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农银发[1994]137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8.07•【文号】农银发[1998]128号•【施行日期】1998.08.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7日农银发〔1998〕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及人事工作会议安排,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农业银行系统全面推行员工持证上岗办法。
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是我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目的、要求实施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供人才保证。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对象及基本条件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对象。
参加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员工的基本条件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见习期已满。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一)责任分工。
总行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规范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负责考试的命题,建立题库;负责确定考试的时间和办法;负责制定统一证书及证书验印;负责考试、评卷、发证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师资培训。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21日农银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
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
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18•【文号】农银发[1992]171号•【施行日期】1992.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农银发[1992]171号1992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总行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营业单位逐步实施各业务岗位的操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实现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岗位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农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各业务岗位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和程序,是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体现。
随着农村金融事来的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岗位培训、达标升级和内部业务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但是,目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缺少一套统一、科学的业务岗位操作方法和程序,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的提高。
要求我们,必须一手抓开拓,一手抓管理,实施标准化的业务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要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从基本业务抓起,从管理工作的根本上抓起。
只有实施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才能把管理工作从治标转向治本,彻底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只有编制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才有依据,开展业务培训才有基础,检查监督才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只有编制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实现业务管理与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有所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11日农银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农银发[1999]14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农银发[199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号:农银发[2001]67号颁布⽇期:2001-04-10执⾏⽇期:2001-04-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三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新疆兵团分⾏,各直属分⾏,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本办法是信贷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在执⾏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信贷管理部)。
附:中国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提⾼农业银⾏信贷部门负责⼈综合素质,促进信贷经营管理⽔平提⾼,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关于规范信贷决策⾏为的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负责⼈是指各级⾏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个⼈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各级⾏(下称聘任⾏)对拟聘任的信贷部门负责⼈在正式聘任前,必须报上⼀级⾏(下称认定⾏)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业务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可聘任。
未通过信贷部门负责⼈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信贷部门负责⼈职务。
第⼆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第四条担任信贷部门负责⼈的基本条件:(⼀)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融法律法规,掌握农业银⾏各项基本制度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能够正确理解、执⾏国家经济、⾦融⽅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有较丰富的⾦融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作能⼒、管理协调能⼒和组织能⼒,在前任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县级⽀⾏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岁,最多不超过45岁;⼆级分⾏、分⾏、总⾏信贷部门负责⼈提任时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21•【文号】农银发[1992]173号•【施行日期】1992.08.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农银发[1992]173号1992年8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业经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讨论,并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的同时,实施企业化经营管理。
因此,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必须适应国民经济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服从宏观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开拓业务,搞活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权限过分集中等项弊端,使农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在行长统一领导下,要以县(市)运行为基点,把各项指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与经济利益挂钩,确保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设置分为宏观调控指标和经营效益指标两大部分。
各项经营责任制指标,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核定下达。
(一)宏观调控指标1.不突破各项指令性计划2.严格执行各项支农政策和利率政策(二)经营效益指标1.各项存款增长率2.各项活期存款增长率3.资金运用率4.资金成本率5.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6.资金利润率三、利润留成资金的分配总行对各行实施“基数利润递增包干,基数留成相应增加,超收部分比例分成,留成资金统一下拨”的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农银发[20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
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
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农银发[20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农业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对外合作与交往,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银行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系指对农业银行系统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地区)培训和境内涉外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外事管理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明确职责、讲求效益、严格管理。
