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欧法学院的情缘,远在这第一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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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对这个新生的法学院的无知和好奇,我走进它,甚至不知道该作何期待。简短的新生欢迎仪式后,第一节课就开始了。甚至来不及对已经和将要发生的一切做些思考,也无法把欢迎仪式上的种种祝贺与展望、期待与自己的处境联系起来。此刻,理一理头绪,发现我对中欧法学院的情缘,远在这第一课之前。

它的入学考试是独特的。没有指定教材,没有往年题目可以参考,无可据,也就无可惧。英语听力测验倒不陌生,虽然那声音无论如何听着都是陌生的。然后是中英文题目各一道。英文题目是给出一段事实陈述,要求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压根不知道法律意见书该是什么格式,该写些什么内容,何况要用英文!没有相关法律知识,我名为出具意见,实际上简直就是立法。中文题目是给出《道德经》上的一段话,要求与老子“对决”,谈谈自己对法与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复试是面试形式。题目既没范围(如果有的话,那就是“与法律有关”),也没有重复的,大概是考官即兴给出来的,因为欧方院长用英语问我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我全没听懂(后来是委托方流芳院长翻译的),却听懂了她开头的一句话:“我今天中午和xx一起吃饭的时候谈到……”。自然也没有标准答案。我用生硬的英语谈着不甚高明的见解,还不得不麻烦方院长用更标准、更达意的语言重复一下我的意思,好让欧方院长明白。

录取通知书外还附有一封联席院长签名的信函。用语简练而富于感情,结尾的问候既不是“Best Wishes”也不是“祝好”,而是一声“秋安”。

无论如何为那封让人感到温暖的信函激动,都不得不面对课堂上不再有汉语的残酷现实。入学前我的英语水平仅限于听懂简短的对话,上百字的短文听着都很困难。因此,听懂一个单词、一句话的喜悦很快被大段大段听不懂的焦急所代替。而且没有习惯听这么长时间的英语,很难保持精力集中。语言上的障碍有几种:一是生词不懂造成的困难。

这又有两种情况:1.单词听得懂,但不知道它的汉语翻译,结果许多背景知识无从用上。比如,Principle of legality。刑法课上,老师花了很多时间讲该原则,我一直在“法治原则”、“法律原则”、“合法原则”这些词中间搜索,试图在老师阐述的时候找到合适的翻译。直到跟同学讨论,才知道这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就浪费了很多精力,课上按英语思维整合的内容要重新整合。(principle of legality is the legal ideal that requires all law to be clear, ascertainable and non-retrospective.严格讲不能译成罪刑法定原则,不过在那堂刑法课上是这样的意思。)那种感觉就像对方用了很长时间描述一个你认识的人,但没有告诉你那人的名字,最后你知道名字后好生懊恼,早知名字何必这么费事呢?那一堆描述反倒可能误导你想成另一个样子的人。

2.生词听不懂或者知道是哪个词但该术语在汉语里没有合适的表达。例如“derogation”,词典里的翻译是“中伤,毁损,减损”,这样,“By way of derogation from paragraph 4”还是很

难理解,尤其在老师连续讲课的过程中。后来通过仔细阅读法条并对照该条文的汉语翻译,向同学求教,终于理解每次老师用到这个词,他后面的话相当于前面规定的例外,大致可以翻译成“下述情况不受第四款限制”。换言之,第四款的效力在下述情况下受到减损。二是听课感觉断断续续引起的困难。听懂部分信息的缺陷是,有时候听懂了关键词,但没听懂解释,理解就不深刻甚至有偏差。有时候听了些零散的内容,不知道想表达什么意思。而且精力过于集中在语言上,听了后面忘了前面,没有思考的余力。三是频繁更换老师,需要不断适应新口音。不过也会欣喜地发现人的适应能力非常强,甚至是很奇妙。常常上完一节课感觉就好多了。

当然,我是作为听力不太好的人描述自己的感受,或许于学弟学妹们有所帮助。课堂上不缺语言和思维方面都很优秀的同学,我也常从他们的提问和回答中受益。

虽然困难重重,克服困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课前预习(提前发课程提纲或PPT的时候最好),课上感觉重要的部分及时轻声的问身边的同学,课间互相交流,课后小组讨论或重新听录音(课堂录音最好征得老师的同意),查阅汉语资料,利用网上资源,OFFICE HOUR 的时候问老师等等。总之,合作不仅是重要的,简直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还有一次机会,就是等另一个老师再次讲解。欧盟法里好多关键的术语或制度会反复提到。学习是渐渐深入的。不同的老师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例子来讲解,我们就能得到相对丰满的印象。

学习欧盟法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你能在更宏大的背景下认识法律。虽然学习中国法的时候多少也能感受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但更多的是学习规则本身。而欧盟法几乎是与政治难解难分的,不管是法律体系的发展还是现行规定,都是成员国讨价还价的结果。而彼此的利益所在也是学习法律的一部分。这样就更易认同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这种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秩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对判例法的生疏感也渐渐消退。你看到和平的构想怎样建基于法律文件之上,看到形势怎样扩展了法律,法律又怎样发展和塑造着形势;从诸多老师带来的信息中,你了解了欧洲人眼中的欧洲,了解了他们对欧洲一体化的期望、忧虑和诚实的对未来说“不知道”;了解了这一进程中的成功、挫折和不足,以及法律在一体化过程中的功劳与有限,也就对人的努力与有限有了更生动的认识。

郭利平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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