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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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一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人事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报批和岗位性质的确定。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四条岗位设置原则(一)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积极支持学生在“助教、助研、助管”方面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在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基础上提出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按每个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少于20小时、不多于40小时的规定要求,预算出全校每月需要的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困难学生总数),做为岗位设置审批的依据。

(三)设岗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岗位性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

第六条岗位类型(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按月计酬,教学、科研助理月酬上限为500元/月;行政管理助理月酬上限为400元/月;后勤服务工作月酬上限为300元/月,其他性质岗位报酬酌情浮动。

月工作量在30小时以下按临时岗位计酬。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第七条岗位申报与审批(一)固定岗位:每学年最后一个月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根据实际需求向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申请表》。

人事处应在该学年结束前,在工时预算内,结合在职教工的岗位安排,完成岗位报批工作,并及时反馈学生工作处资助科。

(二)临时岗位:用人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人事处提出。

(厦大学〔2013〕19 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大学〔2013〕19 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二)学业进步奖学金;(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四)社会实践奖学金;(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六)社会工作奖学金;(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厦理工[202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4〕3号)、《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等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文件规定每生每年2万元,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四)取得正式学籍,按时注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且每门考试的初次考核成绩均达到及格线以上;(六)科研能力显著,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②作为主要成员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③作为主要成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并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承担单位。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待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方可申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96号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我校优秀学生奖励范围,以奖促优、以奖促学,营造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的良好氛围,促进优良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设立学生单项奖学金。

评定办法如下:一、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二、单项奖学金的设置共设置学业进步、练技修能、自立自强、道德模范和活力创新五项单项奖学金,其中设置学业进步奖学金120名,练技修能奖学金120名,自强自立奖学金80名,道德模范奖学金80名,活力创新奖学金80名。

每项奖学金金额为300元。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合格。

(三)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良好”及以上。

(四)当学年未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四、各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一)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满足下列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该单项奖学金:1.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喜爱阅读,上一学年内有图书馆借阅记录。

2.上一学年第二学期专业排名较第一学期上升10%及以上,如符合条件学生超过预定名额,依据排名上升比例数高低排序而定。

(二)练技修能奖学金对专业课程有浓厚的兴趣,平时能苦练技能、钻研技术,动手能力较强,注重职业道德养成,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

满足下列评定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报该单项奖学金:1.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考证取得优良成绩。

2.有参加职业类社团活动记录,是社团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且有个人设计或制作的专业作品(有专任教师的推荐意见)。

3.被选拔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赛前训练,表现良好(有大赛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4.参与社会技术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自强自立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但自强自立,学习态度端正,身心健康,诚信感恩,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助意识较强的学生。

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实施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实施办法

厦理工〔2005〕85号关于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实施办法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追求新知、勇于创新,培养竞争意识,树立为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志向,使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脱颖而出,决定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选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一贯刻苦努力,具有钻研精神和创造能力,知识面较广,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平均学习成绩列班级前茅。

3、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热心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劳动锻炼;团结同学,作风踏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5、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高等额"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应严格掌握评审条件。

1、各专业优秀毕业生的名额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2、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应在充分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向系评优领导小组推荐。

3、候选人经各系评优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后,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后确定。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院优秀毕业生办法抄送:各系团委有关部门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一、引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奖学金评定工作,旨在激励学生积极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推动学术进步和全面发展。

本细则旨在确保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和潜力。

二、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奖学金种类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我校设立了以下几种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授予综合评定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授予综合评定成绩排名5%至15%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授予综合评定成绩排名15%至30%的学生;- 特殊奖学金:授予在学术、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2. 奖学金评定标准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学术成绩:包括学生在各门课程中的成绩和学术表现;- 综合素质:包括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领导能力等;- 奉献精神:包括学生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3. 奖学金评定程序奖学金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学生申请: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进行初步评定;- 综合测评: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由综合测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奖学金公示:公示评定结果,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奖学金发放:根据评定结果,将奖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综合测评细则1. 综合测评指标综合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

