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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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一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他说“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状态开始了。”因为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觉自己有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每个社会中的人都感觉到自己有力量他们企图将社会的主要利益夺来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争斗。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两种状态人法才得以建立。人法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关系的法。政治法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使人获得财产。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说的特点他没有把自然法作为政治推理的大前提从中演绎出理想的政治制度。他之所以论述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其目的在于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的“法的精神”。依他看来人类无须缔结契约而因自身需要和天性就可步入政治社会因此孟德斯鸠是古
典自然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四、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指下列几种关系1法律应该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有关系2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有关系也就是与气候、土地质量、地理形势、面积、人民生活方式等有关系3法律应该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有关系4法律与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他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中心思想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五、法与自然环境孟德斯鸠在法律思想史上首次系统地研究了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他特别强调自然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四个方面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2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的影响。3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4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六、自由理论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目标。按照他的说法自由有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政治上的自由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政制相联系的自由一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孟德斯鸠重点探讨了这两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首先他探讨了同公民相关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他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他进一步解释说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二是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势力“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其次孟德斯鸠探讨了与政制相联系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在他看来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角度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只有从政制上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才能使政治自由在法律上不至于落空。孟德斯鸠由此从自由转到分权理论。
七、分权理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是其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孟德斯鸠认为要想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权力分立。为此他汲取了以往的分权理论特别是洛克的学说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关于三权分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化。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为了保障三权分立的实现又必须做到三权制衡。具体说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主要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司法权是依照法律惩罚罪犯和裁判私人争讼的权力具有独立性。总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彼此独立同时要互相制约。如行政要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同时可以审查、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这样使整个国家权力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平衡的基础上从而防止权力专断保障自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洛克的分权论相比在理论上更为系统、深入、细致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对1787年美国宪法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产生了直接影响。此后人们说到“三权分立”一般是指孟德斯鸠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