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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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行纪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行纪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行纪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贸易活动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

1.1 ;

1.2 ;

1.3 。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在上述合同条款中,应填写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从事采购、销售或者其他贸易活动。)

2. 行纪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行纪活动的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续延行纪期限另行达成协议,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 乙方从事行纪活动的具体要求

3.1 甲方委托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提示:填写采购或者销售)以下委托物:(提示:若委托物较多,可另行制作清单

3.2 甲方委托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从事其他贸易活动的具体要求:

3.2.1 ;

3.2.2 。

(提示:3.2根据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具体贸易活动的要求,视情况填写。若从事具体贸易活动内容较多,可另行制作清单为合同附件。)

4. 转委托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方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 乙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5.1 双方约定,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向其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报酬。

5.2甲方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行纪义务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

5.3乙方向甲方开具经甲方认可的相关收款凭证或票据之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4 甲方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6. 行纪费用及承担

6.1 乙方受托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包含:乙方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接待费、资料费等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其他一切费用。

6.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从事行纪活动的方案和费用预算,

甲方对乙方的方案和预算审核同意后,乙方才可开展行纪活动。

6.3 双方约定,行纪费用按下列的约定承担:(提示:6.3.1条和6.3.2条任选其一)

6.3.1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2 对于乙方从事行纪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甲方确认的预算数额内,根据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出具甲方认可的相关收费凭证或票据之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行纪费用。

6.3.3 甲方对行纪费用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买入委托物的,甲方应当及时受领。

7.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卖出委托物的,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甲方撤回出卖,甲方应取回或自行处分委托物。

7.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或者费用。

7.4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7.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中从事违法活动。

7.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7.7乙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乙方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8.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乙方在受托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进展情况,服从甲方对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指令和要求。

8.2 乙方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8.3 乙方低于甲方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或者高于甲方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的,应当经甲方同意。乙方高于甲方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或者低于甲方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的,该利益属于甲方。

8.4 委托物交付给乙方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处分该物;乙方不能及时和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可以合理处分。

8.5 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甲方。

8.6乙方卖出或者买入委托物属于市场定价的商品,除甲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乙方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乙方仍然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报酬。

8.7 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乙方不得骗取和非法侵占甲方的款物。

8.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置委托物。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违反甲方指令或要求办理委托事务的,按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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