具体指标如下:- 学术成绩:以学生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包括平均分、专业排名等;- 综合素质:包括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领导能力等;- 奉献精神:包括学生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 综合测评方法综合测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学生自评:学生需填写综合测评自评表,对自己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进行自我评价;- 专家评审:由综合测评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审;- 评定结果: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综合测评委员会进行评定,最终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分配理工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资源,确保这些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理工学院制定了本《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标准、程序和具体实施细节,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2.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提供相应学年的成绩单。

评定学业成绩时,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和获得的奖学金情况。

2.2 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也是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重要指标。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评定经济状况时,将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2.3 奖助情况学生的奖助情况也是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需提供自己获得的其他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评定奖助情况时,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历史和表现。

3. 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3.1 申请学生在每个学年的规定时间内,需向理工学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学业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文件等。

3.2 审核理工学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学业成绩、经济状况、奖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3.3 综合评定评审小组将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综合评定每位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资助需求。

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依据。

3.4 公示与申诉评审结果将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学生有权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学院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3.5 发放经过审核、综合评定和申诉处理后,理工学院将根据资助需求和资金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名单,并及时通知受助学生领取国家助学金。

4.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细节4.1 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学院还会通过募捐等方式增加助学金的规模。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引言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我院学生在学术、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出色,提供经济支持和荣誉激励的奖学金制度。

为了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标准1.学术成绩:必须在所有课程中保持优秀的学术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2.科研成果: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参与科研竞赛等;3.社会服务:在校内和校外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展示出良好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4.团队合作:在团队合作活动中表现出色,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领导能力;5.其他综合素质: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良好的学习态度、较强的创新能力等。

二、评定程序1.学院推荐:每学年结束时,学院将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推荐候选人;2.学生申请: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与奖学金评定,并提交个人的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材料;3.材料审核:由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评定筛选: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者进行筛选,并进行初步排名;5.学院审核:学院将对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初步筛选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6.奖学金名额确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最终的奖学金名额;7.奖学金发放:学院将根据评定结果,在学年开始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评定结果公布1.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将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上进行公示;2.获奖学生将获得奖学金证书,以表彰他们在学术、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杰出表现。

四、奖学金等级根据评定结果,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1.特等奖学金:每年评定不超过5%的学生获得,奖金额度最高;2.一等奖学金:每年评定不超过10%的学生获得,奖金额度适中;3.二等奖学金:每年评定不超过15%的学生获得,奖金额度较低。

五、奖学金管理1.奖学金发放的金额将直接打入获奖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2.奖学金获得者需要按照约定的规定进行奖学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奖学金获得者应当以身作则,为其他学生树立榜样。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一、奖学金设立背景及目的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理工学院学生,进一步推动学院的优秀人才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奖学金设置1.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对象为理工学院在校本科生。

2.一等奖每年评选不超过5名,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3.二等奖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

4.三等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评选标准1.学业成绩:以学生在学院内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包括学期绩点、课程成绩等。

2.学术研究:以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论文发表等为评价指标。

3.社会实践:以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获奖情况等为评价指标。

4.操行品德:以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学院荣誉等为评价指标。

5.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将根据以上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获奖学生。

四、申请与评选流程1.学生可自愿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截止后,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和操行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4.最终评选结果将在学院官网公示,并由学院办公室通知获奖学生。

五、奖学金管理1.获奖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认真履行学业,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

2.获奖学生在获奖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3.奖学金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

4.获奖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先、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将得到学院的支持和关注。

六、监督与评估1.学院将建立奖学金评选的监督机制,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获奖学生在获奖期间将接受学院的监督与评估,定期进行学业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3.获奖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活动,并在学院内发扬奖学金精神。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一、引言奖学金是对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秀表现的一种认可和激励。

为了确保奖学金评定的公正、公平、透明,本文制定了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二、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奖学金种类根据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 奖学金评定标准(1)学术成绩: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各门课程成绩评定。

