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海关税则(2)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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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

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

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

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

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

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

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

国家的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第五章关税(税收第二版)

第五章关税(税收第二版)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 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税收》(第二版) 谷义 主编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二、关税的退还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 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 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第二版) 谷义 主编
第五节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 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 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税收》(第二版) 谷义 主编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 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税收》(第二版) 谷义 主编
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则
三、关税税则
进出口关税税则概况 关税税率
《税收》(第二版) 谷义 主编
第四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可免征关税。 经海关核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

关税教案精选全文 (2)

关税教案精选全文 (2)

完税价格
1
国内批发价格 进口关税率 20%
29
若属于代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其计 算公式为: “
完税价格
1
进口关税率
国内批发价格 1 进口关税率
1 代征税率
代征税率
20%
30
(5)按进口货物下列成本总和确定: 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 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获得的平均利润, 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种费 用。
• 综合税率=(1+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 率)-1
综合征收率=(1+关税 (1率-)消费 (1税+率增)值税率)-1
• 综合税率=(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完 税价格
38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种税
• 应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 应纳消费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率)
=1200+ 40= 1240万元 (2)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1240 12%=148.8万元
37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综合征收率
• 根据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进口应税消费品在到岸后需缴 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三种税费后才能通关,进口应税 消费品的实际税率应该是三种税率的综合反映,其计算公 式为:
23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
价格(CIF)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货价+保险费+运输费 =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
保险等费用)。
24
1、如果成交价格中未包含下列费用的,应一并计入 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播映 目的而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 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 (2)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进口前发生的由买方支付的包装、运输、保险 和其他劳务费用。

进出口关税法律规定(3篇)

进出口关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进出口关税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政策之一,对于调节国内外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进出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进出口关税的概述、法律法规体系、征收管理、减免税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进出口关税概述1. 定义进出口关税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2. 目的(1)保护国内产业:通过征收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进口商品的市场份额,从而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际竞争的冲击。

(2)调节进出口贸易:通过征收关税,调节进出口贸易平衡,实现国内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3)筹集财政收入:进出口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3. 特点(1)强制性:进出口关税是国家强制征收的税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

(2)比例性:进出口关税的征收标准通常以进出口货物的价值为基础,实行比例征税。

(3)单一性:进出口关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由海关负责征收。

三、进出口关税法律法规体系1.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我国进出口关税的基本法律,由国务院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 配套法规(1)关于进出口关税的税率、减免税政策等具体规定的实施细则。

(2)关于进出口关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

(3)关于进出口关税申报、缴纳、退税等程序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性法规对进出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进出口关税征收管理1. 征收主体进出口关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由海关负责征收。

2. 征收范围进出口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进出口货物和物品。

3. 征收程序(1)申报: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单证。

(2)审核:海关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进行审核,确认关税的征收。

(3)征收:海关根据审核结果,向收发货人征收关税。

(4)缴纳:收发货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关税。

中国的关税制度讲解

中国的关税制度讲解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共同适用最惠 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 货物,或原产于中国签订的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 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中国参加的含有关 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 区的进口货物。
• 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签订有特殊 关税 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1.关税高峰
(Tariff Peaks)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 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 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
例如,某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同意大幅度削减关税,同时又是在几 个产业部门,包括食品、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珠宝首饰、人造珠 宝、陶瓷、玻璃、卡车和铁路机动车等保留了关税高峰,其中陶瓷的关 税为30%,玻璃杯和其它玻璃器皿的关税为33.2%至38%,载重量为5- 20吨的货车的关税为20%。又如日本一些产品仍保持着较高的关税水平。 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食糖、巧克力甜点(10%)、奶酪和牛奶制品 (22.4-40%)、甜饼干(18-20.4%)果酱(12-34%)、烟熏马哈 鱼(15%)、原材料(氧化铅、熔化的氧化铝、镍)。在总体关税水平较 低的情况下,上述特定产品的高关税不合理地阻碍了其它国家相关产品 的正常出口,构成贸易壁垒。
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是海关税则的主要内容,分 为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目两部分。
我国根据《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 结合中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2019/6/6
中国的进出口税率
1.中国的进口税率

