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 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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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以商业票据为主体的票据融资业务发展迅速。

随着新会计准则对票据行为的风险转移和收益确认原则和方法的调整,在满足新准则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科学假设,合理简化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从新旧准则差异出发,对现今金融企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问题对策性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金融企业商业票据贴现会计核算
目录
一、票据贴现的相关概念及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
1、概念 (1)
2、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1)
二、银行票据贴现的具体账务操作 (2)
1. 发放票据贴现款 (2)
2. 每月结息日及贴现到期日 (3)
3. 贴现申请人提前赎回票据时 (3)
4. 到期收回贴现票款时 (3)
5. 到期未收到付款人的票据款时 (3)
6. 受理同业转贴现申请时 (3)
7. 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转贴现融资 (4)
8. 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再贴现融资 (4)
三、金融企业票据贴现目前存在的问题 (5)
1、票据贴现市场缺乏票据基础 (5)
2、贴现业务收益与风险错位 (5)
3、法规制度不完善 (5)
四、金融企业票据贴现问题的对策思考 (6)
1、建立规范开放的票据贴现市场。

(6)
2、逐步实现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

(6)
3、加强法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7)
浅谈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及存在问题
一、票据贴现的相关概念及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概念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业务可以分为三种: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经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票据以再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获取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银行票据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2、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1)主要会计科目的变化:对于商业银行无论是利用票据贴现融出资金或融入资金,旧会计准则都通过“贴现”这一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而新会计准则则取消“贴现”这一会计科目,增上了下列两个会计科目:(1)“贴现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2)“贴现负债”科目本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等业务融入的资金。

(2)其他相关会计科目的变化:(1)增设“吸收存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出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2)增设“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3)增设“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3)账务处理的变化:新旧会计准则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贴现利息的处理方法不同。

旧会计准则:在贴现当日由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审批的贴现凭证和商业票据审核无误后计算贴现利息,并将日贴现利息直接计入“利息收入”(银行融出资金时)或“利息支出”(银行融入资金时)科目中。

新会计准则:(1)贴现日,将商业票据的面值与实付金额的差额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银行融出资金时)或“贴现负债——利息调整(银行融入资金时)”科目中。

(2)资产负债表日或票据到期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从“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贴现负债——利息调整”科目转入“利息支出”科目。

二、银行票据贴现的具体账务操作
银行票据贴现账务处理可以分为发放票据贴现款、到期收回贴现票款、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转贴现融资等八种情况,特列出这八种银行票据贴现账务处理科目,以方便同业朋友交流了解。

1.发放票据贴现款
发放票据贴现款时,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按贴现利息,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若为买方付息票据,收取买方付息人贴现利息,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同时,按贴现利息,借记“活期存款(买方付息户)”或有关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

2.每月结息日及贴现到期日
按贴现天数计算结转利息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等科目。

3.贴现申请人提前赎回票据时
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票据贴现(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

若合同或协议规定提前赎回票据退回贴现申请人相应贴现利息时,按其未实现票据收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按退回贴现利息金额,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按不退回贴现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4.到期收回贴现票款时
按票据金额,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票据贴现”科目。

5.到期未收到付款人的票据款时
借记“活期存款”、“贴现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上,贷记“票据贴现”;按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收取逾期利息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6.受理同业转贴现申请时
按票据金额,借记“票据转贴现”科目,按计算的转贴现利息,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科目,按实付转贴现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每月结息日及转贴现到期日,按贴现天数计算结转利息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转贴现到期,收回票款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票据转贴现”科目;转贴现到期,未收到付款人的票款时,借记“存放中
央银行款项”、“贴现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票据转贴现”科目。

7.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转贴现融资
应区分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买断式。

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以票据转贴现方式融资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转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科目,按票据金额,贷记“票据贴现”科目;同时,将未实现递延收益转入利息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第二种情形:回购式。

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以票据转贴现方式融资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转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递延支出(未确认转贴现支出)”科目,按票据金额,贷记“票据融资(转贴现融资)”科目。

