确保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十一条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秘书部须做好非常规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开会前须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围绕主题和议程开会;(二)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要求,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 (三)会议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与会人员发言须简明扼要,表意准确。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期间,与会者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保持安静,注意力集中; (二)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插话,有问题应得到会议允许后方能发言; (三)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走动、离场。 第十四条秘书部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部长会议由秘书部部长负责会议记录,部门会议由秘书处派遣相关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秘书部须及时收集、整理会议材料,并归档。

最新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公司岗位设置表

公司各部门岗位设置方案 一、岗位设置原则 1、岗位设置的数目应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对岗位的设置不要太多,岗位数量要尽可能的少,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所有的工作尽可能的集中,不要特别分散。从经济角度来说,不必花很多人工费。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承担很多责任。 2、所有岗位要求实现最有效的配合 岗位设置的时候,对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区分为主责、部分和支持三类,这样来确定配合关系。主责是指某一个人所负的主要责任;部分指只负一部分责任;支持是指责任很轻,只协助他人。每个人的主责、部分和支持一定要划清楚。 3、每个岗位能否在企业组织中发挥最积极的作用 每个岗位是不是在整个企业组织中能够发挥最积极的作用。岗位在组织设置里面,应该使它发挥最大作用。每一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主责,然后有部分或者支持性工作。 4、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是否协调 “是否协调”是指岗位之间的责任不交叉、没有空白。避免某一个责任张同志是主责,李同志也是主责,两个人分不清到底谁是主责,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谁主动。一项职能没有人负主责,就是岗位职责出现了空白。 5、岗位设置是否符合经济、科学和系统化的原则 如果岗位设置得特别多,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就多,企业支付的费用就多,这不符合经济化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少,可能某一个事情没有人管,或者某一个岗位的员工负担特别重而产生怨气,这项工作就做不好。所以要体现经济化原则,也要符合科学原理。 二、部门岗位设置表 部门岗位设置表 部门名称 职位总数部门总人数 职位名称职位人数主要职责分工

备注 部门岗位设置表1 部门名称总经办 职位总数12部门总人数18 职位名称职位人数主要职责分工 主任1建立完善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负责公司行政管 理、公关宣传、企业文化、总务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后勤主管1负责公司车辆、办公用品、环境卫生、餐饮、物业等后勤保 障的管理与服务。 行政内勤1负责公司行政综合事务管理与服务 企划1负责公司宣传策划工作 司机班长1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 司机7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及车辆维护保养 行政主管1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企管主管1负责公司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信息建设1负责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建设 行政外勤1负责公司公共关系工作 文化宣传1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企管员1负责公司企业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备注红色岗位根据公司发展及部门职能扩展逐步配置。 部门岗位设置表2 部门名称人力资源部 职位总数4部门总人数4 职位名称职位人数主要职责分工 经理1负责人力资源部全面工作 招聘培训员1负责招聘及培训方面的工作 薪酬绩效员1负责薪酬福利、绩效考核方面的工作 劳动关系员1负责员工关系及本部门其他日常工作 备注红色岗位根据公司发展及部门职能扩展逐步配置。 部门岗位设置表3 部门名称董事长办公室 职位总数2部门总人数3 职位名称职位人数主要职责分工 董事长助理11协助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发展方面的工作 董事长助理21协助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 董事长秘书1协助董事长日常事务方面的工作

公司社团管理办法

公司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社团日常运作,加强社团组织管理,更有效提供丰富多彩的社团生活,搭建交流平台,培养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社团以“自愿加入、真诚交流、加强融合”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一个参与者必须认同和遵守。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成立的社团团队及经员工自主发起后,经过公司审批通过的社团团体。 第四条权责 1. 企业文化部: 1)社团的成立与废除的核准,进行统筹协调及监督工作; 2)监督社团在国家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 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3)每年度末做好下一年度员工社团总体经费预算; 4)社团经费预算的分配; 5)社团活动费用审核及报销事宜。 2. 社团社长: 1)应遵循“平等、民主、自觉、主动、服务”的行为准则; 2)订立本社团的管理制度,组织讨论并把握社团具体规划与发展方向; 3)讨论决定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形式等;

