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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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

个人财产法律规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以下分别从这些法律部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2.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犯罪方面,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等。

3. 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领域,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2.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 行政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一)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代中国,公民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不仅是公民物质生活的基础,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保障。

在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责任和限度。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措施,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存在冲突或不够明确。

其次,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也给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相一致,为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2. 严格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公平,为公民财产权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保障。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长江 大学学 报 ( 社 科版 ) 的 自由 , 财产权 则表 现为“ 财产 的 自由权” 。对此 , 可
以从 三 个 层 面 来 理 解 。首 先 , 财 产是 自由的 , 即财 产
括公 法 上 的利益 ; 既包 括对 抗 国家 的消极 权利 , 也包
方面 体现 了所 有者 将 பைடு நூலகம் 产 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表 示 , 另

方 面 又暗含 了所 有人 与其 他人 之 间在财 产上 的关
系, 从而 证成 了财 产 对 人 的 意义 和 之 所 以通过 法 律 保护 财产 ( 即建立 财产 权 ) 的价值 。 _ l 3 财产 权最 初 是一种 自然 权利 , 表现 为一 种 自由。 在 市场 经济环 境 下 , 宪 法 中规 定 的典 型 基 本权 利 之
张 艺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 要 : 宪法 学 中所界 定 的财产 权概 念有 其特别 含 义 , 并非是 对 民法 中财产 权概 念 的复制及 确 认 。从 宪法 财产权 的主体 角度 看 , 宪法财 产权 是 一项 基本 人 权 ; 从 私 有财 产 权 入 宪 的角度 看 , 宪法
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利宪法财产权主要是公民用来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它也可以确立公权力的行使空间及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领域除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介入这并非民事权利的功能
第 3 8卷
第 7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 版)
便 是 经济 自由 。而作 为一 种受 到法 律规 制和保 护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 人 文 社 科 青 年 项 目基金 ( 1 2 Y J C 8 4 0 0 1 2 ) ; 国 家 社科 基 金 项 目( 1 4 C HS 0 2 1 ) 作者简介 : 张 艺( 1 9 9 O 一) , 女, 湖北松滋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之一,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旨在维护公正、平等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被宪法广泛承认和保护。

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补偿性。

首先,宪法规定财产权必须是合法的,即获取财产权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财产权保护的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实行平等保护,不论其财富多寡或社会地位。

第三,财产权不可侵犯,即人民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或没收。

最后,如果财产权被侵犯,宪法要求国家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

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个人和组织拥有财产权的保障,会更加愿意投资和创造财富。

这进一步激发了经济的增长和创新。

其次,财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权会受到侵犯,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稳定。

第三,财产权保护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使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其合法财产,并防止一些人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正之举。

在实践中,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得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法规确保财产权得到保护。

例如,确立财产权登记和合同制度,以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司法机构通过审理和解决财产权纠纷案件,维护了财产权的平等和补偿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财产权的保护,推动了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尽管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受到明确规定和广泛支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贫富差距过大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从而导致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新兴的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的财产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5] “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7]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财产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法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

宪法不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民法就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财产权的作用,物权法也会因失去了根本法支持而难以顺利制定出来,即使勉强制定颁布,在实施中也必然面临重重困境。

因此,必须适时修改宪法,增加保护财产权的专门规定。

一、宪法上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一)财产权概念的宪法学解释长期以来人们未能明确区分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形成一种误解,似乎民法既然有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宪法再保护财产权则属多此一举。

实际上,宪法的财产权与民法的财产权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要弄清这种区别并进而明确宪法的财产权概念,首先应当从权利的构成要素分析入手。

自从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1879-19l8)倡导对法律概念进行要素分析以来,法学家们已经提出了各种权利构成要素的理论。

霍菲尔德本人认为权利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四个要素构成的。

战前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持三要素说,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归结出权利构成的六个要素,张文显教授则从八个方面分析权利概念。

夏勇博士把权利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

笔者以为,权利概念固然涉及多种因素,但只有那些对于权利来说不可缺少的因素才能成为权利的构成要素。

八要素说与六要素说过于宽泛,把某些并非权利构成不可缺少的因素也牵涉进来,而三要素说与四要素说则限定过严,剔除了构成权利的一些不可缺少的因素。

笔者认为,五要素说比较合理。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自由固然是一切权利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但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权利所包含的其他要素并不完全相同。

民商法中的权利更多地指向利益因素,诉讼法中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主张或要求,行政法上权利(权力)通常牵涉某种权能,宪法上的权利则体现出主体的某种资格。

据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把宪法的财产权和民法的财产权区别开来,而且在实践中也可以发挥宪法和民法各自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不同作用。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财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

