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现状与发展趋势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产生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第一次普遍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但由于种种技术问题而未成功。
因此,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
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
1930年,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
至20世纪50年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形成。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到20世纪50年代,荷兰和德国先后建立起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
此外,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和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育种者协会(ASSINSEL),为UPOV 的建立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7年至1961年期间,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公约)草案。
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
从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
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于1997年3月20日,正式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符合1978年UPOV公约的基本要求,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8月作出了我国政府加入UPOV公约的决定。
1999年3月23日,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UPOV递交了我国申请加入公约的加入书。
植物新品种权概况
(五)新品种保护执法
属于权属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查处,对查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关于品种权终止
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由于品种权人的自动放弃而终止 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由于不按规定提供检测所需繁殖材料而终止 由于已不再符合授予的特征和特性而终止
(3)繁殖材料:《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 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 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4)“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育种者权利例外:
《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即利用授权品 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科研豁免),农民自繁自用 授权品种(农民特权),强制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等。
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
《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定。 相同点: 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 两者都是有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 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依据田间栽培试验。
许可实施的种类
独占许可(品种权人也无权使用) 排他(独家)许可 普通(多家)许可 交叉许可
(3)强制许可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职 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A)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B)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
(6)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
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 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作者:刘娜来源:《中国种业》 2021年第4期刘娜(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摘要: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领域,是农业知识产权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内容。
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背景下,通过农业国际合作新趋势的发展对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种业发展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植物新品种出现的保护制度亟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欠佳、商业修饰性育种行为限制不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僵硬、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分配失衡等问题,提出需以专门立法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制度创新引领育种体制创新,构建“二合一”综合行政管理体制,平衡育种者和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助推农业知识产权的进步。
关键词:“一带一路”;农业合作;植物新品种;种业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农业合作一直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
截至2019年,我国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农(渔)业领域合作文件,还有多个中长期农业发展合作规划,为农业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已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成为中国开展农业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在农业国际合作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其农业资源丰富,且农业仍然是支柱产业,开发潜力巨大,这为我国农业对外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农业国际合作前景也非常广阔。
其中,种业是农业的芯片,对农业合作的贡献不容小觑,种子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业合作中的重要支撑。
现如今,我国种业不断发展壮大,从量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尤其是植物新品种,是种业的核心要素,是育种者长期投入智慧和心血的结晶,作为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品种创新、提高种子企业投资育种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壮大种业市场、深化农业国际合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
为 了解 品 种 间 产 量 差 异 的 可 靠 性 。 做 差 异 显 要
著 性 分 析 。 进 行 方 差 分析 , 果 品种 问 的 误 差 达 到 先 如
7 品 种 评 述 及 建 议
71 . 品 种 评 述
5 %的 显 著 水 平 , 进 行 多 重 比较 。 析 参 试 品 系 间 再 分
并 用 文 字 和 表 格 叙 述 。 到 简 单 、 确 、 目了 然 。 做 准 一
以对 区试 主持 ( 理 ) 位 提 出建 设 性 意 见 及 要 求 。 管 单
维普资讯
2
小麦 、 豆 、 蓝 型 油 菜 、 生 、 薯 、 子 、 白 菜 、 大 甘 花 甘 谷 大 征 进 行 测 试 比对 品 质 或 抗 性 进 行 测 试 所 需 费 用 要少
19 9 7年 3月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 颁 布 的
收 稿 日期 :0 1 l 一 2 20 一 l o
2 授 予 品 种 权 的 条 件
2 1 形 式 条 件 .