每月结息日及转贴现到期日,按转贴现天数结转分摊未确认转贴现利息支出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支出(未确认转贴现支出)”科目。

转贴现到期,金融企业收到票款时,借记“票据融资(转贴现融资)”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金融一网提示:贴现到期日前及到期日的相关会计处理,与前述的“票据贴现”相同。

8.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再贴现融资
应区分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买断式。

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再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科目,按票据金额,贷记“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科目;同时,将未实现递延收益转入利息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第二种情形:回购式。

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转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递延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票据融资(再贴现融资)”科目。

每月
结息日及再贴现到期日,按再贴现天数分摊未确认再贴现利息支出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科目。

再贴现到期,收到票款时,借记“票据融资(再贴现融资)”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有关贴现到期日前及到期日的会计处理,与“票据贴现”相同。

三、金融企业票据贴现目前存在的问题
1、票据贴现市场缺乏票据基础
贴现市场必须以票据为基础。

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认识的滞后,操作上的随意使票据难以推广,贴现市场也缺乏主体。

企业效益差,商业信用低,企业普遍不愿意接受商业汇票,不利于贴现市场发展。

2、贴现业务收益与风险错位
一是贴现再贴现资金少,同时贴现利率过低,贴现业务收益不能抵补资金成本,效益与预期风险极不对称。

票据利率市场化滞后,票据贴现利率的规定使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多持审慎态度,怕担风险。

二是占用贴现行联行资金。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联行清算制度不统一。

贴现行办理商业汇票收款时因不能及时收回联行汇票资金,必须先自行垫付,影响贴现行资金的流动性、效益性。

三是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收回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影响商业银行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积极性。

3、法规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社会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立法落后。

另一方面各地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汇票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规章制度不统一。

造成商业银行汇票变现能力弱。

同时我国的票据法规政策及公布的《票据法》都未明确界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含义,不便于商业银行操作。

加之执法不严,逃避债务者仍以有理有利者自居,地方保
护主义、行政干预也使赖帐“钉子”户长期存在,都破坏了票据贴现市场所需要的信用环境。

四、金融企业票据贴现问题的对策思考
1、建立规范开放的票据贴现市场。

只有在统一贴现市场的基础上,才能实行统一的贴现利率,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目的。

央行才能真正运用再贴现率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配合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

企业在使用商业银行汇票时能自由地通过贴现市场取得资金;商业银行在贴现市场上获得的票据也能自由通过转贴现、再贴现市场进行买卖获得融资,从而增强资金流动性。

为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吸收更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企业加入票据贴现市场,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商业汇票。

同时使所有商业票据持有人能进入市场,自由进行转让,这样才能加强票据流动性,促进商业及银行承兑汇票发展,为央行再贴现政策工具效应传导提供载体。

2、逐步实现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

票据贴现利率的行政管制人为抑制了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挫伤了商业银行贴现业务的积极性。

因此在票据利率尚未市场化之前,应逐步放宽利率浮动范围,推行差别利率,增加利率弹性等。

随着央行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票据风险程度及其资金供求因素商定贴现利率。

金融机构的转贴现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再贴现利率,准备金利率自主商定。

即在票据市场充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放开利率管制,以市场化管理为主,由供需双方自主入市,自动议价、自愿成交,使票据利率适应并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

央行虽不再直接干涉其价格水平形成,但可通过一定程序、方式体现政策意愿、表明政策导向。

3、加强法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当前应尽快完善信用立法,重建良好的信用秩序,大力打击逃废债行为。

同时,完善《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有关内容。

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规则、办法和处理原则的统一,使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操作得以规范。

各地商业银行也应制订一套合理科学的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

在中央银行内部,应加强再贴现业务的集中管理,再贴现限额可适当向大中城市倾斜,强化货币政策的幅射作用。

为保证再贴现业务健康发展,应对辖内分支行再贴现业务实行不定期检查,分支行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再贴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按总分行规定的对象、条件、业务程序办理再贴现业务。

建立无理拒付银行承兑汇票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提请金融机构防范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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