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法律思想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发布时间:2022-10-13T02:07:26.319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11期作者:贾艳伟[导读] 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贾艳伟河北外国语学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且提出完整法律体系的派别,他的法律理念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
他的“天志”“尚同”“法仪”等法律思想都是以此为核心而开展而来的。
墨子法律思想中蕴含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和现代的法律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是其雏形,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墨子法律思想中关于经济法的部分,即以“兼爱”而延伸的尊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和提出了着眼于“利民”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和限制生产生活资料浪费的经济立法准则,主张劳动人民节用勤劳发展生产,用以加快商品的流通速度,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对处于奴隶社会末期的中国,有着超越历史局限性的重大进步意义。
这些思想的来源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墨子;法律思想;来源墨子法律思想的产生1墨子其人墨子,姓墨名翟,是我国春秋战国时代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
有关墨子的生卒年学术界结论不一,其中比较客观真实的是采取了交集方法确定的“墨子姓墨名翟,生于春秋战国的之际的鲁阳(今河南省鲁山县),其学习与部分盛年活动在鲁国,晚年返回故里鲁阳定居,其生于公元前480年(前后误差不逾越3年),卒于前389年(前后差距不超过5年)”[1] 。
墨子最先的身份是在当时被视为低贱的下层小手工业者,出身于贫民阶层。
墨子对于手工生产技术十分娴熟,堪与被后世视为手工艺祖师爷的著名工匠公输般(鲁班)相媲美。
但他后来并没有一直从事生产活动,反而成为春秋战国时期一位学识宏富,见解深刻的思想家,得以上升到“士”的行列。
墨子的出身是小生产者,自身早起参与生产,亲力亲为,目睹了贵族上层的奢侈腐化,穷奢极欲,不满儒家对以周礼为核心的腐朽的“旧制度”“旧秩序”的维护,产生的对劳动人民的同情和对上层贵族的批判。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与儒家并称,同时也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先秦另一显学。
其创始人为墨翟(约前490—前403),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出身于小手工业者,自称“ *** ”。
其一生行事,史籍缺乏记载,后世所知甚少。
但他后来并未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什么大官,所以他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而成为古代一个学问渊博的大学者,得以厕身于士的行列。
墨家兴起之时已降及战国,诸侯争夺更为激烈,天下疲敝,无以更张。
先于墨家兴起的儒家,其创始人孔子一生周游列国,希望传承周礼,以仁义为原则重新整顿社会秩序,但其思想难为大众所接受,未能救世于万一。
孔子身后,弟子们忙于诠释他的言行,对他所重视的礼乐制度,进行精微的研究,不免流于繁琐,而忽视了许多巨大、迫切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墨翟第一个起来反对儒家学说,另辟蹊径,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新道路。
墨翟的思想来源,大约渊源于仪礼之学,“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
《吕氏春秋·当染》记载:“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桓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
其后在于鲁,墨子学焉。
”墨子处于保留周文化最为丰富的邹鲁之地,且时代晚于孔子,当然可能受到儒学的浸润和熏染。
据说他早年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所以,从学术渊源上来看,儒、墨两家有着相当的一致性,分享了共同的古代文化遗产。
但墨家对西周的礼乐制度采取了不同于儒家的态度,抨击了贵族奢靡的生活方式,希望恢复上古的朴质之道。
在墨子看来,“昔者禹之湮洪水,决江河而通四夷九州也……禹大圣也,而形劳天下也如此”。
并认为:“不能如此,非禹之道也,不足谓墨。
”但墨子之学熔铸古今,提出了一套切于时弊而适于时需的理论,创立了与儒家相对立的学派,成一家之言,自非前人的学问可以规范。
墨家学派的兴起,反映了平民阶层的觉醒,足以证明贵族社会的进一步崩坏。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墨子(约公元前470年-约公元前391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文化名人,被誉为古代中国的第一位法学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墨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以仁爱为中心,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儒家和法家等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墨子的法律思想核心是持仁爱、追求公正。
墨子认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他反对政府滥用刑罚,主张通过仁爱和教育来改造人性,追求社会和谐。
墨子的法律观念主张:“为天下法度者,推仁以相爱,诚敬以相敬,信平以相乐。
”他认为政府应该以仁爱为核心,推行仁政,通过仁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墨子强调法律的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贫富贵贱,人人平等。
墨子主张“法行于上下同者备,罪皆同而罚皆等。
”他反对特权阶级的存在,主张均等对待每一个人。
他强调实施公正的法律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他认为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人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墨子提出了法律的丰富内涵。
他认为法律不只是行政法规的约束,还包括道德法规。
墨子认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只是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他主张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相结合,用道德来引导法律的实施,从而达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墨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对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推动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墨子的法律思想正是积极响应了当时社会需要,由于他对大同理想的强调以及对约束人性的关注,墨子的法律思想成为后世法家和儒家学派的重要源头。
总之,墨子的法律思想突出了仁爱和公正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约束作用和道德法规的辅助作用。
