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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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作者:李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法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有很多限制,个人在国际法中到底有没有主体地位讨论不断,争论不休。

本文认为,法律的宗旨是为社会活动服务,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在个人权利日趋受到重视的情况下,个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越来越重要,地位从原来的客体发展到目前的主体,虽然不是完全主体,但其主体地位不容小觑。

关键词国际法个人主体地位作者简介:李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7-02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趋强烈,个人权利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个人(法人和自然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否具备主体地位,如果具备主体地位那么是怎样的地位,这个问题目前学界对此争论不断,这里结合目前全球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发展背景对这个问题做浅层分析和论述。

首选,为了确认个人是否在国际法中有主体地位,先了解国际法中主体的定义。

目前,我国学者大多认可的定义是,国际法主体要具备三个标准:(一)可以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二)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可以直接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三)可以进行国际求偿。

这类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往往不属于这个主体之一。

不过,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上层建筑,它的发展取决于物质基础也就是经济发展水平。

这是个动态过程,所以法律的定义也应该顺应历史发展与时俱进。

在19世纪末实体主义法学逐渐取代自然主义法学并获得统治地位,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而个人只是国际法的客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社会连带法学派提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这种观点存在理解偏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争论开始围绕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个人在国际关系中得权利和义务的实定法规定展开讨论,主要是因为二战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国际社会对个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开始认可。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辨析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影响,并探讨其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将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概念界定,明确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接着,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演变,从古典国际法的国家中心主义到现代国际法对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步认可。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践表现,如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起诉权、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救济途径等。

本文还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的视角,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国内法的关系。

分析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制约。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犯罪的管辖、人权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分析这些趋势如何影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本文将结合以上分析,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反思与展望。

评估当前国际法体系下个人的地位是否充分保障其权利与义务,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体系,促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

通过本文的辨析,旨在为深化理解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能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的法律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须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第二,须有独立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第三,须有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而直接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这意味着这些实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

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

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

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标题: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在国际法上,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逐渐凸显,其权利与义务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而个人仅仅是国家的附属对象。

然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不受国家界限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的设立和运行也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使个人可以直接面对国际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诸如生存权、个人尊严权、自由和安全权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得到国际法的明文规定和保护。

同时,个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也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不参与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人类道德和国际法的行为。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于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际犯罪责任。

个人应当承担起对国际法的遵守责任,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规则和标准。

同时,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还可能因为涉嫌或实施了国际犯罪而受到国际法庭的追究和判决,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罪等。

总的来说,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和认可。

个人在国际法上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是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围绕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探讨、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个人参与国际法律程序的实践案例展开。

对于国际法是否应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文章展望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景,分析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以及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国际关系、权利、义务、法律程序、前景展望、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地位、作用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实体。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则被视为国际法主体中的客体而非主体。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日益重要地位,一些国际法学者开始探讨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并非完全陌生。

在某些国际法领域,个人已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人权法领域。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其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仍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构建的,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和讨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调和探讨,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越来越重视。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仅是一项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关乎国际法体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问题。

1.2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确定了单独的人在国际上的地位,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联合体。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和古希腊,对个人权利
的保护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

自古以来,个人都被认为是有权和义务
的主体,具有拥有物权,进行侵权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资格。

现行国际法赋予了个人一些权利和豁免,如基本人权,自由和安全,保护性待遇,司法保护和考虑。

特别是,国际法上个人被赋予了
抗辩权,即当他们面对任何指控时,他们有权向法庭辩解并提出论点。

此外,国际法还保证个人的财产权的有效性和不可侵占性。

此外,个人在国际法上还有义务。

例如,国际法声明了个人对国
家和国际秩序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法也规
定了个人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社会风俗的义务,以建立和维护尊重和
和平的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法认可和保护个人的责任,以及基本权利。

国际
法确保个人享有司法保护和合法的权利,并使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维
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本文从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出发,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在论述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和影响,分析了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其中的地位,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展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未来以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个人虽然在国际法中并不是主体,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探讨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义务、地位、影响、种类、论点、展望、重要性、总结、未来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特定团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体现了国际法的主体性原则,即国际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而不是适用于全体人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实体。