统一政策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是指进一步明确各级行外事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讲求效益是指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应为全行经营管理需要服务,并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严格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外事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务出访系指行领导出席境外国际性会议,总、分行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赴境外参加专业性会议,进行境外专项考察和境外商务活动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增强各行外汇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能力,合理安排各行之间外汇资金余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系统(包括上海、深圳分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
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系统内外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四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其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缴存总行。
第五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包括,各行吸收的642企事业单位存款、643资企业存款、542单位定期存款、533定期储蓄存款和534活期储蓄存款。
第六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为美元。
其他币种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统一折美元计算。
第七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各行按上述各项存款季末平均余额(各月末余额之和除3)的10%计提。
5%总行上缴人民银行,另5%作为上缴总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序列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序列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序列岗位聘任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序列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畅通专业人才发展通道,规范专业序列岗位聘任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序列岗位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信贷审议审批、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交易、信息科技、研究分析、资产负债管理、财会管理、运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监察保卫、党工团、客服管理共20个专业序列的所有岗位。
第三条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能力要求,专业序列从高到低划分为高级专家、专家、资深专员、高级专员、专员、助理专员六个层级。
第四条专业序列岗位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专业序列岗位聘任的原则:(一)德才兼备、专业突出;(二)公平竞争、择优聘任;(三)编制控制、按岗聘任;(四)聘期管理、定期考核。
第六条专业序列岗位实行编制管理,各岗位聘任人数应严格控制在编制数量以内。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专业岗位聘任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坚决贯彻执行总行党委、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农业银行相关业务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所在专业序列的相关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较强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廉洁自律,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纪录。
第八条专业岗位聘任人员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中关于学历、任职年限、职业资格等基本规定(见附件1)。
第九条总行统一制定了总行各层级专业岗位、一级分行高级专员及以上岗位、二级分行和支行资深专员及以上岗位的最低任职资格,各分行可据此研究细化本行专业序列岗位的任职资格,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SWIFT系统是外汇清算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关系到我行境外资金的安全与国际业务的拓展,因此,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是本系统运作的基本要求。
为保障SWIFT系统与分行联网能够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系统安全一、岗位设置:第一条总行SWIFT岗位设置:系统管理员:(1)负责对总行每一位SWIFT系统工作人员授权。
(2)负责对每一份发出的报文进行授权。
(3)负责系统报文查询。
(4)负责同SWIFT组织及分行SWIFT系统有关事宜的联系与处理。
系统操作员:(1)主要负责机房运行工作(2)设备维护、软件安装、报文留底存盘、打日报告单、队列清选,系统运行日常记录。
(3)工作结束后,检查报文队列,正常关机。
(4)负责系统运行查询、答复。
报文编辑员:主要负责SWIFT报文的编辑工作(汇出汇款的修改及查询,分行业务报文的转发等)。
SWIFT密押员:主要负责SWIFT密押的编制、交换、查询。
定期寄送SWIFT密押表。
第二条分行SWIFT岗位设置:系统管理员:(1)分别掌握由总行发给的ADC、ADE两个密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便于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自营行的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各级分支行国际业务部。
总行考评到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国际业务部,省级行按总行的评定标准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分支行的外汇业务进行考证,其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考评的业务范围仅指外汇业务,不含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清偿能力、经营能力、财务质量、综合评价五大类,共十二个具体指标。
第六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指标权重分配及评分标准。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资产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外汇资产总量、不良资产比率两个指标,占总分的20%;清偿能力主要考核固定长期适合比率和流动比率两个指标,占总分的10%;经营能力主要考核外汇存货比率、外汇存款余额、外汇存款增长率、国际结算量、国际结算市场占有率(在五大商业银行中的占有率)五个指标,占总分的40%;财务质量主要考核外汇总利润、外汇资产盈利率、外汇贷款收息率三个指标,占总分的15%;综合评价分析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水平、执行政策法规情况,中长期国际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队伍状况和人员素质、业务差错、纠纷、案件情况五个内容,该指标主要是文字说明材料,占总分的15%。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7•【文号】农银发[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农银发[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增强竞争实力,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应用后柜员制的管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柜员制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它对内能够充分挖掘银行内部资源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综合获利能力,对外能够提高银行服务效率、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增强银行核心竞争能力。
柜员制以其全面、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赞誉,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是我行优化、整合营业网点柜台劳动组合的方向。
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实施柜员制工作的领导,县级支行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会计部门具体负责柜员制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稳妥实施柜员制实施柜员制后,基本上为单人临柜。
需配复核员的,复核员的数量配备、复核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突破了“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银行传统会计内控制度。
因此,各行在坚持实行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一)规划方案。
根据各行实际情况设定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三种柜员模式,包括柜员的配置及责任划分,前台;后台的业务范围划分;各项业务流程,内控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制定实施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1.08.10
【实施日期】200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农银发[20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
平,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外汇及国际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经理人员是指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各级行(以下简称任用行)在对拟任用的国际业务经理人员正式任用前,必须报经上级行(以下简称认定行)国际业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业务任职资格审核同意。
未通过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国际业务部门各级经理职务。
第二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
第四条国际业务经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国际经济、金融规则,掌握农业银行各项基本制度和外汇业务有关政策和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国际金融业务营销和管理经验及工作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开拓进取精神。
(三)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或从事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