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报告制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1.31°13′10.″4N/122°28′00″E;2.31°13′10.″4N/122°40′00″E;3.30°55′28″N/122°40′00″E;4.30°55′28″N/122°28′00″E。
(二)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处和31°13′10.″4N/122°28′00″E处连线;(三)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四)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连线;(五)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1°40′00″E处连线;(三)Y3报告线: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五)Y5报告点:南支灯船。
第六条船舶由L1、L2、L3、L4、L5、Y1、Y2、Y3报告线或航经正横Y4、Y5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应当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
已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
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抛锚的船舶,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1 适用船舶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1.1 客船;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2.1.1 31°13′10.4″N 122°40′00″E;2.1.2 30°55′28″N 122°40′00″E;2.1.3 30°55′28″N 122°28′00″E;2.1.4 31°13′10. 4″N 122°28′00″E。
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3.1 报告格式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E 航向F 航速G 始发港I 目的港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U 总长及总吨3.3. 报告要求3.3.1 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3.2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3.3.2 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2款中A、I和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3.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3.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1.1 边界线1.1.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1.1.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00N 120°40′.000E38°00′.300N 120°27′.000E1.2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38°03′.417N 120°29′.300E37°58′.450N 120°58′.400E1.3通航分道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部宽度为2.5海里,东部宽度为2.3海里;中间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14.7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82°(真航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东部宽度为2.2海里,西部宽度为3.7海里;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9.8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02°(真航向)。
2 警戒区2.1 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 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2.2 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 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3 特别规定3.1使用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守听VHF08、VHF16频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外来文件清单
2016.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7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员2012 (678)号
中国海事局
2012.10.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8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25号
国务院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 海船舶(2012)798号
68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