他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以及对平等正义的强调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墨子对法律的思考和探索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墨家提出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律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二、“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墨翟认为:第一,“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它表现得非常善良和仁慈,“爱民甚厚”。
第二,“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墨翟认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反天之意得天之罚”。
第三,“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第四,“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因此,正确的认识与主张,包括国家制度、法令和统治方法等,都应该从“天志”中去探求。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墨家“天志”的锋芒所指,是贵族统治者。
在墨家看来,当时的道德、政令、法制都违反了“天志”,因而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知,墨家的“天志”并非肯定现实,而是要改变现实。
墨家法律观的轮廓是在君主和现实的礼法之上矗立着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天既然是造物主,所以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天主宰着赏罚,所以无论天子或者平民都要接受其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便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天志”的内容就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一系列主张。
四、“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不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最理想的社会,而且作为“天志”的主要要求,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令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和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所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夺,“亏人自利”。
第三讲 (墨家、道家、法家1的法律思想)
是超然物外的。
2、道的本质是“自然”,基本特征是
“损有余而补不足”。
3、“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
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4、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
的法令治理国家。 ——古代最早的
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二)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1、“无为而治”:统治者应效法自 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六)立足于“利民”的立法原则
1、“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与 “使各从事其所能”。
2、“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
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反对浪费,
“节用”、“节葬”、“非乐”。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思想背景:
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时期,形 成于“隐士”阶层没落的奴隶主贵族,
充斥着没落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又不
目的是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
社会秩序的稳定治者少干涉,少作为
“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对民众实行愚民政策
“三绝”: “绝圣弃义”、“绝仁弃 义”、“绝巧去利”
(三)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
治”、“法治”
1、“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
法是民众的行动准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法”的性质
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具有等级性 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法”的本质——既接近又背离
将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意
志)的法看成是“公法”
“法莫如一而固”——壹法
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法、从法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一、墨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墨家名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十分重要,胡适先生曾总结道,墨子在孔子主张一切正名为先以及老子主张无名的两种极端之间别寻出一种执中的名学,这是墨家名学的第一种贡献;墨家根据同异有无的道理,设为效、辟、侔、援、推各种方法,是墨家名学的第二种贡献;墨家论知识,注重经验,注重推论,是真正科学的精神,是墨家名学的第三种贡献;墨家名学论“法”的观念,上承儒家“象”的观念,下开法家“法”的观念,这是墨家名学的第四种贡献[1]。
可以说,这四种贡献不仅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亮点,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不能忽视的部分。
另外,墨学的功利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儒墨两家。
首先,凡攻击某派最力的人,便是受那派影响最大的人,例如孟子。
所以孟子不但尊重个人,尊重百姓过于君主,还要使百姓享受乐利,这种墨家的影响,孟子自不觉得。
孟子论政治不用孔子的“正”字,却用墨子的“利”字。
只不过他不肯公然用“利”字,所以用“仁政”两字。
他对当时的君主说道“你好色也不妨,好货也不妨,好田猎也不妨,好游玩也不妨,好音乐也不妨。
但是你好色时,须念国中有怨女旷夫;你好货时,须念国中穷人的饥寒;你出去打猎、作乐游玩时,须念国中的百姓有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的痛苦。
总而言之,你须要能善推其所为,你须要行仁政。
”这是孔子、孟子不同之处。
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这是万无可讳的。
但他同时又极力把义利两字分得很严。
他初见梁惠王,一开始便驳倒他的利字。
细看这两章,可见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
大概当时的君主官吏都是营私牟利的居多。
这种为利主义,与利民主义绝相反对。
所以孟子反对利的理由,还只是因为这种利究竟不是真利。
又如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墨子说“故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
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思想文化繁荣的时期,各种哲学学派纷纷涌现。