国家拥有独立性和主权性,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被国际法所规范和约束。

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备受争议。

传统上,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

不过,随着人权和国际犯罪等议题的日益重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也越来越频繁。

在总体上,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广泛而复杂的,包括各种不同的实体和组织。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在不断发展和探讨中,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2 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中,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备受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只是国际法中的客体,不具有主体地位;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应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那么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文/zuowen/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

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

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

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

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次,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表明个人作为被惩处的对象而存在的,享有惩处犯有国际犯罪的个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依照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因而作为惩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

再次,虽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具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规定,但这些公约是国家之间制定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人权条约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依然是有关缔约国,而个人只不过是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从国际人权法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从国际人权法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说 是从 国际法 院的有 关判 决 中归 纳所 得 ,持 两要 件 说 的学 者多 认 为个人 是有 限 的 国际法 主体 。 [ 4 1 此外 .政 策定 向学 派 的著名 国际法 学 者罗 瑟 琳 ・ 金 斯完 全 抛 弃 传 统 的 国 际法 主体 概 念 ,使 希 用 参 与 者 fat ia t 一新 的概 念来 形 容 国际 p r c n)这 ip
从 国际人权法 看个 人在 国际法上 的地位
卜凌 嘉
( 东 商 学 院 , 广 东 广 州 50 2 ) 广 1 30

要 :本 文 对 有 关 个 人 国际 法 地 位 的 学 说 进 行 比较 分 析 ,主要 从 国 际人 权 法 的角 度 对 构 成 国 际法 主体 各
个 因素 进 行 分 析 ,认 为 个 人 通 过 国际 人 权 公 约 享 有 国 际 上权 利 ,承担 国 际 法 的 义务 和责 任 ,并 根 据 国 际人 权 保 护 机 制 拥 有 一 定 国际 求 偿 能 力 , 因此 应 该 承 认 个 人 在 国 际 法 上 具 备 了 有 限 的 主 体地 位 。 关 键 词 :个 人 ; 国际 法 主 体 ;国 际 人 权 法
发展 的现实 ,但 由于其 缺 乏必 要 的客 观性 而 未能 得 到广泛 接 受 。 本 文将 主要 从 国 际人权 法 角度 ,结合 理论 和
实践 对个 人 在 国际法 上 地位 问题进 行 分析 .以求
二 是单 一 要件 说 。此 说认 为 国际法 规 定 了个
人 在 的权利 义 务 。由此 可得 出个 人 是 国 际法 的 主 体 。持 这一 观 点 的学 者 如劳 特派 特 认 为 。当 国 际 法 规定 了个 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个 人 就成 为 国 际法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跨国公司要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 条件是具备法人资格,即必须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此外,跨国 公司还需要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满足这 些条件后,跨国公司便获得了国际法主体资格,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跨国公司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后,需要遵守和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税收、环保等义务,以及保障员工的 人权和利益。此外,跨国公司还需在全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障全球公 民的权益,积极参与全球公益事业等。
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跨国公司可能面临违反国际法的风险,如未履行相关的税收、环保等义务,或侵 犯人权等行为。这不仅会导致公司受到经济制裁和罚款,还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 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跨国公司需要承担在国际法框架下的责任,如有违 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将变得更加重 要和突出。未来,跨国公司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制建设和合规管理,保障自身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跨国公司也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为 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此外,跨国公司还应当注重履行社会责任, 保护员工和全球公民的权益,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其在全球市场上运营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之一。通过了解和研究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跨国公 司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其在全球市场上的成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参考内容三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探讨
在国际法的漫长历程中,关于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备受。随着全球化的 深入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愈发凸显。本次演示将围绕个人的国际法主体 地位进行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化理解。最后,文章将总 结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一、本文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规定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和探讨。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评析,不仅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个体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和尊重程度。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发展脉络、现状以及争议,并对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评析。