( ) 须 属 于 保 护 名 录 的 范 围 。 业 部脱 发 布 I必 农
的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名 录 中 共 3 o种 : 稻 、 米 、 水 普通
产量差 异的显著水平 。
63 . 稳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是 对 各 品 系 的 生 育 特 性 、 艺 性 状 、 产 量 农 增
及 位 次 、 性 、 逆 性 和 品 质 分 别 进 行 定 量或 定 性 分 熟 抗
析 , 后做 出综 合 性 评 价 , 述 的 内 容要 全 面 、 确 , 然 评 准 不 能 用 含 糊 的 语 句 。 量 和 各 项 性 状 好 与 差 的 程 度 产 表 示 , 严 格 区 别 , 确 无 误 。最 后提 出参 试 品 系 取 要 准 舍 处理 意 见 。
植物新品种ppt
三、与专利权的比较
相同点:权利内容、申请程序、权利归属、 侵权责任等 不同点:调整对象、审查内容、保护期限等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1、申请: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 2、费用 :
3、取得条件: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 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 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 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 料未超过4年。
(二)各国主要立法模式 特别法模式:澳大利亚、英国、欧盟 专利法模式:德国和法国 《欧洲专利公约》 特别法与专利法相结合模式:美国、丹麦、日本
(三)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3.20、1997.10.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1.16修订
1、合理使用: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 2、强制许可使用:满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
益、自己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 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八、品种权的期限、终止、无效
期限:20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 15年:其他植物
终止: 书面申明放弃 未按规定缴纳年费 未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检测所需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 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无效:依职权或依申请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的,宣告品种权无效。(自始无效, 无溯及力)
九、侵权认定
理论上,被控侵权的品种的性状特征 必须与授予品种权的性状特征相同,才能 构成侵权。被控侵权的植物新品种性状特 征多于或者少于该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或者无性繁 殖作物时,由于品种自身能够保持遗传特性的一 致和稳定,纯合种本身即是繁殖材料,其子代也 可以继续作为繁殖材料使用。因此,在侵权认定 上相对较为简单。然而,当授权品种是杂交种时, 由于授权品种与繁殖材料出现分离,如何界定侵 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科学评价、品种审查和注册登记,最终确定并公布的一份保护名录。
名录包括的植物新品种,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专有的育种、繁殖、生产和经营权,保护期限自品种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推动植物新品种育种工作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研发,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激励,从而推动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有助于加强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业面向品质、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 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登记、保护期限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和手续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多年,我深切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利用植物资源,保护植物的生物多样性,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国家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质量提升。
5. 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设立,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重视。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利 时等都 在探 索保护育种 者权 利 的方法 ,但 进展缓 慢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 ( IP)的 15 API 92年维也 纳会议和 15 年 的布鲁塞尔会议均通过决议 ,要求 94 成员 国平等对待农业 、林业等领域的发 明创造 ,给予 植物新 品种 以法律保护。 15 年 2 2 97 月 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 l 个国家和 2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I P) BR I、联合国粮农组织
工 业产 权 保护协 会 、国际果 树 和观 赏 植 物无 性 繁殖 育 种 者 协 会 ( IP E A CO O R )、国 际 种 子 贸 易 联 盟 (I) FS
等在巴黎召开第二次外交大会 ,会议讨论了专利与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关系 以及 《 公约》 与 巴黎公 约 的关 系 ,并 通 过 了具 有 4 条 内容 的公 约文 本 ,并 由 比利 1
31 品种权 .