2010.4.12
海事局
指定人员/安监室
6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海事局
201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6)521号
中国海事局
2016.9.2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上海海事局
2011.1.8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2
老铁山水道船舶安全航行特别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海事局
2010.7.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3
关于实施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国海事局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8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2013年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3月5日附件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1.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2151、62001、62221、6226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13940、13989。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闽江口水域定线制由七星礁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线、分隔带、边界线、通航分道、警戒区和避航区。
2.船舶定线制范围(七星礁分道通航制)2.1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成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
26°05′50.7″N,119°51′32.8″E26°05′50.7″N,119°51′52.8″E26°03′50.7″N,119°51′52.8″E26°03′50.7″N,119°51′32.8″E2.2边界线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6°05′50.7″N,119°50′26.2″E26°03′50.7″N,119°50′26.2″E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6°05′50.7″N,119°52′59.4″E26°03′50.7″N,119°52′59.4″E2.3通航分道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西边界线与分隔带之间的水域,宽度为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主交通流流向为180°(真航向)。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
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前言《上海港航路指南》自2006年3月出版后,在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新航法,规范船舶航行、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上海港迅速发展,黄浦江沿岸码头功能转换、洋山深水港区及其中转枢纽建设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上海港港区及附近水域内航道、锚地、码头等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为便于船舶驾引人员及时了解各航段和水域航道航法、助航设施、锚地以及港口服务等变化情况,上海海事局组织编写出版了《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引用的资料截至2008年4月底。
广大航海人员使用本补篇的同时应参照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并注意收看(听)航行通(警)告。
在该补篇出版之际,谨向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补篇中不足之处更希望得到航运界同仁的批评、建议,以期修正。
上海海事局二〇〇八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相关规章制度 (1)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二、《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第二节航道航向、航距、航道宽度表 (7)一、宝山北航道 (7)二、洋山深水港区主航道 (7)三、洋山深水港区东支航道 (8)四、金山航道 (8)五、长兴水道 (8)第三节锚地与系船浮筒 (10)一、长江口~圆圆沙灯船 (10)二、吴淞口~浏河口 (11)三、黄浦江 (11)四、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附近 (11)第四节引航作业点 (12)一、长江口及长江上海段水域引航作业点 (12)二、洋山深水港区及金山附近水域引航作业点 (12)第五节灯浮位置及名称 (13)一、深水航道 (13)二、南槽航道 (13)三、原C4分隔带 (13)第六节主要码头泊位设施 (14)一、五好沟LNG事故气源备用站码头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五好沟航油码头 (14)二、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码头 (14)三、外高桥电厂储备煤场码头实施改造 (14)四、上海外高桥粮食储备库码头 (14)五、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料码头延长 (15)六、石洞口第二电厂扩建工程性码头 (15)七、石洞口第二电厂(华能电厂)脱硫码头 (15)八、上海港罗泾港区二期工程码头 (15)九、芦潮港车客渡码头改造工程(一期) (16)十、上海电气临港重装备基地重件码头 (16)十一、新建中船临港船用大功率柴油机生产基地码头(一期) (16)十二、洋山LNG码头工程 (17)十三、洋山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 (17)十四、洋山深水港区三期工程 (17)十五、新建上海漕泾电厂卸煤码头 (17)十六、黄浦江内下列船厂搬迁 (18)十七、黄浦江内下列码头终止装卸作业 (18)十八、江南造船厂迁移更改厂名 (18)十九、粤海长兴船坞工程有限公司改名扩建 (19)二十、振华港机长兴生产基地码头 (20)第七节水下管线 (21)一、上海长江原水过江管 (21)二、新建浦东五好沟~长兴岛海底通讯光缆 (21)三、新建上海~长兴~崇明过江海底光缆 (21)四、新建宝山至崇明天然气过江管 (22)五、宝钢至堡镇光缆 (22)六、南门至罗泾段光缆 (22)七、北港4号禁锚区及附近水域分布概况 (23)第一节相关规章制度一、《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自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长江口 黄浦江VTS报告制
长江口黄浦江VTS报告制
北槽进口:北报告线CHO8报吴淞交管。
北报告线—D3浮CH08,守听CHO6和16。
D3浮.改CH09报吴淞交管, D3—圆圆沙灯船CH09. 圆圆沙灯船—64浮CH71. 64浮—浏河CH27.
黄浦江进口:101浮CH19报吴淞交管。
107浮【草临线】VTS频道换CH08. 高阳路时[泰公线]报董家渡海事,并报告伴航拖轮船名。
121浮【徐浦大桥】CH13报告吴泾海事。
靠妥码头后再报告吴泾海事。
黄浦江出口:码头CH13报吴泾海事本轮将出口。
鳗鲤嘴时CH08报告董家渡海事鳗鲤嘴出口并报告伴航拖轮船名,107浮【草临线】换CH19,101浮CH71报告吴淞交管.
长江出口:
浏河—64浮CH27, 64浮—圆圆沙CH71, 圆圆沙—S0浮CH26, S0—北报告线CH08.。
中国港口船舶报告线
◎船舶航行于大连港界以内,航速不得超过8节。
大连VTS
(大窑湾分区)
VHFCH08
0411/82622716
8262400282622230(FAX)
◎进出大窑湾29号浮报VTS
青岛VTS
VHFCH08
0532/86671271
86671272
82826589
82680919(FAX)
5388756(FAX)
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38°20.409′N/117°55.37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VTS区域内的所有航道均是单向航道;内航道(55°~235°)、外航道(59.5°~239.5°);
◎对所有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长山VTS
VHFCH08/16
◎船舶驶离报告线时,不需报告。
烟台VTS
VHFCH09
0535/6742651
6696480(FAX)
第一报告线: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的圆周线。
第二报告线:1、船舶经由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62N/121°25.95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
烟台VTS
(龙口管理区)
VHFCH12
0535/6742651
6696480(FAX)
以屺姆角灯塔(37°41.13'N/120°13.50'E)为圆心,半径12海里的水域。
烟台VTS
(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
VHFCH11
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东报告线:以蓬莱头灯塔(37°49.83′N/120°44.55′E)为圆心,半径8海里自(37°57.83′N/120°43.93′E)到(37°49.30′N/120°54.64′E)的圆弧线。
游艇驾驶员培训2012-10版
D.发出绿色星光信号
……是表示我船遇险的正确方法:A A.用VHF呼叫MAYDAY
B.用SART呼叫SOS
C.用EPIRB呼叫MAYDAY
D.发出绿色星光信号
…..表示我船遇险:A A.本船不断发出长响信号
B.发出三声长响声号
C.发出一声长响信号
D。以上均正确
……表示我遇险:A A.在船上燃烧火号(如燃烧油桶等〉
B.3000元 C.5000元 D.2000元以下
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 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其改正,对操作人员除罚款外,并可扣留适任 证书-----:C A.1个月
B.一周
C.3个月至6个月 D二个月
VHF通信设备: ★VHF是水上移动通信重要系统,用于近距离
使用海锚时机是:D A.顺风顺浪
B.无风无浪
C.侧风侧浪
D.顶风顶浪
解除前往救助的义务是:B A.认为不必要时
B.得到遇险船不再需要前往救助通知时
C..距离遇险船较远时
D.船东或在船人不同意时
海锚缆松出长度约艇长的-------倍?B A.1倍
B.3倍
C.2倍
D.5倍
解除前往救助的义务是:B A.认为不必要时
B.16条/16种方法 , ·
C. 6部分
D.14条
“国际信号规则”规定的“救生信号”分为 个部分:A
(旗帜、声号、莫斯、手旗、无线电、灯光) A.6. B.5 C.7 D. 8
表示我船遇险的方法是:A A.两手臂左右平伸展开,缓缓反复向上、下挥动
B.两手臂左右平举,左右水平运动
C.一盏自灯或火焰作左右水平运动
长江河口段上自江苏太仓徐六泾下至海口,长约:B A.150公里 B170公里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N 122°29′″E;〔2〕31°07′″N 122°30′″E;〔3〕31°07′″N 122°33′″E;〔4〕31°05′″N 122°33′″E;〔5〕31°05′″N 122°30′″E;〔6〕31°06′″N 122°29′″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N 122°29′″E;〔8〕31°00′″N 122°30′″E;〔9〕31°00′″N 122°33′″E;〔10〕30°58′″N 122°33′″E;〔11〕30°58′″N 122°30′″E;〔12〕30°59′″N 122°29′″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N 122°33′″E;〔30〕31°06′″N 122°35′″E;〔31〕31°05′″N 122°35′″E;〔32〕31°05′″N 122°33′″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35〕30°59′″N 122°33′″E;〔36〕30°59′″N 122°35′″E;〔37〕30°58′″N 122°35′″E;〔38〕30°59′″N 122°33′″E。
