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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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最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符合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集权思想的巩固,最能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的的核心:礼、仁、忠、孝、节、义、信、中庸和积极入世。

其中“礼”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学院宗法关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中的“礼”从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统一的宗法体制。

随着朝代的更迭,儒家思想中的“礼”不断演化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礼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建立以家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

儒家思想的“礼”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重伦理,正名分;2.重国家,倡忠孝;3.重差等,别贵贱。

《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意思是说:做君主就应该像君主的样子,做臣子就应该像臣子的样子,做父亲就应该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就应该像儿子的样子,这样子齐国才有希望。

孔子最终以礼作为评价标准,即使“君不君”“不臣”的行为仍然是“不臣”。

孔子主张等级秩序制度,反对僭越,强调“卑己而尊人”。

强调的是群体利益,认为应当先“大我”后“小我”,群体利益高于个体价值,实现“大我”牺牲“小我”。

那么儒家思想是怎样一步步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宗教仪式,表达了人们的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

西周统治者,吸取夏亡的教训,在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

而且注重完备“礼治”,将礼仪从宗教仪式逐渐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标准,确立“亲亲”“尊尊”的礼制。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作者:刘璐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要点是:(1)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三纲”是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在这三种关系中,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分别处于从属地位。

“三纲”是封建道德的纲领。

(2)仁、义、礼、智、信等“五常”,是封建道德的准则。

“仁”是指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出发点,“义”是指对不同的人所赋的不同义务,“礼”是指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智”是指道德意识,“信”是指道德实践。

在“五常”中,“仁”被称为“五常”之首,“仁”和“义”合称为“仁义”,是“五常”的核心。

(3)基于“三纲”的要求,“忠君”、“孝亲”和“贞节”是封建道德的主要规范。

“忠君”居于封建道德规范之首,要求全体臣民对君主绝对服从和效忠,《宗经》说:“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于忠。

”“孝亲”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经》说:“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意思是“孝亲”是效忠的基础。

“贞节”是专门为妇女制定的道德规范,反映了家族主义观念和轻视妇女的思想意识。

(4)基于“五常”的要求,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要贯彻“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这些各有其情、互负义务的精神。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一、法律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二、简单评述从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家的特点来看,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乃是帝国治理的合理选择。

这种命运反映到立法上则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集其大成。

一言以蔽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高度浓缩与概括。

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或“儒家法律化”的因素大抵有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历史上统一是主流,秦汉时期的“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形成“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摘要】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其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定产生啦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啦博大精深的中国儒家法律思想。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当代社会指导意义【前言】源远流长的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其发展和变化的历程给予当代法律工作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一)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春秋战国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形成了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

(二) 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律制定的影响。

1.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民事法律制定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孟子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

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

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

以重农抑商为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

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

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2.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刑法制定的影响。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汉时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

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

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

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

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

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

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面对汉朝国力的强盛,和其所面临的外忧内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主张正好迎合了汉武帝的要求,并得到了汉武帝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虽然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是还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完全影响,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外儒内法”。

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每一新的政权的建立,都会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典,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这样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

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①“伦理纲常”入律:a、“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b、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臵于律典的首篇。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人的内在品德、道德修养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以及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等方面展开论述。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仁爱”、“义利”、“礼法”等思想理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天下为公,提倡民主、平等、仁爱、仁德等伦理道德标准,这些思想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体现在儒家思想所提倡的“礼法”观念。

儒家思想主张以礼法来治理社会,强调尊重传统、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家族道德、注重社会关系等,这些观念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其对刑事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以德为先”,反对采取过度的刑罚手段,提倡用爱心和道德来教化人民,这对古代中国的刑事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刑事法律的人道化和文明化发展。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还表现在其对官治理念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君臣之间要建立起仁爱之道,侧重于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这对官员的廉洁、公正、负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从而对官员的行政能力和廉政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礼法”观念对现代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儒家思想主张礼法治国,重视传统文化,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这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提出了重要的启示,即要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出发,推动现代法律的建设和完善。

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还表现在儒家思想对公共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廉政、仁政、善治,这为现代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即要从道德修养、道德规范、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

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

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

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

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

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和法律一直密不可分,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儒家思想提倡仁爱和和谐的思想,体现了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高度重视,这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仁爱是一种对他人的关怀和尊重,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时,需要用仁爱之心对待百姓,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让人民过上和谐幸福的生活。

