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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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市设计导则
第一条系统设计导则是根据城市设计各个体系完整和有效运作的要求,提出城市土地使用、公共空间组织、交通组织、城市形态塑造、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所必需遵循的总体原则和规定,对城市重点地段和近期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引导,对一些近期难以开发或不可预见的项目仅原则上控制其建筑风格。设计引导的形态方案是引导性的,开发活动在贯彻控制意图的前提下,具有多种形态方案的可能。涉及每个地块的具体设计原则应参照分地块设计导则。
第二条空间使用体系(含土地使用体系)
合理规划地块,确保本区域各地块进行建设实施时,整体的城市设计目标与构思依然可以被维持与执行。控制本区域各地块上的使用功能和开发强度,并在各项指标上加以落实,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城市活力的提升,构建亲水宜人的滨湖城市空间。
1、地块划分原则上以道路中心线或河道湖泊蓝线为边界,区域内各地块的划分界线和编号如地块编号图所示。
2、区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是城市整体功能的一部分,不宜随意更改。地块的功能在各地块的导则中阐明。每一地块体现的是城市整体设计原则,地块内形态控制是城市空间形态整体协调的反映,应严格遵守。
3、为保证城市建设的完整性,各地块的详细实施计划应整体设计、送审。基于操作的现实性和市场因素,可允许进行分期建设,分期分区办法应专门研究实施。
4、各地块控制图中确立的技术指标,反映城市空间容量的整体平衡,应予遵守,建设时如因具体情况变化,需经专门审议许可,但其变化不得超过10%。
5、各地块开发应体现公共空间优先原则,在具体使用功能与公共空间矛盾时,以确保公共空间的实现为先。应鼓励地块开发使用者为公众提供公共空间,建议规划部门根据提供公共空间的数量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应鼓励几个相关联系的地块组合进行整体实施建设,以促进城市功能的有机性和城市形态的完整性。
第三条交通空间设计导则
综合考虑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步行交通、轨道交通、防洪抢险交通等,在原有规划道路系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和组织动态、静态及堤坝抢险交通,通过对道路系统、道路断面及标高、公交站点、社会停车场设置、地块车行出入口等的控制,确保滨湖广场区域以及核心商务区的交通可达性,确保区域内机动车交通顺畅通达、车辆停泊方便有序、步行系统安全便利,建立服务于滨湖新城核心区的、具有良好可达性的交通体系。
1、交通性道路:参照车行尺度、速度进行空间组织,充分利用自然水体或人工标志提供方向指认,绿化种植应强调其个性,形成各具特色的景观标志。
2、生活性道路:塑造以人为本的尺度空间,在维持必要车行交通量的基础上,拓宽人行面积,增加行人穿越道,增加行人活动的范围。在市民活动量密集并有特色的路段,设置休息区,增加行人滞留机会。
第四条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公共空间设计风格必须要与周边环境,建物风格和街景相融合。街道空间提供主要干道和人行步道两旁的绿化带。标准的处理方式是植树。树的间距、大小和种类必须和邻近街道相同。
在视觉焦点或地标性建筑物旁多设置广场,并于其上配合水体的运用。大面积的小区内可多设置公共的景观绿化空间。如果这些空间和人行步道系统相结合,可用以展示公共艺术品。小区内的开放空间应为居民提供休闲设施,包括花园,游泳池,建筑遮阳和儿童游戏区。若住宅楼有裙楼屋顶,其设计应当让居民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自然生态设计导则
自然环境具有生态丰富性和脆弱性并存的特征,是滨湖新城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滨湖核心区的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问题,保护与利用自然环境,实现自然与人工的和谐统一,推进生态和谐。
1、在城市建设中应尽可能保留自然山地地貌和林木。
2、应运用多种手段恢复被破坏的地形与地貌,实现自然与人工的共生。
3、在城市建设中应积极的进行防洪理水,促进防洪水利与景观活力相结合。
第六条夜景设计导则
1、区域亮化
结合建筑物和各节点的照明、道路照明和有关构景元素的照明,分高、中、低三个层次规划布光,高低错落,点、线、面兼顾,构成一幅庄重大方、亮丽壮观、简洁明快并富有生机活力和时代精神的组团夜间景观。
2、线性亮化
滨水带亮化:以绿色泛光灯为基础,沿河布置庭院灯,结合行道树亮化,渲染出良好的亲水氛围。
道路亮化:以路灯亮化为基础,结合广告亮化和沿路装饰灯具的安装,以及沿街点缀亮化的建筑物、节点等完善道路亮化系统。重点路段可沿路安装泛光灯照明,道路上方拉软管灯,营造良好的道路夜间景观。
3、点状亮化
节点亮化:道路交汇点,街头绿地等夜景灯光雕塑,以取得良好效果。
重要建筑物亮化:主要指中心地段的商业娱乐建筑物,利用多彩泛光灯进行外部照明,并结合建筑内部灯光照明。
4、控制光污染
强调城市夜景照明以“以人为本、节能照明”为原则,严格按照照明标准设计,要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和布灯方案,尽量使用光束发散角小的灯具,并在灯具上采取加遮光罩或隔片的措施,严格限制光污染的产生。
第十章地块控制与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七条地块划分及编码
规划结合道路和自然界限,采用三级编码方式进行地块细分,即“功能区-管理单元-地块编码”组成。依据功能分区,将规划区划分为A、B、C、D四个功能区。每个功能区以道路和河流为界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如“A-01”,A为功能区编码,01为管理单元编码,将管理单元再细分为若干细分地块,细分的编号则为街区编码后缀阿拉伯数字,如A-01-02。
依据以上划分,规划区划分为4个功能区,22个管理单元,390个地块。
第八条地块控制
规划建立分级管理控制体系,针对功能区、管理单元和细分地块提出各自侧重的管理要求和指标控制内容,以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适应开发建设的动态演进。
第九条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本次规划在考虑到规划区为休闲度假区特殊性和实际开发的不确定性,各类别用地内建筑的设置应符合“用地与建筑相容性的规定表”。
用地与建筑相容性规定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第十条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以街坊或多个地块为整体开发时,各用地界线可适当调整,但其整体规模应符合分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凡在本规划文本中未涉及到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控制要求,参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容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