在 ( 涤
颁布后 ,又经过两年筹备 ,19 年 3 99
月2 3日,我 国政府 向 U O P V递交 了加入 国际植 物新 品
种保护公约 ( 7 年文本) 的申请 书 ,19 1 8 9 99年 4 月
2 3日正式加入 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P V , U O ) 成为其第 3 个成员 国。同一 天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 9 局正式启动实施 例》 ,开始受理来 自国内外的品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的 ( 4 1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问题 的若 干规定》 07年颁布的 《 、20 中华人 民共和
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
绪论
2、植物新品种保护 通过专门法律授 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 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 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 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 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 的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一种形式。
绪论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保护 品种权。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的建立与发展
一、UPOV的建立
1957年2月22日,法国外交部邀请12个 国家和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保护知识产 权联合国际局(BIRPI)、联合国粮农组织 (FAD)、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FCE),参 加了1957年5月7-11日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 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1930年5月23日,美国的植物专利法终 于出台,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 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美国 专利局于1931年8月18日授予了第一个 植物专利,该专利名称叫“攀缘或拉蔓 玫瑰”。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
从20世纪的20年代至50年代,除美国 之外的其它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 比利时、荷兰、捷克斯洛伐克等都在探 索用工业专利和其他方式来保护育种者 的权利,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的建立与发展
一、UPO保护的进展较为缓慢。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 物品种保护只有西欧的联邦德国与荷兰,正是 这两个国家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西班牙曾 以实用新型专利形式来保护玫瑰品种,其他国 家则由于专利局、法学界及案例法对专利的解 释使得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通路被关 闭。
三、UPOV的发展
UPOV公约于1968年生效后,分别于1972年、 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三次修订。 到1981年其成员国只有15个,到1991年,其 成员国也只有22个。 到1999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44个。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
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
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
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一)起源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①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
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
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于1978年10月23日 于1991年03月19日 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订
• 第一章 定义 •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章 缔约方一般义务 • 第二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 第三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 第四条 国民待遇 • 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 第五条 保护的条件 • 第六条 新颖性 • 第七条 特异性 • 第八条 一致性 • 第九条 稳定性
中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比与分析
加。不仅是发达国家 , 越来越多的发展 中国家为了吸引 外资 , 国外的先进技术 , 引进 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国技术产 业 的发展 , 也开始 注重知识产 权 的保 护 ( yn 19 ) R a ,98 。
收 稿 日期 :0 1一 5— 9 2 1 o 2
护体系 , 在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方面成果颇
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 , 而不能同时将 2种方式作为 保护本国植物新品种的方式。故我国采用专门法进行植
物新品种保护符合 U O 7 文本 的规定 ; PV8 就保护育种者
权利而言 , 采取专利权保护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植物育 种者一旦取得了专利权 , 确定 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 权人就对已确定的受保护范围享有绝对的权利 , 如果他
下采用专门法保护植物新 品种是两国的合适选择 。
表 1 中 印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概 况对 比
基本 国情也有类似之处 , 但是受到历史遗留、 经济发展等
具体 国情的影响, 在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也
有所 差别 。
22 政策及原因分析 . 22 1 从与 U O .. P V的关系角度分析 由表 1 可知 , 中国 加入了 U O P V公 约,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护法 律 以 U 一 本 P 07 V 8文本为蓝本 而制定。U O P V是当前国际上较为成
人使用此项发明, 必须经发明人许可 , 即使是使用此发明
2 中印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对 比与动 因分析
21 政策对比 我国 19 年 4月加入 U O 我国植物 . 99 P V,
进行再发明, 也必须经发明人 同意。品种权实质是赋予 育种者创新成果排他的独占权 , 然而其存在两个例外 : 一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我国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蔬菜新品种保护即蔬菜新品种权,也被称为蔬菜育种者权利,它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授予品种选育者排他的独占权利,未经育种者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蔬菜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蔬菜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蔬菜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对蔬菜新品种给予保护有利于打击侵权,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同时也能敦促从业者重视产权,通过加强研发获得新品种保护权来为企业获取利益。
加强蔬菜新品种保护,既能鼓励育种者积极研发新品种,又能加快新品种向现实成果转化,还可以平衡育种者利益、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蔬菜种子需求大国,蔬菜新品种保护权执行情况与我国特有国情的结合是否紧密,不仅关系到我国蔬菜种子的供应以及蔬菜的生产和消费,还关系着菜篮子,关系着民生,影响深远。
国外蔬菜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情况保护制度英国、美国、日本、荷兰、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均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 公约)1991年文本。
世界各国对蔬菜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涉及蔬菜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专利法和植物保护专门法。
虽然对生产蔬菜新品种的方法各国均给予专利保护,但是对于蔬菜新品种本身,多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给予保护,如德国、澳大利亚、欧盟等;美国采用专门立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形式对蔬菜新品种进行保护,通过《植物专利法》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有性繁殖的新品种和其他新品种;意大利和匈牙利则是采用增加专门条款的专利法来保护蔬菜新品种。