这种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产生了直接影响,促使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在儒家思想中,孝道、礼仪和忠诚的观念被奉为核心价值,这些思想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塑造产生了深刻影响。

孝道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尊重长辈,孝敬父母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有许多关于孝道的法律规定,比如孝道的履行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孝不孝等问题也可以受到法律的处罚。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也对古代中国法律具有深远影响,礼仪的重要性体现在了古代法律中。

儒家思想也强调了忠诚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君主的忠诚是古代法律所倡导和规范的。

儒家思想中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五伦观念,也影响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演变。

这种五伦观念将社会关系划分得清清楚楚,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对古代法律的规定和落实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古代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间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以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强调的仁爱、孝道、礼仪、忠诚、五伦等思想观念贯穿于整个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

儒家思想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不容忽视,对古代中国法律的道德和伦理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优秀传统和特色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冲突。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有意识地吸收儒家文化思想,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法律儒家化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时期。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始于西周时期,此时的法律就已经在开始吸收儒家思想,例如《尚书》中的“以义治国”,以及关于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儒家主义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加强,出现了《春秋》等文献,中国第一部法律学著作《法宗经》也诞生了,儒家对法律的影响逐渐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汉代。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影响最大的时期,儒家的礼仪道德思想渗透到汉代的法律中,形成了汉代的法律文化。

汉朝法律中的“惩戒重责”、“宽恕轻责”等思想,三晋法书中的“温故而知新”、“古之弗违今之弗变”等思想,都是儒家文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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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黄昉轶涵
法学0903班200917330307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学术舞台上百家争鸣。

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

经历了秦朝的没落,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而儒家思想中的以礼治,仁政为核心的内容,也被统治阶级和众思想家政治家利用,引入到了法制建设中。

本文将简述从汉朝的《春秋决狱》到大唐的《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在其间起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儒家思想封建法制《春秋》决狱《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
一.儒家思想概述
西周时期,周天子逐渐掌控不了各诸侯国的势力,开始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经济上井田制的出现,加剧了奴隶制统治的瓦解。

思想学术上,各国的思想家们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家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

孔子面对周王朝的礼乐制度的崩溃,提出“礼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希望恢复周礼。

“导之以礼,齐之以刑”。

1同时强调人性本善。

“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
但是,在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

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商鞅变法后,秦国强大起来。

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

自然而然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

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举使儒家思想遭到了灭顶之灾。

二.法律儒家化过程
汉朝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一举将儒家思想又推上了政治舞台。

同时,也开始了重要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3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是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不断影响的过程。

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论语》
(一)两汉时期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端。

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提起。

“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大放异彩。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入法律中。

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之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刑法原则上实行“上请”制度,赋予贵族官僚法定的特权,也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

孔子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董仲舒在肯定了该概念的合法性后,便提出“亲亲得相首匿”成为汉朝中定罪量刑的原则。

除此之外,董仲舒还吸取了“三纲五常”等思想,发展和完善汉朝的法律制度,推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春秋》决狱是当时儒家思想引入法律的典型代表。

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4《春秋》决狱开启了立法合一的先河。

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

推定着封建法制的不断
发展。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个时期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深入阶段。

儒家思想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曹魏律》中,以“刑名”列于篇首,将《具律》改编为《刑名》;《晋律》将律令分离,用儒家经典释义;南北朝时期又出现“格”“式”;《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创立了12篇法典体例。

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

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西晋统治者规定了“官当”制度。

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

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

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

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

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

处置愈轻;以卑犯尊。

上述这些法律原则皆是儒家“尊尊亲亲”原则引申而来。

“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

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5
(三)隋唐时期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

”如陈寅恪先生所说,这个时期是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完成阶段,也是成熟阶段。

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完整的体现在《唐律疏议》中。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

”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

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
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

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而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覆奏甚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纹、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

6
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

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

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

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

7《唐律疏议》共有12篇,其特点就是儒家思想的深刻渗入,逐字逐句的翻译。

其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代表作,更是世界封建法典的代表作。

6《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三.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总体而言,儒家思想的仁政,德治,礼治,爱人等主张,经过各朝各代思想家的发展和扩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

封建法制中的角角落落都闪烁着儒家思想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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