一等奖学金要求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且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二等奖学金要求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且各门课程成绩为良好以上;三等奖学金要求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2)科研成果:根据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评定。

一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如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专利等;二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科研项目中有一定的成果,如参预论文撰写、获得科研奖励等;三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科研项目中有一定的参预度。

(3)社会服务:根据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的表现评定。

一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有杰出表现,如担任学生会干部、参预志愿者工作等;二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有积极参预,如参预社会实践、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等;三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有一定的参预度。

3. 奖学金评定程序(1)学校将每学期的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评定。

(2)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务处、科研处和学生工作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3)评定委员会根据奖学金评定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评定结果将以公示的形式发布,学生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

4. 奖学金发放(1)获奖学生将获得相应的奖学金金额,一等奖学金金额最高,二等奖学金次之,三等奖学金最低。

(2)奖学金将通过学校财务处发放,直接打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三、综合测评细则1. 综合测评内容综合测评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事业建设者和接棒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社会捐赠。

第二章设置及类别第三条奖学金主要包括:1.学校设立奖学金:(1)校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2)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等;2.企业捐立奖学金:黄山兆能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条件及奖励标准第四条参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爱心服务工作、协助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实行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五条获得校级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2.凡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评审时优先考虑;3.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选条件:(1)特等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40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用于奖励各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即必修课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7,且英语四级达到550分以上或通过英语六级。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奖助金暂行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奖助金暂行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奖助金暂行办法为了促进更多优秀学生具备多元文化视野、前沿专业知识、跨文化交往能力,推动我校学生国际化的素质养成,确保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能够顺利赴出国交流学习,特设定“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奖助金”,并制定此暂行办法。

该奖助金用于资助我校优秀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交换生学习,以及赴国外进行短期的语言文化研修、课程学习、认知游学、实践实习或参与国际比赛等活动。

一、总则(一)本奖助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学费、住宿费和签证费,各等奖助金的资助额度分别为上述各项费用总额的100%、50%和30%,奖助名额将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具体项目而定。

(二)对国外合作院校的奖学金已包括的部分或合作单位减免的项目费用部分,不予以重复资助。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获一次。

(四)在符合同等级奖助要求的情况下,品学兼优、家境清寒的学生予以优先资助。

(五)经学校认定,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也可申请该奖助金,具体奖助额度由学校另行议定。

二、奖助条件(六)申请本奖助金者都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全日制在校生,符合参加出国交流学习项目的各项要求;2、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好,无不良在校记录;3、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高,外语能力符合项目要求;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海外学习任务;(七)申请一等奖助金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2、校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或相当级别企业奖学金获得者;3、一类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团体比赛主力队员;4、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团队负责人;5、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者;6、以第一主持人身份获得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者。

(八)申请二等奖助金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校一等奖学金以上获得者或相当级别企业奖学金获得者;2、一类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团体比赛主力队员;二类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团体比赛主力队员;3、市级(含)以上先进个人荣誉;4、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团队负责人;5、在正式出版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者。

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 引言理工学院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和奖励在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确保奖学金评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奖学金类别根据学生表现的不同,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几个类别:2.1 学术奖学金学术奖学金是根据学生在学术方面的成绩和表现进行评定的奖学金。

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等。

2.2 科研奖学金科研奖学金是根据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进行评定的奖学金。

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成果、项目贡献、论文发表等。

2.3 社会服务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是根据学生在社会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评定的奖学金。

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项目、社会责任等。

3. 奖学金评定流程奖学金评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阶段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科研项目报告、社会服务证明等。

申请材料应以Markdown格式编写,并提交给指定的评审委员会。

3.2 材料审核评审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学生的奖学金申请资格。

3.3 评审过程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分并排名。

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每个学生的申请都能得到公正评价。

3.4 奖学金发放根据评审结果,学院将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并发放相应的奖学金。

奖学金的发放方式可以是直接发放到学生的银行账户,或通过学院的财务部门发放。

4. 奖学金评定标准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应明确、具体,并与奖学金类别相对应。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定标准:4.1 学术奖学金评定标准•课程成绩:学生需要在各门课程中取得优秀的成绩,如平均绩点3.5以上。

