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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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第二批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认定表

宝安区第二批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认定表
有□无□
市高新技术企业
10分
有□无□
参与国际标准研制
20分
有□无□
参与国家标准研制
15分
有□无□
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标准研制
10分
有□无□
企业产品品牌及质量指标
中国著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
20分
有□无□
省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
10分
有□无□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20分
有□无□
宝安区第二批民营中小企业成长方案工程企业认定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地 址
经营范围
法人姓名
联系人
评选指标
分值
计分
规模指标
08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每500万元计10分
08年度纳税总额
08年度营业收入万元,比07年度增长%
每增长10%计50分
08年度净利润万元,比07年度增长%
每增长10%计50分
宝安区区长质量奖
15分
有□无□
区质量进步奖
10分
有□无□
企业管理指标
获ISO-9000、ISO-14000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质量和环保等方面认证
5分
有□无□
总 分
审核人:
备注:1、企业纳税总额指2021年度国地税及出口退税的总和;2、计分栏由评审单位填写。
企业研发及自主创新指标
创造专利
每项20分
无□ 有□,共 项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10分
无□ 有□,共 项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10分
无□ 有□,共 项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20分
有□无□
省级科学技术奖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一)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一)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一)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引言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深圳一直以来都是创新的热土。

为了激励和规范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深圳市制定了一套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本文将为您介绍这些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概述•评价标准的目的: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提供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方法,促进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评价对象:深圳市注册的中小企业。

•评价主体: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评价周期:每年评价一次。

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和创新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管理能力–创新组织架构–创新人员培养机制–创新管理流程2.研发投入及创新成果–研发经费投入比例–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情况–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3.创新合作与开放–科研机构合作情况–产学研合作项目–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情况4.创业创新环境–创新政策支持程度–创新金融服务–人才引进政策评价流程评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企业自主申报: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评估:评价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现场评估:评价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交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综合评定:评价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5.公示结果:评价结果公示,并向企业提供评价报告。

6.奖励措施: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获奖企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结语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实施,旨在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和壮大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构建创新型国家和区域创新中心。

通过这套评价标准,深圳的中小企业必将在全国乃至全球舞台上展示出更大的创新活力。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摘要:一、引言二、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三、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1.技术创新能力2.商业模式创新能力3.市场开拓能力4.经营管理能力5.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实施和影响五、结论正文:【引言】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一直以来都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热土。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关机构制定了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旨在为企业的成长提供参考和指导。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中小企业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识别和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为它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服务,从而促进整个深圳地区的经济转型升级。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和成果;2.商业模式创新能力:企业在商业模式设计、创新等方面的表现;3.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在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能力;4.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水平;5.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在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实施和影响】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政府、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社会各界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为这些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评价标准的实施也为企业自身提供了衡量自身发展的尺子,有利于企业找到差距、明确方向,进一步优化发展战略。

【结论】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深圳地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一、总则为了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南山区民营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南山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二、评选范围本次评选对象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

按照南山区政府规定,民营领军企业指具有明显市场竞争力,具备一定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

三、评选条件1.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实际控制者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

3. 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连续三年经营业绩良好,且自评选之年起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4. 在南山区有注册企业,且具备合法资质和证照。

5.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评选程序1. 企业自愿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参评。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资料、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表等。

2. 局级初审:由南山区工商局办公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企业进入终审环节。

3. 专家终审:南山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邀请行业专家组成终审评估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终审评选。

评选结果以多数票通过。

4. 公示:评选结果经南山区工商局办公厅审核确认后,将在主流媒体发布并公示,公示时间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

5. 颁奖典礼:评选结果确认后,将组织颁奖典礼,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五、评选标准1. 市场竞争力:包括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增长率、行业地位等。

2. 创新能力:包括研发投入、专利拥有量、创新产品等。

3. 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公益项目、员工关怀等。

4. 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

5. 品牌影响力:包括企业形象、品牌知名度、品牌评价等。

六、奖项设置1. 金奖:评选出的民营领军中小企业中综合评分最高的企业将获得金奖。

2. 银奖:评选出的民营领军中小企业中综合评分次高的企业将获得银奖。

3. 铜奖:评选出的民营领军中小企业中综合评分第三高的企业将获得铜奖。

《深圳市宝安区有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企业单位单位提升

《深圳市宝安区有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企业单位单位提升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操作规程 (2)第三部分区文体旅游局负责部分 (2)四十八、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创作资助操作规程 (2)第三章监督检查 (5)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8号)、《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配套操作规程。

