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营造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集聚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等规定,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用于保障县本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短期居住的周转性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原则。

第四条县经信部门、县科技部门、县人力社保部门等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

县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

县住建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及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护、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入住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县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符合《**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保障对象类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县无房产,且未享受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助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政策的县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

主要包括:(一)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二)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三)引进的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专家等省级重点人才;(四)引进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人才;(五)引进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六)入选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和海洋经济高端科技创业领军团队的领衔人员;(七)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八)引进的具有副高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员,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九)引进的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十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具体参照当年度紧缺人才目标);(十二)其他经县人才办认定的各类急需人才。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肇府[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五日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品牌效应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效应,提高我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引领两化”战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进一步突破发展空间和体制瓶颈,引导各县(市、区)突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区域优势产业集群,提高园区发展层次和产业发展水平,实现以国家高新区带动各县(市、区)经济协调联动发展,引领全市新型工业化。

第三条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一)尊重各方,互利共赢。

既要有利于激发肇庆高新区的发展潜力,又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分园区及所在地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一区多园”共赢发展模式。

(二)创新体制、简政放权。

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体制、转变职能、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三)统筹协调、科学发展。

肇庆高新区(大旺园区)建设成为辐射带动能力强、引领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核心园区,各分园区建设成为差异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园区。

(四)统分结合,委托管理。

建立相对紧密的协调机制,促使肇庆高新区“一区多园”内涵和外延互动发展。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肇府办[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8〕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发[2005]31号)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包括端州城区和鼎湖城区及其建制镇、工矿区以及肇庆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城区)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居住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无证明其拥有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资料的;代管房屋无房屋所有人合法授权书的;(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属于违章建筑的;(六)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属于国家征用、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出租的其他情形。

人才公寓项目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项目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成为解决城市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人才公寓旨在为各类人才提供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项目目标。

1. 提高城市人才的居住品质,满足其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2. 促进城市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人才交流平台;3. 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

三、项目内容。

1. 地理位置选择。

人才公寓项目的地理位置选择至关重要。

应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地段,便于人才的生活和工作。

2. 设施建设。

人才公寓的设施建设应以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舒适的住房、便利的交通、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健身房、图书馆、公共活动场所等)。

3. 管理服务。

人才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做到细致周到,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便民服务等方面,为人才提供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4. 人才引进。

人才公寓项目的实施需要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包括但不限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等,通过政策激励和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入住。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确定项目规划。

在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人才公寓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选择、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2. 确定项目投资。

确定人才公寓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3. 开展前期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选址、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4. 开工建设。

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开展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 完善配套设施。

在建设完成后,需要对人才公寓项目进行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建设、环境绿化等方面。

6. 引进人才。

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入住,通过政策激励和宣传推广,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入住。

五、项目效益。

1. 提高城市人才的居住品质,满足其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2. 促进城市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人才交流平台;3. 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满足公司人才居住的需求, 不断提升人才居住环境, 实现公司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人才住房管理及评定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人才公寓”是指公司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

第二章条件第3条与公司签订全职劳动合同, 且在公司正常缴纳社保或缴税;第4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职称, 或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资格, 或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才认定;第5条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小产权房)或住宅建设用地、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第6条人员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政策(包括高、中、初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等);第7条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3.4、5、6条才有资格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员工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到深圳市人才安居房、保障房的等政府性住房的不可同时申请人才公寓。

第三章原则第8条每年度根据《员工积分入住人才公寓评分细则》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的员工进行评分, 按照评分的高低及人才公寓情况依次分配;第9条人才公寓按一人一套分配, 未婚员工原则上只分配一房或一房一厅户型;第10条租赁合约由公司与政府三年一签, 按相关规定, 公司与员工一年一签租赁协议书。

第11条公司与政府租赁期满后, 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退让房屋, 若公司续租, 员工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再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12条根据政府保障房入住要求, 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人才公寓不得转借或转租, 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

如有违反的, 责令立即退房, 并核销该员工终身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第13条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员工, 取消其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并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14条入住人才公寓期间, 入住员工(含配偶)购买本市商品房、安居房或申请到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时, 应主动向公司报告, 并及时退让房屋, 对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处, 严肃处理;第15条入住员工离职, 须先办理退租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肇府办[2014]19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9【实施日期】201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1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21日十二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肇庆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端州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端州区政府在端州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端州城区公租房分配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端州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人才公寓发展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发展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发展实施方案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建设的住房项目,为人才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条件。

