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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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黄昉轶涵
法学0903班200917330307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学术舞台上百家争鸣。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经历了秦朝的没落,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而儒家思想中的以礼治,仁政为核心的内容,也被统治阶级和众思想家政治家利用,引入到了法制建设中。本文将简述从汉朝的《春秋决狱》到大唐的《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在其间起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儒家思想封建法制《春秋》决狱《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
一.儒家思想概述
西周时期,周天子逐渐掌控不了各诸侯国的势力,开始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经济上井田制的出现,加剧了奴隶制统治的瓦解。思想学术上,各国的思想家们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家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孔子面对周王朝的礼乐制度的崩溃,提出“礼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希望恢复周礼。“导之以礼,齐之以刑”。1同时强调人性本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
但是,在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商鞅变法后,秦国强大起来。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自然而然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举使儒家思想遭到了灭顶之灾。
二.法律儒家化过程
汉朝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一举将儒家思想又推上了政治舞台。同时,也开始了重要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3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是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不断影响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论语》
(一)两汉时期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端。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提起。“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大放异彩。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入法律中。
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之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刑法原则上实行“上请”制度,赋予贵族官僚法定的特权,也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
孔子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董仲舒在肯定了该概念的合法性后,便提出“亲亲得相首匿”成为汉朝中定罪量刑的原则。除此之外,董仲舒还吸取了“三纲五常”等思想,发展和完善汉朝的法律制度,推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春秋》决狱是当时儒家思想引入法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4《春秋》决狱开启了立法合一的先河。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推定着封建法制的不断
发展。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个时期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深入阶段。儒家思想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曹魏律》中,以“刑名”列于篇首,将《具律》改编为《刑名》;《晋律》将律令分离,用儒家经典释义;南北朝时期又出现“格”“式”;《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创立了12篇法典体例。
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西晋统治者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
上述这些法律原则皆是儒家“尊尊亲亲”原则引申而来。
“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5
(三)隋唐时期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如陈寅恪先生所说,这个时期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完成阶段,也是成熟阶段。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完整的体现在《唐律疏议》中。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
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