4)社团活动场地的联系协调工作; 5)活动公告,统计参加活动人数,并做好相关活动记录,每季度末前一周内向企业文化 部提交社团人员出席记录及活动现场照; 6)积极吸纳新社团成员,做好变更记录,人员发展,建立社团内部的协调员组织加强社 团管理; 7)预算、监督、审核、报销并记录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8)年末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并提交企业文化部,每月底发费用明细至企业文化部备案; 9)配合人企业文化部做好社团相关事务工作; 10)所在社团既有备案信息变更或重大事宜由负责人主持通过与社团全体会员共同讨 论决定,最终报企业文化部审核通过或备案; 11)卸任前做好接班人安排,公告社团成员、企业文化部。 3. 社团成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 遵循社团的目的、原则、章程和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形象、利益; 4) 对所在社团的组织形式、内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 参与社团的选举,申请社长、副社长资格等; 第五条社团组织 1.社团自我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干涉其活动时间、活动方案等活动流程制定; 2.社团各项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不得与公司相关制度和劳动纪律冲突; 3.社团如在活动频率周期内(月周期)相关活动举办非因不可抗力而不达计划或成员满意 度、参与积极性低(不到全体社团成员的50%)、会员人数低(不足10人),企业文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 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主要通过院学生会社团部贯彻实施。 第二章学生社团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经院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可聘请老师或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但须事先征得社团部和院团委同意方可聘请; (四)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五)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社团部除名,并到院团委备案。如若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同自行离开所在社团。 (六)学生社团要在社团部的指导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或修改会章、会规,选举或任命负责人,并报社团部备案; (七)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团纪处分者; (二)经社团部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 (三)已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最新社团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苏州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校社联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负责校社联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管理模式。三星级社团以在本学院(部)内部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为主;四星级社团可以在本校区(本部、东区、北区统称老校区)范围内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五星级社团可以在全校范围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挂靠单位为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的社团可以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提供,学校对于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的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公司岗位设置表之欧阳家百创编

欧阳家百创编 公司各部门岗位设置方案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岗位设置原则 1、岗位设置的数目应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对岗位的设置不要太多,岗位数量要尽可能的少,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所有的工作尽可能的集中,不要特别分散。从经济角度来说,不必花很多人工费。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承担很多责任。 2、所有岗位要求实现最有效的配合 岗位设置的时候,对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区分为主责、部分和支持三类,这样来确定配合关系。主责是指某一个人所负的主要责任;部分指只负一部分责任;支持是指责任很轻,只协助他人。每个人的主责、部分和支持一定要划清楚。 3、每个岗位能否在企业组织中发挥最积极的作用 每个岗位是不是在整个企业组织中能够发挥最积极的作用。岗位在组织设置里面,应该使它发挥最大作用。每一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主责,然后有部分或者支持性工作。 4、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是否协调 “是否协调”是指岗位之间的责任不交叉、没有空白。避免某一个责任张同志是主责,李同志也是主责,两个人分不清到底谁是主责,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谁主动。一项职能没有人负主责,就是岗位职责出现了空白。 5、岗位设置是否符合经济、科学和系统化的原则 如果岗位设置得特别多,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就多,企业支付的费用就多,这不符合经济化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少,可能某一个事情没有人管,或者某一个岗位的员工负担特别重而产生怨气,这项工作就做不好。所以要体现经济化原则,也要符合科学原理。 二、部门岗位设置表 部门岗位设置表

部门岗位设置表1 部门岗位设置表2 部门岗位设置表3

部门岗位设置表4 部门岗位设置表5 公司岗位设置总表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1.doc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1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学生各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生处领导下,由学生自愿参加,经组织考核批准成立的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类、文艺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科技创新类、社会科学类等。 第二条社团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学生处社团部作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办事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部以“管理、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学生处社团部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覆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加强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是社团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八条凡本校学生,承认协会章程,对社团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均可申请入会。 第二章社团管理 第九条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聘请至少一名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教师和干部担任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和校规校纪相抵触。 6.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受广大学生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成立社团组织要向学生处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学生处批准、备案。学生社团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学校社团管理办法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伊川县白沙镇豆村小学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一个新的部门----社团活动管理中心。以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暂行)》。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职能如下社团管理中心保障社团的自主独立。包括:工作和活动策划开展的自主独立。 招聘社员的自主独立。换届选举的自主独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二、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有序进行。 三、从大方面管理社团 四、审核社团的创建。 五、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强制解散不符合规定的社团。

六、社团活动管理中心隶属于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接受社团活动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但不属于团委学生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分八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管理机构;三是成立、年审和注销;四是组织建设;五是活动管理;六是经费管理;七是工作保障;八是附则。 《办法》指出,高校学生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办法》指出,高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高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高校整体工作中。高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建立健全团组织。高校学生会组织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办法》指出,高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高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要实行年审制度,及时做好学生社团事项变更的登记、章程的修改和注销等工作。 《办法》指出,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该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办法》指出,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高校相关部门批准。高校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 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制订《****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大学生社团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指导的院大学生社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群众组织,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

外,另设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院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2名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