下面是人才公寓发展实施方案的内容。

一、背景与目标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增加,优秀人才的住房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和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

2. 目标:通过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企业和地区的竞争力。

二、建设规划1. 建设方式: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共同出资建设人才公寓。

2. 建设规模:根据人才需求和地区资源情况,确定适当的建设规模。

3. 建设地点:选择便利的交通地段和生活配套齐全的区域作为人才公寓的建设地点。

4. 建设标准:根据人才公寓的定位和目标人群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

三、管理与运营1. 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人才公寓管理机构,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公寓配套: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和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休闲区域、健身设施、图书馆等。

3. 租金政策:根据人才公寓的定位和人才的收入水平,制定合理的租金政策,确保人才能够负担得起。

4. 选房机制:通过公平公正的选房机制,保证各类人才有机会享受到人才公寓的住房福利。

5. 环境承诺:加强对住户的教育宣传,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保持人才公寓环境的良好和谐。

四、评估与调整1. 评估机制:定期对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2. 政策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和吸引力。

五、推广与宣传1. 推广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各个人才群体宣传和推广人才公寓的优势和福利,并提供咨询服务。

2. 媒体合作:与媒体合作,进行定期宣传报道,增加人才公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案例推广:通过成功案例的宣传,向其他地区推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经验。

六、预期效果1. 人才吸引力: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将提高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能力,为企业和地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保障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的所有入住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申请与审批(1)入住人员需向公寓管理部门提交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公寓管理部门对入住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3)入住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 房屋租赁(1)公寓管理部门与入住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3)入住人员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3. 房屋使用与维护(1)入住人员应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破坏。

(2)入住人员应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3)入住人员应合理使用水电,不得浪费。

(4)入住人员发现房屋及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报修。

4. 安全管理(1)公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如有特殊需求,需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

(3)公寓内禁止酗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4)公寓内禁止随意攀爬、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

(5)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公寓安全。

5. 日常服务(1)公寓管理部门应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入住人员的诉求。

(2)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清洁、消毒工作,保持公寓卫生。

(3)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入住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6. 违规处理(1)入住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寓设施损坏、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入住人员故意损坏公寓设施、破坏公共秩序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公司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入住人才公寓的员工。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入住条件第四条入住人才公寓的员工应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公司人才引进计划,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2.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潜力;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入住人才公寓的员工应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愿意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用。

第三章入住流程第六条员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简历;2. 入职通知书;3. 身份证复印件;4.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 其他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住宿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入住员工需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2. 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3. 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饮酒、赌博等;4. 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条入住员工应爱护人才公寓,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一条公司为入住人才公寓的员工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生活必需品,如床、衣柜、沙发、冰箱、洗衣机等;2. 定期开展清洁、维修、安全检查等工作;3. 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如健身房、学习空间、心灵氧吧等;4. 配备前台服务人员、保洁人员,为入住员工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维护和升级,不断提升员工居住体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租赁协议等处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肇府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备案、评估、清理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人才公寓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专门为人才提供的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设立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才公寓的宏观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筹集第五条人才公寓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应当根据人才需求和城市规划进行合理规划,确保人才公寓的质量和环境。

第六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人才公寓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土地划拨、委托开发、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章人才公寓的租赁和管理第八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规定,维护人才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制度,确保人才公寓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利用人才公寓资源,提高人才公寓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2. 需求优先原则,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优先满足急需安排住房的人才。

3. 效益最大原则,在保证公平公正和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人才公寓资源的利用效益。

二、分配程序。

1. 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人才,需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入住条件。

3. 分配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申请者名单将在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分配安排,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分配原则,对入住申请者进行安排分配住房。

三、分配管理。

1. 住房签订,分配到住房的申请者需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住房管理,管理部门对入住人员的生活、卫生、安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寓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 申请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住房,申请者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变更住房。

四、分配效果评估。

1. 定期评估,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分配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入住人员的满意度和住房利用情况。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分配实施方案,提高人才公寓分配效率和满意度。