通过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促进国际法的完善与进步,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概述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长久以来对于个人的地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被视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往往被边缘化,甚至忽视。

随着国际社会的演变和发展,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和确认。

在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主体地位的变迁与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连。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承认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

随后的《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实践也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某些权利,如基本人权、难民权等。

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某些国际法律活动,如国际诉讼、国际仲裁等。

个人还可以通过国内法体系间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仍受到一定限制。

一方面,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往往需要通过国家来实现和保护。

另一方面,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尚未达到与国家完全平等的程度。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经历了由边缘化到逐渐重视的过程。

现代国际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的主体地位,但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限制。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作者:张军旗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06期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

“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

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

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迄今尚未达成共识,颇有斩不断理还乱之感,但因其属于国际法学的基本问题而一直受到学界关注。

历史上曾有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

这种学说无视国家具有拟制法律人格的现实,简单地将共同体成员等同于共同体本身,因此已为学术界所抛弃。

现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的对立:(1)“赞成说”在承认国家及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同时,认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对具体范围的界定也存在分歧。

(2)“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1 〕两种观点长期相持不下的重要原因有三:一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该问题不仅涉及对国际法主体构成要件的不同看法,而且还涉及法理上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什么叫做创设了一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或义务,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途径与权利的救济程序的区分及关系,义务的存在与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之间的关系,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的区别,等等。

二是这一争论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我国有学者认为承认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导致否定国家主权的后果。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主要内容:二战结束后,国际环境日趋稳定。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因此国际间的行为规则必然成为当前的、各个国际主体必然注意的问题。

一系列的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然前提。

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然出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

其中有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

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与义务关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争论很大,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不同的法学工作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到的结论也不相同。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论。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使之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2. ”有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3.。

??个人是否具有以上的条件也是判断其是否是国家法的主体的一种依据。

一、个人就其本身的能力来讲,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法上有比较确定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当事者,限丁•国家。

”4.因此,作为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有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浅析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

浅析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

浅析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随着国际社会的风云变幻,国际关系也变的纷繁复杂,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碰撞,无不左右着个人的生活与发展,同时个人也可能影响着国际发展走向。

当今世界,国际法范围内个人的地位日益突出,权利义务日益凸显,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这一问题的回答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国际法主体,即是“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它必须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一战之前,传统国际法普遍认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基本主体,其他主体是被赋予国际法主体资格,权利与义务一定程度上受到自身情况或条约规章限制,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而对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仍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个人是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两方面。

对于前者,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个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个人只是国际法的客体或者地位在于主体客体之间;肯定者认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是法律关系参加者,是权力的享受者和义务承担者,基于此并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个人在国际法上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有关赋予个人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关个人在国际法庭上诉讼权的国际公约规定,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等,因此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而对于后一个方面,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在他看来,国家不具有人格,其权利义务均依靠国家中的个人,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只是组成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手段。

因此国际法是为个人制定的规则,是以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存在的连带关系为依据的。

对于上述争议,我认为:首先,不可否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直接表现为个人可以排除国家干预直接在国际法庭行使诉权,如1907年中美洲五国在华盛顿缔结的设立中美法院的条约规定:缔约国国民可以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个人有权与有关缔约国以平等地位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逐渐成为各国间交往与合作的基础。

其中,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备受。

本文将简要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念,分析相关问题,并探讨中国在此方面的实践及政策。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

在过去,国际法主要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国交流的增多,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目前,国际社会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认识尚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个人只能作为国家的工具或代理人为国家行使权利,而不能独立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另一些人则主张,个人在国际法上应拥有独立的地位,能够享有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评析法律地位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是当前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只能作为国家的成员或代理人为国家行使权利。

但也有学者主张,个人应拥有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律责任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不应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个人应该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中,个人被视为权利的主体,同时也可能成为权利侵犯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区分国家和个人在不同程度上的权利和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会被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公司可以成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可能仍然受到限制。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中,虽然个人可以主张权利,但国家仍然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

