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非 法 证 据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 非 法证 据 的 概 念 ,我 国法 学 界存 在 争 议 已久 。主 要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种 学 说 。广 义 说 ,如 中 国 《 讼 法 大 辞典 》对 “ 法 诉 非 证 据 ” 这样 界 定 :不 符 合法 定 来 源 和形 式 的或 者 违反 诉讼 程 序 取 得 的证 据 资料 。这种 界 定 告诉 我 们 ,收集 或提 供 证 据 的主体 、证 据 的 内容 、证 据 的形 式 、收集 证 据或 提 供 证据 的 程序 、方 法 这 四 个 方 面 的合 法 缺一 不可 ,否则 , 便造 成 证据不 合法 。狭义说 认 为 , 非法 证 据 是 由于 法 定 人员 违 反 法 定程 序 ,用 不 正 当方 法收 集 证据 材料 ,而致 证据 不 合法 。 目前 ,理 论界 较倾 向于 广义 的概 念界 定 。 但 当前 国 内外学 者 之 间 的探 讨 与 争论 主 要着 眼 于狭 义 上 的非 法证 据 上 ,因 此 本文 所指 非 法 证 据 也 以上 述 狭 义 说 为基 础 。
般 而 言 ,一 个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既 要 体 现 对 犯 罪 的惩 治 ,又 要 确 保对 人 权 的保 障 ,即确 保 被告 人 、犯 罪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害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采 用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体 现 的 就 是 多 种 价 值 的 和 谐 与 统 一 。所 谓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一般 而 言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即指 非 法 取得 的证 据不 得在 刑 事 审判 中采 纳 的 规则 。这 一定 义 包含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第 一 ,非法 证 据仅 产 生 于 刑 事诉 讼 中 证据 收 集 过程 中。第 二 ,非 法证 据 的 “ 法 ”是 非 针 对 收集 证 据 方 法 和程 序 而 言 。第 三 ,非法 证 据 的收 集 主体 是 特 定 人 员 。第 四 ,非 法 证据 收集 的 客体 是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 属 于证 据 的有 关 书 面 文 件 、 口头 言 辞 等 相 关 实物 或 言 辞 。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和方法 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 , 只要 查证属实就可 以采信 。。
( ) 索 转 化 说 三 线
我国过份注重惩罚犯罪、 偏重 打击 , 而对涉讼公 民, 尤其是犯罪嫌疑
人 、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较 为 轻 视 , 现 在 权 利规 定 较 少 或 根 本 就 没 有 被 表
该 说 认为 应 以补 证 方 式 即 重 新而 合 法 地 取 证 , 非法 证 据 合 法 化 使
而提 出 了‘ 立 法上 规定 , 位 司法人 员在 紧急情 况 下可 以采取 非 法取证 获得 的证据 可 以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是行 为 人必 须要 对 但
其 取证 行 为承担 相 应 责任 ; 于行 为人 的 非法取 证行 为 可 以比照 相 关法律 从 轻 、 轻 或免 除处 罚” 对 减 这一 建议 。
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 第 三 , 刑 事 诉讼 的 目的 来 看 , 非 包 括 两个 方 面 即 惩 罚 犯 罪 和 从 无 保 障 人 权 , 国 刑 事 诉 讼 均 兼 具 二 者 , 侧 重 点 有 所 不 同 。 期 以来 , 各 但 长
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 的言 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区别对待 。非
取 证 , 大 人 力 、 力 、 力 的 投 入 , 剧 司 法 资源 的 无 谓 消 耗 。这 种 增 物 财 加
们也可 以选抒 一种折 巾的方式米接受它 ?