其中,法家与墨家思想的辩论尤为激烈和引人关注。
法家以法制为核心,注重统治者的权力和法律的制定;而墨家则强调爱与和平,主张国家和谐与社会平等。
本文将对两种思想进行比较与分析,以窥探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争锋。
一、法家思想1. 经济繁荣与法家勃兴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秩序混乱,法家思想崛起与经济繁荣密不可分。
法家强调法制的重要性,认为严格的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威。
在战国七雄竞争的大背景下,法家学派得以迅速发展并获得各国君主的注意。
2.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商鞅、管仲等。
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如轻徭薄赋、重农抑商、完善秩序等,通过加强中央集权、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以提升国家实力。
管仲则重视农业发展和人民福祉,主张以法治国,以此来解决社会问题。
3. 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法家注重权力与法律,提倡以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奖罚分明的法律制度。
他们认为人性恶劣,需要通过法律的威严来惩罚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墨家思想1. 墨家的兴起与主张墨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支重要学派,以墨子为代表。
墨子与法家相反,他们主张兼爱、非攻、节俭等,强调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墨子提出了“非攻”的思想,认为战争只会带来痛苦和灾难,主张用爱与仁慈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等。
2. 墨子的主要思想墨子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平,他提出了“兼爱”、“非攻”等核心理念。
墨子认为,爱是一种超越私利的情感,人们应该以爱去尊重和帮助他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他也反对战争并且主张节俭,认为资源和财富应该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
三、法家与墨家思想的比较1. 观念差异法家强调权力与法律的重要性,认为刑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
而墨家则关注道德和伦理价值观,主张兼爱与和平。
两者都试图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
4、墨家法律思想
幻灯片1第四章墨家的法律思想●一、墨子的生平和墨学概述●二、儒墨二家学说之差异●三、墨家的法律思想幻灯片2第四章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价值最高的是墨家而不是儒、道、名、法、佛等家,墨子也是最先反儒的一家,首先引起战国百家争鸣的一家。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墨同为‘显学’,在学术思想上孔墨二人的地位是不相上下的。
”(蔡尚思:《墨子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幻灯片3一、墨子的生平和墨学概述●1、墨子生平及著述●2、墨学的思想渊源●3、墨学的宗教倾向●4、墨家的辩学幻灯片41、墨子生平及著述●墨翟,“贱人”止楚攻宋,止齐攻鲁●“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
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力行而非“得君行道”●《墨子》(53篇)●其中有些是儒家作品,如《亲士》、《修身》等。
幻灯片52、墨学的思想渊源●传统仪礼之学的反动●奢靡→质朴●显学●“腓无胈,胫无毛,沐甚雨栉疾风……非大禹之道,不足为墨。
”幻灯片63、墨学的宗教化倾向●巨子●“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以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化之所致也。
”(《淮南子·泰族训》)●无来世观念幻灯片74、墨家的辩学●墨家主辩、倡辩;孔、孟反辩;老、庄非辩。
●子墨子言曰:“言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
故言必有三表。
”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
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
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
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
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墨子·非命上》)幻灯片84、墨家的辩学●别墨●演绎、归纳、类比、异类不比●逻辑的重要性●如何看待比较研究(有和无的问题)●金岳霖(郭湛波:《近五十年中国思想史》)幻灯片9二、儒墨二家学说之差异儒家墨家建构社会秩序之基础世俗化神秘化建构社会秩序的手段礼仪利益人与人关系爱有等差兼爱社会专制程度有条件的专制绝对专制幻灯片10二、儒墨二家学说之差异●“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整理版]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重点掌握: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学派简介墨家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创始人是墨翟。
墨家的著作,现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直接材料。
二、墨家的法律思想(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法律观1、“兼相爱,交相利”(1)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
(2)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反映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压迫的积极因素。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思想的出发点。
思考:与孔子“仁者爱人”的区别2、“天志”法律观“天志”: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
“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
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
——它是法律的来源和基础“天志”的功能:赏善惩恶——墨家的理想法…天志“的主要内容:“兼相爱,交相利”“兼爱”是其“天志”法律观的核心3、天志的表现:尚贤尚同:即集中统一节用、节葬、非乐非攻:主张和平,反对兼并战争,认为国与国之间应尊重彼此利益,大国不应攻打小国,以强欺弱。
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达到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二)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1、“一同天下之义”法律起源论墨子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没有统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因此互相排斥和损害,于是天下大乱。
“天”便选“贤者”来“一同天下之义”,由天子“发宪布令”,制定一套法令制度。
而天子又要服从天志“兼相爱,交相利”的要求。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儒家学派建立在西周礼法基础上,以崇古尊君为中心思想.
