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15号)
2024年劳务员之劳务员专业管理实务考试题库
2024年劳务员之劳务员专业管理实务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发生劳动纠纷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答案】 B2、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10B.15C.30D.60【答案】 C3、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综合评价可以划分为()。
A.过程评价和全面评价B.全面评价和专业评价C.专业评价和实力评价D.实力评价和过程评价【答案】 A4、项目部应制定例会制度,保证项目部(含劳务队伍管理人员)()碰头会。
A.每月不少于一次B.每月不少于两次C.每周不少于一次D.每周不少于两次【答案】 C5、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以及()的,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A.机械设备B.工程材料C.周转材料D.小型机具【答案】 D6、从培训的三方面内容,即()看,三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
A.知识、技能和态度B.知识、技能和素质C.知识、道德和态度D.素质、技能和态度【答案】 A7、下列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的有()。
A.固定合同价款B.建筑面积总和单价C.工种工日单价D.暂估价方式【答案】 D8、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 )。
()A.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B.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情况不熟悉C.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不了解D.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答案】 A9、分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必须在()指定合格分供方范围内采购,进场经总包验收合格后,各种质量证明资料报总包物资管理部门备案。
A.建设单位B.业主C.总包D.分包【答案】 C10、劳务培训的内容要注重()三者的兼顾。
A.知识、技能、态度B.学历、技能、态度C.学历、经验、态度D.知识、经验、态度【答案】 A11、劳动定额按其表现形式不同,分为()。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并报批相关部门。
2.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应当包括施工现场的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3. 施工现场的范围包括建筑工地、道路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4. 管理机构包括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各部门具体的职责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
5. 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进场管理制度、施工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等。
6. 管理措施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环境的保护等。
7.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风险,明确各项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8.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9.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等方式向施工人员进行宣传,使其了解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10.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同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示例:
1.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监督等。
2.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牌,标示出各种危险区域和安全出口。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5.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 施工现场应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
7. 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整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积水、杂物和垃圾,防止滑倒和其他意外伤害。
8.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等。
9. 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电力设施和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乱用电器设备。
10. 施工现场应进行施工现场清洁、灭鼠、灭蚊等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以上是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不同的工程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具体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来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之二法规汇编-2012修订
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第二册……常用法规规章汇编)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年十月目 录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施行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1990年4月1日施行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9月1日施行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修订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29)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介(略) (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施行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46)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5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6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29号2010年12月1日起(略)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略) (7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9年5月5日起施行 (7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8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主席令第五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1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十九号1998年1月1日 (1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2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 月1日施行 (1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3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施行 (15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施行 (15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 (15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1987年(略) (16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施行 (16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主席令第23号2000年1月1日(略) (169)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年1月l 日(略) (16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09 29 (16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35号2006年1月1日(略) (172)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略) (172). (173)第二部分法规 (17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3号令1990年4月6日施行 (17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略) (1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施行 (17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0204施行 (182)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07020施行 (18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 (19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施行 (201)8.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213)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222)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务院19830808发布 (225). (228)第三部分 规章 (228)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2年1月1日施行 (228)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2)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9)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38号1994年12月1日施行 (241)5.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24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66号1999年2月3日施行 (247)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年1月1日施行 (251)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施行 (254)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 (258)9‐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 (26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60)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 (262)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264)1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 (267)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69)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 (276)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 (281)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施行 (288)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91)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97)1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311)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施行 (314)2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9月1日(略) (318)2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19)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 (322)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0823 (325)2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329). (331)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1部分国务院及其部委 (33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3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33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1号 (339)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3号2001 (34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4]472号 (345)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347)7.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略) (36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364)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0601 (369)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20090820 (379)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铁道部令第25号(略) (382)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383)1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388)1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略) (390)15.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5月1日施行 (390). (393)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2建设部 (393)1.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9号 (393)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监〔1997〕60号 (397)3.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建[1997]167号(略) (398)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建建[1997]123号 (399)5.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1997]222号 (40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建办建[2000]18号 (406)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410)8.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412)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2000〕167号 (415)9-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 (418)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420)11.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经贸贸[1997]354号 (422)12.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号 (424)1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02]189号 (425)1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发[2002]223号 (428)15.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430)16.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建质[2003]113号 (431)1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162号 (434)18.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440 1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442)20.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444)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 (446)2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448)2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452)2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454)2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456)2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471)2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建市监函[2006]28号 (475)2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478)2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略) (483)3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 (483)3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487)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489)3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491)3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340号 (506)3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质[2007]184号 (508)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51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517)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522)39.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526)4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略) (527)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 第107号 (528)4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 (530)4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第80号令 (533)44.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535)45.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537)4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130号 (539)4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7]257号 (540)48.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9]52号 (543)49.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42号 546 50.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9号 (549)5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 (552)5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 (555)5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6号 (561)5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0928) (563). (568)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3交通部 (568)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568)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573)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577)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582)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85)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592)7.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598)8.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601)9.