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互利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公正原则D.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答案:B2. 下列哪个国际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B. 世界银行(WB)C. 世界贸易组织(WTO)D. 国际清算银行(BIS)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学术著作答案:D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不包括以下哪项?()A. 提供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支付货物价款D. 保证货物质量答案:C5. 以下哪个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A.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B.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惯例规则》(UCP)D.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答案:A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主权,不受他国干涉。
(2)平等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3)公平公正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2.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答案:卖方的主要义务:提供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保证货物质量。
买方的主要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接收货物。
3.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主要职能。
答案:(1)为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帮助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
(2)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维护汇率稳定。
(3)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推动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2023春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模拟题

2023春季学期《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模拟题题1.案情: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采用CFR贸易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CFR青岛;A公司应于10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日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9月底装船完毕。
但是,A公司业务员因故未能于装船后2日内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
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
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本案中,货物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解析】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CFR贸易术语时,卖方的责任之一是,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并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买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通知义务。
尽管CFR贸易术语没有规定买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买方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通常需要为货物购买保险,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从交货时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确立的风险转移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适用这一原则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上述原则将不再适用。
题2.案情:我国A公司先后于9月1日和9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9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
并于9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9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解析】合同已于9月11日成立。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企业签署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交货限时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企业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粗心,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
惠子企业拒绝接受。
问:如何办理该瓜葛?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企业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能撤掉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今后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更正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证人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更正书中诚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碰上严重海难,货物延缓了许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深重的货物了。
买方的原因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由于关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
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销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衣饰,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浸透包装箱,引起多数货物湿损,依照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肩负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今后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衣饰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补偿?案例五:若是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履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好的所有权,不同样意销售,依照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益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加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够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开销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开销。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说明:试卷号:1042课程代码:00585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五、案例分析题25. 2017年5月10日,荷兰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每吨单价为500美元。
2017年9月1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鹦鹉螺”号货轮运至荷兰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切险”条款)。
10月30日,“鹦鹉螺”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
但由于码头工人罢工导致卸货迟延长达1个月,造成大豆变质而无法使用。
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FOB条件下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2)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FOB条件下,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4)依据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参考答案:(1)应该由(买方)荷兰B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装到船上时转移。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依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依据A条款,D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分)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A条款,但罢工并非A条款的承保风险,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五、案例分析题25.中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CIF马赛10万欧元。
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中国C运输公司的“伊丽莎白”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2022年电大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期末资料

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购置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
这是为了参与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31日。
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报价。
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告知撤销他7月5日旳报价。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立即复电表达不一样意撤销报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中标。
随立即传真告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表达: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7月5日旳报价。
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协议不能成立。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旳规定,该协议与否已经成立?本案参照结论协议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案情简介韩国朴氏企业发售给马来西亚利亚企业木材。
韩国朴氏企业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
请答复。
马来西亚利亚企业12月1日回传真: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减少价格,增长数量,请答复。
韩国朴氏企业12月3日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答复。
马来西亚利亚企业12月5日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长数量及减少价格。
韩国朴氏企业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
请回传真。
马来西亚利亚企业12月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USD800/立方米旳实盘再次延长。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经济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门学科的知识,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中国的一家电子产品制造企业 A 公司,与美国的一家科技公司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500 万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A 公司将向 B 公司提供一批高端智能手机零部件,交货期为三个月。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首先,由于原材料价格的突然上涨,A 公司发现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合同将会导致巨大的亏损。
A 公司试图与 B 公司协商调整价格,但B 公司坚决不同意,并声称如果 A 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运输船只延误了两周,导致交货时间延迟。
B 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 A 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再次,当货物到达美国后,B 公司发现部分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B 公司要求 A 公司进行赔偿,并承担退货和重新发货的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多个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则。
从合同的订立方面来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的约定,A 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B 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当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呢?这就涉及到国际经济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这个案例中,原材料价格的突然上涨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但 A 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最新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答案要点: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2024