关税的征收管理

关税的征收管理

追征: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3年,滞纳金) 补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1年)
关税补征和追征
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15日内起诉。 做课后计算题1、2
关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进口关税的计算: ①进口小轿车应纳关税=(400000+30000+40000+20000)×20%=98000(元) ②修理设备应纳关税=(50000+100000)×20%=30000(元) ③进口卷烟应纳关税=(2000000+120000+80000)×20%=440000(元) 进口小轿车、修理设备和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关税合计=568000(元) (2)进口小轿车消费税的计算: (400000+30000+40000+20000+98000进口关税)÷(1-8%)×8%=588000÷(1-8%)×8%=51130.43(元) (3)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①定额消费税=80000×0.6=48000(元) ②每标准条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2000000+120000+80000+440000进口关税+48000定额消费税)÷(1-30%)]÷80000=[2688000÷(1-30%)]÷80000=3840000÷80000=48(元) 计算结果每标准条卷烟价格小于50元,所以适用从价消费税适用30%的税率。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3840000×30%+48000=1152000+48000=1200000(元) (4)增值税的计算: ①进口小轿车应纳增值税=(400000+30000+40000+20000+98000进口关税)÷(1-8%)×17%=588000÷(1-8%)×17%=108652.17(元) ②修理设备应纳增值税=(50000+100000+30000)×17%=30600(元) ③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3840000×17%=652800(元) 小轿车、修理设备和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792052.17(元)

中国的关税制度

中国的关税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 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 定。
进出口税费 关税
商品归类 计征标准幻灯片 136 原产地规则
从价税
其他税费
增值税幻灯片 138 消费税幻灯片 137 船舶吨税幻灯片 139
• 从量计算进口关税: • 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货物进口数量×从量税税额 例:国内某公司从日本购进柯达胶卷50400卷(规格135/36 的胶卷,1卷=0.05775平方米/卷),成交价格为CIF境内 某口岸10.00港元/每卷,外汇汇率1港币=1.1人民币,计 算进口关税。(胶卷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55元/平方米) (1)确定货物的实际进口数量 50400×0.05775=2910.6(平方米) (2)按照公式计算应该征收的税款 进口关税税额=货物进口数量×从量税税额 =2910.6×155=451143(元)
(1)确定 )确定CIF价格 价格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 运费) 保险费率) ( 运费 ( 保险费率 =(190000*8.5+500*60)/(1-0.1%)= 1646647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 )( ) (2)从价进口关税计算 )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1646647×4.8%=79039.06元 × 元
• 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而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 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 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第七章 关税

第七章 关税

(四)、普惠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
1、含义: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与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 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2、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 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 长率
2、计算方法: (1)简单算数平均法 关税水平=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税目数之和
(2)加权算术平均法
a.全部商品加权平均法 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进口总额 b.有税商品加权平均法

关税水平=
进口关税总额/有税商品进口总额
关税水平=若干种有代表性商品进口税款总额÷若干种 有代表性商品进口总值
(2)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实施反倾销的三 大要件及相关问题
(3)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幅度不超过补贴幅度 如果同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只能征 收其中一种
(二)、差价税 (Variable Levy)

概念: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 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 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滑动关税:无固定税率和税额,随国内国外价格变 动 典型例子:欧盟 差价税额=门槛价格-进口价格
(Optimum Tariff)
最优关税,是指能使一国福利水平达到最大的关税税率。 •贸易量
福利水平
小国 大国
•贸易条件 征税不能改善贸易条件,只能使贸易量下降,因 而其福利水平下降,所以小国的最适关税为零; 由于大国征收关税能改善贸易条件,因而提高其 福利水平,故只有大国存在最适关税。

关税制度——海关税则.doc

关税制度——海关税则.doc

一、海关税则概念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

海关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就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

海关税则一般由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包括税号和货物、物品名称,税号是货物、物品分类的编号,税率则是征税的幅度。

在这里所称的货物、物品分类,通常又称为商业分类。

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对商品一般都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同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

我国海关税则的制定和适用有以下规定1.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又成立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提出制定或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2.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依据条例,国家准许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在国际上存在多个商品分类目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便于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使其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因此,一些国家便制订了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1972年定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

我国是在1985年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处理国际贸易的信息,这进一步需要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于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进一步研究制订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协调制度》。

3 中国关税制度

3  中国关税制度

• 1993年12月31日起降低2898个税目 的进口关税税率,从39.4%降至 35.9%,平均降幅8.8%; • 1995年11月宣布,1996年4月1日起 进口关税税率降至23%,降幅35.9%, • 涉及商品5000项左右; • 1997年10月1日起降低4874个税目的 税率,从23%降至17%; • 此后又降至15.3%,2002年降至12%,
• 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 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 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 率。 •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 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 • 2009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 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
• 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 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 素、复合肥、磷酸氢二胺等3种化肥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对关税配 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 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胺 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 • 调整后关税总水平仍为9.8% 其中, 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 工业品平均 税率为8.9%
•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 区域经济发展,依据中国—东盟、 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 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等自由 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 对原产于东盟10国、智利、巴基斯 坦、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印度、 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的部分进口 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 定税率。
• 七、征税方法 • 以从价税为主,少数从量税、复合 税。 • 八、完税价格 • 经海关审查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 格。 • 进口 CIF价格 • 出口 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 九、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 • 1、禁止进境:武器,仿真武器,弹 药及爆炸物,伪币伪券,有害的音 像制品、印刷品、计算机存储介质 等,毒药,毒品,带有危险性病菌、 害虫的动植物等,有害的食品、药 品等; • 2、禁止出境:所有禁止进境物品, 涉密手稿、印刷品、计算机存储介 质等,珍贵文物,濒危和珍贵动植 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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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 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 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 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 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 丝除外)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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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 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 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 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 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 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 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第6章关税(教学用)

