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新-十甫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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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对代兑机构的授权管理
第一条代兑机构办理代兑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可设置安全的代兑业务柜台和配置开展业务必需的设施;
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代兑员;
四、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原则上,代兑机构应在授权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帐户。
第三条代兑机构应按授权银行要求预留单位印鉴和业务负责人签章,凭盖有预留印鉴的公函向指定网点申领兑换水单等;凭业务负责人签章办理上缴结汇业务。
第四条预留单位印鉴应包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行使其签章权力,应向授权银行提交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书,预留被授权人名章或签字。
第五条单位印鉴和业务负责人签章的预留、更换,应参照关于单位结算帐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代兑机构应在代兑业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中国银行外币代兑机构”铭牌及当天牌价。
第二章代兑业务范围的管理
第七条买入外币(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下同)的品种
一、可买入外币现钞币种为美元、日元、英镑、欧元、港币、澳大利亚元、可买入旅行支票币种为美元、日元、英镑、欧元、澳大利亚元。
二、外币铸币不予收兑;停止流通的外币现钞、止付的旅行支票不予收兑。
三、可买入的旅行支票品牌仅限于运通、VISA、万事达、通济隆,旅行支票应先取得授权再办理。
第八条代兑机构办理非居民个人代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每一笔结汇业务都应要求非居民个人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作银行联水单附件),核验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身份证件作水单银行留存联附件。
第九条代兑机构办理居民个人代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每一笔结汇业务都应核验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身份证件作水单银行留存联附件。
第十条严禁超限额办理居民、非居民现钞及旅行支票结汇,代兑机构买入外币的限额如下:
一、居民、非居民个人外币现钞每天结汇额最高为等值5000美元(含)。
二、居民、非居民个人旅行支票每天结汇额最高为等值2000
美元(不含)。
第十一条代兑机构发现有疑问的现钞不得私自处理,如有必要,代兑机构业务人员应与客户一同到指定网点将有疑问的现钞交银行柜员确认真伪。代兑机构发现有疑问的旅行支票不得私自处理,应联系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并按旅行支票发行机构指示办理。
第十二条代兑机构不得办理人民币回兑业务,非居民个人若办理人民币回兑业务须在结汇日起六个月内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三章水单的管理
第十三条代兑机构办理代兑业务必须使用指定网点提供的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
第十四条代兑机构应对水单予以统一保管,建立水单库存登记、领用及已使用(包括作废)水单销号制度,设置“外汇兑换水单/交回登记簿”。
第十五条代兑员领用水单必须办理签收,使用时(包括作废)要按顺序逐笔销号;空白水单上不得预先加盖代兑员个人名章及兑换业务专用章;水单必须套写,金额数字严禁涂改;水单各联应该加盖代兑员名章及兑换业务专用章;作废水单应整套保留,注明作废原因并加签业务负责人签章,逐联加盖“作废”章,与已使用水单各联(客户回执联除外),一并按号码顺序上缴指定网点审核、销号、留档。
第十六条每笔代兑业务均应在水单上填写各项要素,牌价栏记录兑换业务发生的准确时间。除客户回执联外,每笔交易水单均应上缴银行。
第十七条如办理居民个人兑换业务,应将目前整套水单印刷文字“请妥善保存,在六个月内出境时可凭本人护照和此水单兑回外汇”划去,客户回执联应加盖“不得凭此兑回外汇”字样章。
第四章上缴结汇
第十八条代兑机构每日均应向银行办理上缴结汇业务,根据交易明细填制“代兑业务现钞/旅行支票结汇汇总单”(以下简称:汇总单),汇总单须具有业务负责人签章,一式两份汇总单、原始交易凭证(包括水单、非居民个人外汇情况收支表、客户证件复印件)及买入外币一并上缴指定网点,办理立即上缴。
第五条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支行