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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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由常年居住本村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成立的互助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互助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本村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水平。
第三条互助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丹凤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丹凤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助协会的住所设在本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互助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互助协会会员入会和退会;
(二)互助协会的日常管理;
(三)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及收益分配;
(四)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公告和监督;
(五)协会及会员的争议仲裁,意见、质询的答复等
(六)向主管部门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反映互助协会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
(八)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互助协会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即每户限一人参加)。
第七条申请加入互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
(三)自愿加入互助协会并交纳基准互助金(每人不超过两份)。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县份证件,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筹备组负责人或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会员交纳入会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井发给会员。加入互助协会后,会员要按照自愿的原则,5—7人组成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称互助小组),推选出组长,签订联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在互助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依据规定向互助协会申请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的借款;
(四)对互助协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向主管部门申诉权;
(五)对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享有所有权。
(六)在互助小组内有被其他成员为其借款担保的权利;
(七)对其他会员使用借款情况有监督举报权。
第十条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互助协会的决议,维护互助协会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占用费;
(三)监督其他会员特别是互助小组成员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
(四)互助小组内其他成员申请借款时,应为其签字担保;
(五)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应代替其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