第6章关税(教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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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学习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完税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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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学习 一、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二)
(一)以完税价格计税 我国对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和物品都 以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从价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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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学习
四、关税的减免 3
我国的关税减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 1.关税的法定减免 • 2.关税的特定减免 • 3.关税的临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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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的法定减免 5)
1)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就成员国而言关境大于国境;
当一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时,关境 就小于国境(如香港、澳门为单独关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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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关税政策
我国现行关税总政策是: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
政策,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保护和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
第6章 关税
结束学习
•我国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主要有:
关税立法概况
1.2000.07.全国人大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2003.11.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
组成部分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
《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结束学习
三、关税税则和税率
• (一)关税税则 • (二)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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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税则概念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

海关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就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

海关税则一般由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包括税号和货物、物品名称,税号是货物、物品分类的编号,税率则是征税的幅度。

在这里所称的货物、物品分类,通常又称为商业分类。

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对商品一般都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同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

我国海关税则的制定和适用有以下规定1.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又成立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提出制定或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2.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依据条例,国家准许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在国际上存在多个商品分类目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便于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使其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因此,一些国家便制订了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1972年定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

我国是在1985年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处理国际贸易的信息,这进一步需要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于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进一步研究制订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协调制度》。

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起实施。

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下面对《协调制度》和我国海关税则分别作概括介绍(一)《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制定宗旨是便于国际贸易,适合多方面用途,适应技术和贸易的发展。

协调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通过协调去适合国际贸易有关各方的需要,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

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完整,在于它能将当前国际贸易主要商品品种分类列出;系统,在于它能遵循科学的原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分类列出;通用,在于它在国际上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具有可比性;准确,在于它能使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不交叉重复。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和子目,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这些目共有5019个,分布在97个章、21个类项之下。

由于《协调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它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则的。

以类为例,它基本上是技社会生产分工来划分的,例如,农业为第一、二类,化工为第六类,纺织工业为第十一类等;从章来看,主要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划分,有些则按商品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

(二)我国的海关税则在198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的海关税则,它沿用了进出口合一的税则体例,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个类,四个章,1011个税目,带税率的共2098个。

在这个海关税则制订后,随着我国改革逐步深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需要对关税制度进行调整。

1989年开始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转换工作,于1991年完成,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召开的审定会通过,1992年新年之初开始实施。

123一、海关税则概念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

海关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就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

海关税则一般由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包括税号和货物、物品名称,税号是货物、物品分类的编号,税率则是征税的幅度。

在这里所称的货物、物品分类,通常又称为商业分类。

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对商品一般都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同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

我国海关税则的制定和适用有以下规定1.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又成立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提出制定或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2.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依据条例,国家准许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在国际上存在多个商品分类目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便于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使其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因此,一些国家便制订了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1972年定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

我国是在1985年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处理国际贸易的信息,这进一步需要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于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进一步研究制订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协调制度》。

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起实施。

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下面对《协调制度》和我国海关税则分别作概括介绍(一)《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制定宗旨是便于国际贸易,适合多方面用途,适应技术和贸易的发展。

协调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通过协调去适合国际贸易有关各方的需要,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

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完整,在于它能将当前国际贸易主要商品品种分类列出;系统,在于它能遵循科学的原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分类列出;通用,在于它在国际上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具有可比性;准确,在于它能使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不交叉重复。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和子目,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这些目共有5019个,分布在97个章、21个类项之下。

由于《协调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它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则的。

以类为例,它基本上是技社会生产分工来划分的,例如,农业为第一、二类,化工为第六类,纺织工业为第十一类等;从章来看,主要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划分,有些则按商品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

(二)我国的海关税则在198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的海关税则,它沿用了进出口合一的税则体例,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个类,四个章,1011个税目,带税率的共2098个。

在这个海关税则制订后,随着我国改革逐步深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需要对关税制度进行调整。

1989年开始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转换工作,于1991年完成,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召开的审定会通过,1992年新年之初开始实施。

123一、原产地规则的起源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

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

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

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

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

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生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一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用于完全在受惠国生产的产品,而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用这一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主要有十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项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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