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深化卫健体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建立健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确保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突出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精准发力。
3.长效常治,构建制度机制体系,实现源头治理。
三、主要任务1.摸排线索,深入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
(1)全面排查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严查虚假宣传和非法医疗广告。
(3)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个人和机构进行线索摸排,依法予以打击。
2.建立健全长效常治制度机制体系。
(1)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3)建立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4)加强医疗机构与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2)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
(3)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意识。
四、工作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3.加强执法力量,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
4.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的资源共享。
5.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对涉及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
五、工作保障1.加强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为打击非法行医提供法律依据。
2.落实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
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监督字[2017]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
知
(京卫监督字[2017]35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
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卫监督〔2016〕70号)精神,现就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开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查处无证行医,打击非法行医,既是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就医的需要,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的高度,充分认清开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机构,要从巩固市区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铲除非法行医土壤出发,强化与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吉卫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8〕4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坚决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非法谋利以及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的行为,全面开展行业整顿,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现将《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为进一步肃清行业风气,净化医疗市场,切实解决当前卫生健康行业中损害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突出向題,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决定,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现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变行业作风,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彻底净化,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专项整顿活动取得压倒性胜利。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医疗服务秩序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义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副组长:秦海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高占东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杨春光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成员: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王树东综合监督处处长张福安宣传处处长冯志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冮森林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下设办公室在委医政医管处主任: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兼)副主任:佟学颖医政医管处副处长成员:白纯瑞医政医管处副调研员张巍综合监督处主任科员王康林宣传处调研员张可佳机关党委主任科员刘洋淼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长三、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公文处理-补充练习与答案
【课后练习一】关于举办2013年第一届XX市国际茶文化节的请示市政府: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打造节庆品牌和提升区域形象,我市将于今年4月举行“2013年第一届XX国际茶文化旅游节”。
根据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和“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的办节模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2013年XX市国际茶文化旅游节总体方案(送审稿)》。
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时间:2013年4月25日至5月4日,为期十天。
二、主办单位:XX市人民政府三、承办单位:XX市旅游局、XX茶业有限公司四、成立XX市国际茶文化旅游节组委会(名单见方案稿),拟请XX市长兼任组委会主任五、经费预算:800万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汇报。
附件:2013年第一届XX市国际茶文化旅游节总体方案(送审稿)XX市旅游局(章)2013年1月6日21、根据文意,文中加点的字应删除的是A 将B 充分C 拟请D 兼【王牌解析】B22、根据公文中的数字使用规范,下列关于该公文中数字的写法的修改,正确的是,A “第一届”改为“第1届”B “十天”改为“10天”C “800万元”改为“捌佰万元”D 成文日期改为“二O一三年元月六日”【王牌解析】B。
公文中除惯用语或定型的词、词组如A项使用汉字外,都使用阿拉伯数字。
23、下列适合做该公文结束语的是A 专此,请审阅B 当否,请批准C 专此,请回复D 当否,请批示【王牌解析】D。
请示的专用公文术语是“当否,请批示(批复)”或“妥否,请批示(批复)”。
“专此”是书信末尾常用语。
24、根据公文写作规范,下列该公文的说法,正确的是A 标题中缺少发文机关B 主送机关应加上“市委”C 文中“(送审稿)”应移到书名号外D 附件名称应加上书名号【王牌解析】C。
A项标题中发文机关可以省略。
B项市旅游局的上级机关是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D项附件名称不加书名号。
25、下列关于该公文格式要素和办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由于该公文属于重要公文,应抄送下级机关B 由于旅游局属双管单位,适应主题“有旅游局”C 应删去“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汇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长政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06]43号)为构建和谐社会,争创文明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进步。
但随着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集镇建设步伐加快,城镇和集镇管理基础却相对薄弱,导致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市容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了城市形象。
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对建设文明、和谐长沙的重要意义,坚决打击各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二、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环境、侵占资源,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
对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要求,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施疏导政策,引导其依法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全面彻底解决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不回潮。
三、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取缔:(一)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三)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共用地、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无照“黑网吧”及学校周边无照从事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五)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相关行业生产的;(六)各种无证无照非法行医的;(七)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气站的;(八)农用车、摩的、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九)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暂停执业医师的通报模板
