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9)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出行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车指为满足学校日常运行和师生出行需要,由学校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车辆,包括校车和校园巴士。
第三条学校车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安全可靠、服务周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学校车的运行应当遵守国家公路交通法规,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车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车数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计划。
运行计划应当包括车辆调度、车辆线路、车辆运行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六条学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确有必要更改或取消的,应提前通知师生,并做好安排。
第七条学校车的停靠点应合理分布,确保学校内任何一个地点都可以方便地搭乘学校车。
停靠点的设置、调整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条学校车的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行驶经验,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学校应当对司机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安全行车、服务师生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车应注重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学校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学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补车辆故障、更换磨损零部件,并保证车辆清洁整洁。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校车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学校车的运行情况、师生乘车情况等信息,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学校车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学校车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车的乘车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车门乘车和下车,严禁在行驶中乘坐或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学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轮胎、刹车、灯光、安全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车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和急救设备,并确保灭火器、急救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十四条学校车的乘客座椅应固定牢靠,车辆内应设置稳固的把手和保护装置,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车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7篇)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7篇)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1)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幼儿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幼儿入园、离园或者接送幼儿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幼儿园校车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客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安全约束装置应当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车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季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儿。
幼儿园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五)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七)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八)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九)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幼儿园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十)驾驶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驾驶证情况、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的查询;(十一)驾驶人接受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查询;(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021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语: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工具,校车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 ___。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 ___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___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___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___教育、公安部门会同___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档
2020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
下文是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 校车运载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以及⾃然灾害、恶劣⽓象条件或者重⼤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的校车优先通⾏。
校车运载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车道以及其他禁⽌社会车辆通⾏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的路段⾏驶。
第三⼗⼆条 校车上下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标志。
校车在同⽅向只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四条 校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五条 载有学⽣的校车在⾼速公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80公⾥,在其他道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60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的道路上⾏驶,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象条件时,最⾼时速不得超过20公⾥。
第三⼗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为的前提下先予放⾏,待校车完成接送学⽣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进⾏处罚。
第三⼗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定期将校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政部门。
校车安全新规定解读(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校车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校车安全新规定。
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对校车安全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学生在校车上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监督检查,预防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3.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校车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管理1. 校车运营公司: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等条件。
2. 校车许可审批:校车运营公司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3. 校车标识:校车应当安装统一的校车标识,并喷涂明显的校车标志。
三、校车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经过专门培训,具备校车驾驶技能。
2. 健康状况:校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3. 安全意识:校车驾驶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校车乘车安全要求1. 乘车人数:校车乘车人数不得超过核载人数。
2. 乘车秩序:学生上下车应当排队有序,不得拥挤。
3. 安全设施: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急救箱等。
4. 应急预案: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
五、校车管理责任追究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
2.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3. 校车运营公司责任: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4. 驾驶员责任:校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六、实施时间1. 新规定实施:校车安全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开校车的人员,如果超载处罚的话,原来是行政处罚,现在是刑事处罚了,现在我们国家关于校车这方面的安全是越来越重视了,主要还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很多的校车安全的事故造成的儿童死亡。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伪造、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3~7年徒刑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标准同时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下文是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校车指的是学校自有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四条校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校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年检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校车管理员和安全教育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校车司机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参与校车使用管理。
第二章校车第十一条学校应购买或租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校车应制定固定的运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行驶。
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GPS定位装置,学校应及时掌握校车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校车应配备安全窗、应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校车使用规定,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驾驶员第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条校车驾驶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驾、超速行驶和使用手机等娱乐设备。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适合驾驶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篇)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4、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
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5、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
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
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6、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7、学生乘车时在值周老师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队上车。
二、校园自行车、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1、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
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
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3、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5、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协同查处。
6、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7、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8、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
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9、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范文(二篇)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范文一、校车管理概述1.校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而开通的专用交通工具,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
2.学校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提高校车的安全性能。
二、校车运营管理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车管理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2. 校车驾驶员应具备合格的驾驶技术和相关证件,每年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3. 校车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及时消除隐患。
4. 学校应加强对校车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5. 学校应明确校车的行车路线和班次安排,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和及时抵达学校。
三、校车安全保障1. 校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逃生装置、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有效性。
2. 学校应落实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让学生了解校车的安全使用方法。
3. 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校车事故,并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4. 学校要做好校车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四、校车应急预案1. 学校应制定校车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有序、迅速地处置,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2. 校车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3. 学校要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合力。
五、校车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校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学校要积极响应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
3.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的监督作用,建立家校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校车安全。
六、校车安全宣传1.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校车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学校要定期组织校车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外界的宣传,提高社会对校车安全的关注度。
3. 学校可以通过校园电视、校车广播等方式进行校车安全宣传,确保宣传覆盖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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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
本期指南特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
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
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
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
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
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
此举是从实际出发。
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
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
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
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
否则就是非法。
六、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
其中,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
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
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
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八、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
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
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九、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否则从重处罚。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十、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
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
鉴于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
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根据公众意见,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