一
、
国 内诉讼法学界有关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主要 争议
我 国 诉 讼法 学 界 的学 者 就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纷 纷提 出 了 自 己的 看
规定 。 在缺乏这一基础 的情况下 , 去奢谈凡 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则一 概予 以排除 , 既无实质意义也缺乏可行性 。 三、 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论非法证据排除
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 害人陈 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 第一百四十一
条规 定 “ 严禁 以刑 讯逼 供 和 以威 胁 、引 诱 、欺 骗 以 及其 他非 法 的方法 获取 供 述 ” ,第一 百六 十 条 、一百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 解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汪
据 。凡 经 查 汪确 实 属 于采 用 刑讯 逼 供 或 者威 胁 、引
调 了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保障被告人 的沉默权 , 免于 误导陪审团的思想和引起偏见。在英 国19年《 7 1 联邦 宪法修正案》 条规定 , 第5 对被告人 “ 不得被 迫成为不
证据 ” 。从上 述 规 定 中可 以看 到 ,我 吲 的刑事 诉讼 对 非法 证 据 排除 虽 做 了部 分 规 定 ,但 不 甚 完善 :一 是 ‘ 在非 法 证据 的范 围 方面 ,没有 将 非 法取 得 的实 物 征 据纳 入 非 法证 据 范 围 。二 是 对非 法 证据 的 法律 效 力 规定 得 过 于笼 统 ,缺 乏可 操 作性 和针 对 性 ,刑事 诉 讼法 和公 安部 的规 定甚 至没 有 对非 法 证 据 的 效力 作 出规定 ,但 是 ,近 期 由 “ 高 j部 ” 出 台的 “ 两 两个 证据 规定 ” 已逐步完 善 了对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规 则 。 目前 对 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形 成 了三 种 主要 观 点 :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二 、 善 非 法证 据排 除制 度 的 意 义 完
通过前面 的介绍我们 知道 ,建立 非
一
、
美 国 的 非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带搜查 , 但搜 查对 象应仅 限于 “ 人身 ”而 法证 据排除规则 的目的并不 是 “ 排除 , 为
处所 ”所 以逮 捕后 实施 的 两 而 排除 ”而 是通 过排 除非 法证据 , , j法证据 排除规则 ,通常指 具有侦 不能 及于 “ E , 来惩
咱市人 ,沈 阳 市 苏 家 屯 区人权 。
I科 助理检察 员,主要从 事刑事 诉 其所 实施 的行为是 附带搜查 ,属于合 法 斥
开究 。
搜查 。美 国联邦最 高法院最 终采纳 了被 告人的抗辩 ,认为警 察虽然 可以实施 附
0c Z r 0 Ll 0ZH Z0 0之_ ∽ A= I Z H 0 ∽ 0 L E0哪 0吲 0 L m Z0 l
法院必须在查清案件 事实与保护公 民权 应的规定 ,致使在刑 事诉讼 中检察院和 证 明标 准 分别 为 辩 方提 出 可 能性 的 证 利之间作 出选择 ,尽量 平衡两者之间 的 辩 护的律师对这~ 问题 的看法采取不 同 据 , 即以达到举证标准 即可 , 如辩方 指出 利益。如果不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 无疑会 的态度 ,谁都不愿意承担 非法证据排 除 刑讯的具体时 间、 情节 、 外提审讯的时 间 放纵甚至是鼓励侦查机 关采用非法方 式 的证明责任 。 而法院在实际的审判中 , 将 与在押记录不相符等 情况 ,就可认为 存 来取得证据 ,从而使公 民基 本权利遭 受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分配标准 分 在刑讯的可能 ,接着是 控方对不存在 刑 侵害 ;如果采用严格 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 配给被告人和辩护律师 。而被 告人由于 讯逼供的证明 , 明的标 准应当达到确 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目标的矛盾和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本文试就从《两规》要点的理解,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涵义、意义以及在我国的施行障碍提出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规定;施行障碍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那么所有具有证明力的材料和信息都应该允许进入诉讼程序,都应该允许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必然的选择[1]。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以及《两规》要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于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刑事司法准则。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莫过于曾经进行过论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未被立法者所采纳。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不甚合理,加之配套机制的缺失,收效甚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五十 四条的规定 , 对 于刑讯逼供 、暴力和 威胁获得的言词证据进行强制性 排除 , 由此 所产生的其他证据则因 “ 毒树之果”理论亦 加以排除。 1 . 3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 . 3 .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 ,自 产 生之初对其价值的争议就一直存在 。在及其 重视 口供的我 国刑事司法下 , 确立非法证 据 排除规则的意义不言而喻 : 第一 , 保 障人权 。这不仅是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利益 , 而且还是维护一 般社会公 民的合法利益 , 因为每个公 民都 可 能是非法取证的对象。第二 ,实现刑事司法 实体 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从 法律层 面规 范侦查 活动 , 保 障诉讼程序的合法 ,防 止非 法证据的应用导致冤假错案 , 从 而保证 刑事 司法活动的实体正义 。第三 , 规 范取证 程序 , 制止非法取证 。新刑诉 法第一 百二 十 条规定 了侦查讯 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 其 旨 在遏 制侦查讯 问中的刑讯逼供等 问题 , 规