崇古既是目的,也是手段.
道家学派中心思想:清静,不要作为,任凭事物自然发展.这样做在表面上看起来是柔弱的,会马上倾覆,可是实际上不
但不会倾覆,反而更为坚强,因为它的发展是辩证的,极弱即是极强,后退即是前进,酒杯太满了必定溢出来,月亮太圆时
必定缺下去.主张不要进取,只要耐心,不作为就是有作为,
自然演进就是纳入规律.
墨家思想的核心:博爱与和平.
法家思想的核心: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法律是帮助君主治
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儒家思想是保守的,认为社会是退化的,最好的永远是最好的,而最好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不如过去,未来不如现在,
所以必须事事以古为法,至少也要保持现状.道家的思想是
逃避的,把人生的富贵尊荣,看得都像天际的浮云,绝不追求,也不跟人竞争,如果有人竞争,他们就立刻退让,使对方在没
有对象之下自行崩溃.墨家思想是宗教的,像一个苦行僧,无条件为他人分忧,在人类未能全部快乐之前,他们不单独快乐.法家思想是一种统御术,认为崇古是一种罪恶,最好的时代不是过去,而是现在.只有君主严厉的实行法治,才能发挥国家的功能,完成秩序与和平.。
第三章 墨家法律思想
第三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1、析墨子的“兼爱”思想与孔子“仁者爱人”的不同。 、析墨子的“兼爱”思想与孔子“仁者爱人”的不同。 (1)儒家强调“亲亲尊尊”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主张爱 要打破亲疏贵贱的界限,是普遍的爱。 (2)儒家的仁爱是先人后己,由己及人。先近再远,由近 及远;墨家强调“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是平等的 爱。 (3)儒家的仁爱,只重敬心,不讲、甚至反对言利;而墨 家把爱与利等同齐观,并结合在一起,没有利益便谈不上爱。
?子墨子有天之意我有天志?二墨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1墨家法律思想代表了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喊出了他们的心声但因其非儒并且强烈反对贵族横征暴敛不劳而获反对富侮贫贵傲贱所以汉代以后不为统治者采纳
第三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子,约在公元前468年~前376年,名翟(dí), 鲁人。墨子是我国战国初期著名思想家、教育 家、科学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墨家学派 的创始人,有《墨子》一书传世。曾“学儒者 之业,受孔子之术” “子墨子曰:凡入国,必 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混乱,则语之尚贤、尚同; 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喜音湛湎, 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尊 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 攻”。
第三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子将天志法作为判断人言行是非的最高标准,作为辨别现 实法令是否良善与赏罚是否得当的重要依据。 “子墨子有天之意”、“我有天志’ 二、墨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 (1)墨家法律思想代表了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喊出了他们的 心声,但因其非儒,并且强烈反对贵族横征暴敛、不劳而获, 反对”富侮贫“”贵傲贱’,所以汉代以后不为统治者采纳。 (2)萧公权谈墨家衰亡的最大原因。 (3)为后世儒家吸收、改造,附属儒学以流传。
第三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异:(1)孔子与墨子一仕一不仕,一由少贱而自跻身士大 夫,一则终身以贱人自处,褐衣蹻服,枯槁不舍。 (2)一个不言鬼神,一个尊天明鬼。 (3)儒家罕言利,墨家倡言“交相利”“为天下兴利除害”。 (4)一个站在贵族阶级立场,一个站在手工业者为主的下 层劳动人民立场。 (5)墨子将“别贵贱,殊尊卑”的礼称为“别相恶”,作 为兼相爱的对立面予以否定;将儒家提倡的忠孝仁义称为 “交相贼”,作为“交相利”的主要障碍进行谴责.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由墨子创立,主张兼爱、非攻、尚德、重义。
墨家的思想体系十分广泛,其中也包括了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点。
本文将从墨家的兼爱精神、非攻原则和法治观念三个方面来探究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兼爱精神墨子提出了“兼爱”这一核心理念,认为人人都应该彼此关爱、平等相待,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观念,也是贯穿于墨家思想中的一种法律原则。
墨子认为,在社会中,人们应该相互扶持,互相尊重,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墨子的理念,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兼爱精神。
墨子强调了法律对于平等待遇的重视,主张法律应当公正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墨家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墨子提出了制定与兼爱精神相契合的法律,为社会带来公正和公平。
墨家的非攻原则墨子提出了“非攻”这一重要原则,主张通过仁爱和和平来解决争端,反对战争和暴力。
这一原则也深刻影响了墨家对法律的思考。
在墨家看来,法律应该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而不是用于剥夺他人利益和实施暴力的工具。
墨子主张通过法律制度来调解和解决矛盾,而不是通过武力来解决。
他强调了法律对于和平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通过公正审判来化解冲突的观点。
墨家的法治观念墨子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提出了一种较早的法治观念。
在墨家看来,法律应该是公正客观的,它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安宁为出发点。
墨子主张建立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
他认为君主应该依法行政,而不是凭借个人意志行事。
墨子的这种法治观念强调了法律的统治地位,为后世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了兼爱精神、非攻原则和法治观念。