暂停执业医师的通报
暂停执业医师的通报
一、通知背景及目的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XXX医师暂停执业事宜通报如下。
二、涉及人员
XXX,执业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
三、暂停执业原因及事实
根据相关调查和审核,发现XXX医师存在以下问题:
1.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多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涉嫌接受医药代表的利益输送,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谋取不正
当利益。
鉴于以上问题,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决定对XXX医师暂停执业。
四、暂停执业时间及期限
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XXX医师被暂停执业,期限为三个月。
期限届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从事医疗活动。
五、对医师的提醒和警示
本通报旨在提醒全体医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对XXX医师的暂停执业行为进行警示,要求其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改正错误,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规定。
六、监督和检查方式
我们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奖励。
七、通报发布机构和日期
本通报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请广大市民和医疗行业工作者予以关注并认真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2006年1月18日)按照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的要求,2005年12月份,我省各级卫生、科技、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深入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
一、卫生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精神,深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开展了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部署,积极研究打击对策,结合当地实际,把此项工作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与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在认真分析“医托”违法犯罪活动特点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方案,并把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近期内的重点工作来抓。
部分地区召开了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如大连市、鞍山市召开了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专题会议,讨论了医疗服务市场“号贩子”、“医托”的特点,并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公文练习题
公文练习题2021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试卷(b类)三、公文的实际问题(本大题为单选题,请用2B笔涂黑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所选答案项目的信息点,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本大题共有5道小题,每道小题1.5分,共7.5分。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局委办,市各直属机关:近年来,我市应群众要求,逐步放开了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但烟花爆竹销售仍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力、违规销售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市场秩序,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有鉴于此,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经营烟花爆竹者应先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严禁批发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3)要销售烟花爆竹,你必须从指定的批发公司购买,并签署供销合同。
严禁直接从制造商处或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商品。
??××市人民政府(章)××××年×月×日41.适用于正式文件的标题为a.××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烟花爆竹销售的通知b.××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通报c.××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通告d.××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烟花爆竹销售的决定42.下列对该公文主送机关写法的判断,正确的是a、正式文件不需要由主要发送机构编写。
B.应该是“区、县人民政府、局、办和直属机关”C.应该是“县(区)人民政府、局、办和直属机关”D.公文由主要发送机关正确书写43官方文件a.1个b.2个c.3个d.4个44.根据现行的公文写作规范,以下关于公文的说法是错误的a.正文第一段中“节假日期间的”应该删除掉b.正文第一段中“拟采取如下措施”表述不当c.文中层次序号应写成“①”“”②“③”d.该公文属于普发性公文45.下列适用于该公文发布方式的是① 在办公室发一份文件② 用明码电报发送③ 公开发布④ 通过公共媒体发布。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8.23•【文号】卫监督发[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2023医疗专项整治方案
2023医疗专项整治方案前言为维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打击医疗乱象,净化医疗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我市结合国家和省的相关通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医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全市各级各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三、整治内容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挂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严厉打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打击医疗骗保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严肃处理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虚记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3.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清理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
4.规范收费,防范过度诊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包括分期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重复收费、未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
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整治工作安排专项整治时间为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实施:1.自查阶段(20__年__月—__月)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__月—__月)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多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3.检查评估阶段(20__年__月—20__年__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将工作总结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庆卫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庆卫发〔2019〕26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结合3月18日黑龙江省新闻法制在线《营在龙江》节目组报道的“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医生长期不在岗,私自在家“开小诊所”非法行医,利用公职之便谋取私利,把患者引导到自己家里开展诊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绥化市内部分不具备静点资格的诊所开展静脉输液,被举报到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日常监管不到位。
绥化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开展静点治疗,推荐到私人诊所静点等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等行为。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省医疗服务整体形象。
为深入巩固省、市对2018年“蓝盾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卫健委要求各县(区)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持续严厉打击各种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强化依法执业、依法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医疗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单位,核查医生是否存在长期不在岗情况,医生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办诊所,非法行医行为;(二)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乱象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查处打着“中医养生保健”名义的机构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以及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宣传疾病治疗作用和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合法医疗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往往涉及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资质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