一
法第五 十 四条第一 款的规 定 ,采用刑 讯逼 供、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供述 、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为非法 言词证 据。但 是如何认定 “ 刑讯逼供” 、“ 暴力 ”却没有具 体的标准 , 只能 由法官 自由裁量。另外 ,除 了刑讯逼 供、暴力和威胁外 ,强迫、引诱和 精神上 的威逼算不算 “ 非法方 法”没有规定 【 5 】 。 法条对非法言词证据做出了限定 , 但对 非法实物证据 的界定则要模糊 的多 。 在新法 加 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后 , 对于非法 实物证 据 以及 整个 非法证 据的认 定会 难得
该规则。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1 . 1 非法证 据的定义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鹏 李梦月
新乡 4 5 3 0 0 7)
( 河 南师 范大 学 法学院 ,河南
要】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源 自 二十世 纪初 的 美国,所谓 非法证 据 包括非 法言词证据 ,非法 实物证据 以及毒树之果 即
以非 法取得 的 实物证据和 言词证 据为线 索取得 的证据 。 自其诞 生以来 ,经过近百年 的发展 和各国立法 司法上的努 力该规 则于 各 国均得 到 了不 同程度 的认 可。本文 旨在 明晰非 法证 据的定 义和该规 则的历 史与现状 。分析 我国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以求 探 索该规则完善之方法。
所规定 ,但这 种规定 过于泛化 ,过于理想 ,在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性 。例 如 : 如何 排除非法 证据?我国并未在诉讼 中设 置相关 预审 、非法证据开示等辅助程序 ; 非法证据 经查 证属 实予 以排除 ,这里的查 证属实 ,相 比英国的的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而言 , 证 明的难度太大等等 ,这些都 是有 待探 索和 解决 的问题 。 四、关于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想法 ( 一 )我 国法律所设定 的非法证据 的范围仅 限于 “ 以刑 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 、被 害人陈述 、证 人证言等 言词证据 ” 。应 当扩 大为 包括 “ 通过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 、非法剥夺辩护权等方法收 集的言词证据” 以及 “ 通过非法搜查 、非法扣押 、非法侵入 公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和非法监听通讯 、非法诱惑 侦查 等非法手段取得 的实物证据 ” 。 ( 二 )除此之外 ,还应 当填补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中相关 实施性规 则的立法 空 白 :1 、在案件移送 审查之 日起设 立非 法证据的审查 环节 , 被告人可 以提 出排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2 、 就非法证据查证 困难这一 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 自由缺乏取证条件难 以对抗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应在诉讼 法 中明确对 “ 非法证据 ”的证 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侦查 机关和控方在证据遭到质疑 时证 明其取证程序 的合法性 。3 、 降低证明难度 ,由于侦查期 间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 很难达到 “ 查证属实 ”这一证 明标准 ,应 当改为在辩方拿 出 证据证 明控方取证违法存在较大可能性 时就应 当予 以排除相 关的证据 。 ( 三) 鉴于非法证 据排除 的抽 象性和难 以操作 性 ,即使 明确其范 围依 旧难 以完全予 以排 除,这一点 ,可 以有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排除非法证 据的典型示 范性案例 ( 建立判例辅助 ) 加 以正确 的引导和规范 。另外关 于非法取证 的后果 ( 既包括 对非法证据处理使用 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 于公安 司法等工作 人员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制裁 的相关规定 ) 这些都是 目前 法律应 当完善之处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立越来越受国内专家学长的重视。
目前,国内探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文章与论著相当多。
这些论著主要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构想,并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寻找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而现今陆续出现的冤家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违法取证和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一,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关于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陈立在《刑事证据法专论》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提出见解,然后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和非法证据规则制度辨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构想。
王金沙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进行梳理,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选择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了辩论。