•科研成果:学生需要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的成果,如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

•学术竞赛:学生需要在学术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如获奖、参与科研项目等。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处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处
国家助学金
助管、助教津贴
助研
实习工资
1.每年8000元。
2.覆盖面100%。
1.每月750元。
2.覆盖面不低于40%,
1.不低于200元/月。
2.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1.平均实习工资1500元。
2.由实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单项奖学金
1.“推免生”奖励12000元。
2.“第一志愿”考生奖励8000元。
3.“985/211”考生奖励6000元。
4.以上奖励不可兼得,一年级一次性发放。
1.一年级每生每人8000元。
2.二、三年级一等10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6000元。
3.覆盖面100%。
1.每人20000元,名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为准。
2.二、三年级可申请。
1.一年级,一等奖学金6000元、二等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名额若干。
2.二年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名额若干。
1.专利等科研成果每项500-3000元,2.校优秀学位论文2000元;省优秀学位论文4000元。
3.所有年级均可申请。
(三)助学金
七、奖助政策
学校建立“全覆盖”奖助体系,涵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鼓励“推免生”、“士兵计划”、“一志愿”和“985/211”生源报考,激励广大在校研究生潜心钻研,为“推免生”、“士兵计划”免学费。
(二)奖学金
入学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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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3号
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各尽所长、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推进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分为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

1、新生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被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
3、单项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学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奖学金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统一管理,成员由学院领导、人事、教学、学生、财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会主席担任,评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各系成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优小组”),由系党政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评优小组根据本规则,制定系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经系学生代
表会议通过,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备案;负责奖学金初审、系内公示及解释、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系评优小组初审、公示、报送院评优办公室,院评优办公室组织复审、公示后,报请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金额
第七条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设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等项目。

第八条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凡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免交当年学费。

对总成绩名列文、理科中本科和专科前三名者分别给予2500、2000、1500元的奖励。

第九条优秀奖学金评定人数占学生总数35%,每学年评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奖:占学生总数的5%,每生每学年奖额为2000元(软件高职为3000元);
二等奖:占学生总数的1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1500元(软件高职为2200元);
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2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800元(软件高职为1200元)。

第十条单项奖励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而设立的。

单项奖励金可包括学科竞赛优胜奖、科研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单项奖等。

单项奖根据不同等级的获奖情况,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

其中对获省级以上表彰个人或团体的奖励:
1、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奖者,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优胜奖1000元/人。

2、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奖者,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3、获全国各类比赛奖励的团体,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胜奖2000元。

4、获省级各类比赛奖励的团体,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5、校级各类比赛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6、其它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优秀奖学金以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1、一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5%以内;
2、二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15%以内;
3、三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35%以内。

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本学年的学习中均不得出现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单项奖。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习惯。

3、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活动。

4、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

5、评定各单项奖的其他条件:
1)学科竞赛优胜奖
主要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

有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等各类竞赛及今后推出的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等中获奖者。

2)科研创新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科研创新奖:
⑴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⑵在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⑶论文获全国性学术研究会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

⑷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者。

⑸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者。

⑹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者。

3)文体活动奖
在由国家部委、省教育厅,全国、省共青团等主办的竞赛项目中表现突出,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团体获奖者必须是主力队员。

4)特殊贡献单项奖
⑴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

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或校级以上单位采纳者。

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

⑷见义勇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
1、违纪受处分者(含通报批评者);
2、纪律性较差,迟到、旷课次数较多者;
3、抽烟、酗酒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正者;
4、其他方面表现不良者。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每学年的奖学金实施方案由班主任向本班同学公布,并征求同学意见;
2、学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向本系推荐奖学金获得者人选,由各系初审、公示后报院评优办公室复审;
4、院评优办公室复审后,报请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非毕业班于10月份评定,11月份发放;毕业班于六月份评定、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各系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学院奖学金条例
抄送:各系团委财务科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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