DUS审查方式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规定,审查一个蔬菜新品种必须要证明它具有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简称DUS测试,主要有官方测试、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查3种方式。
中国植物新品种-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中国植物新品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植物是地球上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丰富的物种资源。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着丰富植物资源的国家,拥有着许多独特的植物品种。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新品种植物的研究和开发也日益增加。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植物新品种的意义、具有潜力的新品种以及如何保护和利用这些宝贵的资源。
通过对中国植物新品种的深入探讨,希望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利用这些宝贵的植物资源,推动植物科学的发展和应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中国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意义,探讨其在植物学和农业领域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会列举一些具有潜力的中国植物新品种,并对其特点进行详细描述。
最后,我们将讨论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这些宝贵资源。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中国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为其保护与利用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中国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和潜在潜力,以及如何保护和利用这些新品种。
通过对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利用这些资源,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我们也可以为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支持,推动我国植物育种和种质资源工作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国植物新品种的关注,促进相关研究和保护工作的开展,为我国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做出贡献。
2.正文2.1 中国植物新品种的意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植物资源的国家,拥有着许多特有的植物种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植物新品种被发现和鉴定。
这些新品种的发现对于植物研究、生态保护、农业生产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国植物新品种的发现丰富了植物资源的种类。
这些新品种可能拥有独特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或药用价值,为植物研究和利用提供了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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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查塞些塾兰塑墅i!:!一—————』竺竺当瞳些塑堂皇童::坠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邹学校(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湖南长沙410125)摘要:介绍r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和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性质、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蛮施的背哥和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要点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蛮施进展。
并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极在中国实施法律保护的难点和农业科研单位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知阻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农业科研单位中图分类号:毋2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060x(2003)04—0001—03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农业科技进步需要的产物,也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熏要法律保障。
l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和产权的性质1.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没有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农业领域不去倡导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就难以保障农业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并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利j二农业技术持续创新,有利于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1.2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性质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它同样具有知汉产权的性质,表现在:第一,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标的物不是有形收稿日期:2l】03—04一16作者简介:郜学校(1963一).男.瑚南衡阳市人,研究受,博导主要从事蔬菜科研和科技管理工作。
财产,而是储存在有形财产之上的各种权利,如经销权、繁殖权等,显然它们属F无形财产;第二,植物新品种产权都有特定的载体,那就是植物体、植物繁殖材料(即种子)等有形实体,它们是植物新品种产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第三,育种者对自己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并不是当然地存在着产权,盟是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和规定,才得以产生和存在。
然而对植物新品种产权来说,它们又各自包含着特定的内容,其中,起统率作用的是品种权,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对植物品种拥有的排他性独占权。
根据植物品种的生物学和农艺学性质,可由品种权派生出繁育权、经销权、种植权、引种权和育种权。
与乓它产权类型相比,植物新品种产权在确立、保护、约束和利益等方面受到来自自然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2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西方国家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相对较晚。
美国自1930年才升:始允许无性繁殖品种可给予植物专利,欧洲国家在1955年以后才开始立法,并于1968年成市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uI)0v),1978年签署公约,1981年丌始实施,同年美国加入该联盟,F1本于次年加入。
通过对uP0v公约的实践,加上转基因技术的进步,西方国家逐渐觉得1978年的公约有修改的必要,冈此于1991年签署新的公约,对品种权给予更大的保护。
该公约于1998年4月24日开始生效。
新的公约01978年的公约比较,主要改进有:(1)保护对象由过去的各国自行确定扩充为所有植物种类;(2)保护期由过去的最少15a延长为最少20a;(3)权利主体由过去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以及直接加J:品;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作者:邹学校作者单位: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湖南,长沙,410125刊名:湖南农业科学英文刊名:HUNAN AGRICULTURAL SCIENCES年,卷(期):2003,(4)被引用次数:12次1.方志辉.黄秋林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 19962.张宝文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3)3.石燕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展望[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6)4.冯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科技进步[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6)5.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我院在维护品种权方面所做的几点工作[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6)6.蒋和平.孙炜林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6)7.吴长明吉农公司的发展与品种保护的实践[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6)8.李松年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期刊论文]-农业科技管理 2001(06)9.喻名科英国植物品种保护与种子公司[期刊论文]-作物研究 2000(01)10.姜志德.王志彬植物新品种的性质及其保护 1998(04)1.期刊论文陈超.张蕾农业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中国科技论坛2008(6)本文在农业遗传资源的概念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现状,重点阐述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两种保护形式,并从发展现代农业,保护遗传资源的角度对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进一步的探索.2.学位论文范雅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08种子对农业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