张保生在《证据法学》一文中主要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含义作了简单的分析,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理由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简述了外国的做法并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反思。
陈立在《行事证据法专论》一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纤细的分析并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认识,进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引述,最后从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上提出了我国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的看法。
宋世杰、陈果悦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基于此对非法证据进行了详细分类。
然后对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比较,对自白排除的理论进行整理。
郑旭在《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一文中针对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由来和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胁, 利诱 。 骗 等非 法 的 方法 取 得 的证 人 证言 , 害 人 陈述 。 害 欺 被 被 人 供诉 。 能作 为定 案 根 据 , 然我 国 刑 法 司法 实 践 已经体 现 出 不 虽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存在 。 刑事 诉讼 中的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并 但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括 实 物 证据 。 言 词 证 据方 面 , 在 尚无 合法 性证 明责 任 和查 明
在 上述 司 法理 念 和实 践 的 背景 下 。 们 看到 , 我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目前 还没 有在理 论 上取 得 共识 .也没 有 在 立法 上加 以确 定 。 我 们认 为 , 主要 原 因还是 人们 对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的正 负效 应不 能 做 出准 确 的估计 ,找不 到保 护 人权 和控 制 违法 犯 罪 的平衡 点 。 笔 者 主张应 当从科 学方 法论 出发 以例 外说 为核 心 , 汲取 其他 学说 的 合理 成分 , 过 司法 , 会 , 性三 个层 面价 值 与成 本 的比 较来 通 社 人 确定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的取舍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刑 事 司法价 值 。作 为刑 事 司法 中作 为实现 刑 法 的手段 。 目的是打 击 犯 罪和 其 保 护人 民 。 规范 将违 法者 绳之 以法 的 步骤 。刑 事 司法一 方面要 保 护 守 法者 , 及全 体 社会 成 员 , 同时 , 少数 人 。 违反 法 律 的人 进 对 及 行 处理 。如 果只 根据 打击 犯罪 这 个 目标来 衡量 , 法 证据 排 除规 非 则 无助 于 预 防 和打 击 犯罪 相 反 。 为他 排 除 的( 转 第 1 0页 ) 因 下 6
于 其 成 本 , 是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能 过 纯在 的根 源 , 这 目前 需 要 研 究 和 完善 的是 , 何 降低 适 用该 规 则 的 成 本 , 降 低 成 本 的 如 而 关键 在 于 总体 正 义和 体 现 在 个案 中的 争 议 兼顾 起 来 。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王田田16080303摘要:非法证据问题是证据规则应予以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立面,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强化权力保障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但当下此制度受价值观、政治、文化、司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从观念、立法和制度三方面不断完善,促使我国的证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约因素完善设想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何为“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中解释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中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这两种解释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非法证据的内涵,但又不十分精确。
本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构成一组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非此即彼,二者之间无中间状态。
具体说来,非法证据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获取证据的手段违法的证据。
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利用试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试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
日本也曾有判例认为:“搜集证据采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等带有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时,这本身就是违法,因此不得不否定其证据能力。
”①总之,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必须合法,该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1 第 l 期 0 0年 1