非法行医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可能导致医疗事故、传染疾病传播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为了保障公众的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特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整治非法行医现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二、整治目标1.在全国范围内根除非法行医现象,引导公众就医选择合法、安全的医疗机构。
2.严厉惩治违法行医行为,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犯罪,维护医疗秩序。
3.加强监管力度,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确保医疗过程合法、安全、规范。
三、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在各类媒体上广泛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呼吁公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就医。
(2)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合法医疗知识,引导公众正确就医观念。
(3)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法律意识。
2.加强监管力度(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和监管体系,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
(2)加强对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控制医师执业证书的发放。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对非法行医活动的巡查和打击,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打击力度。
3.加强执法力度(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力度。
(2)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行医犯罪。
(3)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追究其责任。
4.加强社会监督(1)加强医疗机构的社会评价,鼓励公众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形成舆论监督。
(2)建立医疗机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评价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选择医疗机构。
(3)设立非法行医举报热线,鼓励公众积极向执法机构举报非法行医活动。
四、推进机制1.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工作。
动物医生处罚通告模板
动物医生处罚通告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动物医生处罚通告尊敬的动物医生:您好!经过我院对您所从事的动物医疗工作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了您存在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研究决定,现对您做出如下处罚通告:一、违规行为:1. 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进行治疗;2. 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诊疗记录和病历填写;3. 对患者隐瞒病情或提供虚假诊断;4. 与药商等第三方利益输送;5. 违规接受患者送礼、回扣等行为;6. 未按规定对动物进行规范管理,导致患者死亡或受伤。
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医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声誉。
二、处罚决定:1. 撤销您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暂停您从事动物医疗工作;2. 对您处以罚款,并责令您进行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3. 要求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诊疗记录和病历的整理,并提交给监管部门进行审核;4. 您需在接受处罚后,将医疗误操作进行整改,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三、处罚执行:1. 您需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诉,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可处罚决定;2. 如您拒不接受处罚、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再犯违规行为,我院将依法将您的行为记录、通报到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特此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监督局日期:年月日----------------------------------------------------------------------------------------------------------------以上是一份关于动物医生处罚通告模板的示范,任何实际情况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务必慎重处理。
感谢您的合作!第二篇示例:动物医生处罚通告尊敬的动物医生们:因您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违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我们不得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事实情况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您在治疗动物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治疗规范:在对动物进行治疗过程中,您未遵守相关治疗规范,导致动物的健康受到影响。
卫计委非医疗机构行针灸属非法行医等9则
卫计委非医疗机构行针灸属非法行医等9则卫生健康委员会(卫计委)发布了《关于非医疗机构行针灸属非法行医等9则的通告》,该通告详细说明了非医疗机构行针灸属于非法行医的情况,并对此进行了解释。
以下是关于该通告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说明: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传统医学的日益关注,针灸疗法也逐渐受到更多人的青睐。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医学背景和相关资质的非医疗机构越来越多地涉足针灸领域,导致了一些非法行医的现象。
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非医疗机构行针灸属非法行医等9则的通告》。
根据该通告,非医疗机构行针灸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九点:首先,非医疗机构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展针灸治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灸治疗属于医疗行为,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才能从事该项工作。
其次,非医疗机构在未经过合格医疗机构的临床试验和验证的情况下使用新型针灸器械。
根据卫计委的规定,新型针灸器械必须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才能投入临床使用。
但是一些非医疗机构往往没有进行这样的临床试验,直接使用新型器械,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第三,非医疗机构在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和持有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需要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只有经过相关培训且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够从事这项工作。
第四,非医疗机构在没有经过医护人员的严格审查和诊断的情况下进行针灸治疗。
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任何针灸治疗都必须由医护人员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诊断后进行,而非医疗机构往往没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非医疗机构在没有做好医疗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情况下进行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需要采取特殊的医疗防护和卫生措施,以确保患者不会感染疾病。
然而,一些非医疗机构没有做好这些措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第六,非医疗机构在没有做好病历记录和诊疗记录的情况下进行针灸治疗。
病历和诊疗记录是医疗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医护人员进行后续的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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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为整顿、规范辖区医疗服务市场执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行为,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中医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扩大或改变诊疗科目、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和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的行为。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通告之日起,自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从轻处理;顶风而上、屡教不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查看执业人员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行医(举报电话: )。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