墨子认为法律应该体现兼爱精神,公正而不偏袒;法律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而非暴力手段;法律应该具备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墨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后世的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法典演变 儒、墨、道、法诸家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典演变:《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刑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之《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秦律》《秦律》是法经的继承和发展,以法家思想为指导。
确立了“依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刑”等对汉朝及以后的立法影响深远。
《九章律》继承了《秦律》的内容加重刑罚改革的重任。
纠正了秦朝法制法令众多而缺乏体系。
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一改秦律杂乱无章的弊端。
《新律》《新律》是“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其改革有很大的立法成就。
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第二项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
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法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
《泰始律》其借鉴《法经》的立法经验,新增了《法例》篇目,继续发扬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了法典篇目,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开创了法律条文解释诠释的立法形式。
《北魏律》与《北齐律》该两项法律始北朝的立法活动,都具有较高的法律影响,《北魏律》其立法水平和立法成就最高,堪称是历代立法技术与经验的结晶,包括:确立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创造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开皇律》其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做了合理必要的修改。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列入“十恶”重罪。
对于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进行了扩大化。
制定了“八议”制度。
它是一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的代表性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基本内容各个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直接蓝本。
《唐律疏议》它被视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
篇章体例仿照《开皇律》主要成就是:1、结构严谨,律条设置与安排比较合理。
2、十二篇和各篇律条排序也有内在逻辑性。
3、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撰方法。
4、为科举考试提供统一根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
《宋刑统》该法律是宋朝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大明律》基本上沿用了唐律,但在体例和内容上有独创性。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标志着夏、商、周确定的宗法等级
制度彻底崩溃。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维护“礼治”
。
(一)
、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维护
贵族的利益
。
(二)
、坚持“亲亲为大”
、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2000
级
2
班
易柏一
大家都知道,自西周中后期起,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世袭统
治出现全面危机,
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古代宗族国家逐步走向瓦解。
春秋战
国是一个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社会时代,
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
,实际上是以
“礼”和“忠”的名义约束下级使之无条件服从上级,决不允许“犯上作乱”
。
这实质上是不许下级贵族侵犯上级贵族,
不许新兴地主阶级去夺贵族的特权,
特
别是不许劳动人民反抗贵族统治,否则就是“乱臣贼子”
。
儒家一套调和阶级矛盾的比较细致的统治方法,不易为人民所识破,有利
于已经占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阶级,
,反对在犯罪问题
上父子互相告发。
二、
提倡“德治”
,主张“仁政”
。
“幸福校园网杯”参赛作品
2
(一)
、轻徭薄赋,减轻刑罚,反对滥用死刑和族刑,一人犯罪不应该
灭其九族。
(二)
、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儒家认为统治者统治人民不能主要靠
刑罚,而应靠教化。
墨家道家法家知识点总结
墨家道家法家知识点总结一、墨家墨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哲学思想流派,其创始人是墨子,他是中国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和“尚同”等思想,这些思想反映了墨家对爱、和平和公平的追求。
1. 兼爱墨家提出了“兼爱”思想,即“爱人如爱己”。
墨子认为,爱不应该局限于家人和至亲,而是应该扩大到整个社会。
墨子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以同样的爱来对待他人,那么社会就会充满和谐和平等。
墨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倡导“兼爱”,他带领他的追随者去救助那些被战争和灾难所困扰的人们,这使得墨子和他的墨家学派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2. 非攻墨家提出了“非攻”思想,即反对战争和暴力行为。
墨子认为,战争只会带来人民的痛苦和灾难,只有通过和平与爱的方式来解决纷争才能实现人类的幸福。
墨子主张国家应该采取防御战略来防范外敌的侵略,而不应主动发动战争。
3. 尚同墨子主张“尚同”,这是墨家的一种政治理念,意思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