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财产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本文将通过对宪法中与财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读,探讨财产权保护的意义和原则,以及我国在实践中的具体措施。

一、宪法的界定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文件。

财产权保护作为宪法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的保障。

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不仅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安全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障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不论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私人财产,都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 合法保护原则:宪法规定,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合法的财产权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

3. 公共利益原则:财产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4. 保障措施原则:宪法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包括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法律救济机制等。

三、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实践1. 立法保护:我国通过《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来明确和保护财产权。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和领域对财产权的行使、保护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2. 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维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3. 行政保护:政府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

政府应加强地产和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监管和保护工作,为公民和法人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

4. 宣传教育:加强财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财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财产权保护的共识和支持。

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一、宪法上公民财产权的涵义(一)财产与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即在法学上,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包括其拥有对这东西的处分权。

[1]两大法系对于财产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都认为财产与权利紧密相连。

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民法学说通说中,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

它首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要它们具有货币上的价值。

”在英美法系,财产是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的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上的权利的总称。

”财产权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于物的相互关系,反映了在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侧面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包括了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等。

从实质上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的社会生活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

[2]各国的宪法都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它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1)财产权的主体,即谁控制、支配财产。

(2)财产权的客体,即主体对哪些物可以享有财产权。

(3)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即主体如何利用拥有的财产实现主体意识支配下的愿望。

(4)财产权的救济手段,即当主体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的可以寻求保护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而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在相互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代替对资源的共同使用。

这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

”[3]私有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是相对称的财产权类型。

在我国,公共财产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财产权

财产权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在中国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过渡性保护私有财产的阶段———《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
第二阶段:否定私有财产的阶段———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第三阶段:有限制性地保护私有财产的阶段———1982年宪法
第四阶段: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逐渐完善阶段———前三个宪法修正案
第五阶段: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成熟阶段———2004年宪法修正案
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
1、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依旧过分强烈,平等保权属性没有改变
3、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标准及正当程序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区别
(一)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所设定的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权,而民法财产权则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三)宪法财产权的防御性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绝对不可侵犯,而民法财产权则强调绝对保障
(四)宪法财产权的补偿条款不同于民法财产权的补偿
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
1、不可侵犯条款:(保障条款)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受宪法保障——一般前提
2、制约条款:(限制条款)以不可侵犯条款为前提,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 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加诸适当的限定
3、征用补偿条款:规定国家根据公共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是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制 衡
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2)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中的财产权

宪法中的财产权

刘铭清法律硕士(法学)1103392019宪法中的财产权摘要宪法中的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它指的是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在内涵上,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得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得权利。

许多外国学者认为,它甚至还包括合同的自由。

宪法财产权最初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一种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后来随着人权概念的演化,宪法财产权逐渐与民法财产权分离,进而形成了最广泛意义的财产权,它不仅包括一切“可权利化”的财产利益,而且也包括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

同时,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当侵犯的一种权利,也在权利属性上显示了它与作为公民对抗公民反映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财产权的不同。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财产权保障一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制度变迁(一)近代市民宪法中的财产权神圣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财产权思想在近代市民宪法中都体现为“私权至上”和“财产权神圣”的宪法条文。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开其端,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第12条规定:“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是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并以公平而预先赔偿为条件,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得被剥夺”。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那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民法和宪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它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总称,宪法是宪法法律的总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是各种法律的根据。

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市民私人关系及其法律地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及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民法上看,权利是指主体拥有的某种法律地位,是个人或者团体基于合法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

权利作为一种合法的利益诉求,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在民法上,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另一方的请求得到实现的法律要求,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法上的权利具有制约行为的功能,是保护个人及个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宪法权利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人民的公民权利,在宪法上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尽管民法和宪法的关注点不同,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与人民的利益保护和维护密切相关。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民法则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利在宪法和民法的范围内的保障,对于公民的权利、人权、财产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权利在宪法和民法中都是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不同的领域规定了不同的权利。

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保护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周杰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导言:问题的界定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学界进行共同探讨乃是一种必要。

本文强调“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学科的共同研究。

” “法学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与法律是有严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不同构造和逻辑。

宪法对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制定依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

`从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个表述来看,我们倾向于把这个统摄面极为宽泛的问题分解为涉及到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最核心的问题,即民法的宪法依据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表现为草案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定是否一致。

在此,这个问题不作为本文在此讨论的主题。

相信大家对相关的学术争鸣和媒体报道已经了解颇多,本文就不再加入。

二、与上述最核心问题相关联的问题。

诸如,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的关系;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物权的宪法限制和民法限制;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的关系;立法机关功能和民意的整合;宪法的具体化和法律的自我控制能力;宪法和民法的不同社会功能等等。