二、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有关资助政策资助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应受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规模限制。

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同一事项已享受我区其他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政策的,不得申报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三部分区文体旅游局负责部分四十八、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创作资助操作规程(一)政策依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创作补贴或播出、上映、演出、出版奖励。

(二)资助对象本项目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项目内容属于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出版物、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文化装备设备等;3、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4、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深圳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

深圳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

深圳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
摘要:
1.深圳小巨人企业的定义和背景
2.认定条件概述
3.重点“小巨人”企业资助及申报条件和材料
4.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扶持项目介绍
5.申报条件与审核方式
正文:
深圳小巨人企业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潜力。

为了支持这些企业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资金扶持措施。

要认定为深圳小巨人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认定条件。

首先,企业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记录。

其次,企业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方面应具有核心竞争力,并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

一旦认定为深圳小巨人企业,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重点“小巨人”企业资助、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扶持项目等。

其中,重点“小巨人”企业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等。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扶持项目则针对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
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在申报深圳小巨人企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专利证书等。

审核方式主要包括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深府[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一)提升产业层次。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

(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二)提高发展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深宝规〔2009〕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ﻬ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深府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培育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运行机制,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主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一)明确上市培育工作机构及责任分工。

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按照“五个一批”(即: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下同)工作目标,统一研究制订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培育办)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努力解决影响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

(二)完善上市培育的联动工作机制。

市上市培育办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金融机构、风险与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证券、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法律、咨询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尽责”的原则,构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良好格局。

各区政府应参照本措施,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机制,制订配套措施,做好协调服务,鼓励和促进辖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创新城市,培育了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首先,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创新能力评价。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创新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和市场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企业需要展示他们在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投入的资源,以及创新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其次,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还包括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

这包括企业的环保措施、员工福利、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需要展示他们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和成就,以及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

此外,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还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这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表现、组织结构、人才队伍等方面的评估。

企业需要展示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以及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最后,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还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这包括企业的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创新产品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企业需要展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以及企业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综上所述,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是一个全面评估企业创新能力、社会责任、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企业需要根据这些评价标准来检视和提升自己的发展水平,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希望企业能够认真对待这些评价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选办法。

二、评选目标评选出一批在南山区具有较大规模、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领军中小企业,并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他们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评选范围1. 评选对象为南山区注册并正常运营的民营中小企业;2. 评选对象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3. 评选对象所从事的产业应符合国家和南山区的产业政策。

四、评选条件1. 在评选对象中,应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理念;2. 在员工激励、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3. 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4. 具备合法合规经营资质。

五、评选程序1. 评选工作由南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 评选包括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3. 初评阶段,根据评选条件对所有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优秀企业进入终评;4. 终评阶段,由专家组对入围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与评议,综合评估并确定获奖名单。

六、奖励办法根据评选结果,对获奖企业给予以下奖励:1. 行政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荣誉称号;2. 财务奖励: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3. 宣传奖励:组织宣传推广,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4. 政策支持: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政策。

七、保密条款评选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的要求保密,禁止泄露和滥用。

八、附则本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南山区相关部门提出。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深经贸发[2003]96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96号)为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的品牌,加快培育一大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2003年10月10日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的品牌,加快培育一大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出资比例占控股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评选民营企业50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民营企业50强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选民营企业50强应体现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我市民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每年度“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的评选:(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二)依法纳税;(三)依法经营。

第七条经资格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一)上年度实现每千万元销售收入计10分;(二)上年度获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计20分,省级技术进步奖计10分;(三)上年度获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计20分,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计10分;(四)上年度获国家驰名商标计20分,省级著名商标计10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28号)《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被列入“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二)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四)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

第三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范围第四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

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对上市培育和企业改制进行资助的范围是:(一)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费用;(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费用。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资助标准为: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符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符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万元。

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下职称 自主评审办法(一)

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下职称 自主评审办法(一)

