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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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5 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20 年的专利权。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 年制定了《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 年,等[5]。《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美国1790 年、法国1791 年、荷兰1809 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 年、普鲁士1815 年、瑞典1819 年、西班牙1826 年、智利1840 年、巴西1859 年、印度1859 年、阿根廷1864 年、

加拿大1869 年、德国1877 年、日本1885 年……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3 年统计,全世界有

专利法的国家达140 个。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到了19 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10 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护的国

际条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如果以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专利制度已有500 年的历史;若以英国议会的垄断法为开端,专利制度也经历了300 年的发展历史。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

1. 1949 年以前中国的专利制度我国人民历史上曾有过许多发明创造,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和鼓励措施,直到19 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专利思想才传入我国。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介绍到我国

来的是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堂弟洪仁玕。他居住香港多年,学习近代科学知识,1859 年到南京后被委以要职,主持朝政,提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 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机器发明创造以“益民” 为原则,给不同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保护期。“器小者,赏 5 年,大者,赏10 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无

益之物有责无赏,期满准他人仿做”。“ 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出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些主张

和现在专利制度精神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未能实现。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

的法规是1898 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大的发明如造船、造炮或用新

法兴办大工程(如开河、架桥等),可以准许集资设立公司,批准50 年专利。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可

批准30年专利,仿造西方产品,也可批准10 年专利。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行。真正

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由国民党政府1944 年颁布、1949 年 1 月1 日实施的专利法。台湾省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

2.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专利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 年政务院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保障专利权,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权利、义务,保护期及违法

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颁布该条例,说明党和政府在建国初期就认识到了建立专利制度对我国社

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但该条例从1953 年到1957 年只批准 4 项专利权和6 项发明权。1957 年以后,该条例已名存实亡[6]。1963 年11 月,国务院明令废止。1963 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该条例未及实施便进入10 年动乱时期。1978 年12 月我国又颁布了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并依照

条例规定,评选出了一大批发明创造成果,颁发了证书并予以奖励。

3. 1984 年的专利法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1980 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1980 年 3 月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1984 年 3 月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公布,并于1985 年4 月1 日起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该专利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基本上遵守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从1985 年 4 月1 日到1992 年,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23.8% 的速度增长。到1992 年1 月,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2 万余件,批准专利8 万余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已达66 个。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缺乏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考虑到国际协调发展的趋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应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为此,专利法先后经过两次修改。1992 年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

(1)扩大了授予专利的技术范围修改前的专利法,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不授予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几项都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1984 年制定专利法时,主要考虑我国化学工业、制药工业起步晚,且技术水平低,药品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实行专利保护对国家对人民都有好处。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保护药品、化学物质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国际双边、多边贸易及科技合作中也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对于化学物质、药品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从国外引进化工方面的关键技术、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和转让技术都是有利的。另外,对这两项给以专利保护,也会有利于促进我国在这两个领域进行发明创造,而不仅仅停留在对国外产品的仿制上。

(2)加强了专利保护

1)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到了依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修改前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专利保护不完全。一是方法是否被人使用难以证明;二是若第三人利用某一方法在没有申请专利的地域内使用,并把产品输入到对此方法有专利保护的地域内销售或使用,该地域内方法专利的保护实际失去了意义。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产品,也是国际协调发展的需要。

2)增加了进口权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增加进口权以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海关禁止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这一点也符合国际惯例。

(3)延长了专利保护期发明专利保护期从15 年延长到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5 年延长到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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