因为只能对其中某个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进行着力。

所以虽然本文的话题“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由《物权法(草案)》的论争引起的,但下面的内容却和这种论争无甚关联。

本文选取的研究侧面和重点是——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问题的相关方面。

如上所言,本文关注的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问题还可进一步划分成三个层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对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的概念、类型、法律特征、权利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三、财产权的类型1.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 债权债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享有请求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1)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请求他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2)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他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知识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4. 继承权继承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财产权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性财产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财产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权利人必须是依法享有财产权的主体。

2. 对象特定性财产权的对象是财产。

论宪法的财产权保护

论宪法的财产权保护

论宪法的财产权保护摘要: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为着自己的目的而拥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这是人性最基本的要求,单凭民法规范对财产权的保护并不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必须在宪法的高度上给与保障,只有不断完善宪法上关于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的层面上对宪法给与一定的保障,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关键字:财产权,私人财产,基本权利,公民权利,人权法律上财产的概念指的是人与资源的关系。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能对资源的使用,消费和转移作出决定。

至于哪些资源可以被用于这些目的,在各个法律制度中则千差万别,而特别要取决于文化价值和技术发展状况。

⑴人们为着自己的目的而拥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这是人性最基本的要求,而宪法需要对这种要求给与保障,以实现人的价值。

财产是自由的要素,从而对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财产被视为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若对人们的劳动果实不加保护,人们就会丧失生产的动力,失去了生产的动力,就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

⑵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有利的。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起着一定的作用。

但是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市民法,依然有些领域是无法进入,因此无法进行规制。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必须从宪法的高度出来,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能够使对财产权的保护进入民法无法规制的领域,甚至对于民法的实施,也有着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财产权包含的人权因素在古典自然法学家看来,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基本上是最为重要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的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⑶财产权是重要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代中国,公民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重要人权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财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篇论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措施,以期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重要性1. 宪法地位我国宪法在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方面,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它规定了公民享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框架和底线,包括公民的个人所有财产的取得、保护以及转移等方面。

这一宪法条款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为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重要性财产权不仅是个人获取财富的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的基础。

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公民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分析1. 法律制度层面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我国还通过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公民财产权的案件时,都遵循了依法裁判、公正裁判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地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影响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效果。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但法律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和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和新型财产形态的保障上还需明确和强化。

2. 司法保障有待加强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但仍存在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

此外,一些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和挑战。

论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原则

论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原则

论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原则私有财产权在各国宪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问题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

而且,财产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它与经济、政治以及个人发展都具有密切联系,应当成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柯自由拥有(即排他性的和永久性的控制)、使用、管理(决定由谁使用以及怎样使用财产)、收益(从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中获得利益)或处分(包括转让、赠与、遗赠、消费、浪费、改变以及销毁等)。

(以上关于财产权的定义来自百科百度)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权上的财产权是有区别的。

宪法中的财产权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宪法上其他权利一样,均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法侵犯的一种基本权利,直接的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利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此形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

财产权的思想源头在自然法思想中可以找到,且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始终充斥着财产权保护的斗争。

(本段内容来自于百科百度)随着近代国家的产生,封建历史的终结,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开始分离,分别归属于国家和个人。

特别是经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得以确立。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把财产权宣称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被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自由大宪章》,其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自由和财产的保障:“未经全国公民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凡自由民,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者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要: 财产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和民法对财产权均做出了规定, 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侧重点不同,
也使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表现出既有差异又相互统一的特征。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分析比较, 并分析了两种法律规 定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 民法财产权; 差异; 统一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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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防御权状态下的财产 权, 其为国家设立了一道底线: 至少要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赋予私有财产主体防御国家的权利。这 样, 宪法为保障私有财产设定了第一道防线。 民法 财产权侧重于保护私域内的关系,禁止私主体之 间的不 法侵害,同 时允许 私主体 之间的自 愿交 流。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对于政府的私 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 于其他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 道防线。
G 一 H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
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 所设定的 宪法的主要功能和终极目标在于确定人民在 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侧重于规范国家与人 民的关系, 宪法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因此
收稿日期: &%%$ ’ %& ’ &(
(!)#% — ) 作者简介: 马建荣 , 女, 回族, 宁夏银川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 法研究。
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 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协同问题当是理论 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如果国家不首先以 界及司法实践部门考虑的问题之一—— — 既不能将 宪法这一法律形态界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宪法财产权消弥在民法财产权当中,即力图通过 则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 那么财产 权也无法落实为具体的权利。 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彻底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 所有问题,也不能满足于财产权的入宪和财产权 的宪法性确认和宣明。对此, 林来梵先生有着极为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 清晰深刻的阐述: 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 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 “要么 状况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 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 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 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 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停滞于宪法乃是一部纲 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 从宪法发展历史看, 力 ” 问题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 的问题。民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于宪法产生, 而民 法又长期处于最高的私法规范的位置,宪法与民