为了培育一项植物新品种,育种家投入智力劳动和大量的时间是必不可少的,还要承担培育失败的风险。
而在研制成功之后,侵权事件很容易发生,这对育种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其积极性,不利于种子事业的长久发展。
因此,如何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适当有效的法律规范是各国都面临的问题。
<br> 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上来看,19世纪孟德尔定理的发现和应用使西方种子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为了推动育种事业的发展,保护育种家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对育种进行规范。
经过不断地探索,一些国家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来保护育种家的利益。
随着对植物新品种权研究的深入,专门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也应运而生。
现在UPOV和TRIPS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各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提供了参考的模式和依据。
<br> 目前各国对植物新品种权达成的共识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客体是具有生命活性的植物品种等。
各国对其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专门法、专利法和专门法专利法双重保护这三种,其中专门法占主导地位。
专门法和专利法在授予条件、程序和权能内容、范围等方面有很多不同,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专门法保护更符合植物新品种的特点和规律,能更好地促进育种业发展。
<br> 中国是UPOV成员国并已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满足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要求,是适应我国国情的。
另外中国还面临着很多挑战,包括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可否适用专利法保护,对育种方法授予专利法保护的适当性讨论以及现阶段加入UPOV1991年文本的分析等等。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既要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又要考虑中国国情,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育种事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3.期刊论文李长健.张磊.阮晓毅.LI Chang-jian.ZHANG Lei.RUAN Xiao-yi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以提升涉农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起点-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伴随着经济高度全球化、知识化,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在涉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很薄弱.在提升涉农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起点下,解读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培育保护意识、培养专业人才及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内容等方面探索相应对策,以期为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提供一定借鉴.4.期刊论文李长健.张磊.阮晓毅.LI Chang-jian.ZHANG Lei.YUAN Xiao-yi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以提升涉农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起点-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伴随着经济高度全球化、知识化,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在涉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很薄弱.在提升涉农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起点下,解读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培育保护意识、培养专业人才及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内容等方面探索相应对策,以期为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提供一定借鉴.5.期刊论文周建仁知识产权保护促林业跨越式发展-中国花卉园艺2003(20)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林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林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提升我国林业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林业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加入WTO以后,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以大幅度增加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总量,提高我国林业科技竞争力.6.学位论文蔡亮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2007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植物新品种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所有权。
我国作为农业和人口大国,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文从介绍植物新品种入手,推导出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明确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征,结合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相关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授权保护要件和权利人限制、完善权利保护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来探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今后的立法方向。
本文从五部分论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
首先从基本的方面入手,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发展,来明确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和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然后通过阐述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保护模式,来推导出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并与一般知识产权进行了对比,来分析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基本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现状。
从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大方向入手,介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立法设置。
其后具体到各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要件和基本权利构成情况。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
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那些权利,受到什么限制,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