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2024《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 2024》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规范着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为国际贸易、投资等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假设一家中国的科技公司 A 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智能手机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专利。
然而,一家美国的公司B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这项技术,并在其产品中进行应用,然后将产品销售到了多个国家,包括中国。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也就是说,在中国获得的专利保护仅在中国境内有效,但由于国际条约和多边协议的存在,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 A 可以依据中国的专利法,对美国公司 B 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同时,由于美国也是 TRIPS 协定的成员国,中国公司 A 也可以在美国寻求法律救济,通过美国的法律体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
比如,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不同国家法律程序和标准的差异,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协调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以弥补中国公司 A 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假设有一家中国的企业 C 计划在某发展中国家 D 投资建设一家工厂,生产汽车零部件。
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劳动力招聘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该国政府 D 由于政策调整,取消了之前给予企业 C 的税收优惠,并对土地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划,导致企业 C 的投资成本大幅增加,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国际经济法期末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姓名:滕衡学号:2010011472 班级:法学102意大利米兰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大连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海运货物欺诈赔偿纠纷案【案由】2002年7月,意大利米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大连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约定,米兰公司向冶金公司购买300吨电熔镁铬砂,装运期限为2002年8月,装运港鲅鱼圈,目的港鹿特丹。
双方还约定在装运港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2002年7月18日,米兰公司给冶金公司开出了信用证。
8月17-18日,冶金公司将货物装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货轮公司”)所属的“PEACH MOUNTAIN”轮,SGS大连分公司对装船前的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26日出具了质量检验证书,表明检验该结果符合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品质的要求。
中海货轮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抵达鹿特丹港后,被全部卸下。
米兰公司租用驳船将货物转运至波兰,交付给买方波兰矿厂。
2002年10月25日,波兰矿厂委托POL CARGO-GLIWICE有限责任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该公司于10月29日在波兰矿厂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于10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称:货物的上层有6厘米至20厘米厚的深棕色块料符合合同条件,剩余灰乳白色块料不符合合同条件和要求。
2002年10月中旬,当货物运抵波兰时,发现该货物是没有价值的普通石头。
米兰公司认为冶金公司或者中海货轮公司或者二者共同欺诈,应当赔偿损失143392.48美元。
故,米兰公司作为原告,以冶金公司和中海货轮公司为被告,向中国大连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示】原、被告三方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
原告与被告冶金公司的营业地所在国——意大利与中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在法庭庭审调查过程,SGS大连分公司的检验人员的证言表明该公司没有对表层以下的货物进行检验。
【讨论与分析】1.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综合练习(三)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一、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贝佛里奇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仍未收到贝佛里奇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向鼎天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
但贝佛里奇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参考答案: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索赔。
贝佛里奇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答:合理。
金龙贸易公司未同意南洋贸易公司对本合同交货时间的变更请求,故双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属根本违反合同,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行使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而丧失。
南洋贸易公司应负的赔偿额,应与金龙贸易公司因南洋违法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果合同被终止,而在终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金龙贸易公司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金龙贸易公司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上述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仅供参考)1)A出售一级大米300吨,FOB成交。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品质。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
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买方负责风险已转移卖方已完成支付2)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受损严重。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 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卖方没投保有过错风险没发生转移由卖方承担损失3)德国公司与我国公司签定CFR合同,德方向我方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方在2008年4月20日交货。
德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方向我方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品质有变。
问:上述损失,谁承担?德方承担因为德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货物已发出这个附属义务因此德方有过失风险不发生转移4)我国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上海码头交货时间:4月15日5)一份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1:买方没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由买方承担损失但是买方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FOB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
在某次争端中,国家A向WTO提起诉讼,指控国家B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B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要求其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处理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某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指控某国政府采取了不公平的投资政策,侵犯了其投资权益。
经过仲裁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政府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买方需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水平,为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希望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启发。
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一、案情简介2002年比利牛斯**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NF国,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NF国,故该公司应为NF国公司,不应向E国政府交税。
但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的大局部董事住在E国,董事会大多在E国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配等决定均在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是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本案参考结论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确实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
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
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
(1)该合同是否成立?(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九点。
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
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
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
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
(1)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
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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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 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 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
共25分)1.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1.(15分)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2.(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分)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
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共25分)案例1: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案例2: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
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
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
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
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15分)五、案例分析(每小题分,共25分)案例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案例2: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5分)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分)五、案例分析题(本题l5.分)36.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
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
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请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五、36.(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