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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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取

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

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所

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

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具体

地,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

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从

所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的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产转让所得

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则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专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不同,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的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

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5-1:

表15-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华远不锈钢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发放4月份工资,中方职工张某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

=1600元

应纳税额=500×5%+(1600-500)×10%

=135元

或者:

应纳税额=1600×10%-25

=135元

[承例1]外籍工程师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人员等,除了扣除800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

=2200元

应纳税额=2200×15%-125

=205元

企业当月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华远不锈钢公司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56000元,根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为39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256000

贷:现金 2521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900

在具体计算应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

考虑:

(一)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中方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

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

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不再减除费用,以支

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二)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

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

关规定上交给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三)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首先要判断其境内、境外所得是

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于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是在中国境内,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是在中国境外,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规定征收计税。

(四)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的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

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说

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

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应扣

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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