国务院批准长江口整治规划
进难以进行。
工艺改造时首先考虑减少人工砂的流失,即在一级筛分时生产一部分半成品砂;其次是将中石进入立式冲击破碎机进行整形,同时也可增加人工砂的产量;再就是将合理调配二级筛分系统出砂筛网网眼尺寸,以降低棒磨机的生产压力。
3.2.3 工艺改进论证(1)现场实施的可能性。
根据原有工艺和现场实际,将一级筛分楼最下一层的中石筛网更换为人工砂筛网,对混合料运送胶带机方向稍做调整并增设运砂皮带机即可完成对一级筛分系统的改造。
二级筛分仅架设1条运送中石入仓的胶带机即可完成改造。
经测量,系统平面和空间布置可行。
(2)设备生产能力可行性。
一级筛分系统圆振筛最下一层筛网生产中石的设计能力为150tΠh,而生产细度模数(Fm)不大于3.0的人工砂生产能力经评估计算不小于80tΠh,圆锥破生产人工砂的含量不大于60tΠh,满足生产能力的要求;二级筛分系统圆振筛上层筛网的中石实际生产能力240tΠh,满足中石生产能力的要求(生产能力150tΠh,返回量20tΠh);皮带机的输送能力满足要求。
(3)改进后能达到的预期效果评估。
经分析计算:①一级筛分采用干法出砂可直接增加产砂不少于24%,可提高石粉含量2%~3%,可减小系统生产用水量25%~30%,同时减小废水处理量25%~30%,人工砂直接成本降低8%左右;②经过立轴式冲击破碎机后生产的中石粒形会明显好转,有效降低针片状含量,降低中石的比表面积,降低用水量,可改善泵送混凝土的和易性和降低水泥用量。
不足之处为砂的针片状含量会上升和干法生产扬尘较大,需合理开机组合和采取措施降尘。
3.3 工艺改进后系统运行效果经过工艺改造和试运行,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砂的生产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改进的效果见表2。
通过工艺改进,使人工轧制玄武岩生产骨料级配和品质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有效改进了单纯依靠棒磨机制砂进行细度模数调整的工艺,降低了成本消耗,降低了水电能耗和资源消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黄浦江航行报告点
黄浦江航行报告点:黄浦江航行报告上海黄浦江航行要点黄浦江多深航行黄浦江注意事项篇一:黄浦江航行指南12/1505CH13 向吴泾海事处申请在开源码头备车离泊开航同意备车,1514车备妥,1525海丰1号拖轮带妥船尾左舷协助离泊,并向吴泾海事处申请离泊开航同意,1527开始解缆,1535缆清开始绞锚,1544海丰1号缆清,1548锚上向右调头出口开航巡逻艇在前面领航。
1630闵浦,1725徐浦大桥,1735平120号浮海龙拖5号带妥缆开始护航CH08并向董家渡海事处报告。
1812卢浦大桥,1828南浦大桥,1854高阳路海龙拖5号离开护航结束CH08并报董家渡海事,1918杨浦大桥,2008过107号浮CH19向吴淞VTS报告,2049平101号浮出口CH71报吴淞VTS(外高桥深水航道限速12节)。
2147圆圆沙灯船出口走南曹CH26VTS频道守听,13/0250过南曹灯船北上GC355,V12.5节(转CH08守听)进长江口北槽及黄浦江航法VTS报告点1,长江口北报告线用CH08向吴淞VTS报告动态,CH09向吴淞VTS报告申请北槽(长兴高潮前1小时-5小时是交通管制时间),进北槽D3#浮CH09向吴淞VTS报告(工作频道06)。
(长江口北报告线到D3#浮航时约需一小时左右)2,抵圆圆沙灯船CH71向吴淞VTS报告并申请锚位,由吴淞VTS指定锚位(吴淞口锚地1-10号),抛妥锚后CH71向吴淞VTS报告3,备车起锚前CH71向吴淞VTS申请备车,锚上向吴淞VTS报告,进航道上线也要向吴淞VTS报告(锚地到吴淞口101#浮约有6海里左右吴淞高潮前半小时抵101#浮,需提前两个小时备车起锚)4,抵黄浦江101#浮(左)(工作频道06)CH19向吴淞VTS报告(电话报董家渡海事)→103#浮(左)→104#浮(左)→客渡(淞三线)→105#浮(左)警戒区→张华浜码头(右),→106#浮(左)→军工路码头(右)→1号掉头区→107#浮(右)(CH08守听)(客渡草临线)→108#浮(右),→110#浮(右)(S15-S20)系浮筒(右)→客渡东嫩线→2号掉头区(蚱江码头对开)→111#浮(右)→(B1-B4)系船浮筒(右)→朱家门煤码头(左)→(B8-B11)系浮筒船(右)→金定线(西沟信号台)→112#浮(右)→(B19-B25)系浮筒(右)→杨浦大桥→歇宁线(宁国路)→(B27-B32)系船浮筒(右)→民丹线(民生路)→(B34-B37)系船浮筒→3号掉头区(黄埔码头对开)→其秦线(秦皇岛路)→113#浮(左)(B40-B43系船浮筒)→泰公线(公平路)→高阳路码头(拖轮护航CH08报黄埔海事)→114#浮(左)(路家咀弯头)→十六铺(东东线),大达码头→(杨复线)→115#浮(右)(董家渡弯头)(塘董线)→南浦大桥(南陆线)→116A#浮(左),116B#浮(右)→周南线,周江线(周家渡)→卢浦大桥(江南船厂{右})(不知名轮渡线)→开平码头(右)→118#浮(左)(龙华弯头)→9B81-B85)系船浮筒(右)→120#浮(左)(鳗鲤咀弯头)(进口CH13报吴泾海事动态,护航结束CH08报黄埔海事)→121A#浮(右)三港线(上海白猫厂)(闵行海事13)→121B#浮(右)→122#浮(左)→白云山船坞(右)→123#浮(左)→131#浮(右)陈车线(闵行海事处)→132#浮(左)→133#浮(左)→闵浦大桥(右闪绿:中定绿:左闪红)→木材公司码头,冷库码头,粮库码头(第三个码头)。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 m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 h至北漕中高潮后1 h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 m或吃水大于9.8 m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 h之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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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报告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35)30°59′31.4″N 122°33′08.6″E;(36)30°59′03.3″N 122°35′24.4″E;(37)30°58′32.3″N 122°35′24.4″E;(38)30°59′00.5″N 122°33′08.6″E。