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 (6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614)1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10月01日施行 (623)1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5号 (635)1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2009-01-16 0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厅质监字[2009]183号 . 115.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274号 (17)16.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 . 38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质监发[2009] 318号 (49). (61)第五部分 常用法规规章汇编-第5 海南省 (61)1.海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61)2.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66)3.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省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72)4.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2009 (75)5.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从事建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管[2006]159号) (89)6.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若干意见(琼建监[2006]123号) (90)7.海南省交通厅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009年3月9日 (92)8.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琼建法[2010]102号 (100)9.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5年海口市政府令第49号 (139)10.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琼建监[2009]113 (141)11.海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2007-04-24 (145)1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的意见的函琼建质函[2009]255号 147 1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168)1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070604 (174)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住建部工程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安全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加强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近年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工程安全规定,旨在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住建部最新的工程安全规定进行解读,以便为广大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住建部最新发布的安全规范1.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国家标准(GB 55029-2022)2022年4月15日,住建部发布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国家标准(GB55029-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所有涉及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明确了安全防范工程的定义、分类、设计要求、施工要求、验收要求等,并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规定进行了废止或调整。
例如,废止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中的部分强制性条文。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自2018年5月17日起实施。
该规定共七章四十条,明确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定义、分类、安全管理要求、各方责任等。
新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由《办法》升格为《规定》,具有强制性。
(2)级别升高,由司级文件升格为部级令。
(3)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执法范围更明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5)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处罚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大工程现场监测单位等责任划分更明确。
二、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1. 安全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_1(精选试题)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1、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职能。
A.验收B.保证C.监督D.规范2、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国家技术监督局B.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第一次监督检查应该在()进行。
A.工程开工前B.工程开工之日起七天内C.工程开工当日D.工程开工之日起三天内4、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总承包单位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不包括()。
A.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B.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C.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D.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时,就按()建立。
A.建设单位B.承包单位C.单位工程D.施工单位7、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中,()对建设的各方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
A.项目业主B.监理单位C.承建商D.政府建设主管部门8、关于工程项目政府质量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1A.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B.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能力C.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也属于政府质量监督的范围D.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助理工程师协助质量监督工作9、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从性质上属于()。
2021二建A.行政执法B.技术服务C.委托代理D.司法审查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地基基础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监督检测,在质量监督的性质上属于()。
2021A.建设行为监督B.工程质量行为监督C.工程实体质量监督D.业务管理监督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是()。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1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New vers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2018年)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现将全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组织和方式考核运用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依托手机载体,通过身份证信息采集,采取每日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定位人员人脸识别及位置信息上报,并按月统计分析在岗和脱岗信息,实现动态考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各地考核情况,统一通报考核结果。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姑苏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市住建局已组织相关市、区住建局通过招标方式,择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通”)合作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LBS定位管理系统”),并作为LBS定位管理系统运营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行业的经验和实践,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 安全生产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2. 环境保护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禁乱排乱倒污水、废弃物等。
3. 施工组织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履行备案手续。
同时,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要进行统一管理。
4. 劳动保护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施工人员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5. 质量检验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 管理责任规定:施工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质量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施工现场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以上是一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常见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特
种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
作
业
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
人
2.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上网核查并截图存档备
员
管
查。
理
特种作业持证管理示意图
★
★★ ★★★
地上/ 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管理
十一
施工单位在槽、坑、沟土方开挖前,应取得《
地 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对
可能 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
实例图/示意图
标准化 绿色安全 绿色安全 达标工地 工地 样板工地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以伤亡事故控
三
制、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绿色安全施工等为主要
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考核办法。
★
★★ ★★★
安全管理目标管理示意图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
安全费用保障制度实例图
证本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
安
全
, 并建立安全资金使用台账,留存相关资料。
生
十三
产
2. 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计划。
费
3.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用
4.按照工程进度或按月建立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
★★ ★★★
★
下管线 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单实例图
7
★★ ★★★
序号 十二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项目 分类
第一章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内容
实例图/示意图
【可编辑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房屋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房屋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责任部门。
第三条房屋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文明施工、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应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责任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第六条正规建筑材料的代用和施工方案变更等操作应参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房屋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机构有施工单位指挥部、监理单位和有关责任部门。
第八条施工单位指挥部负责工程施工,组织施工队伍和设备的调度,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质量整改要求。
第十条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方,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指挥部、监理单位和有关责任部门应互相配合,形成工程建设的良好合力。
第三章现场管理内容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指挥部应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保证人员合理配置,施工材料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指挥部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指挥部应设立专项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指挥部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现场会议,与施工单位指挥部、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部门应对现场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核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根据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2000年1月30日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
2003年11月24日
2004年2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法律法规序号名称编号颁布修订日期实行日期时效性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2011年7月1日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2014年12月1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2004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2014年7月2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2014年1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4月9日2007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1月24日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1989年3月29日1989年3月29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2000年8月25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1日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2003年4月17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004年7月5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1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2008年6月1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2008年4月18日2008年6月1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2008年9月18日2008年12月1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2010年4月26日2010年7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6日2012年11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013年12月2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9.3.2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规定,国家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0.9.1)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 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 监督。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 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国 际标准化组织 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推动和协调国际标准化工作 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110多个成员国组成,包括欧共体和欧盟的所有成员 国,美国、日本、中国、新加坡等
2)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它们要按要求 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 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 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 制等等。 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 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 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9
9.1 9.2 9.3 9.4 9.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文档模板范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或者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高压设备工程、特种设备工程等。
第四条本规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1 号)。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本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监管、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本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从事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如取得所需的证书、执照等。
施工单位还应当制定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实施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本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本工程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本工程的建设过程和建设结果进行检测和鉴定,并出具检测和鉴定报告。
检验检测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本工程进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确保本工程运营期间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条为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生产正常进行,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食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按《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萱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改执法活动。
笫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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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
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