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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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问: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答: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2008年12月8日23时许,谢××饮酒后驾驶桂N-39672号摩托车(附载陆××、谢××)在广中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尾桥时,因摩托车与桥面围栏相撞,造成谢××被抛下桥底泥地,当场死亡,陆××与谢××不同程度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问:本案中,谁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答:谢××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超载及忽视路面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07年9月20日,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间为1年。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不计免赔率,且均无绝对免赔额。合同签定后,老王交付了各项保险费共计元。2007年10月30日,老王的朋友小张向其借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司机受伤,老王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老王赔付农用车司机各种费用450000元。同时,老王因该事故花费车辆维修费86599元。事后,老王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今年7月,老王一张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答: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张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员,老王将车辆借给小张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未违反原告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因此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对某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老王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保险车辆交付小张驾驶,小张即是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老王和小张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相对于某保险公司来说是本案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相对人。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老王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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