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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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5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5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工作,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农村更新改造按村庄更新改造规划实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取得的宅基地分配权在落地前,权利人自愿放弃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可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再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有偿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宅基地有偿调剂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村级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宅基地有偿调剂操作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自愿放弃宅基地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确保拥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用房。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应当由村级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第七条有偿调剂的受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调剂面积和已有审批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并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权利人退出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也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第八条有两个以上调剂需求意向者的,有偿调剂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

保证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起拍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宅基地有偿调剂合同。

第十一条拍卖结果由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后附相关资料报国土、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办理行政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拍卖所得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村级组织收取。

第五条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计收标准,村级组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户控制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3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以下原则规定确定,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一)已实施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按照本村实施改造时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二)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有的土地类型,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居住和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转让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宅基地转让行为,保障宅基地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转让的概念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情形。

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三、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宅基地;(二)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土地;(二)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宅基地;(二)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转让的条件1.转让方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即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受让方具备相关条件受让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是农村居民,且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3)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要说到义乌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嘿,那可真是一块硬骨头!这不,改革一出手,大家都开始围观了,议论纷纷。

你看,宅基地这玩意儿,原本是农民兄弟的“家底”,每个村子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人有宅基地,土地上的“三权”就成了村民的命根子。

原来这三权分别是“使用权、承包权、流转权”,简单点说,就是你这块地是你家的,但你能不能用它、租出去或者卖掉,就得看这些权怎么分配了。

这三权一混合,搞得人头晕脑胀的,很多地方的宅基地也就成了“死地”,村民能用,可用来干啥呢?也就看着地荒废了,赔本不干。

所以,义乌的改革简直是“大刀阔斧”一招,解决了不少人心头的老大难问题。

改革最厉害的地方,嘿嘿,真是把这“宅基地”从一个束缚了很多年的“铁链”变成了“自由鸟”。

你看看,农民的“使用权”不变,但通过“流转权”他们可以把地租出去,甚至卖掉,挣点外快也没问题。

这一改革简直就像给大家的“财富密码”加了密,让土地不再是废物,而是变成了可以打工、挣钱的“宝藏”。

试想,很多农民朋友以前看着地荒芜,心里别提有多着急了!如今有了改革,他们不再是地的“俘虏”,而是土地的“主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简直爽翻了。

说起这些,义乌的农民可是很有心得的。

有些村民干脆把宅基地租出去,开起了民宿,赚的可是盆满钵满。

尤其是那种村落靠近城市的地方,大家纷纷把地流转给了想在这住一住的城市人,自己也因此发了一笔小财。

你说,土地不再是“死物”,反而成了可以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活物”,这是不是就像把“死狗”养成了“金鸡”?想当年,谁能想到自己那块小小的宅基地,竟然能成了财富的源泉!你说,宅基地三权分置这改革,真是解放了“农民思维”。

以前村民们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土地是自己的,哪敢乱来?而现在,改革让他们意识到,不仅是可以用地,甚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赚钱,真的是给他们的“眼界”打开了一扇新窗。

很多人开始琢磨如何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收入,结果一算账,发现自己并不比城市人差,反而能过得更滋润!不仅仅是土地的流转,改革的另一个亮点是它给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拥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宅基地转让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转让的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4.宅基地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5.宅基地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宅基地转让的程序1.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五、宅基地转让的限制1.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外商。

3.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条件的人员。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已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

六、宅基地转让的效力1.宅基地转让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转让合同对转让双方具有约束力。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解

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解

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解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涉及到宅基地的转让。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里面有一系列的流程和规定需要遵守。

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讲讲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流程。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就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它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要进行宅基地转让,有一些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满足的。

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得是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这是因为宅基地是为了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如果转让给外村人或者城里人,那可就不符合规定啦。

其二,转让方必须要有“多宅”,也就是说,除了要转让的这处宅基地,他还得有其他合法的居住场所。

其三,受让方在本村没有宅基地。

要是受让方已经有了宅基地,再受让一处,那不就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了嘛。

其四,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那满足了这些条件,具体的转让流程是怎样的呢?第一步,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一份书面的转让协议。

这份协议要写清楚转让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转让的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协议得写得详细、清楚,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第二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转让申请。

申请的时候,要带上转让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是看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

第三步,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了,会将转让申请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会进一步审查,包括查看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符合乡镇的规划等等。

第四步,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会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让村里的其他人都知道这个转让的事情,如果在公示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

第五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一步非常重要,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受让方才真正拥有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转让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原宅基地使用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证明等材料。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一、准备工作
1.确认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首先需要确认待转让的宅基地是否符合
法定转让的条件,如是否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是否具备规定的面积
要求等。

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解决相关问题。

2.协商确定转让方案:转让方需要和受让方协商确定转让方案,包括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
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法律程序
1.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使用费用、使用期限等。

2.履行法定权利转移手续:双方签订合同后,转让方需要到相关部门
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这通常包括向村委会、农委、土地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3.交付使用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双方需要进行实际的宅基地使
用权交接,转让方将宅基地使用权交付给受让方,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三、注意事项
1.了解法律法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前,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
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保留证据:为避免争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转让合同、手续办理的证明文件等。

3.遵循程序:在整个流程中,双方需严格遵循法定的手续和程序,确
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关注政策变化:由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可能会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因此,双方在进行转让操作时应时刻关注相
关政策变化,以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一、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鉴于甲方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并有权转让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二、宅基地基本信息: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坐落:土地权属证号:土地权属证书照片: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宅基地转让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应于三日内办理宅基地的过户手续。