论非法证据 排除 规则
李 慧 敏 ( 奎 县 广播 电视 大 学 黑龙 江 望奎要 】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证据 史上的进步 意义在于它所体现 的人性化理 念或者说 以人 为本的 思想。从程 序正 义和 实体正 义两方 面考察 ,该规则 的历 史价值和现 实价值都大 于其成 本 ,这是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能过 纯在 的根 源, 目前 需要研 究和 完善 的是 .如 何降低适 用 该规 则的成本 ,而降低 成本的 关键在 于总体正 义和 体现在个案 中的争议兼顾起 来。 【 关键 词】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价值 ;取舍 ;司法公正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和公民法律意 识的提 高 ,通过诉讼 去掉解 决问题的人和 事 日益增多 ,在打官 司过 程 中证据 就 成了决 定胜 负 的关键 ,当事人 各方 为 了打赢 官 司 , 可 以千方 百计 获取证 据甚至 执法人 员 为了办 成案子 也 可 以不惜动 用非法手段取证 ,这就 在客观上要求有一 部完整 的证据法律加 以有效 调整规范 。但 我国 目前 ,还未制 定出一 部 完整 的证 据法 , ,只有一 些分 散在 部 门法里 的高 法解 释 , 学术 界也 有争 论 ,争论 的焦 点 多集 中在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上 ,本文选 自该论题的 目的就 是通过对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 探讨 ,力图在理 论上出尽共识进而 在立法上建立和 完善证据 规则体系 ,以便 更好的指导 司法 实践。
( 上接 第 3 9页)时 同地打 工 。在条件 较好 的地 区 ,可 以开 设 “ 妻房 ”的形式 ,解决农 民工的 生理和心 理上 的需求 , 夫 尽量促使农 民工夫妻的 团聚 ,提 高农民工的婚姻 的质 量。 充分 发 挥街 道 、乡 镇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联 、 关工委 、司法等基层组织 的作 用 ,在医疗卫生 、社 区文化 活 动 、娱乐 设施 、生活条件 等方 面为农 民工提供服 务 ,在丰富 农 民工 的业 余文 化生活等方面 下功夫 ,减少农 民工在 工余时 间的孤 独感 ,避免不健康 生活 。在村级建立 “ 家庭服 务调解 小组 ” ,吸纳农 村 当地 有一定威 信 的人 员作 为调 解 员 ,随时 掌握辖 区内农民工家庭情 况 ,对外 出打工人 员的婚姻纠纷及 时介入 ,及时调解 ,将矛 盾解 决在萌芽状态 ,从 而减少离婚 纠纷 的发生 。 ( 五) 强化 道德行为规范 ,提 升农 民道德素质 和家庭责 任感 1 、开 展家庭 美德建 设 ,提 高家庭 成员的 自身素质 。引 导 农村居 民树立科学 的家庭观 、婚姻观 ,正确处理婚姻家庭 关系 ,确立 以人 为本 的观 念 ,倡导恋爱和婚 姻 自由但并不是 无度的 自由 , 家庭婚姻持慎重态度 ,尽量避免因草率结婚 对 和 草率离婚而 引起 的伤 害 。 2 、开展 “ 五好文 明家庭 ”及 “ 美德在农 家 ”活 动 ,倡 导夫妻恩爱 、家庭 和睦 、尊老爱幼 的文 明家风 。 3 、组织 农村适龄 青年和 已婚人 员开展婚姻 家庭 等相 关 主题培 训 ,引导家 庭成 员正 确处理 家 庭与 事业 、工作 与 休 息 、社交 与家庭团聚等关 系。 4 、 在对进城 务工 人员培 训 中 ,要 指导农 民工 正确处理 外 出务工 与婚姻 家庭 、子女教育 、老人赡养的关系 ,增强 家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由, 不允许用虐待 、 疲劳战术、 伤害身体、 服用药物 、 折磨、 欺诈或者催
禁止 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 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 相许诺 。( 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 二) 理解力的措施 , 禁止使用 。( 三) 禁令所获得的陈述, 即使被指控人同意, 也不允许使用。因此 , ” 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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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及其在我 国的构建
王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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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 据排 除 涉及到控 制犯 罪与保 障人权 并重 , 司法 实体 真 实与程 序正 当的价值 趋 向 、 国家权 力与公 民权 利 冲突 构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8一1 10-5 220)636O
3 规定: ( “ 一)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 自己意志的 自 条规定 :审判人员、 “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 法典》第 16条 a
证实犯罪嫌疑人 、 告人有罪或无罪 、 被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高 人 民检 察 院在 ‘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规 则》 25条 中规 定 :严 禁 人 第 6 “
三 、 国 设 立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构 建 我 ( ) 善诉 讼 法的 有 关规 定 一 完
从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来看 , 要设置基本 的配套制度。 如证 明 责任分配制度 , 把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赋予侦查机关; 律师
确立禁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 4 .3 24 -
在我国 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仅对对非法取得的 口供 已经明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1保 障 人 权 . 人 权 , 简 言 之 , 是 指 人 基 其 为 人 的 属 性 而应享 有的权利 和待遇 。对人 权的尊 重和保 护是现 代法治文 明的集 中体现 。在各个 领域 的 人 权 保 障 中 “ 讼 人 权 保 障 更 主 要 地 指 个 诉 人 人 权 ( 非 集 体 人 权 ) 保 障 , 具 体 而 言 就 而
3 毒 树 之 果 .
