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着制式过渡服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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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着制式过渡服装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自2010年5月27日(本周四)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人员统一换着制式过渡服装(长袖制式衬衣),龙眼海事处可根据气温情况自行确定换装时间。
穿着过渡装时应佩戴配套的职务等级标志(软式肩章、臂章、胸牌及标识编号),系扎制式腰带、领带(着夏季制装时不要求系扎领带),其他要求见附件《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各单位、部门领导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着装规范、统一。
附件:《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海事官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海事官员的尊严,树立海事官员的形象,[根据《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结合海事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编在职的海事官员应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要求着装和佩戴装具。
第三条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官员制服及其装具的规范统一和管理,以及着装风纪的监督检查;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式服装着装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海事官员制式服装包括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
(一) 海事制服
1.夏装: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
2.春秋装:藏青色制式西装(裙);
3.冬装:藏青色制式西装;
4.工作执勤服:藏青色制式茄克服;
5.冬季大衣。
(二)海事装具
制服帽(白色和藏青色大檐帽、翻檐帽)、作业帽、帽徽、肩章、臂章;领花、领带、领带夹、海事徽章、腰带、纽扣、鞋、手套、雨具。
第五条各季节着装标准
(一)夏季标准(附图1)
1.白色制式短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
2.白色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
佩戴肩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
(二)春、秋季标准(附图2)
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戴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
(三)冬季标准(附图3)
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带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深蓝或黑色袜子。
冬季可视气温情况穿着冬季大衣。
第六条徽章佩戴标准(附图4)
(一)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
(二)肩章:肩章装扣于海事制服肩袢,两边对齐;
(三)臂章:臂章佩戴于海事春秋茄克服及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左臂处; (四)领花: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相距0.4厘米;
(五)海事徽章:着春秋装或冬装时可佩戴海事徽章,佩戴于上衣前胸左侧翻领,位于左侧领花下方3厘米、距边线2厘米处。
第七条制服帽或工作帽佩戴标准
(一)着夏装时戴白色大檐帽(女式为白色翻檐帽),着春秋装和冬装时戴藏青色大檐帽(女式为藏青色翻檐帽);
(二)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制作和发放上述标准以外的制式服装,任何自行发放的带有海事标志的制服和装具一律不得作为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穿着。
第九条根据我国气候情况,换装时间按热区、寒区和温区划分:
(一)热区(广东、广西、福建)
每年2月份至3月份着春装;4月份至9月份着夏装;10月份至11月份着秋装;12月份至翌年1月份着冬装。
(二)寒区(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每年4月份至5月份着春装;6月份至8月份着夏装;9月份至10月份着秋装;11月份至翌年3月份着冬装。
(三)温区(热区、寒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每年3月份至4月份着春装;5月份至9月份着夏装;10月份至11月份着秋装;12月份至翌年2月份着冬装。
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所在的地区和季节统一换装,过渡期为10天。如遇气候异常,可统一调整换装时间。
第三章制式服装着装规范
第十条海事官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必须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现场执法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
(五)重大礼仪、庆典场合;
(六)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不从事海事工作的;
(三)女海事官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进出娱乐、餐饮场所;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搜救、巡航等任务时,可视情况统一穿着工作执勤服。
第十三条多人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时,应当按标准制式服装统一着装。
第四章制式服装着装风纪
第十四条海事官员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时,要统一、配套、严肃、规范,做到:
(一)保持制服平整、洁净,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海事制服、佩戴(齐)海事装具。
(二)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海事官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
(三)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不得穿工作值勤服。
(四)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
饰物;男海事官员不得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海事官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
(五)除现场监督检查、水上执勤或巡逻,驾驶海事车、船的人员外,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
(七)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内衣(衫)不得外露。
(八)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衫)不得外露。
(九)必须系扎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发的领带和腰带,天气特别炎热时,可不系扎领带。
(十)男海事官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海事官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 (十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任何损害海事官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
第十五条制服帽、作业帽佩戴要求
(一)在办公区内、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制服帽;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式,可以将制服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制服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
第十六条海事官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督察制度,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构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的着装风纪进行督察、检查,海事官员应当自觉遵守并服从督察。
第十八条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领导作为本局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负责本级和下属机构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海事官员责令其纠正。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海事官员,由其所在机构的法制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