自-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自-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一、宪法上公民财产权的涵义(一)财产与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即在法学上,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包括其拥有对这东西的处分权。

[1]两大法系对于财产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都认为财产与权利紧密相连。

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民法学说通说中,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

它首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要它们具有货币上的价值。

”在英美法系,财产是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的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上的权利的总称。

”财产权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于物的相互关系,反映了在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侧面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包括了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等。

从实质上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的社会生活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

[2]各国的宪法都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它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1)财产权的主体,即谁控制、支配财产。

(2)财产权的客体,即主体对哪些物可以享有财产权。

(3)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即主体如何利用拥有的财产实现主体意识支配下的愿望。

(4)财产权的救济手段,即当主体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的可以寻求保护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而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在相互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代替对资源的共同使用。

这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

”[3]私有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是相对称的财产权类型。

在我国,公共财产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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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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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马建荣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一系,宁夏银川 #$%%!! )
平等关系。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权,而民法 财产权的不同。本文拟就两者进行比较, 并在此基 财产权则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财产权不仅属于民 法上的用语, 而且也属于宪法上的概念。 在各国早 期的宪法文件中,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就直接反映 了财产权的防御性质。较有典范性的是法国 !#() 年的 《 人权宣言 》 ,其第 !# 条把财产权宣称为是 “ 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 ,且这一经典表述成 为一句有力的口号, 此后广为流传, 对世界各国尤 其是欧洲诸多大陆法系国家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 在各国的宪法秩序中, 并非只
G 一 H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
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 所设定的 宪法的主要功能和终极目标在于确定人民在 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侧重于规范国家与人 民的关系, 宪法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因此
收稿日期: &%%$ ’ %& ’ &(
(!)#% — ) 作者简介: 马建荣 , 女, 回族, 宁夏银川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 法研究。
民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保护公民个人 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 “纵然是民主制度,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 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既包括现实的财 力滥用的危险, 而且即使在法制国家中, 国家权力 仍有做出不法行为的可能。”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规范财 产权在动态和静态下的权利状态,表现出财产权 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的特性。在静态的财产权制度 使用、 收益及实现流动的处分权; 在动态的财产权 制度中, 以请求权为财产权基本权利性质, 通过契 约和法律设定对方义务,保障权利人在财产流动 过程中的财产权。由此看来, 在一动一静这样两种 财产权状态中,民法通过赋予民事主体确定的私 权利, 进一步实现积极权利的构造, 即以契约神圣 鼓励交易, 以意思自治推动流通, 在财产流动的过 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这与宪法对私有 财产权的保护方式迥然有别:宪法总是对国家与 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唯 恐国家越雷池一步, 跨进私域。 (三)宪法财产权的防御性并不意味着财产权 绝对不可侵犯, 而民法财产权则强调绝对保障 “防御国家 在宪法权力结构当中, 财产权处于 的不当侵犯” 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 的二律悖反 当中。 !"、 !$ 世纪资产阶级宪法受古典人权思想的 影响, 强调个人本位, 认为政府职责有限, 财产权 突出表现为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进入 %& 世纪 后, 由于人口增多, 城市化现象加剧, 人与人的联 系日益紧密, 出现了社会连带主义, 从而要求注重 社会利益、 团体兼顾, 对权力的保护也由个人本位 过渡到社会本位,加强了政府干涉,政府也由消 极、 有限的政府发展到积极、 能动的政府, 表现在 财产权上,则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调公共福 利, 从而实现从近代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 !’!’ “财产权伴随义 年德国魏玛宪法 !() 条三款规定: 产权, 也包括期待的财产权。民法财产权的物权界 定了财产权的归属和占有, 它体现出绝对性、 支配 性、 永久性、 排他性的特征; 民法财产权的债权规 定了财产的流转,以契约和法律规定界定了义务 人所应承担的违约或侵权之责;而知识产权则既 当中, 民法强调的是财产权的绝对保障, 即不得受 到其他私主体的任何侵犯, 否则, 民法赋予权力主 体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四)宪法财产权的补偿条款不同于民法财产 权的补偿 由于宪法财产权的防御性和限制性之间的矛 盾, 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了征用补偿条款, 补偿条款 规定国家根据公共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 须予以适当补偿,从而协调了私人财产权与国家 权力之间的冲突。其在法律规范上的表现为, 财产 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大致由不可侵犯条款、制 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形成三重结构,这三个条 款各自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其中, 第一层的不 可侵犯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 提;第二层的制约条款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 一种适当的限制;而第三层的征用补偿条款则进 一步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衡,既维护了不可侵 保护的实际功能,便进一步落实到征用补偿条款 之上。 民法上的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最经常的方式是 侵权和违约,即民法上对财产权的侵害是一种违 反民法规范的行为,是民法法律规范抵制和惩罚 的行为, 而非允许的行为。其次, 侵害来自于法律 地位平等的另一民事主体,不包括国家的征收征 用,且相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除了法定之外还可 以约定。由此可见, 民法民事责任与宪法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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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债权特点。在这样一个权利组合 中,财产主体以支配权状态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 有物权特点,