五、分配监督。

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公寓分配监督机制,对分配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2. 举报渠道,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申请者和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利用人才公寓资源,提高人才公寓的使用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希望全体申请者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和落实该方案,共同维护人才公寓的和谐、稳定和良好秩序。

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才公寓宿舍的安全稳定,保障入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宿舍的所有入住人员,包括员工、家属等。

第三条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人才公寓宿舍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入住人员应明确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五条人才公寓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安全措施落实。

第六条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人员管理1. 入住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登记。

2. 入住人员应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

3. 严禁将宿舍转借他人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八条物品管理1. 入住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公共设施。

2.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九条用电安全管理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2. 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拔掉充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1.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生火、使用明火。

2. 严禁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3.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巡查1.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入住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3. 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宿舍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使用宿舍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才公寓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高新区人才住房实施方案

高新区人才住房实施方案

高新区人才住房实施方案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高新区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住房问题也成为制约人才流动和留用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高新区人才住房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高新区人才的住房需求,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

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如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住房贷款优惠政策等,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

同时,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其次,我们将加大对人才住房的建设投入。

通过增加住房建设的投入,扩大住房供应规模,提高住房质量,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同时,我们还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形成多方共同投入的良好局面。

此外,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人才住房配套设施。

除了住房本身,我们还将加强对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教育、医疗、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为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条件。

这不仅可以提高人才的生活质量,还可以增强人才对高新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最后,我们将建立完善的人才住房管理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统一的人才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便捷的住房信息查询、申请、管理等服务,为人才提供全方位的住房保障。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人才住房的后续管理和服务,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住房环境。

综上所述,高新区人才住房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高新区人才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推动高新区产业的快速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高新区人才的住房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为高新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肇府[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肇府〔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3日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委、市政府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工作,加强对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行使市级权限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明确由市一级审批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原则同意赋予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事权,调整明确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一级审批的事项,包括肇庆高新区财政预算审批、除肇庆高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规划的审批。

(二)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省级管理部门下放到地市级相关部门、但上级部门未批准再下放的事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主培训、港澳台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审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允许类项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出口许可证终端打印和发放。

(三)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还不具备承接条件的事项,包括劳动技能中级证书审批。

上述事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将受理环节前移到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并在承诺时限内加快办结。

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

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

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导言】在不断推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进程中,高新区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极和创新创业高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高新区实施了一系列人才政策,其中包括住房保障。

本文将为你介绍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帮助你深入了解人才住房政策并进行有效的申请。

【正文】1. 什么是高新区人才住房?高新区人才住房是指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住房保障政策。

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优质、经济实惠的住房条件,为人才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从而激发其创新创业的潜力。

2. 申请条件及流程2.1 申请条件- 具有高新技术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在相关领域具有杰出成就的人才;- 在高新区内工作或创业的人才;- 户口信息在高新区或具有合法稳定住宅区域的人才。

2.2 申请流程2.2.1 资格审查申请人须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工作单位证明、户口信息或住宅区域证明等。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申请条件。

2.2.2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相应网站进行线上或线下的申请。

2.2.3 项目分配根据高新区的住房资源和人才需求,经过评审和筛选,符合条件的人才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住房分配。

3. 申请指南3.1 准备材料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唯一识别信息、护照等;- 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信、聘任合同等;- 户口信息或住宅区域证明: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等。

3.2 申请准备在进行申请前,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具体申请时间、申请途径和申请材料的要求。

对个人的工作成绩、创新成果等做好全面的准备。

3.3 申请流程根据申请指南,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进行申请。

注意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确保齐全和准确。

4. 项目分配方案4.1 分配原则高新区人才住房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平原则:根据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和筛选;- 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住房的分配;- 紧缺人才优先原则:对于高需求、紧缺的人才,可以优先予以安排。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肇府办[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7]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八日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4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屋治安管理。

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人员登记办证和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工作。

建设(房管)、劳动保障、工商、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物业管理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出租屋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房屋出租人、房屋受委托管理人、房屋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或其委托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创造,为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和“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我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肇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在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只租不售的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四条区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是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的房源分配、租住、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人才公寓的管理部门。

其中: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核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情况、职务级别情况,协调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受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负责人才公寓审批、退出、监督等工作;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资金投入、日常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协助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申请人缴纳社保、名下房产信息情况。