关键 词: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价值 分 析 :制 度 重 构
一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起 源 一 非
、
在美 国法律 中, “ 法证据 ”的英文 是 非
“ v dn e 1e a lo t ie e i e c i l g l y b a n d”, 意 为 非
中。
盛
论 非 法证 据第 五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被 告
人的 陈述 。和违 反美 国联邦宪 法第 四修正案 所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一样 ,违反 美国第 五修正 案所取 得的非法 言词证据 也实行 自动排 除 , 对此法官同样不享有 自由裁量权。
一 一
毒树之 果是 指以非法 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为 线索取 得的其他 证据或 以非法 取得的 言词证 据为线 索而取得 的其他证 据 。美国对毒 树之 果实行 自 动排除 。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 国对 非法证 据实行 自动排 除方式 ,法 官不享 有 自由裁 量权 。指控被 告犯罪 的证据 经被 确认 为 “ 非法 ”即被排 除。在美 国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控 制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相 妥 协 的 产 物 ,如 果 严 格 执 行 自动 排 除 有 违 其 建立 的初衷 ,所 以又设 置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例 外。其 中最重要 的就是 善意的 例外 、 私 人 搜 查 的例 外 、反 驳 被 告 人 的 例 外 。 美 国之 所 以设 立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主要 是为 了限制警察违 法行 为的 ,而私人 搜查显 然不属 警察行 为所 以不 使用非法 证据排 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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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证据 规 定 了严 格 的程 序性 要求 , 证 据 的 收集 活 动也应 当遵守这 些规定, 法进行 。 依 如果 不顾法 律 的规 定 , 怀 有 力求 查清 案 件事 实 的主 观 目 虽然 的, 却 不 择 手段 , 构 成 非 法 行 为, 获得 之 证 但 则 所
的合法 性 。这是必 须 理清 的两 者之 间的关 系 。同
时, 于研究 , 以将 非 法证 据 的具 体表 现形式 为便 可
划 分为 : 1违反法定 程序 或法律禁 止 的)
扣 押程 序性规 定而 获得 的实物 证 据【 ” 。
第 一 ,非 法证 据 产生 于 收集证 据 的 过程 中 。
收集 证 据 就是 侦 查 人员 发 现 、 固定 、 取 与 案 件 提
有 关 的各种 证据 材料 的 活动 。 国刑 诉法 对如何 我
二 、 于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规 定 关
( ) 一 国外对 非法证 据 的规 定 对刑 事 非法 证据 如何 抉 择 , 系到 实体 真 实 关 与程 序正 当, 控制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的价 值取 向, 国 家 权力 与公 民权 利 之 间利 益 冲实 的 权衡 和 刑 事
据也 为非 法证 据 。
收 稿 日期 :0 6- - 8 20 - 2 0 0
作者简介 : 舒
真 (9 8 ) 陕西商州人, 17 一 , 女, 西安科 技大学助教,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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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 0 6年 6月