墨子认为,不同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和平共处,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道家道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哲学思想流派,其创始人是老子。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道法自然”和“不可言说”等思想,这些思想反映了道家对自然和人性的理解。
1. 无为而治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即反对过度的干预和控制。
道家认为,自然界有其自然规律,人类应当顺应自然,不可强求。
对政治来说,就是主张政府应当放手让民间自由发展,不要过度干预。
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真正的和谐发展。
2. 道法自然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即认为自然界有其自然规律和道理,人类应该顺应自然,不可人为的干预和破坏。
道家重视自然和人性,主张顺应自然,不要强求。
3. 不可言说道家主张“不可言说”,即认为道法自然,超出人类的理解和描述。
道家认为人类的语言和概念是不能够准确表达和理解自然界的道理的,唯有通过心灵的净化和超越才能领悟自然界的真理。
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对自然的理解和领悟。
第二编 墨家的法律思想
“古者圣王为五刑请以治其民,譬若丝缕之 有纪,罔罟之有纲,所(以)连收天下之百姓 不尚同其上者也。”(《尚同上》) “贤人唯毋得明君而事之,竭四肢之力以任 君之事,终身不倦。若有美善则归之上, 是以美善在上而怨谤在下,宁乐在君,忧 戚在臣。” “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 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罚之”,“是 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振动惕慄,不敢为淫 暴,曰:天子之视听也神。”(《尚同中》)
故古者圣王,甚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贵富, 故古者圣王,甚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贵富, 不嬖颜色。 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 不嬖颜色。 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 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 《尚贤中》 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 (《尚贤中》) 今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 今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 刑政之治。然而不得富而得贫,不得众而得寡, 刑政之治。然而不得富而得贫,不得众而得寡,不得治而 得乱, 何也? 不能以尚贤使能为政也。 得乱,……何也?……不能以尚贤使能为政也。是故国有 何也 不能以尚贤使能为政也 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 故大人之务, 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故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 故大人之务 而已。 尚贤上》 而已。 (《尚贤上》) 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 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 则举之。 则举之。 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 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故官无常 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 《尚贤上》 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
论墨子法律思想
论墨子法律思想墨家是战国初期墨子创立的一个学派。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有《墨子》一书传世。
《墨子》是阐述墨家思想的著作,原有71篇,现存53篇,一般认为是墨子的弟子及后学记录、整理、编纂而成。
《墨子》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记载墨子言行,阐述墨子思想,主要反映了前期墨家的思想;另一部分称作墨辩或墨经,着重阐述墨家的认识论和逻辑思想,还包含许多自然科学的内容,反映了后期墨家的思想。
一、墨子法律的起源与基础墨子认识到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时候,社会秩序非常混乱,为了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法律便应运而生。
把圣王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加以确认,这样,法律便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
但是,圣王制定法律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顺应“天”的意志。
墨子认为“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不顺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本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顺也。
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墨子?天志上》)。
在墨子看来,世间的法要遵循天意,不符合天意的人定法不能算是法律,不遵循天意的法律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制度。
“天志”是贯穿于墨子思想的主线,墨子取法于天,把天作为一种有人格的天,与上帝神相结合的天,实际上墨子是借天喻民,借助天意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
墨子认为,在当时的社会,父母、师长、国君的意志均不能作为立法的依据,提出“以天为法”。
人们都必须一切“效法于天,听命于天”,要顺应天意,替天行道,服从天志。
墨子认为“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
”他认为,法律来源于“一同天下之义”。
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人们互相指责,尔虞我诈。
如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非呢?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于是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
