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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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标签: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了航运成本的提升与大量国际贸易结算的外迁,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对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在国际货代业的配套政策,对于降低国际货代业税负和成本,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1.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

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网友提问:
纳税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我国,增值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经济、促进公平、增强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旨在为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增值税的基本概念1. 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其核心是“增值”,即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通过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2. 增值税的特点(1)逐环节征税: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体现了税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税负转嫁:增值税的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是税收的传递者。

(3)税收中性:增值税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影响较小,有利于保持税收的中性。

三、买卖中的增值税法律规定1. 纳税人(1)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2. 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种类:我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9%、13%、15%和0%。

(2)增值税税率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税率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6%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

- 9%税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最新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知识解答

最新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知识解答

最新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知识解答最新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知识解答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货代服务增值税免税知识解答,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是否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答: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针对委托人不同,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答: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纳税人已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要求?答: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4、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答: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9
例如: 一般纳税人 认定和计税 方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标准:年销售额 人民币500万 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收派服务等可 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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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政策重点介绍
新增
新增
• Levied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航空服务 or 港口码头服务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are not subject to VAT 代理报关服务
免税
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 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 扣,须做进项转出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 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
征税
向境外提供应 税服务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 税 与之相关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 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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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附件4
零税率、免税、征税的主要区别和考量
零税率
• • • •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 抵扣 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 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 (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者应缴纳增值税 • •

增值税特定免税项目介绍

增值税特定免税项目介绍

增值税特定免税项目(一)销售货物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改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销售食用植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

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放、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也按照“单一大宗饲料”对待。

其中,饲用鱼油自2003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自2007 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自2013年9月1日起,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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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标 签】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实施时间】2014-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1063 201491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问答】海运增值税问题-

【财税问答】海运增值税问题-
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另外,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 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 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 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 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故,若企业的经营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申请享受相应差额征税政策。不 过,目前申请备案的流程,暂未出台相关通知。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 2 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

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件要求,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二、免税备案办理方式申请享受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按照《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9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款第14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港澳台)”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免税。

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1、办理备案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2、留存备查资料试点纳税人应做好国际货代免税资料整理归类工作,并按业务发生期按月填列《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样表见附件),明细表内应包括合同号、服务单位接收方名称、提(运)单号、发票号码、船名/航次/航班/车次、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国际运费、港口码头费、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1.2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

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际货代企业税收政策

国际货代企业税收政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政策衍变
3、财税〔2013〕106号
差额征税:
附件2第四款第六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该条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直接为委托人办 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 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政策衍变
1、财税〔2011〕111号
扣除范围:
差额征收
潜规则 人/企业文化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 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 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 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 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 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 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 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 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 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但是整个37号文通篇中未出现差额征收,意味着全额征税!
人/企业文化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二、政策衍变
3、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代表货主或托运人,为其安排国际货物的运输,并提供相关的海关、报关、仓储、保险等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代理服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提高了货物的快速运输效率,还能够降低货主或托运人的运输成本。

在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财务账册设在境外,且仅在境外记账的纳税人境外货物的国际运输完毕后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内企事业单位交付给客户或者涉及直接交收的定点集装箱运输活动,按照发票金额为凭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服务性质较强的一种业务,主要通过安排货物的运输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物流解决方案。

增值税是对商品的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的,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不涉及任何商品的生产环节,因此免征增值税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虽然与货物的运输密切相关,但并不直接参与到运输的实际操作中。

代理商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角色,与各类运输公司合作,通过协调安排来实现货物的运输,不直接拥有或操作运输工具。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服务行为,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无关。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特殊性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跨境性、多环节和复杂性等特点,其中涉及到的费用和税费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也相对较高。

如果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将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一个合理的政策安排。

这一政策能够促进国际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客户的运输成本,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其他税费和收入来补偿其在这一领域的财政收入,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2470字)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2470字)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2470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专业的物流公司或代理公司代为处理货物的运输、报关、报检、保险等环节的服务。

这类服务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许多国家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应用,旨在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具体阐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加值征税的税种,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没有对货物进行加工或增值的过程。

因此,对于运输代理服务来说,征收增值税显得不合理,免征增值税可以减轻企业运营成本的负担。

其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主要职责是对货物进行有效的运输安排、报关报检、保险等工作。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不再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放在提高服务质量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报关报检等环节,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一环。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味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费不会因为增值税的存在而上涨,降低了贸易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虽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诸多好处,但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强对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以确保其合法和规范经营。

其次,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会导致国内运输代理企业的竞争力下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该政策的研究和实施,以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税42号文,推行已经“满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现了全行业免征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门出台的执行细则也较为统一,此前企业担心的政策执行中的地方差异有望避免。

未来,免税政策的扩容及操作流程的简化等,成为业界的新期待。

期待一: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广泛的业务范围与严格的免税规定间的矛盾,成为42号文落实的一大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文,将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范围,从直接货代扩大到间接货代,受到企业一致欢迎。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货代业务都在42号文的免税之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

根据42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

”但这其中并未包含转运、仓储等同属于货代企业服务项目的业务。

此外,为了加强对国际运输等行业的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或者免退税的管理,201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专门出台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起点和终点都做出了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货代业国内段的托运、仓储、分拔等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货代行业作为国际运输各个环节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采用的是“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装卸、中转、分拨等多个环节。

国内段业务无法免税,无疑将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

为此,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的会议上,有业内人士建议货代企业注册两家企业主体,一家按照免税政策,承担运输工具进出港、引航、靠泊等业务,另一家承担国内段仓储、托运等非免税业务。

免征不证增值税项目汇总

免征不证增值税项目汇总

免征不证增值税项目汇总营改增过渡期免征增值税和不证增值税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下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目前,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只是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有税收优惠待遇。

通俗讲,不征税收入是指本就不在征税范畴内,免征税是指税收优惠政策,二者性质上截然不同。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税收入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40个)最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40种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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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12月30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现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称的“货物”包括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免税起始时间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4年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上述时间均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三、免税备案管理
除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外,试点纳税人向境内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以下要求办理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应在享受免税税收政策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应税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取得同意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不再按合同分别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未按规
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备案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3份。

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料管理
1.试点纳税人应按月根据发生的免税业务逐笔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见附件1),留存备查,并与申报的免税销售额一致。

2.当月合同超过10个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制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汇总表》(见附件2),留存备查。

3.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相关的纸质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资料不全,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后,在原备案合同基础上新增的合同应留存备查,不再逐一报备。

四、其他管理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
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试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对公账户进行结算。

通过个人银行卡或现金形式结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兼营交通运输、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销售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

未分
别核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并适用免税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选择放弃免税的,应按照允许扣除差额之后的销售额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扣除差额的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无论是否适用免税规定,开具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目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

(五)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适用免税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处理。

(七)负有扣缴义务的试点纳税人向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应按支付对象留存备查“海运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减免税”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再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事项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汇总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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