法取证 。 无论是 大陆法 系还是 英美法 系国家, 非 对 法获 得 的言 词 证据 均 在 国家 司法 程 序 中 明确 规 定一律不 能进入诉讼 程序, 不得作 为定案根据 。如 美 国宪法 修 正案 第 4条 规 定, 以非法 手 段收 集 的 证据 不 得在 刑 事 指控 中作 为证 明有 罪 的证 据采 纳 。 9 4年 的威克斯 Wek .. 案, 6 年 的马 11 e sv s 1 1 V ) 9 普( p o. i 案进一 步完善 了该规则 。 Mapv ho o ) 在法 国, 对 刑讯 逼供 和 欺骗 等其 他 以非法 手 段取 得 的 口供, 立法与判例 均持 否定 态度 。 在德 国, 其刑 事诉讼法 典第 16条第 3款 规定 , 3 违背 该条 12款的规 定, 、 对被告 人使 用非 法折 磨 、 劳战 术 、 害身 体 、 疲 妨 服 用 药 品 、 问 、 诈 或催 眠方 法 、 胁 、 诺 以及 拷 欺 威 许 使 用损 害被 告 人 记忆 力 和理 解 力 的 方法 所 得 到 的陈述, 既使被告人 同意, 也不得采 用。在英国,9 4 18
人。
“ 法证 据 ” 我 国证 据 理论 中 特有 的概 念 , 非 是 从 一些 学 者 所 发 表 的有 关 学 术 论 文 来看 ,非 法 “
证据 ” 一概 念在 表达 上相 当模糊 、 这 不一致 。 于 基
上述 情 况, 先需 要 对 “ 首 非法 证 据 ” 这一 概 念作 具 体界定 , 以便 于对 有关 证据 能 力 问题 作 深入研 究 , 避免 逻辑 上 的混乱 。 非 法证 据 是 指 侦 查人 员 违 反 法律 规 定 的程
序 或 方法 而获得 的证 据 。 这一 概念 的 内涵 理应 包 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根 据 以上对 “ 非法 证 据 ” 念 的界 定, 以得 概 可
出一 个基 本结 论 , 就 是 违反 证 据合 法 性并 非 都 那
是 “ 法证据 ”反之 ,非法 证 据 ” 非 , “ 都是 违反 了证 据
法 或程序 而言 的 。 国刑诉 法对 收集 证据 的程序 我
一
般 只从积极 的方 面予 以规定, 如第 19条至 l8 0 1
条关 于搜 查 、 押 而获 得 的实 物证 据 所适用 的具 扣 体程序 。 但也有从 消极 的方 面 给予禁止 性规定 。 如
第4 3条规定 :严禁 刑讯 逼 供 和 以威 胁 、 “ 引诱 、 欺
关键 词: 法证据 ; 除 ; 非 排 诉讼 法 中 圈分类 号 : 9 51 文献标 识码 - D 1 .3 A 证 据 的合 法性 是 证 据 的基本 特征 之 一, 也是 文 章编 号 -0 8 3 3 (0 6 0 — 0 5 0 10 — 0 0 2 0 )2 0 8 — 3 第二 , 非法 证据 的“ 非法 ” 就 收 集证 据 的方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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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0卷
第 2期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o h n lo Tec es C l g o ra fS a gu ah r ol e e
V 12 o 2 0 .0 N .
20 0 6年 6月
Jn O 6 ue 20
骗 以及 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 证据 。 在收集证据 过 ”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的基本 概念 、 义谈一 些 粗浅 意
看法 。
一
程 中, 如违反 或不 符合 这些 规 定, 取得 的证据 被视
为 非法证据 。
、
“ 法 证 据 " 念 的界 定 非 概
第 三, 法证据 的 收集 主 体是 特定 人员 , 非 即负 有 收集 证据 职责 的 侦查机 关 的侦查 人员 ; 收集 证 据 的非 法方 法也 是 针对 特 定 的对 象, 即犯 罪嫌 疑
保证诉讼 程序公 正, 树立 司法 权威 的前 提 。 为此 , 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证主体 、 取证 的方法 、 手段 、 证 据 的形 式 等方 面作 了较 明确 的规 定, 符 合规 凡 定得 到 的证 据就 具有 合法性 , 就为非 法证 据 。 否则 对 于非法 证据 是否 需 要一 律排 除, 如何 进行 排 除, 这 就是 证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解 决 的问题 , 文试 就 本
论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舒 真
( 安科 技 大 学 社 科 系 , 西 西 安 西 陕 705 ) 10 4
摘 要: 阐述 了非 法证据 的概 念 , 同 国 家的规 定 情 况, 建立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 则 的意 义 。 不 及
从 而提 出建 立我 国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建议, 以期对 我 国证 据 立法有 所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