二、墨子法律的核心思想1、“兼相爱,交相利”、“非攻”墨子的思想宗旨是“贵兼”,以“兼爱”为法律观。
墨子国际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墨子国际法思想的现代价值墨子生活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发生着急剧变化,与当前国际局势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因此,对墨子“天志”“非攻”“兼相爱,交相利”等国际法思想的分析理解仍有其现代价值。
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了墨子思想中反映出的国家平等、反对侵略、自卫和集体安全以及合作互利等现代国际法思想,并提出在国际争端解决中要注意“非攻”的有限性和“兼爱”的广泛性,这样才能更好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诠释和运用墨子的国际法思想,造福整个人类社会。
标签:墨子;国际法;非攻;兼爱墨子作为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在其学说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关系、战争等方面的思想,我们称之为国际法思想。
尽管这些思想是在古代意义的国际法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先秦诸子百家的著作普遍具有“微言大义”的特点,而且,春秋战国时期的局势与当今世界局势又有颇多相似之处,因此,墨子以“天志”“兼爱”为核心的国际法思想具有强大的时代适应性,时至今日依然在近现代国际法中有所体现,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墨子国际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与现代国际法产生的背景之比较笔者认为,作为墨子国际法思想产生背景的春秋战国时期与作为现代国际法产生发展背景的当今国际局势之间有诸多相似之处,对于二者的比较,有助于我们在对外交往中能够有更多可借鉴的方面。
总体来说,这两个时期的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的主要行为体是独立国家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周天子在形式上虽然仍是天下的共主,但在实际上却已经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政由方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乃至“陪臣执国命”(论语·季氏)。
周王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控制诸侯国,诸侯不再朝觐天子,亦不再进贡,出现了一个“列国内乱,诸侯兼并和戎狄横行”[1]的混乱局面,各诸侯国在事实上已经完全处于独立的地位,诸侯国基本上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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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墨翟,鲁国人,出身小手工业者,自称“贱人”。
他精通手工技艺,与当时著名的鲁班齐名。
但他并没有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大官,他自嘲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劳”,反而成为一个学问渊源的大学者。
据说他早年曾从事儒学学习,但他没有成为儒家,却创立了一个与儒家对立的墨家学派。
他和他所创立的墨家反映了当时小私有生产者的要求与愿望。
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与儒家两相对峙的最大学派。
墨翟桃李满天下,与儒家并列“显学”。
墨家学派是以墨翟的姓命名的,他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他们大多数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
后人记述:“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
墨家的纪律叫做“墨家之法”,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
“墨家之法”还规定:到各诸侯国做官的墨家弟子有义务将其所得俸禄的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墨家之所以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周礼的态度。
他们不仅反对“厚葬”、“久服”等浪费财物和妨碍生产的繁文缛节,而且从根本上反对周礼的宗法世袭,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级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
因此,他们把矛头指向维护周礼的儒家,讽刺儒者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散儒”;是靠替贵族治丧一骗取衣食的“小人”。
针对儒家提出“仁者爱人”,墨家以“兼爱”为武器加以反对。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互爱护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理想社会。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
,墨家的爱是“爱无等差”,而儒家的爱是“爱有等差”,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爱无等差”称为“兼”,而把儒家的“爱有等差”称为“别”。
墨家认为孔子的“爱人”具有宗法性,要“亲亲”;具有等级性,要“尊尊”;具有强制性,违背了“爱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而墨家强调一个“兼”字,墨家的“兼”,一方面含有“普遍”的意义,要求打破贵、贱、富、贫、强、弱的界限,主张“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另一方面,墨家的“兼”又含有“平等”的意义,要求“爱人若爱其身”,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地爱,即“爱无等差”,反对儒家的“亲亲”和“爱有等差”。
墨家认为不兼爱不算真正的“爱人”,也就不能说是“仁”,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爱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的,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作为基础的。
儒家