中国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实践探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者:陈琰杨永奕陈晓红韩景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1期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

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

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地位作者简介:陈琰、杨永奕、陈晓红、韩景云,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4-02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

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

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

他们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豍。

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固然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作的行为。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摘要: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

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

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

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价值及其实现——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为视角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价值及其实现——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为视角

国 际法 , 主要 调 整 国 家之 间 的法 律 , 以“ 是 国
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 的法律 ” ¨ … 。国家是 国际
法 的当然主体 。国 际法 是 由于 国家 之 间 的交 往 日
值也发生 了变化 , 个人在 国际法 中的地位也不断 提升 。
益频繁, 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有一整套 的规则来规 范和引导 , 而产生和 日益发展的。同时 , 国家在 国 际社会 中全面、 独立参加各种政治、 经济、 法律活动 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主导地位 , 而国际法的内容和
律关 系 , 在其 中能起 重 要 的作 用 。这 一 类 观点兼 并 容 了个人 、 国际组 织 、 民族解 放 组 织 和 主权 国家 , 提 出者 主要 是 一些 西方 国 际 法 学 者 。 国际 法 的主 体
包 括 国内 法 在 内 的 对 法 律 主 体 的 一 般 界 定 标 准 。
以 国际 人 权法 和 国际 刑法 领 域 为 视 角
唐 雅
[ 摘 要]毋庸置疑 , 国家是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是 由于国家之 间的交往 日益频繁 , 国家之间的关 系需要有一整套的规则来规范和 引导, 而产生和 日 益发展的。随着人权价值 不断提 高和 国际社会对于惩 罚严重的战争罪犯的需求,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在二战后有 了长足的发展 , 国际法传统规 则也发生了重
要的价值和基础 , 因为这一原则 , 正 能够保证各国 能拥 有形式 上独 立和平 等 的地位 , 行各 项 活动 。 进
但是 , 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 一直众说 纷纭。传统的国际法观点 , 只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 唯一主体。而二战之后 随着联合 国等一批 国际组
织的兴起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 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的不断发展 , 国际组织和 个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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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传统上,国际法学界对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大致产生了国家、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及折衷理论。

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国际法;个人;国际法主体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始终处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之中,所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也不例外。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仅把国家纳入规制范围,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唯有国家才属于国际法主体。

然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及其法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尤其是在二战后,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个人能否演变成国际法主体的议题甚至引发了学界的激烈探讨。

缘于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个人在国际众多场合亦扮演着愈来愈要紧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就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一、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主体的阐述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本身就意味着其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同时拥有相关权利且能够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梳理学界涉及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主要可作出以下三类划分:(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毫无疑问,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持此观点者将其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同时,认为个人并非国际法主体,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而出现、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当然,有学者虽不认可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然而亦承认:不管如何,个人都无法变为国际法主体;只要国家仍然存续,那么个人就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1〕否则,即表明该法的名存实亡。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过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达到国际法的目的〔2〕,因此,该理论通过否定国家之主体地位而得出个人才是充当着囊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之结论。

应当看到,此理论看似是正确的,然而它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并不契合,因为它在根本上忽视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该理论既否定了国家主权又与国际社会实践脱离,尽管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但仍无法掩盖其不合理性。

(三)折衷理论由此可见,“国家唯一主体理论”、“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各自都有不合理之处,都不太符合当代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要求。

应当看到,国家并非以国际法中唯一主体之身份而出现的,包括国际组织与一定意义上的个人亦可为国际法所赋予权利与施加义务的主体〔3〕。

实际上,当前学界中主张折衷观点的学者愈来愈多,认为国家毋庸置疑的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此外,认为个人同样具备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个人理应成为国际法主体毫无疑问,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但是,个人也应获得该地位,以顺应国际法发展潮流。

具体而言,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都是支撑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依据(一)国际立法之维: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的需要二战后,有关人权保护的理念在全世界快速发展,而有关人权保护的内容开始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出现是其直接例证,如,《世界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等公约中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