第二章申请对象第五条在我区工作,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提供聘用合同或协议),连续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区税务部门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的个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高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下列人才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长江学者,广东省领军人才;(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珠江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含副省级城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五)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技术能手、博士后和博士;(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律师、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政人才和获得其他科技或人才部门奖励的人才;(八)具有中级职称人才、企业高管、其他通过国家统一注册类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才和正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九)硕士、中级技师、区内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具有副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初级职称、初级技师、高级技工或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毕业五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十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分配第六条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租住人才公寓申请,并由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二)租住人、共同租住人(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本人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执业类和职业类证书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材料复印件。

(五)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租住人员名下房产信息查档情况证明(原件)、证明日期应与申请日期相符。

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领表。

用人单位到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

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须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进行公示,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三)受理。

收到租住申请后,对租住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区党群工作部(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人才资格进行核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申请人自有住房情况;对入住资格、社保缴纳情况和自有房情况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汇总报区住保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四)公示。

区住保办审批同意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将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租住人的基本信息、人才类型、社保缴纳、自有房等情况在肇庆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租住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保办实名举报,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人才公寓轮候资格。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和配租。

轮候的次序按第五条人才层次排序,同一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排序,同一层次同时申报的通过抽签确定轮候顺序。

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的身份、学历、职称情况,以及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住房信息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正在轮候待分配房源前经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区住保办将待配租的房源按第五条人才层次排序,同一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排序,同一层次同时申报的通过抽签确定配租顺序。

(六)放弃配租。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已抽签选房但未在15天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其他自愿放弃配租情形的。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七)续租。

续租最长时间2年。

人才公寓承租人与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到期前,如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需提前30天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续租手续,签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延期协议》。

到期后未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续租手续的,由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承租人终止协议。

承租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给予7天搬迁期限,7天之内退出人才公寓,并结清水电、煤气、电视收费、物业管理等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如超出7天搬迁期又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区党群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要求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

(八)预留部分住房作为园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新建企业急需安置人才的短期周转用房。

(九)区住保办、区党群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人才公寓入住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申请入住人员数量、类型、入住资格审核情况向区住保办反馈;区住保办将轮候情况、配租情况、放弃配租情况向区人才服务中心反馈;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需按季度将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情况向区住保办、人才服务中心反馈。

第四章租金、优惠标准第九条租金。

人才公寓租金按人才层次、建筑面积计收,并应按不高于本地区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物业市场平均租金的80%原则收取,每月租金定为10元/㎡。

第十条押金。

家具家电押金标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为1500元/套,第八至第十层次为1000元/套。

第十一条优惠标准。

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免租入住;第五条规定的第(八)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租金给予50%优惠;第五条第(九)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租金给予40%优惠。

第五章租住管理第十二条公共租住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三条家私、家电配套标准。

由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人才层次为600套人才公寓配备家具和家电。

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配备家具和家电,家具包括:床、床垫、办公桌、办公椅、衣柜、床头柜、茶几和沙发,家电包括:电视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冰箱、洗衣机、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第五条规定的第(八)层次至第(十)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配备基本的家具和家电,包括:床、床垫、办公桌、办公椅、衣柜、床头柜、茶几、沙发、热水器和分体式空调。

第十四条租赁协议签订。

人才公寓承租人与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按协议实施管理,协议期限为1年(周转期),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住人应当按照租住协议约定每季度按时缴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网络等相关费用按当期发生额及时缴费。

公寓租金由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区财政局全额缴交、家具家电押金全部收入由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取。

租住公寓产生的水电费用,可由租住人自行到窗口缴费或委托物业公司代交费用,如需委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水电周转金。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由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遵守住户手册约定条款。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设备及其家具家电完好及维护居住环境、安全秩序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设备及其家具家电损坏及影响居住环境、安全秩序的行为,租住人应当负责修复整改并依法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等法律责任。

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十八条终止协议。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及时提出终止协议的申请;经检查发现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未向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反映的,应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人才公寓相关管理部门终止协议。

(一)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肇庆高新区的;(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形式获得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解除协议。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人才公寓相关管理部门解除协议,并收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未在人才公寓居住的;(二)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按要求续签及缴费的视同自动退租;(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人才公寓的;(四)租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五)将人才公寓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的;(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设备严重损毁的;(七)严重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及协议的;(八)等级变更后不服从安排或拒不交费的;(九)其他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