四、权利保证:1. 甲方保证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不存在任何影响宅基地转让的纠纷和权属争议。

2. 甲方保证宅基地的面积、地理位置、所处土地性质等信息的真实性,乙方转让后不得追究。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后,应向乙方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证书,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六、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1. 乙方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按照规定进行继承,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七、宅基地使用权的责任和义务:1. 乙方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自行建设或购买住房,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

2. 乙方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宅基地使用权管理费,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

3. 乙方在使用宅基地期间,有责任保护宅基地和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修缮费用。

八、宅基地的管理:1. 乙方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修缮、绿化等。

2. 乙方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附属设施,但需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县、乡政府的规定。

九、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支付宅基地转让价款或违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宅基地房屋转让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房屋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为了居住、生产和生活而依法取得、使用和处分的一块土地。

宅基地房屋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在村民之间的转移。

在我国,宅基地房屋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宅基地房屋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房屋转让的条件1.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转让方应当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农村居民。

受让方也应当具备农村居民身份,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2.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 转让方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转让方在转让前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4. 转让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在转让宅基地房屋前,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缴纳相关税费;(3)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 转让方应当保证宅基地房屋的安全、合法转让方应当保证宅基地房屋的安全、合法,不得将房屋转让给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宅基地房屋转让的程序1. 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就宅基地房屋转让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2. 转让方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转让方应当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房屋转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3)转让协议;(4)其他相关材料。

3. 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收到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2)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宅基地房屋是否符合安全、合法要求。

4.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

宅基地土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土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为了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土地类型。

宅基地土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土地转让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又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

本文将从宅基地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转让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宅基地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宅基地土地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取得受让人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宅基地土地转让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取得受让人的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宅基地土地转让的规划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宅基地土地转让的物权变动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土地转让的流程1.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宅基地土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2. 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支付宅基地土地转让费用。

宅基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为建造住宅而使用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用地。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转让涉及到土地、房产、权益等多个方面,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十分严格。

本文将详细阐述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宅基地转让的基本条件1. 转让主体资格宅基地转让的主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受让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

宅基地受让人是指依法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

2. 转让客体宅基地转让的客体是指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转让程序宅基地转让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签订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2)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双方应当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3)公告: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登记前,应当对转让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4)支付转让费用:宅基地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5)注销原使用权证:转让登记完成后,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宅基地转让的限制条件1. 法律法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2)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土地的;(3)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敏感区域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2. 政策限制根据国家政策,以下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1)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2)转让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宅基地转让的程序1. 转让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转让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3)宅基地使用权证;(4)转让合同;(5)其他相关材料。

宅基地房屋转让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房屋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房屋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宅基地房屋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涉及多种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宅基地房屋转让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宅基地房屋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根据该法规定,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依法转让其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承包地转让登记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宅基地房屋转让的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要求。

4.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当取得宅基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5.宅基地房屋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宅基地房屋转让的程序1.签订转让合同。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宅基地转让适用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土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宅基地上,依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转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宅基地转让必须依法进行。

本文将围绕宅基地转让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宅基地转让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宅基地转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土地公有制,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宅基地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迫转让或接受转让。

3. 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宅基地转让应当优先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防止宅基地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4. 公共利益原则宅基地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宅基地转让的条件1. 转让方具备转让资格转让方应当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转让方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具备相应的使用权证书。

3.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愿达成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4. 转让方与受让方符合转让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具备相应的土地用途。

5. 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变更土地登记等。

宅基地转让一般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一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用于居住的农村土地。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转让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宅基地转让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转让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宅基地转让的一般法律规定。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涉及到了宅基地转让问题。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宅基地转让行为作为一种合同行为,也受到该法的调整。

三、宅基地转让的一般法律规定1.宅基地转让主体资格宅基地转让的主体资格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转让主体资格包括:(1)转让方:转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受让方:受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转让条件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3)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宅基地转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相邻权、地役权等。

单一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单一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宅基地性质的前提下,将其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转让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宅基地转让涉及到农村土地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农民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单一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互换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宅基地转让的条件1. 转让主体资格宅基地转让的主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家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承担农村土地管理职责的组织。

2. 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转让标的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3)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宅基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

3. 转让方式宅基地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买卖;(2)赠与;(3)互换;(4)继承。

义乌宅基地转让

义乌宅基地转让

义乌宅基地转让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_______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页共2页。

2024年-转让农村宅基地最新的协议(通用)

2024年-转让农村宅基地最新的协议(通用)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通用)尊敬的各方:本协议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转让行为,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并保障各方权益。

本协议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转让活动。

第一条定义1.1农村宅基地: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拨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

1.2转让方:指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1.3受让方:指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转让条件(1)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3)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4)宅基地未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让宅基地用于自住;(3)符合当地农村宅基地分配条件。

第三条转让程序3.1转让方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转让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2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3转让双方持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4转让双方应签订本协议,并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4.1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价。

4.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3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转让方应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并承担转让前的相关税费。

5.2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3受让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承担转让后的相关税费。

5.4受让方应合法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违约责任6.1转让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2受让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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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或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双方互换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条件审查: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转让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并经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三)挂牌转让: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转让合同。

受让人资格条件由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和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

第十六条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村级组织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不低于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决定。

在使用年限内再次转让的不再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但应扣除已使用年限。

土地所有权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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