此外,国际法也适时地吸收了诸如人民自决权、民族发展权等内容,而规定这些内容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在人权保护过程中涌现出的新问题。

就此而言,个人成为该法的主体之一,不但事实上有利于丰富国际法理论,而且将积极地契合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进一步促进其快速发展。

(二)个人参与之维:国际法律活动经验的总结应当看到,个人参与国际各类事务越来越成为现如今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如果个人已与国际海底委员会达成合意、形成有效书面文件,就可获得勘探并开发国际海底丰富资源的权利。

所以,就国际法层面而言,根据个人可以独立加入国际活动及其关系的实情,有理由得出个人已然直接享有了国际法权利并履行着相应义务的结论,此外个人还具备了独立获取国际赔偿的能力〔4〕。

应予注意的是,有关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中个人诉讼地位及权利规定的客观存在,意味着个人在特定范围内的国际法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地位及权利已获得肯定,这就为个人构成国际法主体标准提供了条件。

(三)个人担责之维: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要求根据以往观点,个人行为并未被国际法所调整、规制,然而发生在上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两次审判最终使得个人承担起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

支持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依据德国学者闵希的观点:该主体为具备国际法能力者,这意味着,谁可以成为承受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它就获得了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5〕。

这就表明,要想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就必然要求可以直接行使该法赋予的权利及履行规定的义务。

所以,从国际法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也能得出个人理应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四)价值导向之维:国际法理论发展的指向标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今天,为构建和谐共存的世界,“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价值导向。

传统上把保障人权视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但其却未演变成一项基本原则。

许多学者认为国际法的考量标准应该从国际实践中找寻支撑基本原则存在之依据,而保障人权原则理应转变为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有学者认为,既然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今国际法之主旨,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是其本质的观点也越发获得认同,那么其主旨和本质就应结合起来共同组成现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6〕。

据此而言,个人亦有必要成为国际法主体。

三、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意义综合而言,假若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则既无益于丰富国际法理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全球经济的繁荣亦是一大伤害。

应当看到,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但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而且能够促进国际法自身理论发展、推动国际人权保护的进步,这决定了我们有必要明晰其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不可否认,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个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驱使下,其影响力越发凸显,特别是在国际投资、贸易与技术转让等领域起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因此,处于这一系列法律关系范围之内的个人就对确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提出了需要,以处理其中生成的纠纷,不然将会致使其诉求没有根据、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会破坏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平衡发展。

确定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但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利于加快实现国际经济的秩序和规范。

〔7〕(二)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的稳定在国际政治领域范围内,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助于加强个人的国际义务感,防止其依托国家代表身份推脱责任,同时也壮大人权保护力量、明晰个人的责任范围,确保个人因为违背国际法而承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将国际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就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与此同时,个人犯罪以国家为身份进行庇护的行为也无法得逞,同时更是对其他国家企图任意干涉他国内政与人权的时刻警醒,从而有利于国际法的实施、国际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三)促进国际法自身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个人是否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还影响到国际法的完善及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法并非部门法的特例,它是开放的,本身就要满足时代需要而再次界定与其相谐合的主体范围。

按照马克思关于事物不断变化发展的观点,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才符合国际法演变的需要。

如此而言,绝对的国家唯一化、权威化已然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乃至演变成国际法理论更进一步的障碍。

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个人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8〕(四)推动国际人权的发展应当看到,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国际索赔问题方面。

例如,日本始终拒绝对我国二战受害者(尤其是慰安妇)作出战争赔偿。

这揭示出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由于个人的主体地位并未获得全部国家的认可,导致个人的部分权益不能获得国际法的有效保护,这毫无疑问是个人不被认可为该法主体而带来的缺憾。

因而,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使受害者的正当利益得到恰当方式的维护,促进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9〕四、结语综上所述,相较于传统国际法来讲,当下国际法将个人视为已经具备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尽管个人仍仅仅于一定领域里发挥效用,然而,这其实不妨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总之,从国际立法、法律关系、价值导向等角度出发,能够得出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肯定性结论,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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