(三)C1分隔带。
A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2海里:(13)31°07′10.3″N 122°31′41.0″E;(14)31°09′10.6″N 122°31′41.0″E;(15)31°09′10.6″N 122°32′16.0″E;(16)31°07′10.3″N 122°32′16.0″E。
(四)C2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61海里:(19)31°00′36.0″N 122°31′41.0″E;(20)31°05′09.9″N 122°31′41.0″E;(22)31°00′28.8″N 122°32′16.0″E。
(五)C3分隔带。
B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23)30°56′28.0″N 122°31′41.0″E;(24)30°58′32.0″N 122°31′41.0″E;(25)30°58′24.8″N 122°32′16.0″E;(26)30°56′28.0″N 122°32′16.0″E。
三、通航分道(一)A通航分道。
为A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31°07′10.3″N 122°33′08.6″E;(33)31°07′10.3″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4)31°05′09.9″N 122°35′24.4″E;(4)31°05′09.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通航分道。
为B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9)31°00′18.0″N 122°33′08.6″E;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40)30°57′45.7″N 122°35′24.4″E;(10)30°58′13.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通航分道。
为C1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18)31°09′10.6″N 122°33′08.6″E;(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31°07′10.3″N 122°30′48.5″E;(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通航分道。
为C2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4)31°05′09.9″N 122°33′08.6″E;(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8)31°00′46. 8″N 122°30′48. 5″E;(5)31°05′09. 9″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通航分道。
为C3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10)30°58′13.9″N 122°33′08.6″E;(28)30°56′2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7)30°56′28.0″N 122°30′48.5″E;(11)30°58′42.9″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一)长江口NO.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41)31°08′10.3″N 122°34′29.0″E;(42)31°13′10.4″N 122°34′29.0″E;(43)31°13′10.4″N 122°40′00.0″E;(44)31°08′10.3″N 122°40′00.0″E。
NO.1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NO.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45)31°00′17.6″N 122°34′29.0″E;(46)31°04′09.9″N 122°34′29.0″E;(47)31°04′09.9″N 122°40′00.0″E;(48)31°00′17.6″N 122°40′00.0″E。
NO.2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一)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31°06′14.0″N 122°21′12.0″E;31°06′16.9″N 122°29′38.6″E;31°06′03.8″N 122°29′38.6″E;31°06′01.0″N 122°21′12.0″E。
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31°03′07.0″N 122°16′27.0″E;31°00′30.8″N 122°29′38.6″E;31°59′27.4″N 122°29′38.6″E;31°02′10.0″N 122°16′12.0″E。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1 适用船舶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1.1 客船;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