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办法(一)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才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激励技术人才发挥自己的创新和创造精神,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水平,中国民营企业协会制定了“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办法”。

该办法旨在为中级及以下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一个自主评审的途径,让他们有机会在民营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下是该办法的具体内容:一、目标人群本办法适用于民营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包括工程师、技师、高级技工等。

二、评审条件1.持有有关职称评定机构认可的专业学历证书;2.具备民营企业中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经历;3.在民营企业中有成果或创新,或取得所在领域技术成果奖等荣誉;4.熟练掌握所在领域的各项技术和工艺,并在实践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评审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人在符合评审条件的情况下,应提交评审申请和相应的材料;2.初审:申请材料须经初审合格,初审后通过审核的材料将进入正式评审阶段;3.正式评审:正式评审由专家进行评定,围绕申请人的个人技能、专业素养、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4.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由评审机构发布,合格者将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

四、评审标准在评审中,专家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技术水平:申请人的技术熟练程度、掌握的工艺和技术、技术创新及技术成果等;2.业务能力:申请人的团队协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3.专业素养:申请人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

通过该自主评审办法,民营企业中的中级及以下工程技术人员将获得更加公平透明的评审方式,鼓励员工在技术上不断创新和突破,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

此外,通过获得职称证书,还能有效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办法”为民营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了更加公正、透明、有利的职称评审方式,将激励他们发挥创新精神,推动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2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25【实施日期】2004.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4]211号)《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推动民营担保体系的建立,切实解决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专门用于民营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的补偿和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支出。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依法设立、由国内民间资本兴办或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担保机构,是指经批准在深设立的、为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使用范围及比例:(一)民营担保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占专项资金总额的87.5%;(二)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占资金总额的10%;(三)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的管理支出,占资金总额的2.5%。

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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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深入推进实施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树立我区优秀民营企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民营成长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并具备行业优势的企业为民营成长企业。

第四条宝安区民营成长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消其称号。

第五条企业参加“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的评选,以评审当年的前一年为计算期限,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收入达2000万以上;
(二)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
(三)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四)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

第六条经资格审查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评审小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评审当年的前三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增长每10%计20分;
(二)评审当年的前三年度净利润平均增长每10%计20分;
(三)评审当年的前三年度纳税额平均增长每10%计20分;
(四)上年度每上交税收50万元计5分;
(五)获得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每项计20分,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每项计6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2分;
(六)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计50分,省级科学技术奖计15分,市级科技创新奖计10分,区级科技创新奖计5分;
(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计30分,省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计20分;
(八)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30分,市高新技术企业计10分;
(九)参与国际标准研制计20分,参与国家标准研制计15分,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研制计10分;
(十)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计50分,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计15分,区质量进步奖计10分;
(十一)获ISO—9000、ISO—14000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质量和环保等方面认证,计5分。

第七条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评分排名靠前的企业
进行综合评定,对下列行业或重点企业予以倾斜: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七大类,一是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二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下一代互联网、电子商务、高端软件;三是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生物医疗、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能源;四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五是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风能、太阳能、储能电站;六是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新型电子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新型金属材料产业和功能陶瓷材料;七是
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视听及数字出版。

(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础服务方面,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二是生产和市场服务方面,包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三是个人消费服务方面,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四是公共服务方面,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三)已经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
(四)细分行业排名靠前的龙头企业。

第八条民营成长企业评选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

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区经济促进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申报表》及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初选合格的企业送区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征求意见;
(三)由区经济促进局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评分并组织专家组评审,初步评定出民营成长企业;
(四)对拟评定的民营成长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对拟评定的民营成长企业报区政府审定发布。

第九条经评审入选的宝安区民营成长企业,由区经济促进局授予“宝安区民营成长计划工程企业”牌匾,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及表彰。

第十条区政府对入选企业在产业资金、上市培育等领域给予优先扶持,帮助企业解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鼓励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 产业资金方面:从贷款贴息、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技术中心建设补贴、开拓市场补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商贸补贴等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方面对入选的民营成长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二)上市培育方面:在企业上市前期的培训宣讲、专家辅导服务、上市补贴等方面对入选的民营成长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民营成长企业评选活动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致使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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