又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机制。所以财产权宪法 即被认为是一种财产自由权,不得受到任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 犯性,
“当相对一方是国家是而非平等主 的区别就在于: 体时, 当政府代表国家要求取得私人财产时, 公民 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 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 售, 并不能任意要价” 。 二、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统一 (一 ) 宪法财产权是民法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上的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一种 与人生紧密关联的资格,通常并不明确的指向某 一个具体的客体,也就是说某一主体并不因为暂 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
宪法上的财产权指的是私主体对国家而享有的权 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得不当侵害 的一种权利。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对国家行 为设定边界,所谓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 进” ,宪法财产权就是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 的一道有力屏障,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 间在宪法秩序上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 法通则第 & 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 规范私 主体各自的权利范围及私主体之间的平等对抗。 “通 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犯, 这种 过人与物的关系映现出的人与人的关系 ” 是一种
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 。此乃具 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开端。这种 转变主要表现在去除了近代财产权的神圣性、绝 对性,确认了财产权的内在界限以及公共福利与 社会政策对财产权的制约作用。德国宪法对私人 财产权的限制条款也就是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可以 “国家可予正当侵犯” 正当侵犯的范围, 即 。
$ 二 % 宪法是保障私有财产的第一道防线,民
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防御权状态下的财产 权, 其为国家设立了一道底线: 至少要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赋予私有财产主体防御国家的权利。这 样, 宪法为保障私有财产设定了第一道防线。 民法 财产权侧重于保护私域内的关系,禁止私主体之 间的不 法侵害,同 时允许 私主体 之间的自 愿交 流。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对于政府的私 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 于其他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 道防线。
财产权问题向来是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在 我国法 律体系当中 ,财产 权大多 规定在民 法当 中。 民法关于财产权有很多分类, 其中以财产权的 主体为标准划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 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本文 论述的财产权是依照宪法第 !F 条的规定,主要指 公民私有财产权。 在宪法权利体系当中,规范公民基本权利是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向来被认为是公民基本权 利的保障书, 在宪法学当中, 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国 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问题, 甚 至是全部内容。而民法学又被认为是关于权利的 “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学问, 民法典也素有 之美 誉。两部权利之法均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 题, 但由于宪法与民法固有的差异, 决定了这两种 础上探讨两种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 一、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差异
’ 渠道和规则。德国法学家卡尔 & 拉伦茨教授说:
资格, 即全体公民依据宪法享有普遍、 平等的财产 权利的概念是私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没有这个概 权。而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 念,将会引起很多困难’ 。因此宪法财产权和民法 其客体所指向的物非常具体,是指能够与主体分 财产权分别以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为出发点,从 离并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对于一个没有 而构筑对财产权的现实有效的保护。 财产的人来说, 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如果 一个公民失去宪法财产权,就不可能享有民法财 产权,这不仅因为宪法是民事权利的源头和根基, 题 而且宪法还是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获得保护的有 “人 力保障, 二者是源与流的关系。洛克曾经指出, 由于 ())* 年的修宪及民法典的酝酿制定,宪 三、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问
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 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协同问题当是理论 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如果国家不首先以 界及司法实践部门考虑的问题之一—— — 既不能将 宪法这一法律形态界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宪法财产权消弥在民法财产权当中,即力图通过 则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 那么财产 权也无法落实为具体的权利。 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彻底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 所有问题,也不能满足于财产权的入宪和财产权 的宪法性确认和宣明。对此, 林来梵先生有着极为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 清晰深刻的阐述: 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 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 “要么 状况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 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 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 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 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停滞于宪法乃是一部纲 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 从宪法发展历史看, 力 ” 问题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 的问题。民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于宪法产生, 而民 法又长期处于最高的私法规范的位置,宪法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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