反对言“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墨子则谈“利”,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家用他的“兼相爱,交相利”原则,首先反对当时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认为战争是“亏人自利”,要求终止这种战争,提出了“非攻”的主张。
墨子列举了大量材料揭露当时战争加给人民的沉重负担和痛苦。
墨子的“非攻”思想中最可贵的是,他虽然主张和平,却不是无条件地反对一切战争。
对于反对侵略、保卫和平的战争,他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参加。
他试图区分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
墨子的“非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
但他们的“非攻”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社会阶级根源,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第二,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三,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实现。
墨家的“兼爱”,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
但墨家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
这是不现实的。
他们要求?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人人“一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
在国家和法律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人意见不一,而且“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惑乱的根源。
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于是就建立了“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这样就可以“一同天下之义”了。
一方面,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另一方面,人民要“上同乎天子”,绝对地服从天子。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墨子和墨家的整个思想中,基于“非儒”这一主攻方向,概括为十大命题,即“尚贤”、“尚国”、“节用”、“节丧”、“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而“天志”是源,其他是流。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那么“天下之义”由何而来?墨家认为来自于“天志”,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效法“天志”制定法令和国策。
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原因在于:
1、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天志爱人。
2、天具有主宰人间善恶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要遵守天志。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的表现是“尚同”,即“一同天下之义”,天志主张“非攻”。
(四)“兼相爱,交相利”在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具体表。
1、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之为“三患”,政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人民的这三患。
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的神圣性,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之。
统治者如何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呢?要“节用”(节省费用)、“节葬”(简办丧事)、“非乐”(不要用音乐等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劳民伤财的奢侈礼仪。
2、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
墨子认为,法律要惩罚不义,“义,利也。
”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
法律要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
这也是他的“交相利”主张的体现。
3、反对贵族专权,提出“尚贤”,选任贤人治理国家。
打破儒家“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破除等级身份的限制,主张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
墨子认为“官无长贵民无终贱”。
4、“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但这两点是后人所乐道的。
前者作为“墨家之法”加以规定。
在秦国有一个叫腹吞的墨家子弟,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念他年老,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就没有追究他儿子的杀人之罪。
腹吞对秦惠王说:“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此所以禁杀伤人也。
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吞不可不行墨者之法。
”秦惠王只得杀了他的儿子。
“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是基于墨家维护私有制而提出的。
但是墨家想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那些不顾劳动人民死活,铺张浪费的“当今之主”。
但这只能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却不能实现他们的真正目的。
5、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儒家是不屑于谈利的,认为那是“恶欲”。
墨家则大张旗鼓地言利,他们认为“义,利也。
”“义,-------可以利民。
”墨家把“利”作为“义”的实质内容。
而“利”则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物质利益的权益和权利。
“利民”则是法律的目的。
6、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彼此承认和尊重利益,要对等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