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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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府、省纪委、市委、市府、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会议、文件精神,上级纪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以及市委、市府、县委、县府的有关部署、措施,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重要文件、规定、工作报告和工作部署;审定县纪委领导代表县纪委常委会作的重要讲话稿;审议以县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稿。
4、研究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和全县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审议以县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方案。
5、研究决定对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检查和处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审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求县纪委、县监察局协审的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改变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受理的党员、干部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6、研究本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录用、任调配、奖惩、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对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党委报来的本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报来的纪检组长(纪委书纪)、监察股长(监察室主
任)的任免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决定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7、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意见;审议本委(局)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意见。
8、决定表彰全县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正、反典型的宣传。
9、听取常委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常委班子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10、听取本委(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汇报,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其它重要的事项。
11、讨论其它需要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准则
1、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讨论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同志的意见执行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3、实事求是,讲实话。
4、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
5、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常委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常委班子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不得推诿;对需向常委会议或书记报告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
的,可先处理,事后应向常委会或书记报告。
三、议事程序
1、常委会议每月原则上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请示书记后确定。讨论案件、干部问题和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拟制的政策、法规、规定性文件,有关室要准备好书面材料。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一般由主持人审定。常委会议对推荐、拟提拔和交流干部人选,研究干部奖惩,审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
2、常委会议召开后要形成《常委会议纪要》。常委会议纪要由记录员起草后报主持人审阅。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事项,由记录员起草《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报批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3、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书记、副书记参加,并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其议事范围:一是议定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二是协调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四、议事纪律
1、常委班子各成员对常委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议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在常委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
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2、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议的秘密内容,否则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